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香烟和烟草产品附加税
Section § 30121
本节为本条目的目的定义了与香烟和烟草产品相关的术语。“香烟”沿用1988年1月1日生效的第30003条中的定义。“烟草产品”涵盖了由烟草或尼古丁制成或含有烟草或尼古丁的各种物品,例如雪茄和鼻烟,以及电子烟,但不包括经FDA批准的戒烟产品或食品。“电子烟”指的是以蒸汽形式输送尼古丁的设备和系统,包括电子烟和电子烟笔,以及任何相关的组件或含尼古丁的物质。这些也排除了经FDA批准的戒烟或治疗产品以及未与尼古丁搭配的设备。“基金”指的是由第30122条设立的香烟和烟草产品附加税基金。
Section § 30122
加州的烟草产品附加税基金是州财政部设立的一个专项基金,用于收取烟草税收入。该基金专门用于几个主要目的:学校和社区的烟草教育项目、烟草引起疾病的研究、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人提供医疗服务,以及消防和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等环保项目。
该基金分为六个账户。每个账户都针对特定目标,例如主要针对儿童的预防烟草使用的健康教育、为无保险患者提供的医院和医生服务、烟草相关疾病研究,以及环境保护和娱乐设施改善计划。还有一个未分配账户,可以根据上述目的进行更灵活的资金分配。
Section § 30123
这条法律规定,加州对香烟的分销额外征收一项税,分销商每分销一支香烟需额外支付$0.0125。
对于其他烟草制品,分销商根据批发成本纳税,税率由州平衡委员会设定,与香烟的税率保持一致。
在计算烟草制品税时,如果分销商退还了扣除重新处理和重新入库费用后的购买价格,那么批发成本不包括客户在同一报告期内退回的产品的成本。
Section § 30124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从第30123节规定的税款中征收的资金如何分配到几个账户。在支付退款和行政费用后,这些资金被分配到六个特定账户:20%用于健康教育,35%用于医院服务,10%用于医生服务,5%用于研究,5%用于公共资源,剩余的25%存入未分配账户。
如果这些资金在法定期限内未使用,它们将退回原账户。这项政策自1996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30125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条款使用的资金,只能用于改进和增加现有服务,而不是用于维持当前的服务水平。此外,这些资金可以暂时借给州的普通基金,但必须连本带息偿还,利率按照集合资金投资账户的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