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6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需要执行本条或相关条款中的规定,支付收入的人可以要求接收方提供他们的姓名、地址、社会安全号码或其他纳税人识别号码。

Section § 18662

Explanation

加州税务局可以要求某些个人或实体,例如雇主、受托人甚至州政府部门,从利息、股息和工资等收入类型中预扣税款,并将这些税款汇交至税务局。此规定适用于各种收入,包括租金、奖金和服务报酬。

如果您出售加州房地产,买方必须预扣销售价格的3.33%作为税款,除非有例外情况。例外情况包括售价低于10万美元的房产、在加州设有办事处的公司进行的销售,或房地产作为转让人主要居所的情况等。

在某些交易中,受让人无需预扣税款,例如某些止赎、特定同类资产交换,或者如果转让未产生应税收益。房地产专业人士为预扣协助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45美元,以确保合规且不向客户收取过高费用。

对于分期付款销售和强制性合规证明,有不同的规定,特别是针对2003年、2009年和2022年1月1日等特定日期之后的处置。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a)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根据规章,要求任何以任何身份行事的人,包括不动产或动产的承租人或抵押人、受托人、雇主,以及州的任何官员或部门、州的任何政治分区或机构、根据自由持有者章程组建的任何城市,或不属于州的分区或机构的任何政治实体,凡控制、收取、保管、处置或支付(b)款中规定的收入项目者,预扣一笔款项,该款项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确定为合理代表当该收入项目与纳税人的其他收入一并计算时应缴的税款金额,并应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将预扣款项汇交至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b)(a)款中提及的收入项目包括利息、股息、租金、奖金和奖品、保险费、年金、薪酬、服务报酬(包括奖金)、合伙企业收入或收益,以及其他固定或可确定的年度或定期收益、利润和收入。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c)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授权根据(a)款征收的税款从预扣代理人未知所有者的任何证券利息中扣除和预扣。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d) 任何未能从任何付款中预扣本节要求预扣的任何款项,或未能汇交已预扣税款的人,须承担第18668节规定的金额的责任。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e)(1) 本款适用于以下情况下的加利福尼亚州不动产权益的任何处置: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e)(1)(A) 任何人,但以下两者除外: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e)(1)(A)(i) 除本款另有规定外,公司,包括根据第11部分(自第23001节起)为税收目的分类为公司的实体。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e)(1)(A)(ii) 除本款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根据《国内税收法》A分编第1章K分章确定,包括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节起)为税收目的分类为合伙企业的实体。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e)(1)(B) 公司或合伙企业,如果该公司或合伙企业在加利福尼亚州不动产所有权转让后立即在加利福尼亚州没有永久营业地点。就本款而言,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公司或合伙企业在加利福尼亚州没有永久营业地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e)(1)(B)(i) 它不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组织和存在的。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e)(1)(B)(ii) 它未向州务卿办公室备案以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e)(1)(B)(iii) 它未在加利福尼亚州维持并配备永久性办公室。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e)(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e)(2)(A) 除(B)项另有规定外,对于(1)款所述转让人处置加利福尼亚州不动产权益的情况,受让人(为此目的包括延期交换中的任何中介或协调人)须预扣相当于所转让加利福尼亚州不动产销售价格31/3百分比的款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e)(2)(A)(B) 如果转让人根据本项作出选择,受让人(包括延期交换中的任何中介或协调人)须预扣转让人在伪证罪处罚下书面证明的金额。该证明金额不得低于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节起)和第11部分(自第23001节起)在处置加利福尼亚州不动产时须确认的收益,乘以适用于公司转让人的第23151节或第23186节中规定的税率(以适用者为准),或非公司转让人的第17041节中规定的最高税率。为适用前述句子,应适用以下规定: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e)(2)(A)(B)(i) 第17041节中规定的最高税率的确定不考虑第10部分(自第17001节起)中规定的任何其他税率,无论适用法规是否规定该税款应被视为根据第17041节征收。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e)(2)(A)(B)(ii) 对于受第23802节规定的修改后税率约束的“S”型公司,该税率应为第23802节(b)款中规定的税率与(i)项所述的第17041节中规定的最高税率之和。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e)(2)(A)(C)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e)(2)(A)(C)(i) (B)项要求的书面证明应采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格式。该格式应规定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e)(2)(A)(A) 已支付或将支付的现金,但为此目的不包括根据《国内税收法》第1271条至第1275条(含)确定的任何明示或未明示的利息或原始发行折价。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e)(2)(A)(B) 已转让或将转让的其他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e)(2)(A)(C) 受让人承担的或加利福尼亚州不动产权益在转让前后立即受其约束的任何负债的未偿金额。
(9)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e)(9) 特许权税委员会可以通过表格、说明、公告或法规规定任何必要的要求,以有效管理本款中与本节另行要求的“微不足道”金额的处理相关的事务。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f) 对于公司为在加利福尼亚州为该公司提供服务的非居民公司董事支付的工资、薪金、费用或其他报酬(包括出席董事会会议),本节不要求预扣。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g) 对于(f)款所述的任何付款,付款人应执行以下各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g)(1) 在特许权税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形式和方式下向其提交申报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g)(2) 在特许权税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形式和方式下向收款人提供一份声明。
(h)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h)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h)(1) 2002年第488章法规对本节的修订适用于2003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加利福尼亚州不动产权益的处置。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h)(2) 对于根据与2003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处置相关的分期付款销售协议,在2003年1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任何付款,2002年第488章法规对本节的修订不适用于这些付款。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i)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i)(1)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的修订应适用于2009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加利福尼亚州不动产权益的处置。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i)(2) 对于根据与200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处置相关的分期付款销售协议,在2009年1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任何付款,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的修订不适用于这些付款。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2(j)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的修订应适用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加利福尼亚州不动产权益的处置。

Section § 186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如何为雇主设定工资预扣税要求。雇主必须使用这些税表从员工工资中预扣税款,无论这些员工是居民(在州内或州外工作)还是非居民(在加州工作)。2009年11月1日之后做出的修改,确保预扣税额提高10%,以防止少扣税。

对于奖金和加班费等补充工资,2009年11月1日之前的支付适用6%的税率,之后则为6.6%。此外,对于股票期权和特殊奖金,2009年11月1日之前的支付适用9.3%的预扣税率,之后则提高到10.2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3(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3(a)(1)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每年(或必要时更频繁地)编制工资预扣税表,并提供给就业发展部。该税表应由向在本州境内或境外提供服务的居民雇员,或向在本州境内提供服务的非居民雇员支付任何工资的每位雇主使用,以便从这些工资中为每个工资支付期扣除和预扣税款。税款的计算方式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在充分考虑第17054节允许的个人免税额的情况下,产生一个大致相当于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节起)合理估计应缴税款的金额,该税款是由于将应预扣的工资计入雇员总收入而产生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3(a)(2) 对于2009年11月1日或之后支付的工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本款编制的工资预扣税表,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在充分考虑第17054节允许的个人免税额的情况下,产生一个比第 (1) 款所述金额高10%的金额,以显著防止少扣税款。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3(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3(b)(1) (A) 对于1992年1月1日或之后支付的补充工资,可适用于补充工资的预扣税率,以代替 (a) 款规定的工资预扣税表,应为6%。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3(b)(1)(B) 对于2009年11月1日或之后支付的补充工资,预扣税率应为6.6%。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3(b)(2) 就本款而言,“补充工资”包括但不限于奖金、加班费、佣金、销售奖励、补发工资(包括追溯性工资增长),以及为相同或不同期间支付的、或不考虑特定期间的不可扣除的搬家费用报销。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3(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3(c)(1) 对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支付的构成工资的股票期权和奖金,可适用于这些股票期权和奖金的预扣税率,以代替 (a) 款规定的工资预扣税表,尽管有 (b) 款的规定,应为9.3%。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3(c)(2) 对于2009年11月1日或之后支付的构成工资的股票期权和奖金,预扣税率应为10.23%。

Section § 186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对某些类型的付款(如租金、奖品、奖金和服务报酬)征收7%的备用预扣税。但是,它不适用于利息、股息或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金融机构包括美国法律定义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如果某项付款属于此预扣规则,付款人必须告知收款人税款预扣情况。该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对支付的款项生效。在可能适用多项预扣规则的情况下,本特定规则优先。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4(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4(a)(1) 《国内税收法典》第3406条(关于备用预扣税)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4(a)(2) 就本条而言,“应报告付款”一词(定义见《国内税收法典》第3406(b)条)应包括第18662条及其项下任何法规所定义的收入项目付款,涉及租金、奖品和奖金、服务报酬(包括奖金),以及其他固定或可确定的年度或定期收益、利润和收入。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4(a)(3)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4(a)(3)(A) 利息和股息的支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4(a)(3)(B) 金融机构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任何贷款资金发放。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4(a)(4) 就第 (3) 款 (B) 项而言,“金融机构”指以下任何一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4(a)(4)(A) 存款机构,定义见《美国法典》第12编第1813(c)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4(a)(4)(B) 机构关联方,定义见《美国法典》第12编第1813(u)条。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4(a)(4)(C) 任何联邦信用合作社或州信用合作社,定义见《美国法典》第12编第1752条,包括信用合作社的机构关联方,定义见《美国法典》第12编第1786(r)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4(b) 应预扣的税款金额应通过对该应报告付款适用7%的税率计算。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4(c) 如果根据本条和本章其他规定均需预扣税款,则仅需根据本条规定预扣税款。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4(d) 任何根据本条规定需预扣税款的付款人,应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表格和说明中可能规定的时间及方式下,将该预扣情况通知收款人。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4(e) 本条适用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支付的款项。

Section § 186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预扣款规则的变更,将在法律通过后的年份或法律实际生效的年份开始实施,以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为准。

Section § 18666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处理外国合伙人从加州业务中获得的收入税。它与联邦法规保持一致,但采用加利福尼亚州特有的税率。当外国合伙人从加州企业获得收入,或出售合伙权益时,所适用的税率将是加州法律中规定的税率,这可能与联邦税率不同。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6(a) 《国内税收法典》第1446条(关于对外国合伙人有效关联收入份额预扣税款的规定)应在这些金额代表来源于加利福尼亚州的收入的范围内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6(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6(b)(1) 《国内税收法典》第1446(b)(2)(A)条中提及的税率应为第17041条和第17043条(视情况而定)中规定的最高税率,而非《国内税收法典》第1条中规定的税率。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6(b)(2) 《国内税收法典》第1446(b)(2)(B)条中提及的税率应为第23151条、第23181条或第23183条(视情况而定)中规定的税率,而非《国内税收法典》第11条中规定的税率。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6(b)(3) 《国内税收法典》第1446(f)(1)条(关于合伙权益处置的规定)中提及的税率应为第17041条和第17043条(视情况而定)中规定的税率,而非《国内税收法典》第1条或第11条(关于征收税款的规定)中规定的税率。

Section § 186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要求雇主提供其雇员的税务预扣证明副本。如果委员会发现某个证明不适用于州税目的,他们会通知雇主和雇员双方。如果雇员不同意,他们可以向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后,委员会将书面告知雇主和雇员其最终决定。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要求雇主提交所得税预扣豁免证明的副本。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认定某证明就州所得税而言无效,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当将其决定通知雇主和受影响的雇员。雇员如不同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决定,可以按照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并在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复审该决定。复审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当将其决定书面通知雇主和雇员双方。

Section § 186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被要求预扣税款的人都必须确保将这些税款支付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FTB)。如果他们未能做到,他们可能需要对税款负责。如果税款未在截止日期前支付,将收取利息。当有人预扣税款时,这笔款项将作为加州的信托资金持有。如果在房产转让中未能按要求预扣税款,未预扣税款的人可能会面临罚款,特别是如果他们知道自己应该预扣。受让人和托管人必须被告知预扣税款的义务,否则将面临罚款,除非他们有合理理由不知道。如果卖方证明房产销售符合特定例外情况,例如主要居所或某些同类交换,则可以避免预扣税款的罚款。然而,为逃避税款而提供虚假证明将招致罚款。最后,任何到期税款必须在要求时结清,绕过典型的不足额评估程序。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8(a) 根据本条规定被要求扣缴任何税款的每个人,在此范围内,均应对该税款承担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应扣缴并支付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任何金额,应被视为该个人的税款。除非证明未能扣缴是由于合理原因,任何未能从任何付款中扣缴本条规定应扣缴的任何金额,或未能在法规规定的到期日或之前将扣缴的金额转交至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人,应承担实际扣缴的金额,或应向收款人支付的税款金额,以较高者为准,但不得超过应扣缴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8(b) 如果根据本条规定应扣缴的任何金额未能在法规规定的到期日或之前支付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则应按照根据第19521条确定的调整后年利率计征利息,从到期日计算至支付日。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8(c) 任何个人根据本条规定扣缴的任何金额,应作为为加利福尼亚州设立的信托专款持有。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8(d) 代替 (a) 款规定的金额,除非证明未能扣缴是由于合理原因,当任何受让人根据第18662条 (e) 款被要求扣缴任何金额时,受让人仅在收到关于第18662条 (e) 款要求的书面通知后,才对未能扣缴承担以下金额中较高者的责任: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8(d)(1) 五百美元 ($500)。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8(d)(2) 第18662条 (e) 款规定应扣缴金额的百分之十。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8(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8(e)(1) 除非证明未能通知是由于合理原因,当未向受让人(延期交换中的中介或协调人除外)提供关于第18662条 (e) 款扣缴要求的书面通知,且加州不动产处置根据第18662条 (e) 款应予扣缴时,房地产托管人应对 (d) 款规定的金额承担责任。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8(e)(2) 房地产托管人应以大致以下列形式向受让人(延期交换中的中介或协调人除外)提供书面通知:
“根据《收入和税收法典》第18662条,在以下情况下处置加州不动产权益时,买方可能被要求扣缴相当于销售价格31/3%的金额,或转让人签署的书面证明中指明的金额:
1. 卖方是个人、信托或遗产,或支付指示授权将收益发送给卖方的金融中介,或者
2. 在加州不动产产权转让后,在加州没有永久营业地点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卖方。
买方可能因未能扣缴相当于应扣缴金额的10%或五百美元 ($500) 中较高者的金额而受到处罚。
然而,尽管上述引用的加州法规中包含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买方将无需扣缴任何金额,也不会因未能扣缴而受到处罚:
1. 所转让加州不动产的销售价格不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或者
2. 卖方在伪证罪的处罚下签署书面证明,证明卖方是在加州有永久营业地点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或者
3. 卖方(个人、信托、遗产、合伙企业或在加州没有永久营业地点的公司)在伪证罪的处罚下签署以下任何一项书面证明:
A. 所转让的加州不动产是卖方或死者的主要居所,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121条的含义。
B. 所转让财产的最后用途是转让人作为其主要居所使用,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121条的含义。
C. 所转让的加州不动产是或将是同类财产交换,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1031条的含义,但仅限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031条,为加州所得税目的无需确认的收益金额。
D. 加州房地产已根据《国内税收法》第1033条的含义被强制或非自愿转换,且卖方打算购置服务或用途相似或相关的财产,以便根据《国内税收法》第1033条的规定,就加州所得税而言有资格获得收益不予确认。
E. 加州房地产交易将导致亏损或净收益,且该亏损或净收益无需就加州所得税目的予以确认。
卖方若明知而提交欺诈性证明以规避预扣要求,须受处罚。”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8(3) 如果因处置加州房地产而应缴的税款在转让方处置发生纳税年度的申报表原始或延长的到期日之前支付,则房地产托管人根据本款不承担责任。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8(4) 如果未能预扣是由于房地产托管人或受让人基于善意并根据其所知的所有信息,依赖转让方根据第18662条 (e) 款第 (3) 项 (D) 分项在伪证处罚下签署的书面证明,则房地产托管人或受让人根据第 (1) 款或 (d) 项不承担责任。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8(5) 任何为规避第18662条 (e) 款的预扣要求而明知依照该条签署虚假证明的转让方,须承担 (d) 款中规定金额两倍的责任。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8(f) 依照本条规定应扣除、预扣和汇缴的税款金额,应在通知和要求后进行评估、征收和支付。关于不足额评估的第3条(自第19031条起)不适用于本条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评估或征收。

Section § 18669

Explanation

如果企业易主,新老板(或承继人)必须确保旧企业所欠的所有税款、利息和罚款都已付清。这包括扣留部分购买价款或其他资产,直到他们收到特许权税委员会出具的无欠税证明。如果委员会在 (60) 天内未能出具此证明,则视为已证明无欠税。

如果有欠税,新老板必须在 (30) 天内或接管当天(以较晚者为准)支付,否则将面临 (10) 百分之的罚款。虽然新老板的支付可以免除其责任,但这并不能免除前任老板所欠税款的责任。如果新老板没有正确预扣资金,他们最终可能不得不自己支付税款,最高不超过他们所取得资产的价值。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9(a) 任何根据本条规定需要扣除并预扣税款的支付人,如果出售、转让、解散、撤回、终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业务或其大部分资产,则承继人(包括受让人、购买人、继承人、受配人、受益人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该业务或其大部分资产的其他人)应以信托方式预扣足够部分的购买价款或以信托方式留出资金或财产,以支付应预扣的税款以及支付人应付或未付的任何相关利息或罚款。该资金、财产或购买价款的一部分应以信托方式持有,直至特许权税委员会出具证明,表明支付人无应付或未付的该等税款、利息或罚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9(b) 经承继人书面请求,特许权税委员会应在 (60) 天内出具一份证明或一份说明,列明支付人应付的税款、利息和罚款金额。除 (c) 款另有规定外,未能在 (60) 天期限内出具证明或说明,应视为已出具一份证明,表明无应付税款、利息或罚款。如果特许权税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显示有应付税款、利息和罚款,则承继人应在 (1) 该说明邮寄或送达承继人后 (30) 天内,或 (2) 业务或资产被取得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向特许权税委员会支付其中所述金额(不超过所取得资产或业务的公平市场价值)。如果承继人未请求出具证明,则支付人应付或未付的税款、利息或罚款金额应由承继人在业务或资产被取得之日向特许权税委员会支付。如果承继人未能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本条所要求的金额,则应处以应付金额 (10) 百分之的罚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9(c) 出具证明表明无应付税款、利息和罚款,或未能在 (60) 天期限内出具证明或说明,均不免除支付人因当时或此后确定其应付的任何税款、利息和罚款而承担的责任,但应免除承继人因任何该等税款、利息和罚款而承担的任何进一步责任。承继人根据 (b) 款进行的支付,不免除支付人的责任,除非以承继人支付的金额为限。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69(d) 任何未按本条规定预扣资金或其他财产或未支付所预扣财产的金额或价值的承继人,应就支付人应付的税款、利息和罚款承担个人责任,但不得超过所取得资产或业务的公平市场价值。特许权税委员会应拥有本部分规定对任何应付税款、利息和罚款的支付人采取的所有追缴措施,以对抗取得支付人业务或其大部分资产的任何承继人。对取得支付人业务或其大部分资产的承继人强制执行该义务的期限应自以下三项事件中较晚者开始计算:(1) 承继人取得资产或业务之日,(2) 对承继支付人的评估成为最终决定之日,或 (3) 如果承继人根据 (b) 款请求出具证明,则为该说明邮寄或送达承继人后 (31) 天。

Section § 18670

Explanation

本节授权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要求雇主、州政府实体及其他机构,从其控制的属于欠款纳税人的资产中扣缴税款、利息或罚款。如果某个实体未能扣缴,则需承担相应欠款的责任。

FTB可以向存款机构发出通知,要求其从纳税人账户中扣缴款项,并且必须遵循特定程序。机构有固定的时间进行回应,FTB将使用指定地址发送这些通知。

金融机构必须以合理方式清算资产以弥补税款债务,如果纳税人给出指示,则应遵循。任何未能遵守扣缴通知的行为,将导致持有纳税人资产的机构或个人承担责任。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0(a)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通过亲自送达或一级邮件送达的通知,要求任何雇主、个人、州官员或部门、州的政治分区或机构(包括加州大学董事会、根据自由持有者章程组建的城市,或非州政治分区或机构的政治实体),从其拥有或控制的、属于纳税人或根据本条规定未能扣缴和汇缴应付款项的雇主或个人的任何债权或其他个人财产或其他有价物中,扣缴纳税人应缴的任何税款、利息或罚款金额,或该雇主或个人因未能根据本部分扣缴和汇缴纳税人应付款项而产生的任何责任金额,并按其指定的时间将扣缴金额汇缴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然而,对于《联邦储备法》第19(b)条(12 U.S.C.A. Sec. 461(b)(1)(A))所定义的存款机构,根据本部分纳税人应缴的款项应在收到通知后不少于10个工作日内汇缴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为有效起见,通知应说明纳税人应缴的金额,并应送达或邮寄至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的信息申报表中报告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持有债权或其他财产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除非雇主、个人、州官员或部门、州的政治分区或机构(包括加州大学董事会、根据自由持有者章程组建的城市或非州政治分区或机构的政治实体)指定了其他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0(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0(b)(1) 在向信息申报表上所示地址发送扣缴通知前至少45天,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要求存款机构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0(b)(1)(A) 核实其信息申报表上的地址是否为其接收扣缴通知的指定地址。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0(b)(1)(B) 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一个接收扣缴通知的指定地址。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0(b)(2) 一旦存款机构根据第(1)款指定了地址,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将所有通知发送至该地址,除非存款机构提供了另一个地址的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在收到通知30天后将所有扣缴通知发送至新的指定地址。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0(b)(3) 未能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核实或提供指定地址,应被视为确认信息申报表上的地址为存款机构的指定地址。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0(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0(c)(1) 尽管有《商法典》第8112条和《民事诉讼法典》第700.130条的规定,当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本条或第18670.5条,向任何个人、金融机构或证券中介(视情况而定)发出征收令或通过通知要求其扣缴全部或部分金融资产以收取逾期税款时,该个人、金融机构或证券中介(如《商法典》第8102条所定义),如果其代表纳税人维护、管理或经营该资产,或有合法权限接受纳税人关于该资产处置的指示,应在扣缴令发出后90天内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清算该金融资产。在清算后五天内,该个人、金融机构或证券中介(视情况而定)应将清算所得款项(扣除正常业务过程中收取的任何合理佣金或费用,或两者兼有)汇缴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0(c)(2) 如果待清算的金融资产价值超过税款负债,纳税人可在扣缴令送达该个人、金融机构或证券中介后60天内,指示该个人、金融机构或证券中介应出售哪些金融资产以清偿税款负债。如果纳税人未提供清算指示,该个人、金融机构或证券中介应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清算金融资产,金额足以覆盖税款负债以及正常业务过程中收取的任何合理佣金或费用(或两者兼有),并从最近购买的金融资产开始。

Section § 186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纳税人欠缴税款、利息或罚款时,以电子方式通知银行或金融机构。银行必须从纳税人账户中扣留指定金额并将其发送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通知必须在资金转移前至少10个工作日发出。

如果银行在收到通知后未能扣留并转交所需金额,则仅对其能够通过所提供的电子方式识别的金额负责。在此背景下,“地址”可以包括用于接收数据的电子选项,例如传真或调制解调器号码。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0.5(a)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通过磁介质、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送达的通知,要求任何存款机构(其定义见《联邦储备法》第19 (b)条(12 U.S.C.A. Sec. 461(b)(1)(A))),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其唯一裁量权有理由相信该机构持有或控制属于纳税人的任何债权或其他个人财产或其他有价物,则从该债权或其他个人财产或其他有价物中扣留纳税人应缴的任何税款、利息或罚款金额,并在委员会可能指定的时间(但不得少于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该扣留金额转交至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该通知应说明纳税人应缴的金额,并应送达或传输至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的信息申报表中报告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持有债权或其他财产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该存款机构为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通过磁介质、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送达通知而指定的其他地址。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0.5(b) 任何存款机构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 (a) 款授权向其发出通知后,未能扣留纳税人应缴金额并将其转交至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仅在其能够通过磁介质、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识别账户的范围内,对这些金额承担责任。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0.5(c) 就本节而言,“地址”一词应包括电话或调制解调器号码、传真号码,或存款机构指定的任何其他通过电子方式接收数据的号码。

Section § 18671

Explanation

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ranchise Tax Board)有权根据其发出的通知,要求任何个人或州政府部门扣留纳税人或雇主所欠的税款、利息或罚款。通知可以通过亲自送达、邮件或电子方式等多种途径发出。

扣款会持续有效,直到全部欠款收齐、通知被撤销,或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期满,以先发生者为准。扣留的金额不能超过通知上列明的欠款总额,也不能超过:如果收款方不是个人,则为每笔应付款项的100%;如果是个人,则为每笔应付款项的25%。

“款项”不包括工资收入或某些银行账户资金,但包括独立承包商的服务费、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与合同相关的付款等。

该法律还规定了通知的送达方式,并允许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电子方式传输。本法律的修订仅适用于相关修正案生效后送达的通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1(a) 在受限于 (b) 和 (c) 款规定的限制下,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通过亲自送达、一级邮件、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送达的通知,要求任何个人、官员、州部门、或州的政治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包括加州大学董事会、根据自由持有者章程组建的城市,或非州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政治实体),从应付给纳税人、雇主或个人的任何款项中,以及在收到通知后应付给纳税人、雇主或个人的任何款项中,扣缴纳税人应缴的任何税款、利息或罚款,或未根据本条规定扣缴和汇出应付款项的雇主或个人应缴的款项。扣缴的款项应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指定的时间汇交至该委员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1(b) 根据 (a) 款进行的征收,其效力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持续有效,直至通知上载明的应缴金额已被扣缴,或直至通知已被撤回,或直至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以先发生者为准。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1(c) 根据 (a) 款发出的通知所要求扣缴的金额,应为通知上载明的应缴金额与以下两者中较小者: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1(c)(1) 如果纳税人、雇主或个人不是自然人,则为在 (b) 款规定的征收有效期间,应付或将应付给纳税人、雇主或个人的每笔款项的100%。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1(c)(2) 如果纳税人、雇主或个人是自然人,则为在 (b) 款规定的征收有效期间,应付或将应付给纳税人、雇主或个人的每笔款项的25%。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1(d) 与 (a) 款所述的扣缴通知相关的任何需要送达或提供的通知或文件,可以通过亲自送达、一级邮件或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送达。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1(e) 经同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根据本节通过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提供送达服务。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1(f) 就本节而言,“款项”一词不包括《民事诉讼法》第706.011条 (a) 款所定义的收入,或《商法典》第9102条 (a) 款 (29) 项所定义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款项”一词确实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1(f)(1) 独立承包商服务费、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剩余收益、专利权,或矿产或其他自然资源权利的应付款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1(f)(2) 因服务或销售的书面或口头合同而应付或将应付的款项或贷记,无论其被称为工资、薪金、佣金、奖金或其他。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1(f)(3) 因对纳税人、雇主或个人的可强制执行的义务而定期应付或将应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或贷记。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1(g)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在该法案生效日期或之后送达或提供的通知。

Section § 18672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或个人没有按照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通知指示,从纳税人那里扣留应缴的钱,并且没有把这笔钱寄给他们,那么他们就需要负责支付这笔钱。

Section § 18673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雇主从您的工资中扣除了税款,但没有将这笔钱汇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那么雇主将负责支付这笔缺失的金额。FTB会使用您提供的工资单文件来证明这一点。

一旦FTB查明此事,他们会通知您的雇主。雇主有15天的时间汇出这笔缺失的款项;否则,未支付的税款将被视为税收欠款,可在长达七年内进行追缴,并计收利息。

如果您的雇主仍未支付,这笔金额将记入您的税务账户,如同FTB已按时收到一样。在此问题解决之前,FTB不会向您追缴这笔缺失的金额。

本法律仅适用于FTB在本法律颁布生效之日或之后作出的决定,不涵盖通过其他特定法律程序扣留的款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3(a) 尽管有《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五章第7条(自第706.151节起)的规定,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确定其雇主已根据第五章第4条(自第19251节起)的规定代扣了用于纳税的收入,但未能将代扣的收入汇缴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则雇主应承担未汇缴金额的责任。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认定应基于纳税人提供的工资单文件或其他证明证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3(b) 在其认定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向雇主最后所知的地址邮寄通知,告知雇主,如果未能在其向雇主发出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代扣的收入汇缴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则雇主应对该已代扣但未汇缴的金额负责。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3(c) 如果雇主在收到通知后未能将代扣金额汇缴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则雇主应负责的该金额应像税款不足一样进行评估、征收和支付。该金额可在未汇缴总额首次被代扣之日起七年内的任何时间进行评估。利息应自未汇缴总额首次被代扣之日起对该金额计收。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3(d) 当对雇主的评估最终确定并到期应付时,纳税人的账户应立即记入一笔与该评估金额相等的款项,视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雇主首次代扣未汇缴总额之日收到的付款。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3(e) 对纳税人的征收应暂停,涉及以下金额和期限: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3(e)(1) 等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 (a) 款确定的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3(e)(2) 依据 (d) 款将贷记记入纳税人账户的时间,或对雇主的评估被撤销或修订且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已通知纳税人的时间,两者中较早者。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3(f) 如果根据本节规定,已代扣但未汇缴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金额最终确定并由雇主到期应付,且已记入纳税人账户,则此补救措施应是纳税人向雇主追回该金额的唯一补救措施。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3(g) 本节不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已根据第五章第5条、第5.5条或第6条或第10878节发出收入代扣令或转让令的债务、义务或其他金额。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3(h) 本节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本节新增法案生效之日或之后作出的认定。

Section § 186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主或任何被要求扣缴并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汇款的人,必须直接执行,无需通过法院程序。如果他们已将款项支付给FTB,那么除非这笔钱退还给他们,否则他们不对被扣款人承担责任。此外,如果银行从联名账户或由他人持有的账户中扣款,除非这笔钱退还给银行,否则银行无需向账户持有人偿还。

银行必须通知受影响账户上的所有人,说明扣款的原因、扣款金额以及何时将款项汇给FTB。银行可以为此通知收取少量费用。此外,如果州税和联邦税的优先支付顺序存在实际争议,雇主或相关个人可以寻求法院帮助。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4(a) 任何雇主或个人,凡根据本条规定须扣缴并汇付任何款项者,应遵守该要求,不得诉诸任何法律或衡平法庭的法律或衡平诉讼。任何雇主或个人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支付其要求扣缴的任何款项,除非扣缴的款项退还给扣缴代理人,否则不对被扣缴人承担责任。然而,如果一家存款机构(定义见12 U.S.C. Sec. 461(b)(1)(A))根据本条规定,扣缴并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支付拖欠税款的纳税人与另一人或多人拥有权益的存款账户中的任何款项,或以第三方名义持有但最终确定拖欠税款的纳税人无权益的账户中的款项,则该存款机构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支付这些款项后,不对账户中拥有权益的任何人承担责任,除非扣缴的款项退还给扣缴代理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4(b) 对于适用此扣缴通知的存款账户,存款机构应通过平信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通知中包含的账户上列明的每个人发送通知,前提是该机构拥有每个人的当前地址。该通知应告知每个人账户被冻结的原因、应扣缴的金额以及该金额应汇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日期。机构可向收到此通知的每个人的账户收取不超过三美元 ($3) 的合理服务费。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4(c) 任何根据本条规定须从纳税人处扣缴款项的雇主或个人,当本部分征收的税款与联邦税务机构的税款之间就留置权优先顺序发生真实争议时,可提起代位求偿诉讼。

Section § 18675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代扣代缴了税款,他们可以根据法律中的具体规定,采取某些补救措施。如果需要退税,这笔退税款可以退还给代扣代缴税款的代理人,而不是直接退还给纳税人,但前提是该代理人在将可退还款项提交给税务机关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此请求。

Section § 18676

Explanation
如果你需要向州政府送达扣款通知,必须在该机构将付款请求提交给主计长之前,将其送达负责的特定州机构。除非另有豁免规定,否则这是必需的。

Section § 186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贷款人、担保人或类似实体直接向并非由其直接雇佣的员工支付工资,那么他们有责任支付雇主本应扣缴的税款,包括任何利息。如果这些实体专门为支付工资向雇主提供资金,并且知道雇主不会支付必要的税款,那么他们也需对这些税款负责。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责任上限为所提供资金的25%。这些实体向州政府支付的任何税款都将抵扣雇主的税款债务。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7(a) 就本条而言,如果贷款人、担保人或其他人士(就一名或一组雇员而言,其并非根据该等条款的雇主)直接向该名或该组由一名或多名雇主雇用的雇员支付工资,或代表该名或该组雇员向代理人支付工资,则该贷款人、担保人或其他人士应就其本人及其财产向本州承担责任,金额相当于雇主须从工资中扣除和预扣的税款(连同利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7(b) 如果贷款人、担保人或其他人士向雇主或为雇主账户提供资金,其特定目的在于支付雇员的工资,且实际知悉或了解雇主无意或无法及时支付或存入本部分要求雇主从该等工资中扣除和预扣的税款,则该贷款人、担保人或其他人士应就其本人及其财产向加利福尼亚州承担责任,金额相当于雇主就该等工资未向本州支付的税款(连同利息)。然而,该贷款人、担保人或其他人士的责任应限于为该目的向雇主或为雇主账户提供的金额的25%。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677(c) 根据本条向本州支付的任何款项应抵扣雇主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