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2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在加州销售的,或在联邦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内销售且未缴纳其他税款的所有蒸馏酒征收税款。酒精度数达到或低于“标准酒精度”的蒸馏酒,每加仑征收 (2) 美元;按重量计酒精含量为 (50) %或更低的非液体蒸馏酒,每盎司征收 (0.02) 美元。如果蒸馏酒的酒精含量超过这些水平,税率将翻倍。

对在本州销售的,或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3384) 条由制造商、蒸馏酒制造商代理商、白兰地制造商、精炼商或批发商销售的,或在联邦政府行使管辖权的区域内销售且未缴纳税款的蒸馏酒销售商销售的所有蒸馏酒,征收消费税,税率如下:
所有标准酒精度或更低的蒸馏酒,每葡萄酒加仑 (2) 美元,任何数量按比例计费;所有按重量计含 (50) %或更少酒精的非液体蒸馏酒,每常衡盎司 (0.02) 美元,任何数量按比例计费。
所有超过标准酒精度数的蒸馏酒,以及所有按重量计含超过 (50) %酒精的非液体蒸馏酒,应按上述税率的两倍征税。

Section § 32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船只、火车和飞机等公共承运人以及在这些承运工具上获得许可的销售商销售蒸馏酒时,需要征收消费税。税率与另一特定法律条款中提及的相同。每月1日前,这些销售商必须向委员会报告两个月前的销售额,并通过电子方式支付所需税款。

本州对公共承运人在船只、火车和飞机上,或获准在上述船只、火车和飞机上销售蒸馏酒的人员所进行的蒸馏酒销售征收消费税,税率与第32201节中规定的相同。在每月的第一天或之前,此类公共承运人及其他获准人员应向委员会提交前一个日历月之前的日历月(即两个月前)所进行的蒸馏酒销售报告,报告的详细程度和形式应符合委员会的规定,并应使用电子媒介提交,同时附上足以支付销售税款的款项。

Section § 32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定期检查在船只和火车上销售蒸馏酒的个人和公司提交的销售报告,以确保其准确性。委员会还可以制定规则,以确保这些销售产生的税款得到妥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