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证据 Code § 782(a) 在分部 (c) 中所述的任何情况下,如果提出申诉证人的性行为证据旨在根据第 780 条攻击申诉证人的可信度,则应遵循以下程序:
(1)CA 证据 Code § 782(a)(1) 被告应向法院和检察官提出书面动议,说明辩方提出证据证明拟呈交的申诉证人性行为证据的相关性,以及其在攻击申诉证人可信度方面的相关性。
(2)CA 证据 Code § 782(a)(2) 书面动议应附有宣誓书,其中应说明证据呈请。该宣誓书应密封提交,且仅由法院启封,以确定证据呈请是否足以根据第 (3) 款命令举行听证会。该决定作出后,宣誓书应由法院重新密封。
(3)CA 证据 Code § 782(a)(3) 如果法院认定证据呈请充分,法院应命令在陪审团(如有)不在场的情况下举行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允许就被告提出的证据呈请对申诉证人进行质询。
(4)CA 证据 Code § 782(a)(4) 听证会结束后,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拟提出的关于申诉证人性行为的证据根据第 780 条具有相关性,且根据第 352 条并非不可采纳,法院可以发布命令,说明被告可以引入哪些证据,以及允许提出的问题的性质。被告随后可以根据法院的命令提出证据。
(5)CA 证据 Code § 782(a)(5) 根据第 (2) 款由法院重新密封的宣誓书应保持密封,除非被告在上诉或附带审查中提出与密封文件中所含证据呈请相关的问题。如果被告在上诉中提出该问题,法院应允许总检察长和被告的上诉律师查阅密封的宣誓书。如果该问题在附带审查中提出,法院应允许地方检察官和被告律师查阅密封的宣誓书。宣誓书中所含信息的使用应仅限于正在进行的诉讼。
(b)Copy CA 证据 Code § 782(b)
(1)Copy CA 证据 Code § 782(b)(1) 在本条中,“申诉证人”指:
(A)CA 证据 Code § 782(b)(1)(A) 被指控犯罪的受害人,其起诉受本条约束,根据分部 (c) 的第 (1) 款。
(B)CA 证据 Code § 782(b)(1)(B) 根据分部 (c) 的第 (2) 或 (3) 款提供证词的被指控受害人。
(2)CA 证据 Code § 782(b)(2) 在本条中,“性行为证据”包括关于申诉证人社交媒体账户的那些部分,包括任何文本、图像、视频或图片,描绘性内容、性史、裸体或半裸体、亲密性活动、关于性的交流、性幻想以及其他引起淫秽兴趣的信息,除非其与被指控的犯罪有关。
(c)CA 证据 Code § 782(c) 分部 (a) 规定的程序应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证据 Code § 782(c)(1) 根据《刑法典》第 261、262、264.1、286、287、288、288.5 或 289 条,或前第 288a 条进行的起诉,或意图实施、企图实施或共谋实施上述任何条款中定义的任何犯罪的袭击,除非该犯罪据称发生在《刑法典》第 6031.4 条定义的当地拘留设施中,或第 4504 条定义的州立监狱中。
(2)CA 证据 Code § 782(c)(2) 当被指控的受害人根据《刑法典》第 1101 条分部 (b) 作为《刑法典》第 243.4、261、261.5、269、285、286、287、288、288.5、289、314 或 647.6 条,或前第 288a 条所列犯罪的受害人作证时,除非该犯罪据称发生在《刑法典》第 6031.4 条定义的当地拘留设施中,或《刑法典》第 4504 条定义的州立监狱中。
(3)CA 证据 Code § 782(c)(3) 当性犯罪的被指控受害人根据第 1108 条作证时,除非该犯罪据称发生在《刑法典》第 6031.4 条定义的当地拘留设施中,或《刑法典》第 4504 条定义的州立监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