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121

Explanation

本节为本条目的目的定义了与香烟和烟草产品相关的术语。“香烟”沿用1988年1月1日生效的第30003条中的定义。“烟草产品”涵盖了由烟草或尼古丁制成或含有烟草或尼古丁的各种物品,例如雪茄和鼻烟,以及电子烟,但不包括经FDA批准的戒烟产品或食品。“电子烟”指的是以蒸汽形式输送尼古丁的设备和系统,包括电子烟和电子烟笔,以及任何相关的组件或含尼古丁的物质。这些也排除了经FDA批准的戒烟或治疗产品以及未与尼古丁搭配的设备。“基金”指的是由第30122条设立的香烟和烟草产品附加税基金。

为本条目的目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21(a) “香烟”的含义与1988年1月1日生效的第30003条中的含义相同。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21(b) “烟草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含有、制成或来源于烟草或尼古丁并供人类消费的产品,无论其是通过吸烟、加热、咀嚼、吸收、溶解、吸入、鼻吸、嗅闻或任何其他方式摄入的,包括但不限于雪茄、小雪茄、嚼烟、烟斗烟草或鼻烟,但不包括香烟。烟草产品还应包括电子烟。烟草产品不应包括任何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戒烟产品销售或用于其他治疗目的的产品,且该产品仅为此类批准用途进行营销和销售。烟草产品不包括根据第6359条定义的任何食品。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21(c) “电子烟”是指与尼古丁结合销售的任何设备或输送系统,可用于以气溶胶或蒸气形式向个人输送尼古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烟、电子雪茄、电子烟斗、电子烟笔或电子水烟。电子烟包括此类设备在操作过程中使用的任何组件、部件或附件,当其与任何含尼古丁的液体或物质结合销售时。电子烟还包括任何含尼古丁的液体或物质,无论单独销售还是与任何可用于以气溶胶或蒸气形式向个人输送尼古丁的设备结合销售。电子烟不包括任何未与任何含尼古丁的液体或物质结合销售的设备,或任何电池、电池充电器、便携包或单独销售时未用于设备操作的其他附件。电子烟不应包括任何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戒烟产品销售或用于其他治疗目的的产品,且该产品仅为此类批准用途进行营销和销售。在本款中,“尼古丁”不包括根据第6359条定义的任何食品。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21(d) “基金”是指由第30122条设立的香烟和烟草产品附加税基金。

Section § 30122

Explanation

加州的烟草产品附加税基金是州财政部设立的一个专项基金,用于收取烟草税收入。该基金专门用于几个主要目的:学校和社区的烟草教育项目、烟草引起疾病的研究、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人提供医疗服务,以及消防和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等环保项目。

该基金分为六个账户。每个账户都针对特定目标,例如主要针对儿童的预防烟草使用的健康教育、为无保险患者提供的医院和医生服务、烟草相关疾病研究,以及环境保护和娱乐设施改善计划。还有一个未分配账户,可以根据上述目的进行更灵活的资金分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22(a) 烟草产品附加税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该基金应由根据本条存入其中的所有收入组成。基金中的资金只能用于以下目的: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22(a)(1) 烟草相关的学校和社区健康教育项目。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22(a)(2) 烟草相关疾病研究。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22(a)(3) 无法负担医疗和住院服务费用,且无法通过任何私人保险或任何由联邦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获得支付的患者的医疗和住院护理及治疗。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22(a)(4) 消防项目;环境保护;鱼类、水禽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恢复、改善和维护;以及州和地方公园和娱乐用途的改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22(b) 该基金由以下六个独立账户组成: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22(b)(1) 健康教育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拨款,用于通过学校和社区健康教育项目,主要在儿童中预防和减少烟草使用的项目。健康教育账户的收入不得用于任何目的的联邦资金配套。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22(b)(2) 医院服务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拨款,用于向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a)款获得许可的公立和私立医院支付费用,以治疗无法负担该治疗费用,且无法通过私人保险或任何由联邦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获得医院服务支付的住院患者。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22(b)(3) 医生服务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拨款,用于向医生支付为无法负担这些服务费用,且无法通过私人保险或任何由联邦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获得医生服务支付的患者提供的服务。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22(b)(4) 研究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拨款,用于烟草相关疾病研究。公共研究账户的收入不得用于任何目的的联邦资金配套。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22(b)(5) 公共资源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以下两项目的等额拨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22(b)(5)(A) 以等额资助方式用于保护、恢复、改善或维护鱼类、水禽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项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22(b)(5)(B) 改善州和地方公园及娱乐资源的项目。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22(b)(6) 未分配账户,该账户可用于(a)款中规定的任何目的的拨款。

Section § 30123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加州对香烟的分销额外征收一项税,分销商每分销一支香烟需额外支付$0.0125。

对于其他烟草制品,分销商根据批发成本纳税,税率由州平衡委员会设定,与香烟的税率保持一致。

在计算烟草制品税时,如果分销商退还了扣除重新处理和重新入库费用后的购买价格,那么批发成本不包括客户在同一报告期内退回的产品的成本。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23(a) 除本章对香烟分销征收的税款外,还应对每位分销商就其分销的香烟征收税款,税率为每支香烟十二点五密尔($0.0125)。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23(b) 应对每位分销商就烟草制品的分销征收税款,该税款根据这些产品的批发成本计算,税率由州平衡委员会每年确定,并应等同于(a)款和本部分其他规定对香烟征收的合并税率。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23(c) 用于计算(b)款项下应缴税款的批发成本不包括客户在烟草制品分销的同一报告期内退回的烟草制品的批发成本,前提是分销商以现金或信用方式退还客户支付的全部烟草制品款项。就本款而言,当扣除重新处理和重新入库成本后的购买价格退还或记入客户账户时,应视为已退还或记入全部款项。扣除的重新处理和重新入库成本金额可以是销售价格的某个百分比,该百分比根据上一个会计周期内退回商品的重新处理和重新入库的平均成本确定。

Section § 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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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从第30123节规定的税款中征收的资金如何分配到几个账户。在支付退款和行政费用后,这些资金被分配到六个特定账户:20%用于健康教育,35%用于医院服务,10%用于医生服务,5%用于研究,5%用于公共资源,剩余的25%存入未分配账户。

如果这些资金在法定期限内未使用,它们将退回原账户。这项政策自1996年7月1日起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24(a) 除依照第6章第1条(自第30361节开始)规定支付的退款,以及向州平衡委员会偿付因依照第30123节征收税款的行政管理和收取所产生的费用(依照本部分赋予的权力)之外,依照第30123节征收的税款所筹集的所有资金,应按照 (b) 款的规定存入基金。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24(b) 资金应按照以下公式存入基金: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24(b)(1) 百分之二十应存入健康教育账户。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24(b)(2) 百分之三十五应存入医院服务账户。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24(b)(3) 百分之十应存入医生服务账户。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24(b)(4) 百分之五应存入研究账户。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24(b)(5) 百分之五应存入公共资源账户。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24(b)(6) 百分之二十五应存入未分配账户。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24(c) 从 (b) 款中指定的任何账户拨付的任何款项,如果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占用,应退回至原拨付账户。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0124(d) 本节应于1996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30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条款使用的资金,只能用于改进和增加现有服务,而不是用于维持当前的服务水平。此外,这些资金可以暂时借给州的普通基金,但必须连本带息偿还,利率按照集合资金投资账户的利率计算。

根据本条规定支出的资金,仅应用于本条所述目的,且应用于补充现有服务水平,而非用于资助现有服务水平。该基金及基金中的账户,可依照《政府法典》第 (16310) 和 (16381) 条的规定,用于向普通基金提供贷款。该等贷款应由普通基金按集合资金投资账户的利率连本带息偿还。

Section § 301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州平衡委员会每年确定截至3月1日的烟草产品批发成本。这一确定随后适用于下一个州财政年度。

Section § 301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条款将从1989年1月1日开始生效。

Section § 3012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自1989年1月1日凌晨12:01起,将对经销商和分销商拥有或控制的所有香烟和烟草产品征税。该税款将遵循州平衡委员会制定的规则。

Section § 301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只有在加州立法机关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五分之四的成员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本条进行修改。任何修改也必须符合本条的原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