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住宅征税总则和定义
Section § 5801
本节定义了用于税收目的的“预制房屋”。它包括1980年7月1日之后首次以新房出售,且所有人已指定根据本法律征税的房屋。它不包括永久固定在土地上并像普通房地产一样征税的房屋。通常,预制房屋不被视为房地产,除非它建在永久地基上并以不同方式征税。
Section § 5802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确定活动房屋的税收价值。“基准年价值”通常是指房屋在购买或所有权变更时的全部现金价值。如果有任何新建工程,其价值在工程完成时确定。对于执照费逾期或转换为不同税收方法的房屋,其价值根据称为“留置权日”的特定日期确定。此外,如果房屋在根据税法转换的同一年内发生所有权变更,其价值将以变更日期为准,并且不会通过补充评估进行重新评估。
Section § 5803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预制房屋的“全现金价值”。本质上,它指的是公平市场价值,包括随房屋出售的任何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然而,对于位于租赁土地上的房屋,其价值不包括特定地块,因为如果租赁期结束,土地所有者可以要求拆除房屋。应使用标准化成本数据和公认的销售指南等因素来确定此价值,而不考虑任何独特的基于位置的价值。
Section § 5804
“预制房屋的应税价值”是通过结合房屋的原始评估价值、根据特定规则调整后的任何价值以及任何新建工程或增建部分的价值来计算的。
Section § 580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你有一套预制房屋,带有附件(比如门廊或露台),位于租赁的土地上,并且该房屋是在1977年1月1日之前首次出售的,那么这些附件将不会像普通房产一样被征税。但有两个例外:一是房屋本身也以这种方式征税,二是附件是永久固定在土地上的。
法律推定这些附件是你为预制房屋支付的车辆牌照费的一部分。但是,你可以提供证据来推翻这一推定,例如,如果该附件最初不属于该费用,或者根本就不需要缴纳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