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根据第2条(自第43201节起)被确定应付款项的人,或任何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收到确定通知后30天内申请重新确定。如果未在30天期限内提交重新确定申请,则确定的应付款项在该期限届满时成为最终决定。
如果重新确定申请的理由是主管不当或错误地确定任何物质为危险废物或极度危险废物,则董事会不接受或审议根据本部分确定的税款的重新确定申请。对物质被确定为危险废物或极度危险废物的任何上诉应向主管提出。
如果您被告知根据某些税法规定欠款,您有30天时间对这一决定提出异议。您需要在30天内提交申请,要求重新评估,否则,您所欠的金额将是最终决定。但是,如果您争辩说某物被错误地归类为危险废物,您不能使用此程序来对抗税收决定。相反,您应该单独向主管提出该问题。
如果您不同意您所欠的税款金额,并在30天内提交书面请求,委员会将审查您的案件。如果您提出要求,他们还会给您一个在听证会上陈述情况的机会。您将收到关于听证会何时何地举行的10天通知,如果需要,委员会可以重新安排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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