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清单和拍卖通知的公布已公布的欠税清单
Section § 3371
Section § 3372
本法规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欠税财产通知必须包含的内容。
首先,它应提及是否存在欠税宣誓书。其次,它必须说明财产可以通过支付所欠税款加罚款来赎回,或者通过分期付款计划来赎回。通知应指明负责提供赎回财产更多信息的官员。
通知还必须列出每项欠税财产的信息,包括财产所有者的姓名、财产描述以及在指定日期前赎回该财产所需的总金额。这份详细清单被称为“已公布的欠税清单”。如果财产被赎回,则无需在未来的公布中列出。
Section § 3373
Section § 3374
税务征收员完成出版后,需要向县记录员提交一份副本以及一份宣誓书。这份宣誓书是其内容真实性的证明,并且必须包含详细信息,例如确认它是真实副本、它是如何出版的、如果使用了报纸则需提供报纸的详细信息,如果没有则需提供张贴地点。如果这些记录已存档超过七年,县记录员被允许销毁它们。
Section § 3375
这项法律要求县税务征收员或估价员在60天内,向主计长报告那些有“延期缴纳房产税留置权通知”的房产。当发生某些情况时,例如房产变为欠税违约、房产所有人转让所有权或更改邮寄地址,或者房产所有人已去世,这项报告就变得很重要。整个报告流程必须遵循主计长的具体指示。
Section § 3376
本节概述了加州税款征收员向审计长请求信息以协助出售欠税财产所涉及的步骤。税款征收员需要这些数据(可能包括社会安全号码)来管理出售事宜。此请求必须经认证为必要,且不对公众开放查阅。在欠税财产出售期间,税款征收员会将任何未偿的财产税延期缴纳贷款计入最低出价;如果出价需要调整,支付给审计长和税款征收员的款项分配也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