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提起法律诉讼,以追回他人所欠的任何未缴费用。如果需要,委员会可以请求总检察长处理这些法律诉讼。

委员会可以提起任何必要的法律诉讼,以追缴应缴费用的任何不足额,并且,应委员会的请求,总检察长应提起这些诉讼。

Section § 464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州政府想要收取逾期费用时,它可以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作为证据,证明该费用是合法收取的,并且包括利息和罚款在内的应付金额是正确的。该证明还表明委员会在计算费用时遵守了所有规定。此外,州政府可以要求法院发出扣押令,作为追缴过程的一部分,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

在任何为执行州关于费用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中,委员会出具的显示拖欠情况的证明应为以下事项的初步证据:费用的征收;其中列明的费用金额、利息和罚款的拖欠;以及委员会遵守本部分所有关于费用计算和征收的规定。在该诉讼中,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2部分第6.5篇第5章(自第485.010条起)规定的方式签发扣押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