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和县之间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市可以负责建设、修理和维护县里那些不属于任何城市的区域(也就是非建制区)的特定县级公路。县政府会为此向市政府支付费用。

城市和县可以约定,由市负责修建、维修和养护位于县的非建制区域内的指定县属公路或其部分路段,相关费用由县支付给市。

Section § 1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和市达成一项协议,由县负责修建、修缮或维护位于县的非建制区域内的某些县级公路。市可以向县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以获得这些服务。

Section § 1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和市合作建设和维护自行车道和路径,无论这些设施是在城市范围内还是范围外。他们可以分摊获取土地、建设、维护、改进或维修这些车道的费用。参与的政府将通过协议决定如何分摊费用。开展这些工作的责任也由县、市或两者共同承担,具体按照他们的费用分摊协议规定。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712(a) 县和市或多个市可以联合进行自行车道或路径(或其部分)的路权获取、建设、维护、改进或维修,无论其位于市或多个市之内或之外。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712(b) 其成本或费用应由县和市或多个市根据其立法机构通过协议确定的方式进行分摊。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712(c) 获取和工作的权限和责任应归属于县或市或多个市,或两者兼有,具体按照分摊其成本或费用的协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