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所有州立公路的道路通行权宽度必须至少为40英尺。如果某条公路的宽度小于此标准,交通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维护,但在其道路通行权达到40英尺的要求之前,不能在其上花费资金进行重大建设或改进。

所有州立公路的道路通行权宽度应至少为40英尺。
交通部门可以养护任何道路通行权宽度不足的州立公路,但在其道路通行权宽度达到至少40英尺之前,不得在其上花费任何资金进行重大建设或改进。

Section § 161

Explanation
如果州高速公路上允许自行车通行,负责建设项目的部门必须确保只使用对自行车骑行者安全的格栅。

Section § 16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新建的州高速公路公交车和高载客车辆(如拼车道)专用车道,在设计时应考虑到未来可能改建为公共交通专用轨道。但这仅限于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在进行此类设计之前,交通部门必须考虑成本效益、任何潜在的环境影响,以及公共交通轨道项目未来开发的几率。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2(a) 除非委员会认定不切实际,任何在新建线形或新建结构上建造的州高速公路公交车及其他高载客车辆专用和优先车道,应在水平和垂直线形上进行设计和建造,包括坡度、曲率以及水平和垂直净空,以便该车道可以方便地改建为公共交通专用导轨,并使用该部门的轨道交通设计标准。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2(b) 尽管有 (a) 款规定,在按照本节设计州高速公路之前,该部门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2(b)(1) 成本效益。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2(b)(2) 任何额外环境影响。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2(b)(3) 导轨项目未来开发的可能性。

Section § 162.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交通部制定并定期更新公路和桥梁的抗震标准,以使其能够抵御地震。这些标准必须包含最新的技术和方法,并借鉴洛马普列塔地震等过往地震的经验教训。法律还强调与地震专家保持持续沟通,并规定这些标准和数据必须与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其他公共机构共享。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2.5(a) 部门应制定修订后的抗震标准,用于新建州属公路和桥梁的设计和施工,以及现有公路和桥梁的改造加固。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2.5(b) 在制定这些标准时,部门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2.5(b)(1) 彻底调查和分析1989年10月17日洛马普列塔地震造成的公路和桥梁结构损坏,并利用该地震的经验来制定修订后的标准。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2.5(b)(2) 在这些标准中纳入最先进的技术,用于设计和建造公路和桥梁以抵御极端地震活动,酌情利用所有工程和科学学科的现有技术和方法,包括最先进的评估工具和计算机建模技术。酌情,部门应研究并采纳其他国家使用的技术,以及其他领域中经过验证的技术和成就,例如用于高层建筑设计和施工的技术。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2.5(b)(3) 与关注地震工程问题的人员和组织保持联系和沟通,并交换信息。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2.5(c) 部门应继续定期修订和更新这些标准,以便其反映部门的最新发现。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2.5(d) 在完成修订后的抗震标准制定后,以及每当这些标准更新时,部门应将这些标准,包括支持数据,提供给本州所有其他从事街道、道路、公路和桥梁设计、施工或检查工作的公共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