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人口贩运受害者有权对其与社工之间的交流保密。他们可以阻止其他人分享这些私人谈话,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这种保密交流的权利可以由受害者本人、受害者授权的人,或者处理或正在处理受害者案件的社工来主张。但是,如果法院或授权人员允许分享,社工就不能主张这项权利。

社工在场且规则允许时,必须主张这项权利。他们还需要告知受害者,他们的交流保密性可能存在的任何限制。这可以口头告知受害者。

(a)CA 证据 Code § 1038(a) 人口贩运受害者,无论是否为诉讼当事人,均有权拒绝披露并阻止他人披露受害者与人口贩运案件社工之间的保密通信,无论该通信是口头、书面还是以其他方式传达的,如果该特权由下列任何人员主张:
(1)CA 证据 Code § 1038(a)(1) 特权持有人。
(2)CA 证据 Code § 1038(a)(2) 经特权持有人授权主张特权的人员。
(3)CA 证据 Code § 1038(a)(3) 在保密通信时是人口贩运案件社工或目前是该受害者的人口贩运案件社工的人员。但是,如果不存在特权持有人,或者该人员另经法院或获授权允许披露的其他人指示,则该人员不得主张该特权。
(b)CA 证据 Code § 1038(b) 人口贩运案件社工在寻求披露通信时在场,且根据本节获授权主张特权时,应主张该特权。
(c)CA 证据 Code § 1038(c) 人口贩运案件社工应告知人口贩运受害者,受害者与社工之间通信保密性的任何适用限制。此信息可以口头形式告知。

Section § 103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要求人口贩运案件社工披露与受害者所受犯罪相关的信息,但前提是法院认为这些信息作为证据的价值大于其对受害者或其治疗造成的伤害。法院可能会对这些信息进行私下审查,只有少数特定人员在场。如果法官认定信息是保密的,未经允许不得分享。但是,如果法院命令披露,则必须告知被告。如果信息很可能需要分享,则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

(a)CA 证据 Code § 1038.1(a) 如果法院认定信息具有的证明价值大于披露该信息对受害者、咨询关系和咨询服务的影响,法院可以强制披露人口贩运案件社工收到的信息,该信息构成涉嫌针对受害者实施犯罪的事实和情况的相关证据,且该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体。
(b)CA 证据 Code § 1038.1(b) 当法院根据本条对特权主张作出裁决时,可以要求被要求披露信息的人或有权主张特权的人,或两者,在法官内室披露信息,排除所有其他人(有权主张特权的人以及有权主张特权的人同意在场的其他人除外)在场和旁听。
(c)CA 证据 Code § 1038.1(c) 如果法官认定信息享有特权且不得披露,则未经有权允许披露的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披露在法官内室审理过程中披露的任何信息。如果法院认定信息应当披露,法院应下达披露命令并告知刑事诉讼中的被告。如果法院发现任何信息根据本节规定的平衡测试很可能需要披露,则应遵循第1035.4节第 (1)、(2) 和 (3) 款规定的程序。

Section § 1038.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人口贩运受害者与其案件工作者之间保密通信相关的关键术语。“保密通信”涵盖了所有私下交换的信息,包括贩运事件的事实以及任何相关的个人详情。

“特权持有人”指可以主张保密权的人:受害者本人、其监护人或其代表。

“人口贩运案件工作者”是为帮助贩运受害者的组织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特定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人口贩运受害者服务组织”是向受害者提供支持服务的非营利组织,例如热线和咨询服务。最后,“受害者”是指因贩运问题向案件工作者寻求帮助的任何人。

在本条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证据 Code § 1038.2(a) “保密通信”指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和口头通信,在受害者与人口贩运案件工作者之间,在其关系过程中以保密方式传输的,只要受害者知晓,该方式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信息,除非这些第三方在场是为了在咨询中促进受害者的利益,或者向其披露信息对于信息传输或实现咨询人口贩运案件工作者的目的而言是合理必要的,并且是在受害者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保密通信”包括所有与人口贩运事件的事实和情况相关的信息,以及所有关于受害者子女的信息和受害者与人口贩运者的关系信息。
(b)CA 证据 Code § 1038.2(b) “特权持有人”指:
(1)CA 证据 Code § 1038.2(b)(1) 如果受害者没有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则为受害者。
(2)CA 证据 Code § 1038.2(b)(2) 如果受害者有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则为受害者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3)CA 证据 Code § 1038.2(b)(3) 如果受害者已故,则为受害者的个人代表。
(c)CA 证据 Code § 1038.2(c) “人口贩运案件工作者”指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服务组织工作的人员,无论是否获得经济报酬,其目的是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建议或协助,并且符合第 (1) 款或第 (2) 款的要求,如果适用,还符合第 (3) 款的要求:
(1)CA 证据 Code § 1038.2(c)(1) 拥有高级学位或执照,例如咨询、社会工作或相关领域的硕士学位,并至少有一年直接与人口贩运受害者合作的案件工作者经验。
(2)CA 证据 Code § 1038.2(c)(2) 至少接受本款规定的40小时培训,并由符合第 (1) 款规定的人口贩运案件工作者资格的人员监督。由符合第 (1) 款规定的人员监督的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
(A)CA 证据 Code § 1038.2(c)(2)(A) 人口贩运历史。
(B)CA 证据 Code § 1038.2(c)(2)(B) 与人口贩运相关的民事和刑事法律。
(C)CA 证据 Code § 1038.2(c)(2)(C) 压迫系统。
(D)CA 证据 Code § 1038.2(c)(2)(D) 同伴咨询技巧。
(E)CA 证据 Code § 1038.2(c)(2)(E) 人口贩运受害者可获得的资源。
(F)CA 证据 Code § 1038.2(c)(2)(F) 危机干预和咨询技巧。
(G)CA 证据 Code § 1038.2(c)(2)(G) 角色扮演。
(H)CA 证据 Code § 1038.2(c)(2)(H) 人口贩运与其他犯罪的交叉点。
(I)CA 证据 Code § 1038.2(c)(2)(I) 客户和系统倡导。
(J)CA 证据 Code § 1038.2(c)(2)(J) 转介服务。
(K)CA 证据 Code § 1038.2(c)(2)(K) 连接地方、区域和国家人口贩运联盟。
(L)CA 证据 Code § 1038.2(c)(2)(L) 解释特权通信。
(3)CA 证据 Code § 1038.2(c)(3) 如果案件工作者受雇于人口贩运服务组织的时间少于六个月,该案件工作者应由另一名至少有一年与人口贩运受害者合作经验的人口贩运案件工作者监督。
(d)CA 证据 Code § 1038.2(d) “人口贩运受害者服务组织”指一个非政府组织或实体,向人口贩运受害者及其子女提供庇护、项目或其他支持服务,并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证据 Code § 1038.2(d)(1) 雇用符合本节规定的人口贩运案件工作者要求的工作人员。
(2)CA 证据 Code § 1038.2(d)(2) 运营一条向公众宣传的电话热线,用于幸存者危机求助。
(3)CA 证据 Code § 1038.2(d)(3) 提供符合本节规定的心理支持和同伴咨询。
(4)CA 证据 Code § 1038.2(d)(4) 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安排工作人员,协助需要庇护、项目或其他支持服务的人口贩运受害者。
(e)CA 证据 Code § 1038.2(e) “受害者”指咨询人口贩运案件工作者的人员,目的是就其作为人口贩运受害者的经历所导致的心理、身体、情感或其他状况寻求建议或协助。

Section § 1038.3

Explanation
本节澄清,无意改变或减少根据另一法律(特别是《刑法典》第11166条)强制规定的报告虐待儿童事件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