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车辆 Code § 17004.7(a) 本条所规定的豁免权是对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豁免权的补充。公共机构根据本条采纳车辆追逐政策具有自由裁量权。
(b)Copy CA 车辆 Code § 17004.7(b)
(1)Copy CA 车辆 Code § 17004.7(b)(1) 雇佣治安官的公共机构,如果采纳并颁布关于车辆追逐的书面政策,并每年提供定期和周期性培训,且该政策符合 (c) 和 (d) 款规定,则对因实际或涉嫌违法者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或死亡或财产损害的民事损害赔偿免责,该违法者正被、曾被或认为自己正被或曾被该公共实体雇佣的治安官驾车追逐。
(2)CA 车辆 Code § 17004.7(b)(2) 根据 (1) 项颁布书面政策应包括但不限于一项要求,即该公共机构的所有治安官书面证明他们已收到、阅读并理解该政策。任何一名治安官未能签署证明,不得用于追究该治安官个人或公共机构的责任。
(c)CA 车辆 Code § 17004.7(c) 治安官安全进行机动车追逐的政策应符合以下所有最低标准:
(1)CA 车辆 Code § 17004.7(c)(1) 确定在何种情况下启动追逐。该政策应界定“追逐”,阐明授权追逐的理由,并明确在决定追逐时应考虑的问题。它还应阐明保护公众的重要性,以及在已知或合理怀疑的犯罪行为与明显需要立即抓捕之间,权衡对治安官、无辜驾驶员和其他人的风险,以保护公众。
(2)CA 车辆 Code § 17004.7(c)(2) 确定获准参与追逐的执法车辆总数。规定获准参与追逐的执法单位和主管人数,描述每个获准单位的职责以及每位治安官和主管的角色,并明确是否以及何时授权增援单位。
(3)CA 车辆 Code § 17004.7(c)(3) 确定追逐期间应遵循的通信程序。明确追逐协调和控制程序,并确定按单位和组织实体划分的通信职责分配。
(4)CA 车辆 Code § 17004.7(c)(4) 确定主管在管理和控制追逐中的作用。主管职责应包括追逐的管理和控制、对追逐相关风险因素的评估以及何时终止追逐。
(5)CA 车辆 Code § 17004.7(c)(5) 确定驾驶战术以及在何种情况下这些战术可能适用。
(6)CA 车辆 Code § 17004.7(c)(6) 确定授权的追逐干预战术。追逐干预战术包括但不限于阻截、撞击、围堵和设置路障的程序。该政策应明确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授权使用每种经批准的战术。
(7)CA 车辆 Code § 17004.7(c)(7) 确定治安官和主管在追逐过程中确定速度时应考虑的因素。评估应考虑公共安全、治安官安全以及逃逸车辆内乘员的安全。
(8)CA 车辆 Code § 17004.7(c)(8) 确定空中支援(如可用)的作用。空中支援应包括协调地面资源活动、报告追逐进展,并向治安官和主管提供信息以评估是否继续追逐。
(9)CA 车辆 Code § 17004.7(c)(9) 确定何时终止或中止追逐。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各项:
(A)CA 车辆 Code § 17004.7(c)(9)(A) 对公众或追逐治安官风险的持续评估。
(B)CA 车辆 Code § 17004.7(c)(9)(B) 鉴于已知或合理怀疑的犯罪行为以及明显需要立即抓捕,权衡对公众和治安官的风险,以保护公众。
(C)CA 车辆 Code § 17004.7(c)(9)(C) 车辆或行人交通安全及流量。
(D)CA 车辆 Code § 17004.7(c)(9)(D) 天气状况。
(E)CA 车辆 Code § 17004.7(c)(9)(E) 交通状况。
(F)CA 车辆 Code § 17004.7(c)(9)(F) 速度。
(G)CA 车辆 Code § 17004.7(c)(9)(G) 空中支援的可用性。
(H)CA 车辆 Code § 17004.7(c)(9)(H) 当已识别出犯罪者且可在稍后时间逮捕,或当追逐车辆位置不再已知时的程序。
(10)CA 车辆 Code § 17004.7(c)(10) 确定追逐后逮捕犯罪者的程序。在执法抓捕犯罪者的过程中,公众和治安官的安全应是一个重要因素。
(11)CA 车辆 Code § 17004.7(c)(11) 确定跨辖区追逐的有效协调、管理和控制。该政策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各项:
(A)CA 车辆 Code § 17004.7(c)(11)(A) 进入其他管辖区的追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
(B)CA 车辆 Code § 17004.7(c)(11)(B) 参与机构之间的通信和通知。
(C)CA 车辆 Code § 17004.7(c)(11)(C) 参与其他管辖区的追捕。
(D)CA 车辆 Code § 17004.7(c)(11)(D) 在跨辖区追捕结束时,各单位的角色和职责以及协调、管理和控制。
(12)CA 车辆 Code § 17004.7(c)(12) 根据第14602.1节的要求进行报告和追捕后分析。确立追捕后分析、审查和反馈的级别和程序。确立书面追捕后审查和后续行动的程序。
(d)CA 车辆 Code § 17004.7(d) 本节所指的“定期培训”是指年度培训,该培训至少应涵盖(c)款中列出的每个主题和要素,并且至少应符合根据《刑法典》第13519.8节制定的培训指南。
(e)Copy CA 车辆 Code § 17004.7(e)
(c)Copy CA 车辆 Code § 17004.7(e)(c)款的要求代表了最低政策标准,并且不限制机构采纳额外的政策要求。(c)款中的要求与和平警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根据《刑法典》第13519.8节制定的1995年加州执法车辆追捕指南一致,这将有助于各机构制定其追捕政策。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采纳限制或约束追捕的政策。
(f)CA 车辆 Code § 17004.7(f) 确定公共机构是否遵守了(c)款和(d)款是法院的法律问题。
(g)CA 车辆 Code § 17004.7(g) 本节将于2007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