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4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委员会可以要求某人提供保证金(例如现金或债券),以确保他们履行某些义务。如果该人未能支付所需费用、利息或罚款,该保证金可以被出售。保证金的出售必须通知该人,亲自送达至少提前30天,或邮寄送达至少提前40天。

如果保证金是美国或加州的无记名债券,它可以按市场价格私下出售。偿还债务后剩余的任何款项将退还给提供保证金的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01(a) 委员会凡其认为有必要确保遵守本部分规定时,可要求受本部分约束的任何人向其提供委员会认为合理的担保,并应考虑到该人的具体情况。任何形式的现金、政府债券或银行或储蓄贷款机构的受保存款担保,应由委员会以信托方式持有,并仅按本条规定的方式使用。委员会可在必要时公开拍卖该担保,以追回任何费用或任何应收金额,包括任何应付利息或罚款。拍卖通知应亲自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提供担保的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01(b) 如果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送达应寄往该人在委员会记录中显示的地址。亲自送达的,应在拍卖前至少30天进行;邮寄送达的,应在拍卖前至少40天进行。然而,以由美国或加利福尼亚州发行且具有现行市场价格的不记名债券形式的担保,委员会可以私下出售,价格不得低于其现行市场价格。任何出售后,扣除应付金额后的任何盈余应退还给提供担保的人。

Section § 4640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欠费已久未付,或者已被官方告知欠费但仍未支付,州委员会可以通知任何可能欠该人钱或持有其财产的人。

此通知必须在付款逾期后的三年内发出。通知可以通过邮件或亲自送达给任何负责向债务人还款的人,包括州政府部门和官员。

对于州政府部门或机构,必须在他们试图从州主计长那里获取款项之前通知他们。

如果任何缴费人拖欠本部分规定的任何义务的支付,或在已对缴费人作出决定但仍未支付的情况下,委员会可在付款拖欠之日起或根据《政府法典》第 (7171) 条最后记录或备案州税留置权通知之日起三年内,亲自或通过一级邮件向所有人员发出通知,包括州的任何官员或部门或州的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机构,这些人员拥有或控制属于该缴费人的任何债权或其他个人财产,或欠该缴费人任何债务。对于任何州官员、部门或机构,该通知应在其向主计长提交拖欠税款人的索赔之前送达该官员、部门或机构。

Section § 46403

Explanation
一旦有人收到通知,他们就不能转让或处理他们控制的任何债权、个人财产或债务,直到委员会批准或60天过去,以先发生者为准。

Section § 4640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收到委员会通知的个人必须立即报告其持有或控制的任何债权、个人财产或债务。如果通知旨在阻止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的转移,则必须明确说明所欠的总金额,并发送到持有这些资产的特定银行分行。该通知仅对所欠债务、利息和罚款的金额有效。

所有收到通知的人员,在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告知委员会其持有、控制或应由其支付的所有债权、其他个人财产或债务。如果通知旨在阻止银行存款或银行持有或控制的其他债权或个人财产的转让或其他处置,则该通知若要生效,应说明该人员应付的金额、利息和罚款,并应送达或邮寄至该存款所在或该债权或个人财产持有的银行分行或办事处。 尽管有任何其他规定,对于银行存款或银行持有或控制的其他债权或个人财产,该通知仅对不超过该人员应付的金额、利息和罚款的数额有效。

Section § 46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收到通知要求为州政府扣押某人的财产或债务,但你忽视此通知并仍然转让或支付这些财产或债务,那么你最终可能需要为该人欠州政府的债务负责。这种情况发生的前提是,该转让导致州政府无法追回这笔债务。

Section § 46406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部门如何发出征收通知,以向本部分项下欠费、利息或罚款的人收取这些款项。该通知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送达,包括亲自送达或电子送达,并要求持有债务人款项或个人财产的人扣留这些款项并转交给部门。

征收的效力持续到债务全额支付、通知被撤回或一年期满,以先发生者为准。应扣留的金额是应付总额与通知送达时可用的资产加上征收期满前到期的任何新付款项两者中的较小者。

它明确指出,“款项”不包括工资或银行账户资金,但包括独立承包商服务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基于合同的收入等款项。

对于金融机构,通知必须送达至持有债务人财产的特定分支机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06(a) 部门可以通过亲自送达、通过一级邮件送达,或通过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送达征收通知,要求所有占有或控制属于本部分项下应付任何款项的缴费人或其他责任人的任何款项、除款项以外的贷记,或其他个人财产的人,从这些贷记或其他个人财产中扣留该缴费人或其他责任人应付的任何费用、利息或罚款金额,或他们在本部分项下产生的任何责任金额,并在其指定的时间将扣留的金额转交至部门。征收通知应具有与根据执行令进行的征收相同的效力,但征收的持续效力除外,如 (b) 款所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06(b) 被送达人应根据征收通知继续扣留,直至通知中指定的金额(包括应计利息)已全额支付,直至通知被撤回,或直至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以先发生者为准。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06(c) 应扣留的金额为以下两者中较小者: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06(c)(1) 通知上注明的应付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06(c)(2) 以下两项的总和: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06(c)(2)(A) 当征收通知送达给该人时,该人占有或控制的上述款项、除款项以外的贷记,或个人财产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06(c)(2)(B) 征收通知送达给该人之后且在征收期满之前到期的每笔款项的金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06(d) 就本节而言,“款项”一词不包括《民事诉讼法典》第 706.011 条 (a) 款所定义的收入,或《商法典》第 9102 条 (a) 款 (29) 项所定义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款项”一词确实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06(d)(1) 独立承包商服务费、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剩余收益、专利权,或矿产或其他自然权利的应付款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06(d)(2) 因对缴费人或对费用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可执行义务而定期到期或将到期的款项或贷记。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06(d)(3) 因服务或销售的书面或口头合同而应付或将应付给缴费人或其他责任人的任何其他款项或贷记,无论其被称为工资、薪金、佣金、奖金或其他形式。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06(e) 对于金融机构,为使其生效,通知应说明缴费人应付的金额,并应通过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送达、邮寄或送交至持有贷记或其他财产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除非金融机构指定了其他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接收通知。

Section § 46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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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主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税款但未将这笔钱汇给税务局,那么雇主必须对未汇出的金额负责。税务局会通知雇主,雇主有15天时间支付,否则将被视为欠税并承担责任。这项责任可在款项首次被扣留之日起的七年内追究,并会加收利息。

一旦雇主的责任最终确定,员工的税务账户将获得贷记,如同雇主首次扣留款项时已支付一样。在与雇主的问题解决期间,或者如果贷记已记入其账户,欠税人将不会被追究已扣留的金额。如果雇主最终支付了,这是该人员追回这笔钱的唯一途径。此规定适用于法律颁布后作出的决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07(a) 尽管《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五章第七条(自第706.151节开始)有规定,如果委员会在收到本部分项下任何金额的缴费人或其他责任人的信息后,确定该人员的雇主根据第46406节扣缴了税款但未能将扣缴的款项汇给委员会,则雇主应对未汇款项负责。委员会的决定应基于应税责任人提供的工资单文件或其他证明证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07(b) 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应向雇主最后所知的地址邮寄通知,告知雇主若未能在通知雇主之日起15天内将扣缴的款项汇给委员会,则雇主应对已扣缴但未汇出的金额负责。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07(c) 如果雇主在收到通知后未能将扣缴的金额汇给委员会,则雇主应负责的该金额应被确定、征收和支付,如同其为税款不足额一样。该金额可在未汇款项总额首次被扣缴之日起七年内的任何时间进行评估。利息应自未汇款项总额首次被扣缴之日起对该金额计收。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07(d) 当对雇主的决定最终确定并到期应付时,该人员的账户应立即记入一笔金额,该金额等于已确定的金额,如同委员会在雇主首次扣缴未汇款项总额之日收到该笔款项一样。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07(e) 对应税责任人的征收应在以下金额和期限内暂停: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07(e)(1) 等于委员会根据(a)款确定的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07(e)(2) 依照(d)款将贷记记入该人员账户之时,或对雇主的决定被撤销或修改且委员会已通知该人员之时,两者中较早者。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07(f) 如果根据本节,雇主扣缴但未汇给委员会的金额最终确定并到期应付,且已记入该人员的账户,则此补救措施应是该人员向雇主追回该金额的唯一补救措施。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407(g) 本节适用于委员会在本节新增法案生效之日或之后作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