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5

Explanation

部门必须准备一份预算提案并提交给州长,其中要包括由州公路账户拨款的详细内容。他们还必须告知委员会他们计划在预算中使用的假设和策略。

委员会在审查这些假设和策略方面发挥作用,并且他们应该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部门。这有助于确保公路预算的透明度和监督。

部门应当编制拟议预算并提交州长。部门应当在拟议预算中列明该预算中拟由州公路账户拨款的部分。
部门应当告知委员会其在编制预算时拟采用的所有相关假设和政策方向。该信息应在可用时尽快转交委员会。委员会应当审查编制预算时所采用的假设和政策方向,并将其意见和建议转交部门。

Section § 1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州公路账户的预算必须包含在提交给立法机关的财政年度印刷版预算中。该预算的详细程度由交通部和财政部共同商定,并且应遵循另一部特定法律的要求。然而,如果存在任何冲突,本条款的规定将优先适用。

此外,交通部有责任管理州公路账户的资金如何在财政年度内支出,将其划分为季度或其他期间,而不受另一相关法律要求的限制。

拟议预算中由州公路账户供资的部分应纳入提交给立法机关的印刷版财政年度预算中。拟议预算中包含的详细程度应由交通部和财政部共同确定。拟议预算的该部分,就州公路账户而言,应是《政府法典》第13320条所要求的完整详细预算。如果该条与本条之间存在不一致,则以本条的规定为准。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21条的规定,交通部在管理州公路账户预算时,应负责确定财政年度按季度或其他期间的支出或债务的产生。

Section § 16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交通部建立有效的预算、会计和管理系统。这些系统必须跟踪人员配置和支出,以及收入和开支,并符合一般政府法规标准。目的是向立法机关提供清晰有价值的信息,以便更好地监督该部门的活动和财务。

这些系统必须考虑该部门项目的独特之处,并应在各政府委员会和财政部的参与下开发,以实现全面的监督和协作。

为支持其拟议预算并改进其项目管理,交通部应开发预算、会计、财务控制和管理信息系统,以提供至少以下信息: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6.5(a) 职位和人员服务支出的文件记录和控制。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6.5(b) 大体上符合《政府法典》规定的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和报告。
开发这些系统应旨在更好地告知立法机关,以便对交通部的项目和预算进行负责任的立法监督成为可能。这些系统应认识到该部门项目的特殊性。
这些系统的开发应与财政部、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参议院和众议院交通委员会、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下属的政府和交通小组委员会以及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下属的资源和交通小组委员会密切协调。

Section § 1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州公路账户的资金应如何使用,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可用的联邦资金。其优先顺序是:首先是维护和改善州公路,其次是在不增加车道的情况下提高安全性,然后是扩大容量和支持环境项目。预算按行政管理、维护和改进等计划要素进行结构化,并且必须与州交通改善计划保持一致。提案必须在5月1日前提交给立法机关。

预算或立法中不指定具体项目,委员会负责界定重大和次要项目。立法分析师评估每个计划的支出。交通部需要每年提供详细报告,说明其计划项目、预计成本、人员配置需求和工作量。这些报告有助于为预算决策提供信息,并确保公路资金支出的透明度。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a) 州交通基金中的州公路账户资金应进行规划、根据第163条编制预算并支出,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联邦资金,并应基于以下优先顺序: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a)(1) 州公路系统的运营、维护和修复。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a)(2) 除了增加额外车道之外,通过物理性改变可减少死亡人数以及受伤人数和严重程度的安全改进。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a)(3) 扩大容量或减少拥堵,或两者兼而有之的交通基本建设投资。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a)(4) 环境改善和缓解计划。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b) 关于州公路账户、公共交通账户和客运铁路债券基金中的资金,拟议预算应按项目编制。拟议预算应列出交通计划在以下计划要素下的拟议支出: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b)(1) 行政管理。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b)(2) 计划开发。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b)(3) 维护。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b)(4) 州公路运营和保护。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b)(5) 地方援助。
(6)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b)(6) 区域间改进。
(7)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b)(7) 区域内改进。
(8)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b)(8) 环境改善和缓解计划。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c) 该部门用于区域间和区域内交通改善项目的州运营支出金额应按照《政府法典》第14529条(b)款的要求列出,但除征用路权、建设和建设支持之外的金额不受委员会分配的限制。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d) 为使年度预算与已通过的州交通改善计划保持一致,该部门可作为其五月修订程序的一部分,向财政部提交修正后的基本建设支持和基本建设预算估算。与这些变更相关的预算提案应最迟于5月1日提交给立法机关。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e) 预算不得包含针对特定交通改善项目的具体拨款,立法机关不得制定包含具体个别交通项目的立法。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f) 界定重大和次要基本建设项目的依据应由委员会确定。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g) 立法分析师应作为预算分析的一部分,针对每个计划要素的拟议支出编制分析报告。
(h)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h) 该部门应每年向立法分析师、参议院预算和财政审查委员会以及众议院预算委员会提交补充信息,以证实该部门拟议的基本建设支持预算。该信息应最迟于每年5月1日提供,也可以提前提供。该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h)(1) 该部门将在预算年度执行基本建设支持工作的项目清单。对于每个项目,该部门应包括: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h)(1)(A) 用于环境、设计、路权和施工阶段支持的计划项目支持预算。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h)(1)(B) 计划资本成本,包括建设资本成本和路权资本成本。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h)(1)(C) 预计或实际施工开始日期和完成日期。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h)(1)(D) 如适用,项目已列入计划的州交通计划的名称和年份。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h)(1)(E) 上一财政年度基本建设支持的总支出。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h)(1)(F) 预算请求的财政年度中,为执行环境、设计、路权和施工支持工作而请求的全职等效职位数量。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h)(1)(G) 计划在预算请求的财政年度中完成的按阶段划分的项目工作里程碑。
(H)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h)(1)(H) 基于当前计划的支持与资本成本的比率。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h)(2) 上一财政年度在每个区域的每个计划中完成的所有项目的资本与支持比率。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h)(3) 总部和每个区域的基本建设支持计划中当前授权和空缺职位的总数。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h)(4) 该部门未来五年的人员配置需求预测,以支持州的交通基本建设计划以及该部门执行的与联邦或地方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相关的工作量。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h)(5) 各区根据部门与私营公司签订的现有合同,由其执行的资本支出支持工作的人员年当量平均成本。对于每项平均成本,部门应提供该成本中包含哪些因素的说明。
(6)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h)(6) 各区和总部资本支出支持计划中州政府工作人员人员年的平均成本。该成本应包括薪金和工资、福利、项目管理费、行政管理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部门应提供平均成本每个组成部分的说明。
(7)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h)(7) 预算年度预期资本支出支持工作量摘要,包括以下内容: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h)(7)(A) 以下各类活动请求的全职当量总数:环境、设计、征地权和施工。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h)(7)(B) 各类项目请求的全职当量总数,包括但不限于州交通改善计划、州公路运营和保护计划、债券计划、区域和地方机构合作工作量以及任何其他计划。
(8)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h)(8) 请求了资源的项目总数,以及部门仅限于监督角色的项目数量。
(9)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h)(9) 计划的里程碑数量,包括环境、设计、征地权和施工交付物,以及预计开始施工并完成的项目数量。
(10)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h)(10) 最近一个已完成财政年度的摘要,包括以下内容: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h)(10)(A) 已支出的全职当量和相关资金,包括对环境、设计、征地权和施工活动的支持。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67(h)(10)(B) 截至财政年度末已批准和已填补的职位。

Section § 169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当合同被授予或日工项目开始时,除非在另一个特定条款(第 (170) 条)中另有规定,否则这被视为该合同或项目的全部义务产生之时。

Section § 1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部门如何处理长期建设项目的付款。如果一个项目预计需要一个以上的财政年度才能完成,部门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第一和第二年将向承包商支付多少款项。合同需要确保项目完成并全额支付。此外,出于预算目的,部门可以提议,委员会可以拨付财政年度内预计支付所需的资金,包括任何工程费或其他额外费用。

如果部门估计根据《州合同法》(《公共合同法》第2编第2部分第1章(自第10100条起))建造的项目所涉工程将无法在特定财政年度内完成,则部门可以在合同规范中规定在施工期的第一或第二个财政年度内将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限制。受此限制约束,合同应规定工程的完成及全额支付。
为遵守第169条之目的,部门可以在任何拟议预算中列入,且委员会可以拨付,至少是与那些在财政年度内应支付的建设项目相关的金额,连同所有必要的工程费及其他费用。

Section § 1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某个项目预计无法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完成,该部门可以使用现金为其提供资金。但前提是,该部门拥有尚未指定用于其他项目的额外发债授权。

Section § 171

Explanation
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部门可以就其计划在该年度预算的建筑项目征求投标。但是,在有足够的资金被正式指定并且委员会批准了该项目的资金之前,他们不能敲定任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