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州立公路的道路通行权宽度应至少为40英尺。
交通部门可以养护任何道路通行权宽度不足的州立公路,但在其道路通行权宽度达到至少40英尺之前,不得在其上花费任何资金进行重大建设或改进。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所有州立公路的道路通行权宽度必须至少为40英尺。如果某条公路的宽度小于此标准,交通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维护,但在其道路通行权达到40英尺的要求之前,不能在其上花费资金进行重大建设或改进。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新建的州高速公路公交车和高载客车辆(如拼车道)专用车道,在设计时应考虑到未来可能改建为公共交通专用轨道。但这仅限于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在进行此类设计之前,交通部门必须考虑成本效益、任何潜在的环境影响,以及公共交通轨道项目未来开发的几率。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交通部制定并定期更新公路和桥梁的抗震标准,以使其能够抵御地震。这些标准必须包含最新的技术和方法,并借鉴洛马普列塔地震等过往地震的经验教训。法律还强调与地震专家保持持续沟通,并规定这些标准和数据必须与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其他公共机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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