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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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确立了一系列与预制房屋财产税相关的法律的官方名称,将其称为“预制房屋财产税法”。

Section § 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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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定义了用于税收目的的“预制房屋”。它包括1980年7月1日之后首次以新房出售,且所有人已指定根据本法律征税的房屋。它不包括永久固定在土地上并像普通房地产一样征税的房屋。通常,预制房屋不被视为房地产,除非它建在永久地基上并以不同方式征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01(a) 在本法第0.5部分(自第50条起)、第1部分(自第101条起)、第2部分(自第201条起)以及本部分中,“预制房屋”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07条所定义的预制房屋,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08条所定义的移动房屋,且该房屋符合以下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01(a)(1) 于1980年7月1日或之后首次以新房出售。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01(a)(2) 经所有人请求,并在其通知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以及评估员后,根据本部分规定征税。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01(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01(b)(1) 在本部分中,“预制房屋”不包括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551条通过永久地基系统固定在土地上而成为不动产,并像所有其他不动产一样征税的预制房屋。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01(b)(2) 除第(1)款规定外,根据本部分应予征税的预制房屋,不得为财产税目的而归类为不动产,从而根据本部分免除征税。

Section § 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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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确定活动房屋的税收价值。“基准年价值”通常是指房屋在购买或所有权变更时的全部现金价值。如果有任何新建工程,其价值在工程完成时确定。对于执照费逾期或转换为不同税收方法的房屋,其价值根据称为“留置权日”的特定日期确定。此外,如果房屋在根据税法转换的同一年内发生所有权变更,其价值将以变更日期为准,并且不会通过补充评估进行重新评估。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02(a) 除 (b)、(c) 和 (d) 款另有规定外,本部分所称的“基准年价值”指活动房屋在购买或所有权变更之日的全部现金价值。如果活动房屋在购买或所有权变更后进行任何新建工程,则新建工程的基准年价值为其在新建工程完成之日的全部现金价值,如果未完成,则在留置权日确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02(b) 执照费逾期的活动房屋的基准年价值,应为其在首次登记的财政年度的留置权日的全部现金价值。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02(c)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8119 条规定,从《第 2 部分第 5 章》(第 10701 条及后续条款)项下的征税转换为本部分项下的征税的活动房屋的基准年价值,应为其在该活动房屋首次登记的财政年度的留置权日的全部现金价值。经转换的活动房屋,不因该转换而受第 75.5 条规定的补充评估。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02(d) 在同一日历年内转换后又在同一日历年内变更所有权的活动房屋的基准年价值,应为其在所有权变更之日的全部现金价值,且其价值应在下一个留置权日登记。该所有权变更不受第 75.5 条规定的补充评估。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02(e) 本条于 1999 年 1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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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预制房屋的“全现金价值”。本质上,它指的是公平市场价值,包括随房屋出售的任何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然而,对于位于租赁土地上的房屋,其价值不包括特定地块,因为如果租赁期结束,土地所有者可以要求拆除房屋。应使用标准化成本数据和公认的销售指南等因素来确定此价值,而不考虑任何独特的基于位置的价值。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03(a) “全现金价值”是指根据第110条确定的、配备和安装类似的预制房屋的“全现金价值”或“公平市场价值”,包括归属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08.5条定义的、与预制房屋一并出售的预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任何价值,但应承认《宪法》第十三条第3款 (m) 项规定的豁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03(b)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由于在租赁土地上受财产税约束的预制房屋所有者不拥有预制房屋所在的土地,并且在租赁期终止时可能需要拆除预制房屋,因此为 (a) 项目的,“全现金价值”不包括归属于预制房屋在租赁土地上特定位置的任何价值,这会使预制房屋在该位置的销售价格与其在租赁土地上其他位置的价格不同。在确定租赁土地上预制房屋的“全现金价值”时,评估员应考虑,除其他相关因素外,根据第401.5条发布的成本数据或预制房屋公认价值指南中列出的销售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汽车经销商协会的《预制房屋评估指南》。

Section § 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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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制房屋的应税价值”是通过结合房屋的原始评估价值、根据特定规则调整后的任何价值以及任何新建工程或增建部分的价值来计算的。

本部分所用,“预制房屋的应税价值”指基准年价值,或根据第 5813 条调整后的基准年价值,加上根据第 5825 条确定的任何新建工程的价值。

Section § 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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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你有一套预制房屋,带有附件(比如门廊或露台),位于租赁的土地上,并且该房屋是在1977年1月1日之前首次出售的,那么这些附件将不会像普通房产一样被征税。但有两个例外:一是房屋本身也以这种方式征税,二是附件是永久固定在土地上的。

法律推定这些附件是你为预制房屋支付的车辆牌照费的一部分。但是,你可以提供证据来推翻这一推定,例如,如果该附件最初不属于该费用,或者根本就不需要缴纳该费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0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08.5条定义的预制房屋附件,如果安装在租赁地块上,且该地块上的预制房屋首次出售于1977年1月1日之前,并且该附件曾缴纳州车辆牌照费,则不应受地方财产税的管辖,除非该预制房屋也根据本部分受地方财产税的管辖,或该附件永久固定在土地上,例如在地基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05(b) 根据 (a) 款,安装在租赁地块上,连同于1977年1月1日之前首次出售的预制房屋的预制房屋附件,应被推定为已缴纳州车辆牌照费。此推定可通过证据推翻,证明某附件未包含在预制房屋的车辆牌照费基数中,或未以其他方式缴纳车辆牌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