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3301

Explanation

如果您被告知根据某些税法规定欠款,您有30天时间对这一决定提出异议。您需要在30天内提交申请,要求重新评估,否则,您所欠的金额将是最终决定。但是,如果您争辩说某物被错误地归类为危险废物,您不能使用此程序来对抗税收决定。相反,您应该单独向主管提出该问题。

任何根据第2条(自第43201节起)被确定应付款项的人,或任何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收到确定通知后30天内申请重新确定。如果未在30天期限内提交重新确定申请,则确定的应付款项在该期限届满时成为最终决定。
如果重新确定申请的理由是主管不当或错误地确定任何物质为危险废物或极度危险废物,则董事会不接受或审议根据本部分确定的税款的重新确定申请。对物质被确定为危险废物或极度危险废物的任何上诉应向主管提出。

Section § 43302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对税务裁定提出异议,您需要提交一份书面申请,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在税务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之前的任何时候,您都可以在申请中添加更多理由。

Section § 43303

Explanation

如果您不同意您所欠的税款金额,并在30天内提交书面请求,委员会将审查您的案件。如果您提出要求,他们还会给您一个在听证会上陈述情况的机会。您将收到关于听证会何时何地举行的10天通知,如果需要,委员会可以重新安排时间。

如果在30天期限内提交了重新裁定申请,委员会应重新审议确定的应付款项,并且,如果该个人在其申请中提出了请求,委员会应准予其口头听证,并应提前10天通知其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时延期听证。

Section § 43304

Explanation

加州税务及费用管理局有权在税款裁定最终确定前更改其金额。如果他们想增加金额,必须在相关听证会或听证会之前提出请求。如果不适用罚款,他们可以在相关纳税申报表的到期日后八年内提出此请求。

加州税务及费用管理局可以在裁定金额最终确定之前减少或增加该金额,但只有在加州税务及费用管理局在听证会或听证会之前提出增加金额的请求时,方可增加该金额。除非第43201条 (c) 款或第43201.01条 (c) 款规定的罚款适用于最初作出或增加后的裁定金额,否则增加金额的请求必须在该增加金额所涉期间的申报表到期日后八年内提出。

Section § 43305

Explanation
当委员会就要求其重新考虑先前决定的申请发布命令或决定时,这项新决定将在他们通知请求审查的人30天后,成为正式且不可更改的决定。

Section § 43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董事会根据某些规定决定某人欠款时,该款项一旦最终确定就必须支付。如果未按时支付,所欠款项将加收10%的罚款。

Section § 43307

Explanation
凡本法律要求发出通知时,该通知的送达方式必须与第43201条或第43201.01条中提及的通知送达方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