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本州销售的,或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3384) 条由制造商、蒸馏酒制造商代理商、白兰地制造商、精炼商或批发商销售的,或在联邦政府行使管辖权的区域内销售且未缴纳税款的蒸馏酒销售商销售的所有蒸馏酒,征收消费税,税率如下:
所有标准酒精度或更低的蒸馏酒,每葡萄酒加仑 (2) 美元,任何数量按比例计费;所有按重量计含 (50) %或更少酒精的非液体蒸馏酒,每常衡盎司 (0.02) 美元,任何数量按比例计费。
所有超过标准酒精度数的蒸馏酒,以及所有按重量计含超过 (50) %酒精的非液体蒸馏酒,应按上述税率的两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