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00

Explanation
县监事会可以宣布其县内部分或全部位于市内的道路为县级公路。此举可用于征地、建设、养护、改善或维修该公路。但是,此决定需要监事会成员至少四分之三的多数票通过。

Section § 1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县希望将城市内的一段公路划为县公路时,它需要向市议会提交一份决议。如果市议会通过一项条例或决议表示同意,那么该段公路就正式成为县公路。这种改变可以出于多种目的,例如征用土地、施工、维护、升级或维修。

该决议的副本应送交其辖区内包含公路任何部分的市的理事机构。该理事机构可以同意将该包含部分设立为县公路的一部分。载有该同意的条例或决议生效后,该公路的该部分应成为县公路,用于以下一个或多个目的:路权征用、建设、维护、改善或维修。

Section § 170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的县级委员会征用路权,并像管理普通县级公路一样管理公路。他们可以使用县普通基金、道路基金、债券收益或任何其他可用资金来建造、维护、升级或修理这些公路。

此后,县监事会可以与其他县级公路相同的方式,征用该公路的路权,并进行建造、维护、改善或修理,并可以从以下一项或多项资金中支付此类工作的费用: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702(a) 县普通基金。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702(b) 道路基金。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702(c) 经投票批准用于规划、建造、维护、改善或修理县级公路的任何县级债券发行的收益。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702(d) 可用于此类目的的任何其他基金。

Section § 1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城市街道根据本条规定进行了改善,城市在该街道上执行法律和法规的权力不会受到任何限制。城市对这些街道的治安权保留完全控制。

Section § 1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一旦城市街道成为县级公路,并且县已完成所有计划的改进工程,县监事会就可以决定该街道不应再是县级公路。在此决定提交给市书记员十天后,该街道将正式停止作为县级公路。

根据本条规定,在城市街道的全部或一部分成为县级公路,并且县或其代理人在此处开始的所有改进工程已全部完成后的任何时候,该县的监事会可以通过一项决议,宣布该街道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不再是县级公路。在该决议提交至街道所在城市的市书记员之日起十天后,该街道,或决议中描述的该街道的一部分,应停止作为县级公路。

Section § 1705

Explanation
当使用县级债券或特别税来铺设穿过城市的公路时,县监事会有责任铺设城市内的该公路路段。该路段必须达到与通往该城市的公路相同的标准。市行政长官和县监事共同决定铺设公路的哪一部分,但如果他们无法达成一致,则由委员会主席做出最终决定。

Section § 170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允许一个县使用其街道和道路来建造或维护作为县级道路系统一部分的公路或林荫大道,那么该县的监事会也可以在城市内的这些街道上建造和维护桥梁。他们还可以决定如何升级这些道路,比如铺路或增加路缘石,并且县将使用其普通基金的资金来支付这些费用。

凡是城市允许县使用市政街道和公路,以根据第1850条建造和维护作为县级道路系统一部分的任何公路或林荫大道时,监事会可在城市内该公路或林荫大道上建造和维护其认为必要的桥梁;并可按其确定的方式对该公路或林荫大道进行碎石铺设、铺路、设置路缘石或排水沟;其费用或开支应从县的普通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