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预扣
Section § 18661
Section § 18662
加州税务局可以要求某些个人或实体,例如雇主、受托人甚至州政府部门,从利息、股息和工资等收入类型中预扣税款,并将这些税款汇交至税务局。此规定适用于各种收入,包括租金、奖金和服务报酬。
如果您出售加州房地产,买方必须预扣销售价格的3.33%作为税款,除非有例外情况。例外情况包括售价低于10万美元的房产、在加州设有办事处的公司进行的销售,或房地产作为转让人主要居所的情况等。
在某些交易中,受让人无需预扣税款,例如某些止赎、特定同类资产交换,或者如果转让未产生应税收益。房地产专业人士为预扣协助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45美元,以确保合规且不向客户收取过高费用。
对于分期付款销售和强制性合规证明,有不同的规定,特别是针对2003年、2009年和2022年1月1日等特定日期之后的处置。
Section § 18663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如何为雇主设定工资预扣税要求。雇主必须使用这些税表从员工工资中预扣税款,无论这些员工是居民(在州内或州外工作)还是非居民(在加州工作)。2009年11月1日之后做出的修改,确保预扣税额提高10%,以防止少扣税。
对于奖金和加班费等补充工资,2009年11月1日之前的支付适用6%的税率,之后则为6.6%。此外,对于股票期权和特殊奖金,2009年11月1日之前的支付适用9.3%的预扣税率,之后则提高到10.23%。
Section § 18664
这项法律对某些类型的付款(如租金、奖品、奖金和服务报酬)征收7%的备用预扣税。但是,它不适用于利息、股息或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金融机构包括美国法律定义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如果某项付款属于此预扣规则,付款人必须告知收款人税款预扣情况。该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对支付的款项生效。在可能适用多项预扣规则的情况下,本特定规则优先。
Section § 18666
本法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处理外国合伙人从加州业务中获得的收入税。它与联邦法规保持一致,但采用加利福尼亚州特有的税率。当外国合伙人从加州企业获得收入,或出售合伙权益时,所适用的税率将是加州法律中规定的税率,这可能与联邦税率不同。
Section § 18667
这项法律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要求雇主提供其雇员的税务预扣证明副本。如果委员会发现某个证明不适用于州税目的,他们会通知雇主和雇员双方。如果雇员不同意,他们可以向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后,委员会将书面告知雇主和雇员其最终决定。
Section § 18668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被要求预扣税款的人都必须确保将这些税款支付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FTB)。如果他们未能做到,他们可能需要对税款负责。如果税款未在截止日期前支付,将收取利息。当有人预扣税款时,这笔款项将作为加州的信托资金持有。如果在房产转让中未能按要求预扣税款,未预扣税款的人可能会面临罚款,特别是如果他们知道自己应该预扣。受让人和托管人必须被告知预扣税款的义务,否则将面临罚款,除非他们有合理理由不知道。如果卖方证明房产销售符合特定例外情况,例如主要居所或某些同类交换,则可以避免预扣税款的罚款。然而,为逃避税款而提供虚假证明将招致罚款。最后,任何到期税款必须在要求时结清,绕过典型的不足额评估程序。
Section § 18669
如果企业易主,新老板(或承继人)必须确保旧企业所欠的所有税款、利息和罚款都已付清。这包括扣留部分购买价款或其他资产,直到他们收到特许权税委员会出具的无欠税证明。如果委员会在 (60) 天内未能出具此证明,则视为已证明无欠税。
如果有欠税,新老板必须在 (30) 天内或接管当天(以较晚者为准)支付,否则将面临 (10) 百分之的罚款。虽然新老板的支付可以免除其责任,但这并不能免除前任老板所欠税款的责任。如果新老板没有正确预扣资金,他们最终可能不得不自己支付税款,最高不超过他们所取得资产的价值。
Section § 18670
本节授权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要求雇主、州政府实体及其他机构,从其控制的属于欠款纳税人的资产中扣缴税款、利息或罚款。如果某个实体未能扣缴,则需承担相应欠款的责任。
FTB可以向存款机构发出通知,要求其从纳税人账户中扣缴款项,并且必须遵循特定程序。机构有固定的时间进行回应,FTB将使用指定地址发送这些通知。
金融机构必须以合理方式清算资产以弥补税款债务,如果纳税人给出指示,则应遵循。任何未能遵守扣缴通知的行为,将导致持有纳税人资产的机构或个人承担责任。
Section § 18670.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纳税人欠缴税款、利息或罚款时,以电子方式通知银行或金融机构。银行必须从纳税人账户中扣留指定金额并将其发送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通知必须在资金转移前至少10个工作日发出。
如果银行在收到通知后未能扣留并转交所需金额,则仅对其能够通过所提供的电子方式识别的金额负责。在此背景下,“地址”可以包括用于接收数据的电子选项,例如传真或调制解调器号码。
Section § 18671
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ranchise Tax Board)有权根据其发出的通知,要求任何个人或州政府部门扣留纳税人或雇主所欠的税款、利息或罚款。通知可以通过亲自送达、邮件或电子方式等多种途径发出。
扣款会持续有效,直到全部欠款收齐、通知被撤销,或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期满,以先发生者为准。扣留的金额不能超过通知上列明的欠款总额,也不能超过:如果收款方不是个人,则为每笔应付款项的100%;如果是个人,则为每笔应付款项的25%。
“款项”不包括工资收入或某些银行账户资金,但包括独立承包商的服务费、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与合同相关的付款等。
该法律还规定了通知的送达方式,并允许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电子方式传输。本法律的修订仅适用于相关修正案生效后送达的通知。
Section § 18672
Section § 18673
如果您的雇主从您的工资中扣除了税款,但没有将这笔钱汇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那么雇主将负责支付这笔缺失的金额。FTB会使用您提供的工资单文件来证明这一点。
一旦FTB查明此事,他们会通知您的雇主。雇主有15天的时间汇出这笔缺失的款项;否则,未支付的税款将被视为税收欠款,可在长达七年内进行追缴,并计收利息。
如果您的雇主仍未支付,这笔金额将记入您的税务账户,如同FTB已按时收到一样。在此问题解决之前,FTB不会向您追缴这笔缺失的金额。
本法律仅适用于FTB在本法律颁布生效之日或之后作出的决定,不涵盖通过其他特定法律程序扣留的款项。
Section § 18674
这项法律规定,雇主或任何被要求扣缴并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汇款的人,必须直接执行,无需通过法院程序。如果他们已将款项支付给FTB,那么除非这笔钱退还给他们,否则他们不对被扣款人承担责任。此外,如果银行从联名账户或由他人持有的账户中扣款,除非这笔钱退还给银行,否则银行无需向账户持有人偿还。
银行必须通知受影响账户上的所有人,说明扣款的原因、扣款金额以及何时将款项汇给FTB。银行可以为此通知收取少量费用。此外,如果州税和联邦税的优先支付顺序存在实际争议,雇主或相关个人可以寻求法院帮助。
Section § 18675
Section § 1867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贷款人、担保人或类似实体直接向并非由其直接雇佣的员工支付工资,那么他们有责任支付雇主本应扣缴的税款,包括任何利息。如果这些实体专门为支付工资向雇主提供资金,并且知道雇主不会支付必要的税款,那么他们也需对这些税款负责。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责任上限为所提供资金的25%。这些实体向州政府支付的任何税款都将抵扣雇主的税款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