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利润扣除
Section § 24341
“净收入”基本上是指您在扣除税款或其他费用之前的总收入,再减去根据特定规定允许的某些扣除额。
Section § 2434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在商业费用方面遵循联邦规定,特别是《国内税收法典》第162条,除非加州法律另有规定。它更新了联邦税法中的某些引用,使其与加州州法典条款相对应。
重要的是,《减税与就业法案》引入的修改,特别是关于高管薪酬限制和旧合同例外规定的修改,也适用于加州。然而,对于加州而言,旧合同的一个日期被改为2019年3月31日,而非2017年11月2日。
Section § 24343.1
Section § 24343.2
这项法律旨在促进加州税收系统的公平和非歧视。它规定,纳税人不能就与基于血统或其他受保护特征(遗传信息除外)进行歧视的俱乐部相关的费用申请扣除。这包括会员费、餐饮费和服务费等。如果此类俱乐部销售酒精饮料,其收据上必须注明这些费用不可用于州所得税或特许经营税的扣除。该法律明确规定了这些规则中“费用”和“俱乐部”的定义。
Section § 24343.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向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 (220) 条规定的医疗储蓄账户供款,该供款可以从税款中扣除。但是,它只能在实际支付供款的当年扣除。
Section § 24343.5
这项法律允许雇主扣除与支持员工通过拼车计划通勤相关的某些费用。这些扣除涵盖了多种行为,例如补贴厢式拼车、私人通勤巴士、公共交通票、预约出租车拼车和私家车拼车。雇主还可以扣除提供现金奖励以替代停车位、为拼车提供免费停车位、改善通勤设施以及提供公司巴士或厢式车用于员工交通的费用。
然而,并非所有费用都可扣除,例如提供公司通勤服务的资本成本。要符合条件,拼车必须满足特定的标准,包括车辆尺寸和用途,并且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某些定义。这包括对公司、员工、各种拼车类型和交通服务的定义。
Section § 24343.7
本法律意味着《国内税收法典》的某个特定部分,即第162(k)(2)(A)(ii)条,在加利福尼亚州不适用。简单来说,联邦税法典的这一部分所规定的任何规则或法规在本州不予遵循。
Section § 24343.8
Section § 24344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税收中与利息相关的扣除如何运作。它主要遵循联邦规定,但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首先,如果您的加州收入是根据特定方法确定的,您可以以不同的方式扣除利息。这包括将需要分摊的利息收入与非分摊收入未能完全覆盖的利息支出结合起来。其次,对外国投资产生的利息适用特定规则,允许某些抵销可扣除的股息。最后,联邦法典中对商业利息的限制在加州不适用。
Section § 24344.5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原始发行折价债券的扣除额是如何运作的。首先,它规定这类债券的发行人可以根据联邦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163(e)条)进行扣除。对于198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且在债务义务到期或处置之前的债券,州扣除额应与联邦扣除额保持一致。
对于1984年12月31日之后、1987年1月1日之前发行的债券,联邦扣除额与州扣除额之间的任何差额,可在债券到期或处置时申报。最后,它规定了对某些高收益折价义务的生效日期应适用联邦规定。
Section § 24344.7
这项法律规定,对《国内税收法》中关于利息扣除额度的修改,将适用于199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24345
这项法律允许扣除在纳税年度内支付的税款或执照费。但是,它排除了某些类型的税款:
(a) 向州支付的税款。
(b) 向美国政府、外国或地方政府支付的所得税或利润税。
(c) 增加财产价值的地方税,但与维护或利息相关的部分除外。
(d) 联邦印花税,尽管它们仍可作为业务费用扣除。
(e) 州和地方销售税通常不可扣除,除非与商业活动相关,或在某些情况下计入财产成本。
(f) 与收入相关的税款包括从收款人收入中剔除的股息所征收的税款。
Section § 24345.5
这项法律规定,您不能将《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特定部分所征收的费用从您的税款中抵扣。
Section § 24345.7
Section § 24346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纳税年度中期出售不动产时,如何分配不动产税。如果你出售房产,截至出售日期的年度税款由你负责。出售之后,买方负责税款。
如果公司采用某种会计方法,规定除非税款已支付,否则不能扣除,那么该公司将被视为在出售日期已支付了税款。该规定适用于1960年12月31日之后的销售,如果税款已在1961年之前的一个年度中扣除,则不适用。此外,如果公司采用权责发生制计算收入,那么那些无法扣除的税款必须被视为在出售日期发生,除非公司做出了特定的会计选择。
Section § 24347
Section § 24347.4
这项法律修改了加州如何评估与灾害相关的税收损失。如果总统宣布发生灾害,并且您因此需要联邦贷款或贷款担保,您可以使用此贷款申请过程中的评估报告来确定您的损失金额。这有助于使灾害损失评估与联邦标准保持一致,并适用于1997年8月5日或之后发生的事件。
Section § 24347.5
本法规定了如何处理1985年至2009年间加利福尼亚州特定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个人或企业在灾害发生当年遭受的损失超过了其收入所能抵消的金额(称为“超额灾害损失”),他们可以将该损失结转到未来的纳税年度。他们可以在长达15年的期限内将这些损失用于抵税,具体取决于前五年后剩余的金额。
本法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灾害,包括火灾、地震、洪水和其他自然事件,并且仅在事件导致州长发布州级灾害声明时适用。它还规定了公司如何以不同方式管理这些损失,并明确这些扣除不能与净经营亏损相关的其他税收扣除重复计算。最后,它规定某些损失可以在修改后的纳税申报表中报告。
Section § 24347.6
本法律解释了2011年3月海啸受灾的门多西诺县居民和企业如何处理其“超额灾害损失”以用于税务目的。“超额灾害损失”是指与灾害相关的财务损失超过损失发生年度的收入。这些损失可以在接下来的五年内用于抵税。如果五年后仍有部分损失,则一定比例的损失可以再结转十年。这些损失应优先用于最早符合条件的应税年度,并且不能用于计算税务上的净经营亏损扣除额。企业处理这些损失时也需遵循特殊规定。该法律允许受影响方选择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在更早的年度报税表中扣除其损失。
Section § 24347.7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处理2010年1月洪堡县地震造成的超额灾害损失。如果您的灾害损失超过了当年收入,您可以将这些损失结转,以减少损失发生年度之后最多五年的税款。如果五年后仍有剩余损失,您可以将其中一部分再结转十年。
其目的是利用这些损失抵消未来年度的收入。灾害损失由《国内税收法典》的特定条款定义,并适用于州长宣布为灾区的任何县市。公司在处理这些损失方面也有特定规定,但您不能通过将其用于净经营亏损扣除而重复享受优惠。本法律还规定了何时可以选择将损失适用于前一年的税款。
Section § 24347.8
本法律阐述了企业如何在税务上处理因2010年4月加州帝国县地震造成的“超额灾害损失”。超额灾害损失是指超过企业损失发生年度收入的损失。此类损失可用于抵消未来最多五年的应税收入。如果仍有剩余损失,其中一部分可以再结转十年。这适用于该地区被州长宣布为灾区的情况,并且对公司有特殊规定。然而,在计算其他净经营亏损扣除时,这些损失不能被计入。企业需要在特定的申报期限内决定如何使用这些损失。
Section § 24347.9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县在2009年和2010年特定灾害中产生的超额灾害损失如何用于税务目的。如果你遭受的灾害损失超过了当年的收入,这种“超额灾害损失”可以在接下来的五年内用于抵税。如果五年后仍有剩余,可以在接下来的十年内继续结转,但会有一些限制。
这些损失必须首先用于最早符合条件的纳税年度,如果中间年份的收入足够低,它们可以抵扣更多。有灾害损失的公司必须按照特定规则计算这些结转,并且这些特定损失在计算其他某些类型的扣除时不能被计入。此外,你还可以选择通过提交修正案将损失应用于前一个年度。
Section § 24347.10
本法律规定了个人和公司如何在其税务中处理2010年圣马特奥爆炸和火灾造成的灾害损失。“超额灾害损失”是指当年损失超过收入的部分。这些损失可以用于抵扣未来年份的税款。具体来说,这些损失可以首先结转五年,如果仍有剩余,一部分可以再结转十年。损失必须优先用于最早的应税年度。如果州长宣布某个地区进入灾害状态,本州任何县市的损失也适用相同的规定。公司必须根据特定规则计算这些损失,并且不能将其用于其他税收抵扣。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损失用于发生当年或前一年,并且必须在报税截止日期前做出选择。
Section § 24347.1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在2011年3月圣克鲁斯县的财产因严重风暴受损,您可以根据联邦税法第165(i)条将损失申报为税收减免。您可以在灾害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或修订后的申报表上提出此项申报,但需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
此外,如果通常有限制或推迟净经营亏损扣除的法律,这些法律不适用于此次特定风暴事件造成的损失。
Section § 24347.12
这项法律允许2011年11月因强风遭受财产损失的洛杉矶县和圣贝纳迪诺县居民,使用美国国税局提供的一项特定税收减免选项。它遵循加州对《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的采纳,允许受影响的纳税人在灾害发生当年的纳税申报表上申报损失,即使是延期提交的申报表。重要的是,任何通常会限制这些损失申报的法律在此不适用,确保受影响的净经营亏损能够获得全额扣除。
Section § 24347.13
加州税法这一节明确规定,对于因2014年5月圣地亚哥县野火造成的任何损失,纳税人可以适用美国国税局《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将这些损失作为火灾发生当年的扣除项。此外,纳税人可以在该年度报税截止日期(包括任何延期)之前,通过原始报税表或修订后的报税表提交此项申报。最后,通常限制净经营亏损扣除的任何法律,将不适用于这些特定的野火相关损失。
Section § 24347.14
这项法律适用于2014年1月1日至2029年1月1日之间的纳税年度,允许加州居民就州长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地区发生的灾害损失申请扣除。如果您遭受此类损失,可以选择在灾害发生当年的纳税申报表上扣除,或者在常规截止日期(包括延期)之前修改之前的申报表进行扣除。由这些灾害造成的净经营亏损不受通常可能暂停或推迟此类扣除的其他法律的限制。本条将于2029年12月1日废止。
Section § 24348
这项加州税法条款解释了企业如何从税款中扣除坏账。有两种选择:企业可以扣除在纳税年度内成为坏账的债务;或者,对于银行而言,可以增加坏账准备金。对于只能部分收回的债务,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批准扣除无法收回的部分,但一旦冲销,该部分就不能再次扣除。2002年1月1日之后,银行处理坏账准备金方式的变更被视为银行自愿的会计方法变更,并且必须遵循特定规则,包括如何处理超额准备金。
对于大型银行,2002年之前遗留的超额准备金,如果尚未在计算中计入,则必须清零。对于其他实体,这些准备金不影响该纳税期的允许扣除额。
Section § 24349
这项法律允许企业对用于赚取收入的财产进行折旧扣除。折旧可以通过多种方法计算,例如直线法或余额递减法。该规定还包括针对受某些疾病影响的葡萄藤的特殊条款,这些葡萄藤有不同的折旧期限。此外,租赁物业上的改良物在租赁期满时也有特定的处理规则。对于租赁给政府或免税实体的财产,折旧遵循替代方法。联邦税法的一些条款也适用,并针对加利福尼亚州进行了修改。该法律还涉及如何处理多份租赁合同和续租选择权。
Section § 24349.1
这项加州税法调整了联邦关于豪华汽车和个人财产折旧限制的规定。它指出,《国内税收法》第280F条的规定通常适用,但有一些具体修改。在这里,当我们谈到“扣除”时,指的是根据加州规定允许的折旧。财产的“回收期”与加州的资产折旧计划保持一致。联邦法规中关于投资税收抵免的规定不适用于此。此外,某些修改不适用于特定类型的财产,并且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中影响折旧限制的修改不包含在本部分中。
Section § 24349.2
本节规定,《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黄金降落伞”付款(即公司出售时支付给高管的款项)的规定将适用,除非有明确的例外情况。
Section § 24350
Section § 24351
Section § 24352
Section § 24352.5
Section § 24353
本节概述了如何出于税收目的确定财产的磨损或折旧扣除额。财产的起始点是来自另一税法条款的调整后基准,该基准用于计算应税收益。如果财产是附带租赁购买的,租赁本身不影响此计算。财产的全部调整后基准用于确定折旧扣除额。
Section § 24354
Section § 24354.1
Section § 24355
本法律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167(f)条中描述的某些财产处理规则通常适用,除非在其他地方有明确的例外规定。这指的是不属于第197条范围内的财产,而第197条涉及专利和商标等无形资产。
Section § 24355.4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某些先租后买财产出于税务目的随时间损失的价值时,这些财产被视为可以使用四年。这样做是为了简化使用这个特定时间框架的折旧计算。
Section § 24355.5
这项加州法律采纳了联邦关于商誉等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这意味着企业在报税时可以将这些成本分摊到更长的时间里。如果你在联邦层面就1991年7月25日之后获得的无形资产做出了某些税务选择,那么这些选择也适用于州税目的,并且你不能选择退出。此外,你不能在1994年1月1日之前申请摊销扣除,并且对于在该日期之前获得的无形资产,有特定的摊销规则。
Section § 24356
本条允许纳税人对第24356条财产(一种可折旧的商业资产)作出特别选择,在允许扣税的第一个年度,可以扣除该资产成本的20%。这项扣除每年每项财产的上限为1万美元。或者,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联邦税法第179条的规定,但有一些修改,例如限额为2.5万美元而非联邦金额,并且如果财产成本超过20万美元,此限额将减少。
该法律还规定,在特定条件下(例如从关联家庭成员或关联集团内部)获得的某些财产不符合此项待遇。任何选择都必须按照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规定进行,未经其批准不得更改。
Section § 24356.1
加州法律的这一节规定,联邦税法中允许企业选择立即将某些可折旧资产费用化的特定修订,在加州不适用。这些修订包括2016年综合拨款法案和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中的变更。
Section § 24357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和公司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从其应税收入中扣除慈善捐款。这些捐款必须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核实,并在纳税年度内完成。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的公司,如果捐款经董事会批准并在年终后不久支付,则可将其计入该纳税年度的捐款。
对于有形个人财产的未来权益,只有当所有权完全转移时才能申请扣除。与慈善目的相关的差旅费,只有在旅行中不包含任何个人享乐成分时才能扣除。《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慈善捐款的核实、时间和记录保存的各项规定均适用。对于与重大事件(如2004年海啸)相关的捐款以及实体作出的保育捐款的修订,存在特殊规定。
Section § 24357.1
本法律解释了在捐赠财产时如何计算慈善捐赠的价值。如果捐赠的财产价值有所增加,捐赠人必须将扣除金额减去如果以市场价值出售本可能实现的潜在收益。
如果只捐赠了部分财产,财产的基准必须根据州税务委员会的规定进行分配。对于实物个人财产的捐赠有特殊规定,特别是如果受赠人的使用与捐赠人的免税目的无关,或者财产被迅速出售。
如果捐赠的财产在三年内被出售,捐赠人可能面临应税收益,除非受赠人提供书面证明。对于捐赠的剥制标本,只有制作成本可以计入扣除。
本规定适用于2010年1月1日之后(含当日)的捐赠。
Section § 24357.2
本法律规定了纳税人捐赠部分财产何时可以获得税收减免。通常,如果您捐赠的财产权益少于您对该财产的全部权益,那么您只能像将其转入信托一样扣除其价值。这也包括捐赠使用财产的权利。但是,如果您捐赠的是个人住宅或农场的剩余权益、您全部财产权益的未分割部分,或者是一项合格的保育捐赠,则此规则不适用。法律的修订适用于1976年至1982年期间作出的捐赠。
Section § 24357.3
Section § 24357.4
当进行慈善捐款时,如果受赠人或其他人承担了债务,或者捐赠的财产本身附有债务,那么用于税务申报的捐款金额必须进行调整。具体来说,这个金额应该扣减捐赠后捐赠人支付的、与该债务相关的任何利息。此外,如果捐赠涉及债券,该金额还应扣减捐赠前捐赠人为购买或持有该债券而产生的债务所支付的任何利息。但是,如果根据捐赠人的会计方法,捐赠前该债券产生的利息收入未计入其应税收入,那么此项扣减不得超过该利息收入。
Section § 24357.7
这项法律规定,“合格的保育捐赠”是指将特定类型的不动产权益捐赠给合格组织,并且该土地专门用于保育目的。法律明确了哪些属于“合格的不动产权益”,并列出了有资格接受此类捐赠的组织类型。
它还解释了不同的保育目的,例如为公众娱乐或教育而保护土地、保护自然栖息地,以及为风景欣赏或历史意义而维护开放空间。如果捐赠涉及限制历史建筑外部的改动,则必须满足详细要求才能被视为保育目的。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矿产权益影响保育状态的条件,并提供了进行此类捐赠时出于税务目的所需文件的指导。这些规定适用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捐赠。
Section § 24357.8
本法规定了纳税人对研究设备(或“合格研究捐赠”)进行慈善捐赠的扣除方式。扣除金额可能会根据特定计算而减少。要符合条件,捐赠的财产必须满足几个标准:捐赠给加州的合格教育机构,在财产建造基本完成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捐赠,并且其首次使用必须由受赠人进行。此外,重要的是受赠人不得出售该财产,且该财产主要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捐赠人还必须收到书面确认,表明受赠人将按预期使用该财产,并向加州相关教育机构报告捐赠详情。捐赠期限为1983年7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服务组织不能申请此项扣除。
Section § 24357.9
这项法律解释了企业在向加利福尼亚州的某些教育或图书馆机构捐赠计算机技术或设备时,如何获得税收减免。要符合条件,捐赠必须在获得财产后的三年内完成,并且主要用于州内的教育目的。捐赠的物品应以符合其教育计划的方式由受赠人使用,并且除了相关费用外,不得转售。
设备必须符合某些标准,如果捐赠通过私人基金会进行,则适用一些规则。在2000-2001年以及2003年之后,根据本法,捐赠不符合税收减免的条件。该法律将某些公司,如“S型公司”和个人控股公司,排除在申请这些减免之外。
Section § 24357.10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纳税人如何出于税务目的,将某些支付款项视为对教育机构的慈善捐款。具体而言,如果一笔支付款项本来符合扣除条件,但纳税人因此获得了购买体育赛事门票的权利,那么支付给教育机构或为其利益支付的款项的 80% 可以被视为慈善捐款。同时包含捐款和门票购买的支付款项,应在计算时划分为单独的金额。
Section § 24358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司税收扣除的限额,特别是将某些捐款的扣除额限制在公司净收入的10%。它提到了公司农场主和牧场主捐款的例外情况,与联邦税法中关于2010年1月1日之后作出的保育捐款的规定保持一致。它规定,除非另有说明,与原住民公司相关的保育捐款规则不适用。此外,它还规定了从1996年1月1日开始的超额捐款规则。
Section § 24359
Section § 24359.1
Section § 24360
本节解释了债券溢价的税收扣除规则。如果您有“可摊销债券溢价”(即您为债券支付的超出其面值的溢价,并且可以随着时间分摊),您可以在该纳税年度将其从您的税款中扣除。但是,如果债券利息不计入您的应税收入,则您不能申请此项扣除。
Section § 2436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计算“债券溢价”,即您为债券支付的超出其票面价值的额外金额,特别是出于税务目的。它包含了根据您出售债券可能损失的金额来计算此溢价的规则。您还需要考虑债券到期时或被赎回(提前赎回)时您将获得的金额。此外,它还规定,溢价计算不应包括与债券转换为股票或其他证券的能力相关的任何价值。
对于年度税收,您需要计算每年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如果您持有的债券在发行后三年内被赎回,并且该债券是在特定日期之后发行/获得的,那么您计算年度溢价的方式会有所不同。最后,这些计算是基于债券的到期收益率进行的,到期收益率是您预期获得的长期回报,并使用关于利息计算的特定税收规则。
Section § 24362
Section § 24363
本法律界定了在特定相关条款中何为“债券”。它包括债券、公司债券、票据、凭证或其他类似债务。但不包括属于纳税人存货、商品存货或在正常业务运营中为销售而持有的物品。
Section § 24363.5
本法律条款涉及应税债券的债券溢价处理,应税债券是指其利息不能从总收入中扣除的债券。对于这类债券,任何债券溢价都必须分摊到债券的各项利息支付中。这类似于另一条款(24361)中的规定,但专门适用于应税债券。债券溢价不作为扣除项,而是从债券的每笔利息支付中扣除。
Section § 24364
Section § 24365
加州《税收和税法典》的这一部分解释了加州如何修改联邦关于税务上研发和实验费用的规定。通常,采用《国内税收法典》第174条下的联邦规则,但有一些具体修改。在(b)部分中,对联邦税法典的引用被替换为加州特有的引用。(c)部分用一系列加州条款替换了另一个联邦条款。最后,(d)部分规定,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中关于这些费用从2022年起如何处理的修订在加州不适用。
Section § 24368.1
加州《税收和税法典》的本节声明,某些联邦法规适用于加州的税务处理。首先,它承认某些定期权益不能折旧,这借鉴了《国内税收法》的特定条款。它还指出,特许经营权、商标和商号转让方式变更的生效日期应遵循联邦指导方针。最后,它规定,不允许某些定期权益折旧也应遵守联邦法律的时间表。
Section § 24369
这项加州法律采纳了联邦《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水土保持支出的一部分规定。基本上,联邦税法中关于这类支出的规定也适用于加州,除非加州有自己的不同具体规定。
Section § 24369.4
这项加州税收规定通常遵循联邦关于冲销环境清理成本的规定,但有一些修改。对于2004年1月1日之前的清理费用,如果您选择遵循联邦规定,则州税也必须这样做——不允许单独的州选择。如果您没有选择联邦规定,则州税也不能选择。2003年12月31日之后,此规定不再适用。本规定明确,在本法颁布之前就清理成本做出的决定不能作为先例。
Section § 24370
这项法律允许互助储蓄银行将其支付给储户的利息作为税务扣除。这适用于不拥有银行所有权权益的储户,也适用于拥有所有权权益的储户。用于扣除的利率是根据上一年的标准储蓄存款利率确定的,并由金融机构专员在每年3月1日之前确定和认证。
Section § 24372.3
本法律解释了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第169条规定的污染控制设施折旧规则如何适用于加州。然而,这项税收优惠仅适用于位于加州的设施。
法律指定了特定的州机构作为这些设施的认证机构:空气污染方面是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水污染方面是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
Section § 24372.5
本法律规定,加州在申请再造林相关费用的税收抵扣方面遵循联邦规定,但有一个重要例外:该抵扣只能针对位于加州的合格林地。
Section § 24373
本节指出,《国内税收法典》第178条规定的规则(该规则涉及如何将取得租赁的费用分摊到一段时间内,即所谓的“摊销”)在此处适用。
Section § 2437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农民选择将某些土地改良成本视为即时费用,而非资本投资。具体来说,当农民购买肥料、石灰或磨碎石灰石等材料来改良土地时,他们可以在购买当年将其作为可扣除的费用。这适用于用于种植农作物或饲养牲畜的土地。要使用此选项,农民必须在报税截止日期前作出选择,并且需要填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表格。一旦作出选择,未经委员会许可不得更改。
Section § 24379
Section § 24382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某些联邦税收规定适用于合作住房公司的租户股东。具体来说,除非另有规定,租户股东可以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216条的规定扣除税款、利息和折旧。此外,关于这些住房公司分配时间的规定将遵循公法100-647中特定部分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24383
这项法律允许纳税人扣除为残疾人或老年人改善建筑物、设施或车辆无障碍性的费用。如果改进符合特定标准,并且每年扣除额限制在15,000美元,则可以享受此项扣除。这些改进包括帮助残疾人或老年人进出、改善通行或增强可用性的措施。
合格的改进必须符合特定的建筑标准,并且对紧急出口系统有额外的指导方针,这些系统必须安全、可靠且可用。如果财产是共同拥有的,扣除额可以按比例分配。最后,本法律适用于1976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