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3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外国公司运营飞机或船舶的收入符合特定条件,则在加州将免税。首先,飞机或船舶必须在该外国注册。其次,由于该外国与美国之间存在提供对美国公司类似免税待遇的条约或协议,该公司的收入应免除美国国家所得税。最后,该外国的地方政府不应对美国公司就来源于运营在美国注册的飞机或船舶的收入征税。

根据外国法律组建的公司,其来源于飞机或船舶运营的收入不应计入总收入,并且应免除本部分规定的税收,如果: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20(a) 该飞机根据外国法律注册或该船舶根据外国法律登记;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20(b) 该公司的收入因该外国与美国之间提供对在美国组建的公司同等免税待遇的条约或协议而免除国家所得税;并且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20(c) 该外国境内的政府单位(国家层面以外)不对在美国组建的公司就来源于根据美国法律注册的飞机或登记的船舶运营的收入征税。

Section § 243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地方政府或公共实体都不能对根据另一项法律(第24320条)已免征州税的收入征税。此外,它还明确指出,这项法律并未赋予这些实体以任何其他方式对收入或利润征税的权力。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规、条例、规章、规则或决定,任何城市、县、市县、政府下属机构、区、公共和准公共公司、市政公司,无论是否注册成立或是否特许,均不得征收或收取或导致征收或收取任何所得税,该所得税根据第24320条可从总收入中排除并免征州税。
本节不得解释为授权任何此类实体对已支付或已产生的收入或利润征税、根据收入或利润征税或以收入或利润为衡量标准征税。

Section § 2432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国内建筑贷款协会从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LIC)获得资金或财产,这笔款项不计入其总收入。此外,他们无需因此收到的资金或财产而减少其资产价值。

与根据本规定排除的金额相关的任何税收扣除仍然被允许。但是,本法律不适用于1988年12月31日之后收到的款项,除非这些款项与在该日期或之前发生的合并或收购有关。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22(a)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a)(19)条定义的国内建筑贷款协会的总收入,不包括根据《国家住房法》(12 U.S.C. Section 1729(f))第406(f)条从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收到的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无论是否为此发行任何票据或其他文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22(b) 国内建筑贷款协会的资产基础,不得因在(a)款所述情况下收到的金钱或其他财产而减少。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22(c) 第24425条不得因扣除额可归属于根据本条从总收入中排除的金额而否认任何扣除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22(d) 本条不适用于在1988年12月31日之后收到的、且在在该日期之后结束的纳税年度内根据(a)款可排除的任何金额,除非该款项是由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根据在1988年12月31日或之前发生的收购或合并支付的。

Section § 24323

Explanation
如果你从地方水务机构获得回扣,用于购买或安装符合特定标准的节水马桶,那么这个回扣将被视为你应付给该机构的款项的减少。

Section § 243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就税收目的而言,总收入不包括对某些公用事业公司纳税人资本的投入。具体而言,它涵盖了为建设相关目的而提供给电力、燃气、供水或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公司的资金或财产。此类投入必须符合特定标准,例如用于建造与公用事业业务相关的有形财产,并且不计入公用事业公司用于定价的费率基础。它澄清了哪些类型的支付被视为投入,排除了客户连接费等。此外,它规定这些投入不允许任何税收扣除或抵免,并且以这种方式获得的任何财产在税收目的上应具有零调整后基准。该法律适用于在 1977 年 1 月 1 日至 1992 年 1 月 1 日特定时间段内作出的投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24(a) 总收入不包括对纳税人资本的任何投入。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24(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24(b)(1) 就本节而言,“对纳税人资本的投入”包括受监管的公用事业公司(提供电力、燃气(通过地方配送系统或管道运输)、供水或污水处理服务)从任何人(无论是否为股东)处收到的任何款项或其他财产,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24(b)(1)(A) 该款项是建设补助金。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24(b)(1)(B) 如果投入的财产并非电力、燃气蒸汽、供水或污水处理设施,则该款项符合第 (2) 款的支出规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24(b)(1)(C) 该款项(或用该款项购置或建造的任何财产)未计入纳税人用于费率制定目的的费率基础。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24(b)(2) 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某款项符合本款的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24(b)(2)(A) 等同于该款项的金额用于购置或建造《国内税收法典》第 1231(b) 条所述的有形财产,并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24(b)(2)(A)(i) 该支出是促成该投入的目的。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24(b)(2)(A)(ii) 该财产主要用于提供电力、燃气、蒸汽、供水或污水处理服务的贸易或业务。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24(b)(2)(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24(b)(2)(B)(A) 项所述的支出发生在收到该款项的纳税年度之后的第二个纳税年度结束之前。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24(b)(2)(C) 准确记录了投入的金额和根据投入所针对的项目以及投入或支出的年份所进行的支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24(b)(3) 就本节而言: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24(b)(3)(A) “建设补助金”不包括作为客户连接费(包括为将客户线路连接到电线、燃气主管道、蒸汽管道或主供水或污水管道而支付的款项)支付的金额,以及作为启动或停止服务费支付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24(b)(3)(B) “建设补助金”包括受监管的公用事业公司从捐助者处收到的用于收回对建设补助金征收的联邦税的款项,前提是收回税款的方法经公用事业委员会第 87-09-026 号决定授权。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24(b)(3)(C) “主要地”指 80% 或以上。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24(b)(3)(D) “受监管的公用事业公司”指《国内税收法典》第 7701(a)(33) 条所定义的受监管的公用事业公司,但其不包括任何无需在其服务区域内向公众提供电力、燃气、供水或污水处理服务(包括在燃气输送公用事业公司的情况下,通过转售向公众提供燃气服务)的公用事业公司。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24(b)(4)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对于构成适用本节的建设补助金的支出,不得允许任何扣除或抵免。用适用本节的建设补助金购置的任何财产的调整后基准应为零。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24(c) 本节适用于在 1977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以及在 1992 年 1 月 1 日之前作出的建设补助金。

Section § 2432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118条(该条涉及对公司资本的捐助)的规定,适用于自1992年1月1日起作出的任何此类捐助。

《国内税收法典》第118条,关于对公司资本的捐助,应适用于1992年1月1日或之后作出的捐助。

Section § 243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公用事业公司提供的某些节能补贴应按照《国内税收法》第13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该规定特别适用于1997年1月1日或之后从这些补贴中收到的任何款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26(a) 《国内税收法》第136条,关于公用事业公司提供的节能补贴,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26(b) 《国内税收法》第136条,关于公用事业公司提供的节能补贴,应适用于1997年1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款项。

Section § 24327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本条规定,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税收规定(如《国内税收法典》第892条所述)也适用于此处。

《国内税收法典》第892条(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税务处理)应予适用。

Section § 24329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139条中关于救灾款项的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适用,除非另有明确的例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