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法院或陪审团如何通过考量不同因素来判断证人是否值得信任。这些因素包括证人在作证时的行为举止和言语表达,他们记忆和描述事物的能力,以及他们是否普遍诚实。法院还可以考虑证人是否存在任何偏见,他们的陈述是否一致或不一致,以及他们是否表现出任何说谎的迹象。此外,法院可以评估证人对案件的态度以及他们是否显得真实。

除非法规另有规定,法院或陪审团在确定证人可信度时,可以考虑任何在情理上倾向于证明或反驳其在听证会上证词真实性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事项:
(a)CA 证据 Code § 780(a) 其作证时的举止及其作证的方式。
(b)CA 证据 Code § 780(b) 其证词的性质。
(c)CA 证据 Code § 780(c) 其感知、记忆或就其作证的任何事项进行沟通的能力程度。
(d)CA 证据 Code § 780(d) 其感知其作证的任何事项的机会程度。
(e)CA 证据 Code § 780(e) 其诚实或真实性品格或其反面。
(f)CA 证据 Code § 780(f) 偏见、利益或其他动机的存在与否。
(g)CA 证据 Code § 780(g) 其先前所作的与在听证会上的证词一致的陈述。
(h)CA 证据 Code § 780(h) 其所作的与在听证会上的证词的任何部分不一致的陈述。
(i)CA 证据 Code § 780(i) 其所作证的任何事实的存在与否。
(j)CA 证据 Code § 780(j) 其对其作证的诉讼的态度或对其作证的态度。
(k)CA 证据 Code § 780(k) 其承认不真实性。

Section § 7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在某些案件中,当被告希望使用受害人过去的性行为证据来质疑其可信度时应遵循的程序。被告必须提交一份书面动议和一份密封的宣誓书,解释这些证据的相关性。法院将举行一次非公开听证会,以决定这些证据是否可以在法庭上使用。如果允许,法院将明确其使用方式。密封的宣誓书将保持密封,除非其在上诉中变得相关。

此规则适用于涉及特定性犯罪的案件,除非犯罪发生在当地拘留设施或州立监狱。“申诉证人”指被指控犯罪的受害人,“性行为证据”可包括其社交媒体账户中的内容。

(a)CA 证据 Code § 782(a) 在分部 (c) 中所述的任何情况下,如果提出申诉证人的性行为证据旨在根据第 780 条攻击申诉证人的可信度,则应遵循以下程序:
(1)CA 证据 Code § 782(a)(1)  被告应向法院和检察官提出书面动议,说明辩方提出证据证明拟呈交的申诉证人性行为证据的相关性,以及其在攻击申诉证人可信度方面的相关性。
(2)CA 证据 Code § 782(a)(2) 书面动议应附有宣誓书,其中应说明证据呈请。该宣誓书应密封提交,且仅由法院启封,以确定证据呈请是否足以根据第 (3) 款命令举行听证会。该决定作出后,宣誓书应由法院重新密封。
(3)CA 证据 Code § 782(a)(3) 如果法院认定证据呈请充分,法院应命令在陪审团(如有)不在场的情况下举行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允许就被告提出的证据呈请对申诉证人进行质询。
(4)CA 证据 Code § 782(a)(4) 听证会结束后,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拟提出的关于申诉证人性行为的证据根据第 780 条具有相关性,且根据第 352 条并非不可采纳,法院可以发布命令,说明被告可以引入哪些证据,以及允许提出的问题的性质。被告随后可以根据法院的命令提出证据。
(5)CA 证据 Code § 782(a)(5) 根据第 (2) 款由法院重新密封的宣誓书应保持密封,除非被告在上诉或附带审查中提出与密封文件中所含证据呈请相关的问题。如果被告在上诉中提出该问题,法院应允许总检察长和被告的上诉律师查阅密封的宣誓书。如果该问题在附带审查中提出,法院应允许地方检察官和被告律师查阅密封的宣誓书。宣誓书中所含信息的使用应仅限于正在进行的诉讼。
(b)Copy CA 证据 Code § 782(b)
(1)Copy CA 证据 Code § 782(b)(1) 在本条中,“申诉证人”指:
(A)CA 证据 Code § 782(b)(1)(A) 被指控犯罪的受害人,其起诉受本条约束,根据分部 (c) 的第 (1) 款。
(B)CA 证据 Code § 782(b)(1)(B) 根据分部 (c) 的第 (2) 或 (3) 款提供证词的被指控受害人。
(2)CA 证据 Code § 782(b)(2) 在本条中,“性行为证据”包括关于申诉证人社交媒体账户的那些部分,包括任何文本、图像、视频或图片,描绘性内容、性史、裸体或半裸体、亲密性活动、关于性的交流、性幻想以及其他引起淫秽兴趣的信息,除非其与被指控的犯罪有关。
(c)CA 证据 Code § 782(c) 分部 (a) 规定的程序应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证据 Code § 782(c)(1) 根据《刑法典》第 261、262、264.1、286、287、288、288.5 或 289 条,或前第 288a 条进行的起诉,或意图实施、企图实施或共谋实施上述任何条款中定义的任何犯罪的袭击,除非该犯罪据称发生在《刑法典》第 6031.4 条定义的当地拘留设施中,或第 4504 条定义的州立监狱中。
(2)CA 证据 Code § 782(c)(2) 当被指控的受害人根据《刑法典》第 1101 条分部 (b) 作为《刑法典》第 243.4、261、261.5、269、285、286、287、288、288.5、289、314 或 647.6 条,或前第 288a 条所列犯罪的受害人作证时,除非该犯罪据称发生在《刑法典》第 6031.4 条定义的当地拘留设施中,或《刑法典》第 4504 条定义的州立监狱中。
(3)CA 证据 Code § 782(c)(3) 当性犯罪的被指控受害人根据第 1108 条作证时,除非该犯罪据称发生在《刑法典》第 6031.4 条定义的当地拘留设施中,或《刑法典》第 4504 条定义的州立监狱中。

Section § 7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根据《刑法典》的某些条款被指控犯有与卖淫相关的罪行,那么拥有避孕套不能在法庭上用作证据。

在对违反《刑法典》第372条、第647条的(a)款或(b)款、或原第653.22条的起诉中,如果该罪行与卖淫有关,则不得将拥有避孕套作为证据采纳。

Section § 78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在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希望引入有关原告过往性行为的证据来质疑其可信度时必须遵循的程序。首先,被告必须提交一份书面动议,解释为何该证据具有相关性。该动议必须附带一份宣誓书,详细说明他们希望使用的证据。如果法院认为解释令人信服,将举行一次不公开的听证会(避开陪审团),就此证据质询原告。听证会结束后,法院将决定该证据是否相关且可采纳,如果可以,将明确规定在审判中允许哪些证据和问题。

在任何指控构成性骚扰、性侵犯或性殴打行为的民事诉讼中,如果根据第780条规定,提出原告性行为的证据以攻击原告的可信度,应遵循以下程序:
(a)CA 证据 Code § 783(a) 被告应向法院和原告律师提交书面动议,说明辩方拟提交的原告性行为证据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呈请。
(b)CA 证据 Code § 783(b) 该书面动议应附有宣誓书,其中应说明证据呈请。
(c)CA 证据 Code § 783(c) 如果法院认定证据呈请充分,法院应命令在陪审团(如有)不在场的情况下举行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允许就被告提出的证据呈请对原告进行质询。
(d)CA 证据 Code § 783(d) 听证会结束后,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拟提出的关于原告性行为的证据根据第780条规定具有相关性,且根据第352条规定并非不可采纳,法院可以发布命令,说明被告可以引入哪些证据以及允许提问的性质。被告随后可以根据法院的命令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