Section § 1745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非居民”一词明确定义为在事故或碰撞发生时不住在加州的人。

本章中,“非居民”指在事故或碰撞发生时非本州居民的人。

Section § 174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非居民(不住在加州的人)在加州使用车辆,或者允许他人在加州使用其车辆,他们就自动同意,一旦发生事故,加州可以通过局长向他们送达法律文书。这意味着,如果他们本人或经他们允许使用其车辆的人卷入事故,即使他们不住在加州,加州也可以对他们提起法律诉讼。

非居民接受本法典赋予其的权利和特权,或其本人或代理人在本州任何地方驾驶机动车,或在非居民为机动车所有人时,由任何人在其明示或默示许可下在本州任何地方驾驶该车辆,均等同于该非居民指定局长或其继任者为其真实合法的代理人,可向其送达因其本人或代理人在本州任何地方驾驶任何机动车而导致的任何事故或碰撞所引起的,针对该非居民驾驶员或非居民所有人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中的所有合法法律文书,且该指定应不可撤销并对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具有约束力。

Section § 17452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以外的居民在与本法律相关的诉讼开始前去世,你需要将法律文书送达给他们遗产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遵循与送达给在世非居民相同的程序。如果诉讼已经开始,而被告随后去世,法院可以允许案件继续针对已故者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进行,只要你遵守法院设定的任何通知要求。

如果非居民在本条规定的诉讼提起之前死亡,传票应以与对该非居民本人所规定的相同方式和通知,送达给该非居民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如果根据本条规定,通过向此后死亡的被告送达而正式提起了诉讼,法院应允许该诉讼经申请并附带法院认为适当的通知,继续针对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进行。

Section § 17453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非居民,决定在加州驾驶或使用在加州驾驶的便利,这项法律意味着您同意接受任何与您的驾驶事务相关的法律通知或诉讼。这就像是说,这些法律文书的效力与您在加州亲自收到它们一样。这适用于您以及您去世后处理您事务的任何人。

Section § 174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在加州向非居民送达法律通知。你可以选择将文件直接送达萨克拉门托的主管办公室,或者通过挂号信或注册邮件邮寄,但必须指定仅由收件人签收。一旦办公室收到回执,送达过程就正式生效。每送达一名非居民,需要随文件支付2美元的费用。只要同时满足第17455条的要求,这种送达通知的方式就有效。

法律文书送达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将传票和诉状的一份副本交予主管本人或其在萨克拉门托的办公室,或通过挂号信或注册邮件(仅限收件人签收,要求回执)将传票和诉状的副本邮寄至萨克拉门托的主管办公室。送达自主管办公室收到回执之日起生效。每送达一名非居民,应在送达传票和诉状副本时向主管支付两美元 ($2) 的费用,且此类送达对非居民而言是充分的送达,但须遵守第 17455 条的规定。

Section § 17455

Explanation

如果您根据本法律起诉某人,您需要通过挂号信向他们发送一份通知,连同您的诉讼的官方文件。这适用于被告不在本州的情况。您也可以亲自将这些文件送达给在州外的被告,其效力与邮寄送达相同。

原告或其律师应立即通过挂号信向被告寄送送达通知以及传票和诉状的副本。无论在本州以外何处找到被告,亲自向其送达该通知以及传票和诉状的副本,应等同于邮寄送达。

Section § 17456

Explanation
如果您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件,您需要提供证明,包括您或您的律师出具的宣誓书(一份宣誓声明),证明已进行邮寄,以及被告在邮政收据上的签名。该证明必须附在原传票上,并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发出该传票的法院。 如果您在加州以外亲自送达文件,遵守规定的证明需要当地一名合格公职人员的声明。该公职人员确认已进行送达的声明,也必须附在原传票上并提交给法院。

Section § 174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必要时延期审理案件,以便给予被告足够的时间准备辩护。

Section § 17458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局长详细记录所有送达给他们的法律文件,并注明每份文件送达的具体日期和时间。

Section § 17459

Explanation
当加州居民接受车辆的所有权或注册文件时,他们就同意,与该车辆相关的法院传票可以合法地送达给他们,无论他们是否仍然居住在加州。这适用于在加州发生、与拥有或驾驶该车辆相关的任何法律诉讼。

Section § 17460

Explanation
当居住在加州的人持有或获得本州的驾驶执照时,他们就同意,可以就其在加州的驾驶行为相关的法律诉讼向其发出正式通知或传唤。无论他们当时是否居住在加州,此协议均适用。如果他们在州内驾驶车辆,则可以就其在加州任何地方的驾驶行为相关的法律诉讼向其发出传唤。

Section § 174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向加州以外的人正确送达法律传票。它详细说明了送达程序可以遵循针对非居民的特定条款规定,或者遵循加州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

Section § 17462

Explanation
如果法律传票送达给加州以外的人,他们有60天时间回应传票中提及的诉讼。

Section § 174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凌驾于另一项法律程序规则之上,并规定,如果可以以特定方式向某人送达法律文书,他们不在加州的时间将计入对他们提起法律诉讼的截止日期。如果此人不在州内且即使经过合理努力也无法找到,则此规则不适用。此外,它也不适用于1956年9月7日之前开始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