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30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条款解释了公共实体保管的文件副本如何用作证据。如果一份文件副本被认为是其保管机构的授权发布,它就可以作为该文件存在和内容的证据。对于在美国或某些领土内的文件,必须由经认证的公职人员核实副本。如果文件保管在这些区域之外,则必须由有权人士核实副本,并且另一位官员应证明核实人的签名和职位。如果所有当事方都有机会核实文件,法院可能会允许简化程序。

本条款影响在法庭上正确提交证据的责任。

(a)CA 证据 Code § 1530(a) 公共实体保管的书面文件或其中记录的所称副本,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是该书面文件或记录存在和内容的初步证据:
(1)CA 证据 Code § 1530(a)(1) 该副本声称由保管该书面文件的国家或州,或其内的公共实体授权发布;
(2)CA 证据 Code § 1530(a)(2) 保管该书面文件的机构位于美国境内或巴拿马运河区、太平洋岛屿托管地或琉球群岛境内,且该副本经对该书面文件拥有法定保管权的公职人员或其副手证明或核证为正确副本;或
(3)CA 证据 Code § 1530(a)(3) 保管该书面文件的机构不在美国境内或第 (2) 款所述的任何其他地方,且该副本经有权进行证明的人员证明为书面文件或记录的正确副本。该证明必须附有一份最终声明,证明 (i) 证明副本为正确副本的人员的签名真实性和官方职位,或 (ii) 任何已证明证明副本的人员的签名真实性和官方职位,或已证明在以证明副本的人员的签名真实性和官方职位的证明开始的一系列此类证明中出具了类似证明的另一位外国官员的签名真实性和官方职位的外国官员的签名真实性和官方职位。除下一句另有规定外,最终声明只能由美国大使馆或公使馆秘书、总领事、领事、副领事或领事代理人,或派驻或认可于美国的外国外交或领事官员作出。在1971年1月1日之前,最终声明也可由驻扎在保管该书面文件所在国家的美国外交部门的大使馆或公使馆秘书、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或其他官员作出,并经其办公室印章认证。如果已给予所有当事方合理机会调查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法院可经证明有充分理由,(i) 采纳未经最终声明的证明副本,或 (ii) 允许以外国保管的书面文件或记录的证明摘要作为证据,无论是否附有最终声明。
(b)CA 证据 Code § 1530(b) 本节所确立的推定是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

Section § 1531

Explanation
在法律程序中,当使用书面文件的副本作为证据时,核证或认证该副本的人必须明确声明该副本是原始文件的真实准确副本,或其特定部分的真实准确副本。

Section § 15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份书面文件的官方记录来自公共机构,并且有法律允许此类文件在该机构记录,那么该记录就被视为原始文件存在和内容的初步证据。它还解释说,这会产生一种推定,影响谁必须提供进一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