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收入其他排除项
Section § 2432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外国公司运营飞机或船舶的收入符合特定条件,则在加州将免税。首先,飞机或船舶必须在该外国注册。其次,由于该外国与美国之间存在提供对美国公司类似免税待遇的条约或协议,该公司的收入应免除美国国家所得税。最后,该外国的地方政府不应对美国公司就来源于运营在美国注册的飞机或船舶的收入征税。
Section § 2432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地方政府或公共实体都不能对根据另一项法律(第24320条)已免征州税的收入征税。此外,它还明确指出,这项法律并未赋予这些实体以任何其他方式对收入或利润征税的权力。
Section § 24322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国内建筑贷款协会从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LIC)获得资金或财产,这笔款项不计入其总收入。此外,他们无需因此收到的资金或财产而减少其资产价值。
与根据本规定排除的金额相关的任何税收扣除仍然被允许。但是,本法律不适用于1988年12月31日之后收到的款项,除非这些款项与在该日期或之前发生的合并或收购有关。
Section § 24324
本法律条款解释,就税收目的而言,总收入不包括对某些公用事业公司纳税人资本的投入。具体而言,它涵盖了为建设相关目的而提供给电力、燃气、供水或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公司的资金或财产。此类投入必须符合特定标准,例如用于建造与公用事业业务相关的有形财产,并且不计入公用事业公司用于定价的费率基础。它澄清了哪些类型的支付被视为投入,排除了客户连接费等。此外,它规定这些投入不允许任何税收扣除或抵免,并且以这种方式获得的任何财产在税收目的上应具有零调整后基准。该法律适用于在 1977 年 1 月 1 日至 1992 年 1 月 1 日特定时间段内作出的投入。
Section § 24325
本节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118条(该条涉及对公司资本的捐助)的规定,适用于自1992年1月1日起作出的任何此类捐助。
Section § 24326
本法律条款规定,公用事业公司提供的某些节能补贴应按照《国内税收法》第13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该规定特别适用于1997年1月1日或之后从这些补贴中收到的任何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