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341

Explanation

“净收入”基本上是指您在扣除税款或其他费用之前的总收入,再减去根据特定规定允许的某些扣除额。

“净收入”是指根据Chapter 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4271) 计算的毛收入,减去根据本条和Article 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4401) 允许的扣除额。

Section § 243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在商业费用方面遵循联邦规定,特别是《国内税收法典》第162条,除非加州法律另有规定。它更新了联邦税法中的某些引用,使其与加州州法典条款相对应。

重要的是,《减税与就业法案》引入的修改,特别是关于高管薪酬限制和旧合同例外规定的修改,也适用于加州。然而,对于加州而言,旧合同的一个日期被改为2019年3月31日,而非2017年11月2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a) 《国内税收法典》第162条(关于贸易或商业费用)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b) 为适用《国内税收法典》第162条之目的,任何提及《国内税收法典》第170条之处,应修改为提及本部分第24357条至第24359.1条(含)。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c)(1) 《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3601(a)、(b)、(c)和(d)款对《国内税收法典》第162(m)条(关于某些过高的雇员薪酬)所作的修订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c)(2) 《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3601(e)(2)款所作的修订(关于有约束力合同的例外规定)应适用,并经修改,以“2019年3月31日”取代“2017年11月2日”。

Section § 24343.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税收法规采纳了一项联邦规定,该规定禁止大型金融机构从其税款中扣除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保费。它明确指出,加州税法中的特定部分(第11部分第2章第9条)与此规定不相关。

Section § 2434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促进加州税收系统的公平和非歧视。它规定,纳税人不能就与基于血统或其他受保护特征(遗传信息除外)进行歧视的俱乐部相关的费用申请扣除。这包括会员费、餐饮费和服务费等。如果此类俱乐部销售酒精饮料,其收据上必须注明这些费用不可用于州所得税或特许经营税的扣除。该法律明确规定了这些规则中“费用”和“俱乐部”的定义。

鉴于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希望促进并实现全州公民之间的税收公平公正,并进一步希望遵守不歧视的公共政策,州立法机关特此基于上述原因而非其他目的制定以下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2(a) 根据第24343条,纳税人就其在限制会员资格或基于血统或《政府法典》第11135条中列出或定义的任何特征(遗传信息除外)限制其服务或设施使用的俱乐部发生的支出或向其支付的款项所产生的费用,不得允许扣除。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2(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2(b)(a)款所述的俱乐部,若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9部(自第23000条起)持有酒精饮料许可证,但根据该法典第23425条持有酒精饮料许可证的俱乐部除外,应当在提供给纳税人的每张收据上印制以下声明:
“本收据所涵盖的支出不可用于州所得税或特许经营税的扣除。”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2(c)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2(c)(1) “费用”指根据第24343条原本可扣除的费用,但(a)款规定的除外,并包括但不限于俱乐部会费和分摊费、餐饮费、俱乐部提供的服务费用,以及对高级职员或雇员就上述任何费用进行的报销或工资调整。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2(c)(2) “俱乐部”指《商业和职业法典》第9部(自第23000条起)中定义的俱乐部,但该法典第23425条中定义的俱乐部除外。

Section § 2434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向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 (220) 条规定的医疗储蓄账户供款,该供款可以从税款中扣除。但是,它只能在实际支付供款的当年扣除。

任何雇主对医疗储蓄账户的供款,如《国内税收法典》第 (220) 条所定义,且与医疗储蓄账户相关,如果根据本部分在其他情况下可扣除,则应仅允许在支付的应税年度扣除。

Section § 2434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雇主扣除与支持员工通过拼车计划通勤相关的某些费用。这些扣除涵盖了多种行为,例如补贴厢式拼车、私人通勤巴士、公共交通票、预约出租车拼车和私家车拼车。雇主还可以扣除提供现金奖励以替代停车位、为拼车提供免费停车位、改善通勤设施以及提供公司巴士或厢式车用于员工交通的费用。

然而,并非所有费用都可扣除,例如提供公司通勤服务的资本成本。要符合条件,拼车必须满足特定的标准,包括车辆尺寸和用途,并且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某些定义。这包括对公司、员工、各种拼车类型和交通服务的定义。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a) 除第24343条允许的扣除外,雇主应被允许扣除在纳税年度内支付或发生的、经营任何贸易或业务的普通和必要费用,用于以下任何拼车安排所涉及的费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a)(1) 补贴员工乘坐厢式拼车通勤。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a)(2) 补贴员工乘坐私人通勤巴士或巴士拼车通勤。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a)(3) 补贴员工或员工受抚养人使用的月度公共交通票,但不得扣除为小学和中学学生使用而发放的公共交通票。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a)(4) 补贴员工乘坐预约出租车拼车通勤。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a)(5) 补贴员工乘坐私家车拼车通勤。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a)(6) 对于向员工提供免费停车位的雇主,向不需要停车位的员工提供现金等价物,包括政府法典第65088.1条(f)款所定义的停车换现金计划。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a)(7) 为私家车拼车、厢式拼车或任何其他用于拼车安排的车辆提供免费或优先停车位。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a)(8) 进行设施改进,以鼓励员工从家中通勤时参与拼车安排、使用自行车或步行。这些设施改进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建造公交候车亭;安装自行车架和其他与自行车相关的设施,例如淋浴间和储物柜;以及对停车场进行改造,为私家车拼车、厢式拼车或巴士拼车提供优先待遇。这些设施改进的成本应被允许作为折旧扣除。尽管有(c)款规定,折旧扣除应在36个月内允许。
(9)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a)(9) 向员工及其他人提供公司通勤厢式车或巴士服务,用于从家中通勤,但不包括作为雇主业务活动一部分所需的交通,除非本条另有规定。提供此服务的资本成本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合格扣除。
(10)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a)(10) 向员工提供作为雇主业务活动一部分所需的交通服务,条件是,在没有雇主赞助的拼车激励计划的情况下,员工将自行承担交通费用且不报销。提供此服务的资本成本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合格扣除。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b)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b)(1) “雇主”指以下任一: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b)(1)(A) 员工为其提供服务的纳税人,但不包括根据本部分免税的实体。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b)(1)(B) 招收中学以上水平学生的私立或公立教育机构的纳税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b)(2) “员工”指以下任一: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b)(2)(A) 每周为雇主提供服务超过八小时并获得报酬的个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b)(2)(B) 任何通勤学生,如(3)款所定义。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b)(3) “通勤学生”指在学院、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注册的全日制学生,为本条目的,其住所与被指定为“就业地点”的财产分开,并定期(但不一定是每天)往返于其住所和指定的就业地点之间。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b)(4) “雇主赞助的拼车激励计划”指雇主单独或与其他雇主合作实施的计划,旨在鼓励或提供(或两者兼有)财政或其他激励措施给员工,以非单人驾驶机动车的任何方式进行上下班通勤。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b)(5) “公司通勤巴士或厢式车”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高速公路车辆: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b)(5)(A) 每天至少有七人或更多人上下班通勤。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b)(5)(B) 其里程的至少50%可合理预期用于运送员工上下班。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b)(5)(C) 由纳税人在本立法颁布之日或之后购置。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b)(6) “厢式拼车”指每天有七人或更多人上下班通勤,乘坐座位安排设计可载7至15名成年人的车辆。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b)(7) “月度公共交通票”指任何大宗购买的公共交通乘车服务,允许购买者每月乘坐40次或以上,无论是折扣价还是基本票价。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b)(8) “公共交通”指供公众使用的交通服务,其使用座位容量为16人或以上的公共汽车、轨道车辆或渡轮。
(9)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b)(9) “预约合乘出租车”指一种服务类型,其中雇主或雇员团体与公共或私人出租车运营商签订合同,以预付或按日计费的方式,为一组预先组织好的订阅者提供日常通勤服务,遵循相对固定的路线和时间表,旨在满足订阅者的需求。
(10)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b)(10) “拼车安排”指在机动车辆中载运人员,且该载运是驾驶员其他目的的附带行为。该术语包括被称为拼车、拼座面包车和拼座巴士的拼车安排。
(1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b)(11) “拼车”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每天通过座位安排设计为可载少于七名成人(包括驾驶员)的车辆往返工作地点。
(1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b)(12) “拼座巴士”指16人或16人以上每天通过座位安排设计为可载超过15名成年乘客的车辆往返工作地点。
(1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b)(13) “私人通勤巴士”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公路车辆: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b)(13)(A) 至少有七名成人(包括驾驶员)的座位容量。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b)(13)(B) 其里程的至少50%可合理预期用于运送员工往返工作地点。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b)(13)(C) 由纳税人在本节颁布之日或之后购置。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3.5(b)(13)(D) 纳税人就此在车辆投入使用的纳税年度的申报表中根据本款作出选择。

Section § 24343.7

Explanation

本法律意味着《国内税收法典》的某个特定部分,即第162(k)(2)(A)(ii)条,在加利福尼亚州不适用。简单来说,联邦税法典的这一部分所规定的任何规则或法规在本州不予遵循。

《国内税收法典》第162(k)(2)(A)(ii)条不适用。

Section § 24343.8

Explanation
从2014年1月1日起,如果你拥有一个职业体育队(全部或部分),你不能为你支付给体育联盟的罚款或罚金申请税务扣除。简单来说,如果联盟对你处以罚款,你必须自掏腰包支付,没有税收优惠。

Section § 2434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税收中与利息相关的扣除如何运作。它主要遵循联邦规定,但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首先,如果您的加州收入是根据特定方法确定的,您可以以不同的方式扣除利息。这包括将需要分摊的利息收入与非分摊收入未能完全覆盖的利息支出结合起来。其次,对外国投资产生的利息适用特定规则,允许某些抵销可扣除的股息。最后,联邦法典中对商业利息的限制在加州不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4(a) 《国内税收法典》第163条(关于利息)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4(b) 如果纳税人来源于本州或归属于本州的收入根据第25101条或第25110条确定,则可扣除的利息应等于按公式分摊的利息收入,加上利息支出余额超出不按公式分摊的利息和股息收入(根据第24402条可扣除的股息以及根据第24411条规定可扣除的股息,以扣除额为限,除外)的部分(如有)。前一句中未包含的利息支出应直接抵销不按公式分摊的利息和股息收入(根据第24402条可扣除的股息以及根据第24411条规定可扣除的股息,以扣除额为限,除外)。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4(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4(c)(1) 尽管有(b)款规定并受限于(2)项,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3条允许的、为外国投资目的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抵销根据第24411条可扣除的股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4(c)(2) 对于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根据(1)项计算的利息金额,应乘以用于确定根据第24411条的股息扣除额的相同百分比,以确定根据(1)项可抵销的利息金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4(d) 公法101-239第7210(b)条(关于向关联方支付的某些利息扣除限制的生效日期)应适用。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4(e) 《国内税收法典》第163(j)条(关于商业利息限制)不适用。

Section § 2434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原始发行折价债券的扣除额是如何运作的。首先,它规定这类债券的发行人可以根据联邦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163(e)条)进行扣除。对于198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且在债务义务到期或处置之前的债券,州扣除额应与联邦扣除额保持一致。

对于1984年12月31日之后、1987年1月1日之前发行的债券,联邦扣除额与州扣除额之间的任何差额,可在债券到期或处置时申报。最后,它规定了对某些高收益折价义务的生效日期应适用联邦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4.5(a) 原始发行折价债券的发行人应被允许享有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3(e)条确定的扣除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4.5(b) 对于198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以及在债务义务到期、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应税年度之前,根据本部分可扣除的金额应与联邦纳税申报表上可扣除的金额相同。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4.5(c) 对于1984年12月31日之后发行,且在1987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应税年度的义务,联邦纳税申报表上可扣除的金额与根据本部分允许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在债务义务到期、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应税年度作为扣除额允许。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4.5(d) 公法101-239第7202(c)条的规定,即关于某些高收益原始发行折价义务处理的生效日期,应予适用。

Section § 2434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国内税收法》中关于利息扣除额度的修改,将适用于199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由1993年《收入调整法案》(P.L. 103-66) 第13228条对《国内税收法》第163条作出的、关于修改某些利息扣除限额的修订,应适用于199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243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扣除在纳税年度内支付的税款或执照费。但是,它排除了某些类型的税款:

(a) 向州支付的税款。

(b) 向美国政府、外国或地方政府支付的所得税或利润税。

(c) 增加财产价值的地方税,但与维护或利息相关的部分除外。

(d) 联邦印花税,尽管它们仍可作为业务费用扣除。

(e) 州和地方销售税通常不可扣除,除非与商业活动相关,或在某些情况下计入财产成本。

(f) 与收入相关的税款包括从收款人收入中剔除的股息所征收的税款。

应允许扣除在应税年度内已支付或应计的税款或执照费,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5(a) 根据本部分向州支付的税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5(b) 在应税年度内支付或应计的、由以下任何机构征收的、基于或根据或衡量收入或利润的税款: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5(b)(1) 美国政府或任何外国政府。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5(b)(2) 任何州、领地、县、学区、市或任何州或领地的其他征税分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5(c) 对旨在增加被评估财产价值的当地利益征收的税款,但这不排除将当地利益税款中适当分配给维护或利息费用的部分作为扣除项。这也不排除允许扣除任何灌溉或其他水区税款或评估费,这些税款或评估费是为支付任何改良或其他债券的本金而征收的,且这些债券的征收方式是对区内所有土地进行普遍评估,而非对区内部分区域进行特别评估。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5(d) 联邦印花税(未在 (b) 或 (c) 款中描述);但本款不应阻止根据第 24343 条(与贸易或商业费用相关)扣除此类税款。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5(e) 州和地方一般销售税或使用税。但是,在应税年度内为开展贸易或业务或《国内税收法典》第 212 条(与创收费用相关)所述活动而支付或应计的州和地方销售税或使用税应允许作为扣除项。尽管有前述规定,纳税人在财产购置或处置中支付或应计的任何销售税或使用税(根据第 23612.2 条申请税收抵免的情况除外)应视为所购置财产成本的一部分,或者在处置情况下,视为处置所得金额的减少。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5(f) 就 (b) 款而言,“基于或根据或衡量收入的税款”应包括根据第 25106 条从收款人收入中剔除的股息所征收的任何税款。

Section § 2434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您不能将《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特定部分所征收的费用从您的税款中抵扣。

对于《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公法 111-148) 第9008条 (a) 款所征收的费用,不得允许扣除。

Section § 2434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出于税务目的,公司回购自身股票时所产生的消费税不能抵扣。

Section § 24345.7

Explanation
如果某些药物在特定时期不符合特定的合规要求,你就不能扣除这些药物的消费税。
对于国内税收法第5000D节规定的、与不合规期间的指定药物相关的消费税,不得予以扣除。

Section § 243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纳税年度中期出售不动产时,如何分配不动产税。如果你出售房产,截至出售日期的年度税款由你负责。出售之后,买方负责税款。

如果公司采用某种会计方法,规定除非税款已支付,否则不能扣除,那么该公司将被视为在出售日期已支付了税款。该规定适用于1960年12月31日之后的销售,如果税款已在1961年之前的一个年度中扣除,则不适用。此外,如果公司采用权责发生制计算收入,那么那些无法扣除的税款必须被视为在出售日期发生,除非公司做出了特定的会计选择。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6(a) 就第24345条(a)款而言,如果不动产在任何不动产纳税年度内出售,则——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6(a)(1) 凡不动产税中适当分配至截至出售日期前一日的年度部分的税款,应视为对卖方征收的税;并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6(a)(2) 凡该税中适当分配至自出售日期开始的年度部分的税款,应视为对买方征收的税。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6(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6(b)(1) 在任何不动产出售的情况下;如果——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6(A) 公司因其会计方法,除非已支付,否则不得扣除任何税款;并且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6(B) 销售的另一方(根据征收不动产税的法律)对该不动产纳税年度的不动产税负有责任;
则就第24345条(a)款而言,公司应被视为已在出售日期支付了根据(a)款被视为对公司征收的税款。就前一句而言,如果任何一方均不对该税负有责任,则在税款成为财产留置权时持有该财产的一方应被视为对该不动产纳税年度的不动产税负有责任。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6(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6(2)(a)款应适用于1960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但仅限于1960年12月31日之后的销售。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6(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6(3)(a)款不适用于任何不动产税,如果该税根据1954年银行和公司税法允许卖方在1961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中扣除。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6(4) 在任何不动产出售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在出售发生所在纳税年度的净收入是根据权责发生制会计方法计算的,并且如果未适用第24681条(b)款(关于不动产税的权责发生制)下的任何选择,则就第24345条(a)款而言,该税款中——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6(A) 根据(a)款被视为对公司征收的;并且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6(B) 公司因其会计方法,不得在任何纳税年度中扣除的,
应被视为在出售日期应计。

Section § 243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1990年1月1日开始的纳税年度。它将加州的某些税收规定与联邦税收规定保持一致。它包括联邦税法第165条规定的损失规则、第166条规定的坏账规则(对银行和金融机构有具体规定),以及第582条规定的金融机构持有证券的规则。如果外国银行选择了一种名为“水边选举”的特定税收选项,则对这些证券也有特殊的规定。

Section § 2434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修改了加州如何评估与灾害相关的税收损失。如果总统宣布发生灾害,并且您因此需要联邦贷款或贷款担保,您可以使用此贷款申请过程中的评估报告来确定您的损失金额。这有助于使灾害损失评估与联邦标准保持一致,并适用于1997年8月5日或之后发生的事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4(a) 《国内税收法》第165(i)条(关于灾害损失)经修订,额外规定:因总统宣布的灾害(如《国内税收法》第1033(h)(3)条所定义)而为获得联邦资金贷款或联邦政府贷款担保而进行的评估,可在《国内税收法》第165(i)(4)条(由《第105-34号公法》第912条新增)项下,由财政部长在法规或其他指导中规定的范围内,用于确定《国内税收法》第165(i)(1)或(2)条所述的任何损失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4(b) 本条自1997年8月5日起适用。

Section § 24347.5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如何处理1985年至2009年间加利福尼亚州特定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个人或企业在灾害发生当年遭受的损失超过了其收入所能抵消的金额(称为“超额灾害损失”),他们可以将该损失结转到未来的纳税年度。他们可以在长达15年的期限内将这些损失用于抵税,具体取决于前五年后剩余的金额。

本法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灾害,包括火灾、地震、洪水和其他自然事件,并且仅在事件导致州长发布州级灾害声明时适用。它还规定了公司如何以不同方式管理这些损失,并明确这些扣除不能与净经营亏损相关的其他税收扣除重复计算。最后,它规定某些损失可以在修改后的纳税申报表中报告。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5(a) 超额灾害损失,如 (c) 款所定义,应按照 (b) 款的规定结转至其他应税年度,针对由以下任何灾害造成的损失: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5(a)(1) 1985年发生于加利福尼亚州的森林火灾或任何其他相关伤亡。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5(a)(2) 1986年发生于加利福尼亚州的风暴、洪水或任何其他相关伤亡。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5(a)(3) 1987年期间因森林火灾或任何其他相关伤亡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5(a)(4) 1987年10月发生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地震、余震或任何其他相关伤亡。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5(a)(5) 1989年10月发生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地震、余震或任何其他相关伤亡。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5(a)(6) 1990年期间因加利福尼亚州的火灾或任何其他相关伤亡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5(a)(7) 因1991年奥克兰/伯克利火灾或任何其他相关伤亡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5(a)(8) 因1992年2月发生于加利福尼亚州的风暴、洪水或任何其他相关伤亡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9)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5(a)(9) 1992年4月发生于洪堡县的地震、余震或任何其他相关伤亡。
(10)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5(a)(10) 1992年4月或5月发生于加利福尼亚州的骚乱、纵火或任何其他相关伤亡。
(1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5(a)(11) 因1992年6月和7月发生于圣贝纳迪诺县的地震或任何其他相关伤亡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1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5(a)(12) 因1992年8月发生于沙斯塔县的喷泉火灾,或因卡拉维拉斯县和特里尼蒂县的任何火灾,或任何其他相关伤亡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1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5(a)(13) 因1993年1月发生于阿尔派恩、康特拉科斯塔、弗雷斯诺、洪堡、因皮里尔、拉森、洛杉矶、马德拉、门多西诺、莫多克、蒙特雷、纳帕、奥兰治、普卢马斯、河滨、圣贝纳迪诺、圣迭戈、圣巴巴拉、塞拉、西斯基尤、索诺玛、特哈马、特里尼蒂和图莱里县以及菲尔莫尔市的风暴、洪水或任何其他相关伤亡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1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5(a)(14) 因1993年10月或11月期间发生于洛杉矶、奥兰治、河滨、圣贝纳迪诺、圣迭戈和文图拉县的火灾或任何其他相关伤亡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1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5(a)(15) 因1994年1月17日或之后发生于洛杉矶、奥兰治和文图拉县的地震、余震或任何其他相关伤亡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1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5(a)(16) 因1994年8月期间发生于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的火灾或任何其他相关伤亡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1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5(a)(17) 因1995年发生的风暴或洪水,或任何其他相关伤亡,在本州任何因风暴和洪水而发布灾害声明的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1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5(a)(18) 因1996年12月或1997年1月发生的风暴或洪水,或任何相关伤亡,在本州任何因风暴或洪水而发布灾害声明的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19)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5(a)(19) 因1998年2月发生的风暴或洪水,或任何相关伤亡,在本州任何因风暴或洪水而发布灾害声明的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20)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5(a)(20) 因1998-99年冬季发生的冰冻,或任何相关伤亡,在本州任何因冰冻而发布灾害声明的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2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5(a)(21) 因2000年9月发生的地震,并被纳入州长对纳帕县发布的紧急状态公告中的任何损失。
(2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5(a)(22) 因2004年6月发生于圣华金县的中河堤坝决口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2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5(a)(23) 因2003年10月和11月发生于洛杉矶、河滨、圣贝纳迪诺、圣迭戈和文图拉县的火灾,或因与火灾直接相关的洪水、泥石流和碎屑流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2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5(a)(24) 因圣西蒙地震、余震和任何其他相关伤亡,在圣巴巴拉县和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2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5(a)(25) 因2004年8月11日始于沙斯塔县的野火,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伤亡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5(c) “超额灾害损失”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条计算的灾害损失,该损失超过损失发生年度的净收入,或者,如果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作出选择,则指超过损失发生前一年度的净收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5(d) 本条规定以及《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适用于在本州任何县市发生且已被州长宣布为处于灾害状态的(a)款所列的任何损失。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5(e) 任何受第25101条或第25101.15条规定约束且根据本条规定遭受灾害损失的公司,应根据第25108条中关于净经营亏损的原则,确定可结转至其他应税年度的超额灾害损失。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5(f) 根据本条规定允许的损失,在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72条计算净经营亏损扣除额时,不得计入。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5(g) 对于(a)款第(15)项至第(43)项(含)所述的损失,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作出的选择,可以在灾害发生应税年度的申报表到期日(考虑延期后确定)或之前提交的申报表或修订申报表上作出。

Section § 24347.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2011年3月海啸受灾的门多西诺县居民和企业如何处理其“超额灾害损失”以用于税务目的。“超额灾害损失”是指与灾害相关的财务损失超过损失发生年度的收入。这些损失可以在接下来的五年内用于抵税。如果五年后仍有部分损失,则一定比例的损失可以再结转十年。这些损失应优先用于最早符合条件的应税年度,并且不能用于计算税务上的净经营亏损扣除额。企业处理这些损失时也需遵循特殊规定。该法律允许受影响方选择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在更早的年度报税表中扣除其损失。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6(a) 门多西诺县因2011年3月发生的海啸而遭受的损失,其超额灾害损失(定义见(c)款)应按照(b)款的规定结转至其他应税年度。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6(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6(b)(1) 对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条(关于损失)允许的任何损失,任何超额灾害损失应结转至申报损失的应税年度之后的每个五年应税年度。但是,如果五年期后仍有任何超额灾害损失,则该超额灾害损失的适用百分比(如第24416条(b)款(1)项所述)应结转至接下来的每个十年应税年度。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6(b)(2)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6(b)(2)(c)款定义的任何超额灾害损失的全部金额应结转至根据(b)款可结转损失的最早应税年度。应结转至其他每个应税年度的损失部分,应为超额灾害损失金额减去该超额灾害损失已结转的每个先前应税年度的净收入总和后的余额(如有)。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6(c) “超额灾害损失”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条计算的灾害损失,该损失超过损失发生年度的净收入,或者,如果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作出选择,则超过损失发生前一年度的净收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6(d) 本条和《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适用于本州任何经州长宣布处于灾害状态的县市遭受的(a)款所列的任何损失。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6(e) 受第25101条或第25101.15条约束并根据本条规定遭受灾害损失的公司,应按照第25108条(关于净经营亏损)中规定的原则,确定结转至其他应税年度的超额灾害损失。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6(f) 根据本条允许的损失,在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72条计算净经营亏损扣除额时,不应予以考虑。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6(g) 对于(a)款所述的损失,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作出的选择,可以在灾害发生所在应税年度的申报表(经考虑延期后确定)的到期日或之前提交的申报表或修订申报表上作出。

Section § 24347.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处理2010年1月洪堡县地震造成的超额灾害损失。如果您的灾害损失超过了当年收入,您可以将这些损失结转,以减少损失发生年度之后最多五年的税款。如果五年后仍有剩余损失,您可以将其中一部分再结转十年。

其目的是利用这些损失抵消未来年度的收入。灾害损失由《国内税收法典》的特定条款定义,并适用于州长宣布为灾区的任何县市。公司在处理这些损失方面也有特定规定,但您不能通过将其用于净经营亏损扣除而重复享受优惠。本法律还规定了何时可以选择将损失适用于前一年的税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7(a) 就2010年1月洪堡县地震造成的损失而言,(c)款所定义的超额灾害损失,应按照(b)款的规定结转至其他应税年度。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7(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7(b)(1) 对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条(关于损失)允许的任何损失,任何超额灾害损失应结转至申报损失的应税年度之后的每个五年应税年度。但是,如果五年期后仍有任何超额灾害损失,则该超额灾害损失的适用百分比(如第24416条(b)款(1)项所述)应结转至接下来的每个十年应税年度。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7(b)(2)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7(b)(2)(c)款所定义的任何超额灾害损失的全部金额,应结转至根据(b)款可结转损失的最早应税年度。应结转至其他每个应税年度的损失部分,应为超额灾害损失金额减去该超额灾害损失所结转的每个先前应税年度的净收入总和后的余额(如有)。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7(c) “超额灾害损失”是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条计算的灾害损失,且该损失超过损失发生年度的净收入,或者,如果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作出选择,则超过损失发生前一年度的净收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7(d) 本条规定和《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应适用于本州任何县市遭受的、经州长宣布处于灾害状态的(a)款所列的任何损失。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7(e) 任何受第25101条或第25101.15条规定约束并根据本条遭受灾害损失的公司,应根据第25108条中关于净经营亏损的原则,确定应结转至其他应税年度的超额灾害损失。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7(f) 根据本条允许的损失,不得计入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72条计算净经营亏损扣除额。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7(g) 对于(a)款所述的损失,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作出的选择,可以在灾害发生所在应税年度的申报表到期日(考虑延期后确定)或之前提交的申报表或修正申报表上作出。

Section § 24347.8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述了企业如何在税务上处理因2010年4月加州帝国县地震造成的“超额灾害损失”。超额灾害损失是指超过企业损失发生年度收入的损失。此类损失可用于抵消未来最多五年的应税收入。如果仍有剩余损失,其中一部分可以再结转十年。这适用于该地区被州长宣布为灾区的情况,并且对公司有特殊规定。然而,在计算其他净经营亏损扣除时,这些损失不能被计入。企业需要在特定的申报期限内决定如何使用这些损失。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8(a) 超额灾害损失,如 (c) 款所定义,应根据 (b) 款的规定结转至其他应税年度,涉及因2010年4月发生的地震而在帝国县遭受的损失。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8(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8(b)(1) 对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条(关于损失)允许的任何损失,任何超额灾害损失应结转至申报损失的应税年度之后的每个五年应税年度。但是,如果在五年期后仍有任何超额灾害损失,则该超额灾害损失的适用百分比(如第24416条 (b) 款 (1) 项所规定)应结转至接下来的每个十年应税年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8(b)(2) 如 (c) 款所定义的任何超额灾害损失的全部金额,应结转至根据 (b) 款可结转损失的最早应税年度。应结转至其他每个应税年度的损失部分,应为超额灾害损失金额减去该超额灾害损失已结转的每个先前应税年度的净收入总和后的余额(如有)。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8(c) “超额灾害损失”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条计算的灾害损失,该损失超过损失发生年度的净收入,或者,如果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作出选择,则超过损失发生前一年度的净收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8(d) 本条规定和《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应适用于本州任何县市遭受的 (a) 款所列的任何损失,前提是该县市经州长宣布处于灾害状态。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8(e) 任何受第25101条或第25101.15条规定约束的公司,如果根据本条规定遭受灾害损失,应根据第25108条(关于净经营亏损)中规定的原则,确定结转至其他应税年度的超额灾害损失。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8(f) 根据本条允许的损失,在计算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72条的净经营亏损扣除时,不得予以考虑。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8(g) 对于 (a) 款所述的损失,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的选择,可以在灾害发生应税年度的申报表(经考虑延期后确定)到期日或之前提交的申报表或修订申报表上作出。

Section § 24347.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县在2009年和2010年特定灾害中产生的超额灾害损失如何用于税务目的。如果你遭受的灾害损失超过了当年的收入,这种“超额灾害损失”可以在接下来的五年内用于抵税。如果五年后仍有剩余,可以在接下来的十年内继续结转,但会有一些限制。

这些损失必须首先用于最早符合条件的纳税年度,如果中间年份的收入足够低,它们可以抵扣更多。有灾害损失的公司必须按照特定规则计算这些结转,并且这些特定损失在计算其他某些类型的扣除时不能被计入。此外,你还可以选择通过提交修正案将损失应用于前一个年度。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9(a) 如 (c) 款所定义的超额灾害损失,应根据 (b) 款的规定,针对因以下任何灾害造成的损失,结转至其他应税年度: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9(a)(1) 因2009年8月开始的野火,在洛杉矶县和蒙特雷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9(a)(2) 因2009年8月开始的野火,在普莱瑟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9(a)(3) 因2010年1月开始的冬季风暴,在卡拉维拉斯县、因皮里尔县、洛杉矶县、奥兰治县、里弗赛德县、圣贝纳迪诺县、旧金山县和西斯基尤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9(a)(4) 因2010年7月开始的野火,在克恩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9(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9(b)(1) 对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条(关于损失)允许的任何损失,任何超额灾害损失应结转至申报损失的应税年度之后的每个五个应税年度。但是,如果在五年期后仍有任何超额灾害损失剩余,则该超额灾害损失的适用百分比(如第24416条 (b) 款 (1) 项所规定)应结转至接下来的每个十个应税年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9(b)(2) 如 (c) 款所定义的任何超额灾害损失的全部金额,应结转至根据 (b) 款规定可结转损失的最早应税年度。应结转至其他每个应税年度的损失部分,应为超额灾害损失金额减去该超额灾害损失已结转的每个先前应税年度的净收入总和后的余额(如有)。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9(c) “超额灾害损失”是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条计算的灾害损失,该损失超过损失发生年度的净收入,或者,如果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作出选择,则超过损失发生前一年度的净收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9(d) 本条规定和《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应适用于在本州任何县市遭受的 (a) 款所列的任何损失,且该县市已被州长宣布处于灾害状态。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9(e) 任何受第25101条或第25101.15条规定约束并根据本条规定遭受灾害损失的公司,应根据第25108条(关于净经营亏损)中规定的原则确定应结转至其他应税年度的超额灾害损失。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9(f) 根据本条允许的损失,在计算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72条规定的净经营亏损扣除时,不得予以考虑。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9(g) 对于 (a) 款所述的损失,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作出的选择,可以在灾害发生应税年度的申报表或修正申报表上作出,该申报表或修正申报表应在申报表的到期日(考虑延期后确定)或之前提交。

Section § 24347.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个人和公司如何在其税务中处理2010年圣马特奥爆炸和火灾造成的灾害损失。“超额灾害损失”是指当年损失超过收入的部分。这些损失可以用于抵扣未来年份的税款。具体来说,这些损失可以首先结转五年,如果仍有剩余,一部分可以再结转十年。损失必须优先用于最早的应税年度。如果州长宣布某个地区进入灾害状态,本州任何县市的损失也适用相同的规定。公司必须根据特定规则计算这些损失,并且不能将其用于其他税收抵扣。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损失用于发生当年或前一年,并且必须在报税截止日期前做出选择。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10(a) 2010年9月在圣马特奥县因爆炸和火灾造成的损失,其超额灾害损失(定义见(c)款)应按照(b)款的规定结转至其他应税年度。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10(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10(b)(1) 对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条(关于损失)允许的任何损失,任何超额灾害损失应结转至申报损失的应税年度之后的每个五年应税年度。但是,如果五年期后仍有任何超额灾害损失,则该超额灾害损失的适用百分比(如第24416条(b)款(1)项所述)应结转至其后十个应税年度中的每一个。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10(b)(2)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10(b)(2)(c)款定义的任何超额灾害损失的全部金额应结转至根据(b)款可结转损失的最早应税年度。结转至其他每个应税年度的损失部分,应为超额灾害损失金额减去该超额灾害损失已结转的每个先前应税年度的净收入总和后的余额(如有)。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10(c) “超额灾害损失”是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条计算的灾害损失,该损失超过损失发生年度的净收入;或者,如果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作出选择,则超过损失发生前一年的净收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10(d) 本条和《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适用于本州任何县市遭受的、经州长宣布处于灾害状态的(a)款所列的任何损失。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10(e) 受第25101条或第25101.15条约束并根据本条遭受灾害损失的公司,应根据第25108条(关于净经营亏损)规定的原则,确定应结转至其他应税年度的超额灾害损失。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10(f) 根据本条允许的损失,在计算《国内税收法典》第172条规定的净经营亏损扣除时,不应予以考虑。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10(g) 对于(a)款所述的损失,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作出的选择,可以在灾害发生所在应税年度的申报表(考虑延期后)到期日或之前提交的申报表或修订申报表上作出。

Section § 2434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在2011年3月圣克鲁斯县的财产因严重风暴受损,您可以根据联邦税法第165(i)条将损失申报为税收减免。您可以在灾害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或修订后的申报表上提出此项申报,但需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

此外,如果通常有限制或推迟净经营亏损扣除的法律,这些法律不适用于此次特定风暴事件造成的损失。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11(a) 《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应适用于因2011年3月发生的严重风暴而在圣克鲁斯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11(b) 对于(a)款所述的损失,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作出的选择,可以在灾害发生所在纳税年度的申报表或修订后的申报表上作出,该申报表需在考虑延期后确定的申报到期日或之前提交。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11(c)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任何暂停、推迟、减少或以其他方式削弱净经营亏损扣除的法律,不适用于归因于(a)款所述损失的净经营亏损。

Section § 2434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2011年11月因强风遭受财产损失的洛杉矶县和圣贝纳迪诺县居民,使用美国国税局提供的一项特定税收减免选项。它遵循加州对《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的采纳,允许受影响的纳税人在灾害发生当年的纳税申报表上申报损失,即使是延期提交的申报表。重要的是,任何通常会限制这些损失申报的法律在此不适用,确保受影响的净经营亏损能够获得全额扣除。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12(a) 《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应适用于因2011年11月发生的强风而在洛杉矶县和圣贝纳迪诺县遭受的任何损失。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12(b) 对于(a)款所述的损失,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作出的选择,可以在灾害发生纳税年度的申报表或修订申报表上作出,该申报表需在经延期确定的申报到期日或之前提交。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12(c)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任何暂停、推迟、减少或以其他方式削弱净经营亏损扣除的法律,不适用于归因于(a)款所述损失的净经营亏损。

Section § 24347.13

Explanation

加州税法这一节明确规定,对于因2014年5月圣地亚哥县野火造成的任何损失,纳税人可以适用美国国税局《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将这些损失作为火灾发生当年的扣除项。此外,纳税人可以在该年度报税截止日期(包括任何延期)之前,通过原始报税表或修订后的报税表提交此项申报。最后,通常限制净经营亏损扣除的任何法律,将不适用于这些特定的野火相关损失。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13(a) 《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应适用于因2014年5月在圣地亚哥县发生的野火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13(b) 对于(a)款所述的损失,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作出的选择,可以在灾害发生的纳税年度的申报表到期日(考虑到延期)或之前提交的申报表或修订申报表上作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13(c)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任何暂停、推迟、减少或以其他方式削弱净经营亏损扣除的法律,不适用于归因于(a)款所述损失的净经营亏损。

Section § 24347.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2014年1月1日至2029年1月1日之间的纳税年度,允许加州居民就州长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地区发生的灾害损失申请扣除。如果您遭受此类损失,可以选择在灾害发生当年的纳税申报表上扣除,或者在常规截止日期(包括延期)之前修改之前的申报表进行扣除。由这些灾害造成的净经营亏损不受通常可能暂停或推迟此类扣除的其他法律的限制。本条将于2029年12月1日废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14(a) 对于201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2029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关于灾害损失)应适用于因本州任何市、县或市县发生并经州长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任何灾害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14(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14(b)(1) 对于(a)款所述的损失,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5(i)条(关于灾害损失)作出的选择,可以在灾害发生所在纳税年度的申报表或修正申报表上作出,该申报表或修正申报表应在申报表的到期日或之前提交,并考虑任何申报延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14(b)(2) 尽管有第18572条的规定,本款应适用于(a)款所述的任何损失。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14(c)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任何暂停、推迟、减少或以其他方式削减净经营亏损扣除的法律(第24416条除外)不适用于归因于(a)款所述损失的净经营亏损。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7.14(d) 本条仅在2029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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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加州税法条款解释了企业如何从税款中扣除坏账。有两种选择:企业可以扣除在纳税年度内成为坏账的债务;或者,对于银行而言,可以增加坏账准备金。对于只能部分收回的债务,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批准扣除无法收回的部分,但一旦冲销,该部分就不能再次扣除。2002年1月1日之后,银行处理坏账准备金方式的变更被视为银行自愿的会计方法变更,并且必须遵循特定规则,包括如何处理超额准备金。

对于大型银行,2002年之前遗留的超额准备金,如果尚未在计算中计入,则必须清零。对于其他实体,这些准备金不影响该纳税期的允许扣除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8(a) 允许扣除以下任一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8(a)(1) 在纳税年度内成为坏账的债务,金额不超过在该纳税年度内冲销的部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8(a)(2) 对于银行(如《国内税收法典》第581条所定义),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酌情决定,可以不适用第 (1) 款下的任何扣除,而是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85条(关于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规定,合理增加坏账准备金,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8(b) 当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确信某项债务仅能部分收回时,可以允许将该债务中不超过在该纳税年度内冲销的部分作为扣除;但是,如果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在任何一年被申报并允许扣除,则在任何后续年度内,对于在任何先前年度已冲销的该债务的任何部分,无论在先前年度是否申报为扣除,均不得再允许扣除。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8(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8(c)(1) 本款所增加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仅适用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8(c)(2) 对于在2002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最后一个纳税年度维持坏账准备金,并且因本款所增加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而需要改变其坏账准备金计算方法的任何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金融公司(无论是纳税人还是合并申报集团的成员),应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8(c)(2)(A) 该变更应被视为会计方法变更。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8(c)(2)(B) 该变更应被视为由该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金融公司(无论是纳税人还是合并申报集团的成员)发起。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8(c)(2)(C) 该变更应被视为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同意而作出。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8(c)(2)(D) 第13章第6条(自第24721条起)要求该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金融公司(无论是纳税人还是合并申报集团的成员)计入的调整净额: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8(c)(2)(D)(i) 应仅通过考虑“适用超额准备金”(如 (d) 款所定义)的50%来确定,并且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8(c)(2)(D)(ii) 如此确定的金额,应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计入。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8(c)(2)(D)(iii) “适用超额准备金”中超出本分段 (i) 项所计入金额的部分应减至零,且不应为本部分的目的而计入。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8(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8(d)(1) 对于大型银行(如《国内税收法典》第585(c)(2)条所定义),或不允许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85条使用坏账准备金的金融公司,“适用超额准备金”一词指在2002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最后一个纳税年度结束时,(a) 款第 (1) 项原分段 (B)(在本款所增加的法案修订之前)所述准备金的余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8(d)(2)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适用超额准备金”应为零,且不应为本部分的目的而计入。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8(e) 根据 (c) 款第 (2) 项分段 (D) 的 (iii) 项或 (d) 款第 (2) 项未计入的“适用超额准备金”金额,不应影响 (a) 款第 (1) 项下允许的扣除金额。

Section § 2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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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企业对用于赚取收入的财产进行折旧扣除。折旧可以通过多种方法计算,例如直线法或余额递减法。该规定还包括针对受某些疾病影响的葡萄藤的特殊条款,这些葡萄藤有不同的折旧期限。此外,租赁物业上的改良物在租赁期满时也有特定的处理规则。对于租赁给政府或免税实体的财产,折旧遵循替代方法。联邦税法的一些条款也适用,并针对加利福尼亚州进行了修改。该法律还涉及如何处理多份租赁合同和续租选择权。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a) 应允许将折旧扣除作为对损耗、磨损(包括合理的陈旧报废津贴)的合理津贴——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a)(1) 用于贸易或业务的财产;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a)(2) 持有用于产生收入的财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b) 除分部 (c) 另有规定外,对于1958年12月31日之后结束的应税年度,分部 (a) 中使用的“合理津贴”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特许权税委员会规定的法规,通过以下任何方法计算的津贴: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b)(1) 直线法。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b)(2) 余额递减法,使用的费率不得超过如果按照第 (1) 款所述方法计算年度津贴所使用的费率的两倍。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b)(3) 年数总和法。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b)(4) 任何其他一致的、能产生年度津贴的方法,该津贴在加上纳税人开始使用该财产之日起至包括该应税年度在内的所有津贴后,在财产使用寿命的前三分之二期间内,不超过如果按照第 (2) 款所述方法计算这些津贴所使用的津贴总额。
本分部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或减少根据分部 (a) 原本允许的津贴。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c) 任何在199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内,因该葡萄园内根瘤蚜虫害直接导致在加利福尼亚州葡萄园中更换的葡萄藤,以及任何在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内,因该葡萄园内皮尔斯病直接导致在加利福尼亚州葡萄园中更换的葡萄藤,其使用寿命应为五年,但如果纳税人根据《国内税收法》第168(g)(2)条的折旧目的,已根据《国内税收法》第263A(d)(3)条选择不将受感染葡萄园的成本资本化,则其分类寿命应为十年。根据本分部所述,就葡萄藤申请本条项下扣除的每位纳税人,应从独立的州认证综合病虫害管理顾问或州农业专员或顾问处获得书面证明,该证明应明确说明重新种植对于恢复受根瘤蚜虫害或皮尔斯病感染的葡萄园是必要的。纳税人应保留该证明以备将来审计之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d) 就本部分而言,租赁给政府和其他免税实体(如《国内税收法》第168(h)条所定义)的财产的扣除额,应限于根据《国内税收法》第168(g)条(关于某些财产的替代折旧系统)确定的金额。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e)(1) 对于在租赁财产上建造的任何建筑物或进行的改良,如果该建筑物或改良属于本条适用的财产,则折旧扣除应根据本条的规定确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e)(2) 为确定本部分项下的损益,当改良物被出租人处置或放弃时,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应视为已被出租人处置或放弃: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e)(2)(A) 该改良物是由租赁财产的出租人为该财产的承租人所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e)(2)(B) 该改良物在承租人终止租赁时被出租人不可撤销地处置或放弃。
本分部不适用于因《国内税收法》第168(f)条规定而联邦层面不适用《国内税收法》第168条的任何财产。就该财产根据《国内税收法》第168(f)(1)条为联邦目的所做的任何选择,应被视为本分部项下就该相同财产为州目的的具有约束力的选择,并且不允许根据第23051.5条分部 (e) 就该财产做出单独选择。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3)(A) 在确定租赁期限时,以下两项均应适用: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3)(A)(i) 应考虑续租选择权。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3)(A)(ii) 针对相同或基本相似财产的两个或多个连续租赁,如果它们是同一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的一部分,应被视为一份租赁。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3)(A)(B) 就分段 (A) 的子句 (i) 而言,对于非住宅房地产或住宅租赁财产,不应考虑在续租时按公平市场价值确定的任何续租选择权。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f)(1) 除另有规定外,适用《国内税收法典》第167(g)条(关于收入预测法下的折旧)。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f)(2) 《国内税收法典》第167(g)(2)(C)条通过将“第19521条”替换《国内税收法典》中的“第460(b)(7)条”进行修改。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f)(3) 《国内税收法典》第167(g)(5)(D)条通过将“第10.2部分(从第18401条开始)(不包括第2条(从第19021条开始)和第19142条至第19150条,包括在内)”替换“F分章(不包括第6654条和第6655条)”进行修改。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f)(4) 《国内税收法典》第167(g)(5)(E)条(关于分销成本的处理)不适用。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f)(5) 《国内税收法典》第167(g)(7)条(关于参与权和剩余收益的处理)不适用。

Section § 24349.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税法调整了联邦关于豪华汽车和个人财产折旧限制的规定。它指出,《国内税收法》第280F条的规定通常适用,但有一些具体修改。在这里,当我们谈到“扣除”时,指的是根据加州规定允许的折旧。财产的“回收期”与加州的资产折旧计划保持一致。联邦法规中关于投资税收抵免的规定不适用于此。此外,某些修改不适用于特定类型的财产,并且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中影响折旧限制的修改不包含在本部分中。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1(a) 《国内税收法》第280F条,关于豪华汽车和某些用于个人目的财产折旧限制的规定,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1(b) 除(c)款另有规定外,《国内税收法》第280F条应作如下修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1(b)(1) 术语“扣除”或“回收扣除”,指根据《国内税收法》第168条允许扣除的金额,意为根据本部分允许的折旧扣除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1(b)(2) 术语“回收期”,指根据《国内税收法》第168条规定的财产,意为根据本部分允许的分类寿命资产折旧范围。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1(b)(3) 《国内税收法》第280F条中与投资税收抵免相关的规定不适用于本部分。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1(c)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1(c)(b)款的(1)项和(2)项不适用于第24356.7条规定的财产。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49.1(d)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第115-97号公法)第13202(a)条对《国内税收法》第280F条所作的修订,关于豪华汽车折旧限制;以及某些用于个人目的财产的限制,不适用。

Section § 24349.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黄金降落伞”付款(即公司出售时支付给高管的款项)的规定将适用,除非有明确的例外情况。

《国内税收法典》第280G条,关于“黄金降落伞”付款的规定,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243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另一条款中的某些规则仅适用于使用寿命为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有形财产。这指的是非无形财产,例如土地或设备。 如果财产是在1958年12月31日之后建造、重建或新建的,这些规则就适用。重要的是,它们仅适用于财产成本中与该日期之后完成的工作相关的那部分。此外,如果财产是在1958年12月31日之后新购入的,并且是纳税人首次使用,这些规则也适用。

Section § 243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纳税人与加州特许经营税局(FTB)就某项财产的使用寿命和折旧率达成书面协议,那么除非出现以前未考虑过的新情况,否则双方都必须遵守该协议。想要修改协议的一方必须证明这些新情况的存在。任何对折旧率或使用寿命的修改,都只从通过认证邮件或挂号信正式发出通知的纳税年度开始生效。

Section § 243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纳税人出于税务目的更改其折旧方法。只要没有相反的协议,他们可以随时从一种方法更改为另一种方法。这种更改必须遵守特许权税委员会制定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243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纳税人在计算用于税务目的的折旧时,减少某些个人财产的残值。具体来说,您可以将残值减少至多该财产成本基数的10%。这适用于使用寿命为三年或三年以上的个人财产,但不包括牲畜。

Section § 2435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如何出于税收目的确定财产的磨损或折旧扣除额。财产的起始点是来自另一税法条款的调整后基准,该基准用于计算应税收益。如果财产是附带租赁购买的,租赁本身不影响此计算。财产的全部调整后基准用于确定折旧扣除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3(a) 任何财产允许计算损耗、磨损和陈旧的基准,应为第24911节规定的调整后基准,用于确定该财产出售或其他处置的收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3(b) 如果任何财产在附带租赁的情况下取得,则以下各项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3(b)(1) 调整后基准的任何部分均不得分配给租赁权益。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3(b)(2) 在确定附带租赁的财产的折旧扣除(如有)时,应将全部调整后基准纳入考量。

Section § 243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财产由一人终身持有,然后传给另一个人时,如何处理扣除。如果某人终身持有财产,他们可以像完全拥有财产一样获得扣除。如果财产在信托中,扣除额将根据信托文件规定,在收益受益人和受托人之间分配;如果信托文件没有规定,则根据每个人从信托中获得的收入来分配。

Section § 2435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根据加州税法,某些类型财产,特别是住宅租赁财产,应如何计算折旧。通常,这意味着采用直线法或其他一致的方法,除非存在特定例外情况,允许使用更快的折旧方法。对于用作租赁单元或由纳税人原始使用的财产,何时适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有详细规定。对于 1971 年之前建造或签订合同的财产有特殊规定。如果财产的原始使用并非始于当前所有者,这些规定也适用。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4.1(e) 对于《国内税收法典》第1250(c)条所定义的财产类型,即在1970年12月31日之后取得的、使用寿命为20年或以上、且其原始使用并非由纳税人开始的住宅租赁财产(如分节(b)的第(2)款所定义),根据第24349条至第24354.2条(含)的折旧津贴应限于按以下方式计算的金额——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4.1(e)(1) 直线法,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4.1(e)(2) 余额递减法,使用不超过按第(1)款所述方法计算年度津贴时所用费率的125%的费率,或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4.1(e)(3)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确定的、根据第24349条(a)款产生合理津贴的任何其他方法,不包括——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4.1(e)(3)(A) 年数总和法,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4.1(e)(3)(B) 使用超过第(2)款允许费率的任何余额递减法,或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4.1(e)(3)(C) 仅因适用第24349条(b)款第(4)项或本条(a)款第(3)项而允许的任何其他方法。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4.1(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4.1(f)(1) 就分节(b)、(d)和(e)而言,如果《国内税收法典》第1250(c)条所定义的财产类型,在其原始使用开始时并非第24349条(a)款所述的财产,但在1970年12月31日之后成为第24349条(a)款所述的财产,则此类财产不应被视为其原始使用由纳税人开始的财产。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4.1(f)(2) 分节(d)和(e)不适用于《国内税收法典》第1250(c)条所定义的财产类型,即在1970年12月31日之后根据书面合同取得的,该合同涉及此类财产的取得或其永久性融资,且该合同在1970年12月31日及此后所有时间对纳税人具有约束力。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4.1(g) 本条不适用于公用事业财产,公用事业财产指主要用于提供或销售以下商品或服务的贸易或业务的财产——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4.1(1) 电力、水或污水处理服务,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4.1(2) 通过地方配送系统提供的燃气或蒸汽,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4.1(3) 电话服务,或由通信卫星公司为《1962年通信卫星法》(47 U.S.C. 701)授权的目的而提供或销售的其他通信服务,或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4.1(4) 通过管道运输燃气或蒸汽,
如果此类提供或销售(视情况而定)的费率已由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美国的任何机构或部门、或任何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的公共服务或公用事业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制定或批准。

Section § 243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167(f)条中描述的某些财产处理规则通常适用,除非在其他地方有明确的例外规定。这指的是不属于第197条范围内的财产,而第197条涉及专利和商标等无形资产。

《国内税收法典》第167(f)条(关于排除在第197条之外的财产处理)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2435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国内税收法典》中的具体指导方针,任何阿拉斯加天然气管道的有效使用寿命为七年,用于计算税务折旧。

Section § 2435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某些先租后买财产出于税务目的随时间损失的价值时,这些财产被视为可以使用四年。这样做是为了简化使用这个特定时间框架的折旧计算。

为计算根据第24349条规定的折旧扣除,对于《国内税收法典》第168(i)(14)条所定义的任何合格的先租后买财产,应使用四年作为分类寿命。

Section § 24355.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采纳了联邦关于商誉等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这意味着企业在报税时可以将这些成本分摊到更长的时间里。如果你在联邦层面就1991年7月25日之后获得的无形资产做出了某些税务选择,那么这些选择也适用于州税目的,并且你不能选择退出。此外,你不能在1994年1月1日之前申请摊销扣除,并且对于在该日期之前获得的无形资产,有特定的摊销规则。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5.5(a) 《国内税收法典》第197条(关于商誉和某些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5.5(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5.5(b)(1) 1993年《税收和解法案》(P.L. 103-66)第13261(g)条(关于生效日期)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5.5(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5.5(b)(2)(A) 如果纳税人曾根据1993年《税收和解法案》(P.L. 103-66)第13261(g)(2)条(关于选择修正案适用于1991年7月25日之后取得的财产)或该法案第13261(g)(3)条(关于选择性约束合同例外)为联邦目的作出选择,则不得根据第23051.5条(e)款第(3)项允许为州目的作出单独选择,且该联邦选择对本部分具有约束力。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5.5(b)(2)(A)(B) 如果纳税人未曾根据1993年《税收和解法案》(P.L. 103-66)第13261(g)(2)条(关于选择修正案适用于1991年7月25日之后取得的财产)或该法案第13261(g)(3)条(关于选择性约束合同例外)为联邦目的作出选择,且该选择涉及1993年8月11日之前取得的财产,则纳税人不得为本部分目的,就该财产根据1993年《税收和解法案》(P.L. 103-66)第13261(g)条作出选择。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5.5(c) 尽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5.5(c)(1) 对于1994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根据本条不得允许任何扣除。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5.5(c)(2) 不得就1994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中摊销扣除的允许或拒绝作出任何推断。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5.5(c)(3) 对于在1994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不得超过该无形资产截至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纳税年度第一天的调整后基准,且该金额应从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纳税年度的第一个月起,至该无形资产取得月份后的15年止,按比例摊销。

Section § 24356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纳税人对第24356条财产(一种可折旧的商业资产)作出特别选择,在允许扣税的第一个年度,可以扣除该资产成本的20%。这项扣除每年每项财产的上限为1万美元。或者,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联邦税法第179条的规定,但有一些修改,例如限额为2.5万美元而非联邦金额,并且如果财产成本超过20万美元,此限额将减少。

该法律还规定,在特定条件下(例如从关联家庭成员或关联集团内部)获得的某些财产不符合此项待遇。任何选择都必须按照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规定进行,未经其批准不得更改。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6(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6(a)(1) 就第24356条财产而言,第24349条(a)款所使用的“合理津贴”一词,经纳税人选择,可包括对纳税人就该财产可根据第24349条至第24354条获得扣除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按该财产成本的20%计算的津贴。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6(a)(2) 如果在任何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可根据第(1)款选择津贴的第24349条财产成本超过一万美元($10,000),则第(1)款适用于纳税人选择的那些项目,但仅限于总成本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范围。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6(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6(b)(1) 除另有规定外,代替(a)款,适用《国内税收法典》第179条(关于选择将某些可折旧商业资产费用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6(b)(2) 《国内税收法典》第179(b)(1)条(关于美元限额)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79(a)条在任何纳税年度可计入的总成本不得超过两万五千美元($25,000)。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6(b)(3) 《国内税收法典》第179(b)(2)条(关于限额减少)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任何纳税年度的第(2)款项下的限额应予减少,但不得低于零,减少金额为该纳税年度投入使用的第179条财产(除另有规定外,定义见《国内税收法典》第179(d)(1)条)成本超过二十万美元($200,000)的部分。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6(b)(4) 《国内税收法典》第179条经修订后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179(b)(3)(B)条所指的“不予扣除的总金额”应根据本部分在该财产产生不予扣除金额时投入使用之日的该条规定计算。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6(b)(5) 《国内税收法典》第179(c)(2)条(关于选择)不适用。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6(b)(6) 《国内税收法典》第179(d)(1)(A)(ii)条(关于计算机软件)不适用。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6(b)(7) 《国内税收法典》第179(e)条(关于合格灾害援助财产的特别规定)不适用。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6(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6(c)(1) 本条项下任何纳税年度的选择应在法律(包括其延期)规定的提交该纳税年度申报表的时间内作出。该选择应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通过法规规定的方式作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6(c)(2) 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选择,除非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同意,否则不得撤销。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6(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6(d)(1) 就本条而言,“第24356条财产”指以下有形个人财产: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6(d)(1)(A) 其性质符合第24349条至第24354条规定的折旧津贴;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6(d)(1)(B) 于1958年12月31日之后为用于贸易或商业而通过购买取得;以及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6(d)(1)(C) 具有六年以上的使用寿命(在该取得时确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6(d)(2) 就第(1)款而言,“购买”一词指任何财产的取得,但仅限于以下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6(d)(2)(A) 该财产并非从与取得人关系会导致根据第24427条不予扣除损失的人处取得(但为本条目的适用《国内税收法典》第267条(关于关联纳税人之间交易的损失、费用和利息)时,《国内税收法典》第267(c)(4)条应被视为规定个人的家庭仅包括个人的配偶、祖先和直系后代);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6(d)(2)(B) 该财产并非由一个关联集团的成员从同一关联集团的另一成员处取得;以及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6(d)(2)(C) 该财产在取得人手中的基准并非全部或部分参照该财产在被取得人手中的调整后基准确定。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6(d)(3) 就本条而言,财产成本不包括该财产基准中通过参照取得该财产的人在任何时候持有的其他财产基准确定的部分。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6(d)(4) 就本条(a)款和(b)款而言: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6(d)(4)(A) 关联集团的所有成员应被视为一个纳税人;以及

Section § 24356.1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节规定,联邦税法中允许企业选择立即将某些可折旧资产费用化的特定修订,在加州不适用。这些修订包括2016年综合拨款法案和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中的变更。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6.1(a) 由2016年综合拨款法案(第114-113号公法)第124节对《国内税收法典》第179节所作的、关于选择将某些可折旧商业资产费用化的修订,不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6.1(b) 由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第115-97号公法)第13101节对《国内税收法典》第179节所作的、关于选择将某些可折旧商业资产费用化的修订,不适用。

Section § 243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和公司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从其应税收入中扣除慈善捐款。这些捐款必须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核实,并在纳税年度内完成。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的公司,如果捐款经董事会批准并在年终后不久支付,则可将其计入该纳税年度的捐款。

对于有形个人财产的未来权益,只有当所有权完全转移时才能申请扣除。与慈善目的相关的差旅费,只有在旅行中不包含任何个人享乐成分时才能扣除。《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慈善捐款的核实、时间和记录保存的各项规定均适用。对于与重大事件(如2004年海啸)相关的捐款以及实体作出的保育捐款的修订,存在特殊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a) 应允许扣除任何慈善捐款,其定义见第24359节,且该捐款的支付须在纳税年度内完成。慈善捐款仅在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法规核实后方可作为扣除额。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b)(1) 对于采用权责发生制报告收入的公司,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公司可选择将捐款视为在该纳税年度内支付: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b)(1)(A) 董事会在该纳税年度内批准了一项慈善捐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b)(1)(B) 捐款的支付在该纳税年度结束后,且在该纳税年度结束后第四个月的第15天或之前完成。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b)(2)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b)(2)(1)款所允许的选择只能在提交该纳税年度报税表时作出,并应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通过法规规定的方式表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c) 就本节而言,由有形个人财产的未来权益组成的慈善捐款的支付,仅在该财产的所有中间权益以及实际占有或享用权已到期,或由纳税人以外的人或与纳税人存在第24428节所述关系的人持有时,方视为已完成。就前一句而言,拟从不动产中分离的固定装置应视为有形个人财产。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d) 除非该旅行中不包含任何重要的个人享乐、娱乐或度假成分,否则本节不允许扣除离家在外期间的差旅费(包括餐费和住宿费),无论其是直接支付还是报销。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e)(1) 《国内税收法典》第170(f)(8)节(关于某些捐款的证明要求)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e)(2) 如果能证明《国内税收法典》第170(f)(8)节的要求已就该捐款达到联邦目的,则不得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70(f)(8)节(关于某些捐款的证明要求)拒绝扣除。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f) 《国内税收法典》第170(f)(9)节(关于游说活动捐款的扣除拒绝)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g)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g)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g)(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就本节和第24341节而言,《国内税收法典》第170节(关于慈善等捐款和赠与)应适用,以允许纳税人选择将(2)款所述的、于2005年1月作出的任何捐款,视为在2004年12月31日而非2005年1月作出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g)(2) 如果某项捐款是为救助受2004年12月26日印度洋海啸影响地区的受害者而作出的现金捐款,且根据本节可允许慈善捐款扣除,则该捐款属于本款所述。
(h)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h)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h)(1) 《国内税收法典》第170(f)(11)(E)节(关于合格评估和评估师)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h)(2) 本分节应适用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申报表或呈件所涉及的评估。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i)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i)(1) 《国内税收法典》第170(f)(16)节(关于服装和家居用品捐款)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i)(2) 本分节应适用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作出的捐款。
(j)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j)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j)(1) 《国内税收法典》第170(f)(17)节(关于记录保存)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j)(2) 本分节应适用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作出的捐款。
(k)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k)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k)(1) 《国内税收法典》第170(o)节(关于零星赠与的特殊规则)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k)(2) 本分节应适用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作出的捐款。
(l)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l)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l)(1) (A) 由第117-328号公法第605(a)(1)节所作的修订,即在《国内税收法典》第170(h)节中增加(7)款(关于传递实体作出的合格保育捐款的扣除限制),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l)(1)(B) 《国内税收法典》第170(h)(7)(G)节(关于法规),由第117-328号公法第605(a)(1)节增加,不适用。

Section § 2435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捐赠财产时如何计算慈善捐赠的价值。如果捐赠的财产价值有所增加,捐赠人必须将扣除金额减去如果以市场价值出售本可能实现的潜在收益。

如果只捐赠了部分财产,财产的基准必须根据州税务委员会的规定进行分配。对于实物个人财产的捐赠有特殊规定,特别是如果受赠人的使用与捐赠人的免税目的无关,或者财产被迅速出售。

如果捐赠的财产在三年内被出售,捐赠人可能面临应税收益,除非受赠人提供书面证明。对于捐赠的剥制标本,只有制作成本可以计入扣除。

本规定适用于2010年1月1日之后(含当日)的捐赠。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1(a) 根据第24357节规定原本应予考虑的任何财产慈善捐赠金额,应扣减如果纳税人以其公平市场价值(在该捐赠时确定)出售所捐赠财产本应实现的收益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1(b) 就(a)款而言,如果慈善捐赠的财产少于纳税人在所捐赠财产中的全部权益,纳税人在该财产中的调整后基准应在已捐赠权益和未捐赠权益之间进行分配,分配方式应符合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法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1(c) 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a)款的规定应适用于实物个人财产的慈善捐赠: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1(c)(1) 受赠人使用该财产与构成其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节或第23701节免税依据的目的或职能无关,或者,如果是政府单位,与第24359节所述的任何目的或职能无关。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1(c)(2) 该实物个人财产是适用财产,且受赠人在捐赠发生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之前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了该财产,并且受赠人未根据(d)款第(3)项作出证明。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1(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1(d)(1) 如果适用财产发生适用处置,应在适用处置发生的捐赠人纳税年度,将以下金额的差额(如有)计入该财产捐赠人的收入中: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1(d)(1)(A) 根据第24357节允许捐赠人就该财产获得的扣除金额,超过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1(d)(1)(B) 捐赠人在捐赠该财产时的该财产基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1(d)(2) 就本节而言: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1(d)(2)(A) “适用处置”指受赠人对适用财产的任何出售、交换或其他处置,发生在捐赠该财产的捐赠人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之后,并在该财产捐赠之日起的三年期最后一天之前,除非受赠人根据第(3)项作出证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1(d)(2)(B) “适用财产”指《国内税收法》第6050L(a)(2)(A)节所定义的慈善扣除财产,属于实物个人财产,其用途经受赠人认定与构成受赠人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节或第23701节免税依据的目的或职能相关,并且允许扣除金额超过捐赠人基准的财产。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1(d)(3) 证明符合本项要求,如果它是一份书面声明,由受赠组织的一名高级职员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1(d)(3)(A) 证明受赠人对该财产的使用与构成受赠人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节或第23701节免税依据的目的或职能相关,并说明该财产是如何使用的以及该使用如何促进了该目的或职能。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1(d)(3)(B) 说明受赠人在捐赠时对该财产的预期用途,并证明该预期用途已变得不可能或不可行。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1(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1(e)(1) 就第24357节和(a)款而言,且尽管有第24912节的规定,如果是剥制标本财产的慈善捐赠,且由制作、填充或安装该财产的人,或由支付或承担此类制作、填充或安装费用的人所作出的,只有制作、填充或安装的成本应计入该财产的基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1(e)(2) 就本节而言,“剥制标本财产”指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任何艺术品: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1(e)(2)(A) 是动物的全部或部分复制品或保存品。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1(e)(2)(B) 为重现动物的一个或多个特征而制作、填充或安装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1(e)(2)(C) 包含已故动物身体的一部分。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1(f)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作出的捐赠,不论纳税年度。

Section § 24357.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纳税人捐赠部分财产何时可以获得税收减免。通常,如果您捐赠的财产权益少于您对该财产的全部权益,那么您只能像将其转入信托一样扣除其价值。这也包括捐赠使用财产的权利。但是,如果您捐赠的是个人住宅或农场的剩余权益、您全部财产权益的未分割部分,或者是一项合格的保育捐赠,则此规则不适用。法律的修订适用于1976年至1982年期间作出的捐赠。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2(a) 对于一项捐赠(非通过信托转让方式作出)的财产权益,如果该财产权益少于纳税人对该财产的全部权益,则仅在所捐赠权益的价值如果已通过信托转让将根据第24357条允许扣除的范围内,才应根据第24357条允许扣除。就本款而言,纳税人捐赠使用财产的权利应被视为捐赠了少于纳税人对该财产的全部权益。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2(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2(b)(a)款不适用于以下捐赠: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2(b)(1) 个人住宅或农场的剩余权益,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2(b)(2) 纳税人对财产的全部权益的未分割部分,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2(b)(3) 合格的保育捐赠(如第24357.7条所定义)。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2(c) 1977-78年度立法机关对本条作出的修订,应适用于1976年12月31日之后和1977年6月14日之前作出的捐赠或转让。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2(d) 1981-82年度立法机关常会对本条作出的修订,应适用于在198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内作出的捐赠或转让。

Section § 2435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为税务目的计算不动产剩余权益的价值。它要求你考虑折旧(使用直线法)和财产价值的损耗。在确定其价值时,你应该采用每年百分之六的折现率,除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设定了不同的利率。

Section § 24357.4

Explanation

当进行慈善捐款时,如果受赠人或其他人承担了债务,或者捐赠的财产本身附有债务,那么用于税务申报的捐款金额必须进行调整。具体来说,这个金额应该扣减捐赠后捐赠人支付的、与该债务相关的任何利息。此外,如果捐赠涉及债券,该金额还应扣减捐赠前捐赠人为购买或持有该债券而产生的债务所支付的任何利息。但是,如果根据捐赠人的会计方法,捐赠前该债券产生的利息收入未计入其应税收入,那么此项扣减不得超过该利息收入。

如果,在任何慈善捐款中,受赠人或任何其他人承担了负债,或者慈善捐款是附有负债的财产,则在避免金额重复的必要范围内,为第24357条目的而计入的慈善捐款金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4(a) 应扣减以下利息:(1) 已由(或将由)纳税人支付的利息,(2) 归因于该负债的利息,以及 (3) 归因于捐赠发生后任何期间的利息;并且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4(b) 对于债券而言,应进一步扣减以下利息:(1) 已由(或将由)纳税人为购买或持有该债券而产生或持续的债务所支付的利息,以及 (2) 归因于捐赠发生前任何期间的利息。
根据 (b) 款进行的扣减不得超过归因于捐赠发生前任何期间且(根据纳税人的会计方法)未计入纳税人任何纳税年度总收入的债券利息(包括等值利息)。为本条目的,术语“债券”指任何债券、公司债、票据、凭证或其他债务凭证。

Section § 2435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向某些类型的组织或信托(特别是联邦税法中某一部分所描述的那些)捐款,你不能在你的加州税中为此申请税收减免。

Section § 2435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自掏腰包代表某些组织支付的款项用于影响立法,您就不能申请税收抵扣。但是,这不适用于与教会相关的某些组织。

Section § 2435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合格的保育捐赠”是指将特定类型的不动产权益捐赠给合格组织,并且该土地专门用于保育目的。法律明确了哪些属于“合格的不动产权益”,并列出了有资格接受此类捐赠的组织类型。

它还解释了不同的保育目的,例如为公众娱乐或教育而保护土地、保护自然栖息地,以及为风景欣赏或历史意义而维护开放空间。如果捐赠涉及限制历史建筑外部的改动,则必须满足详细要求才能被视为保育目的。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矿产权益影响保育状态的条件,并提供了进行此类捐赠时出于税务目的所需文件的指导。这些规定适用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捐赠。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a)(1) 就第24357.2条(b)款(3)项而言,“合格的保育捐赠”一词指以下捐赠——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a)(1)(A) 合格的不动产权益的捐赠,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a)(1)(B) 向合格组织的捐赠,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a)(1)(C) 专门用于保育目的的捐赠。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a)(2) 就本款而言,“合格的不动产权益”一词指不动产中的以下任何权益: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a)(2)(i) 捐赠人除合格矿产权益以外的全部权益。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a)(2)(ii) 剩余权益。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a)(2)(iii) 对不动产使用施加的限制(永久授予)。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b) 就(a)款而言,“合格组织”一词指符合以下条件的组织: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b)(1) 符合第24359条(a)款或(b)款的描述,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b)(2) 符合第23701(d)条的描述,并且——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b)(2)(A) 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509(a)(2)条的要求,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b)(2)(B) 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509(a)(3)条的要求,并受(1)项或(A)分项所述组织控制。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c) 就本条而言,“保育目的”一词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c)(1) 为公众的户外娱乐或教育而保护土地区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c)(2) 保护鱼类、野生动物或植物的相对自然栖息地,或类似的生态系统。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c)(3) 保护开放空间(包括农田和林地),且该保护是为了以下任何一项目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c)(3)(A) 供公众欣赏风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c)(3)(B) 根据明确划定的联邦、州或地方政府保育政策,并将产生重大的公共利益。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c)(3)(C) 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土地区域或经认证的历史建筑。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d) 对于任何合格不动产权益的捐赠,如果该捐赠是对(e)款(2)项所述建筑物外部的限制,则除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否则该捐赠不应被视为专门用于保育目的: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d)(1) 该权益包括一项限制,该限制保护建筑物的整个外部,包括建筑物的正面、侧面、背面和高度,并禁止对建筑物外部进行任何与该外部历史特征不符的改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d)(2) 捐赠人和受赠人签订书面协议,在伪证罪的处罚下证明受赠人是(b)款所定义的合格组织,其宗旨是环境保护、土地保育和开放空间保护,并且拥有管理和执行该限制的资源和承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d)(3) 对于在201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内进行的任何捐赠,纳税人应在其捐赠纳税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中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d)(3)(A)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70(f)(11)(E)条的含义,对合格财产权益进行的合格评估。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d)(3)(B) 建筑物整个外部的照片。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d)(3)(C) 对建筑物开发的所有限制的描述。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e) “经认证的历史建筑”一词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e)(1) 列入国家登记册的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土地区域。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e)(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e)(2)(A) 位于注册历史街区(如《国内税收法典》第47(c)(3)(B)条所定义)并经内政部长向秘书认证对该街区具有历史意义的任何建筑物。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e)(2)(A)(B) 建筑物、构筑物或土地区域如果在转让时或在转让发生纳税年度内根据本部分提交转让方申报表的截止日期(包括延期)满足(A)分项的要求,则其满足(A)分项的要求。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f)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f)(1) 除非保育目的得到永久保护,否则捐赠不应被视为专门用于保育目的。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f)(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f)(2)(A) 除(B)分项另有规定外,对于保留合格矿产权益的任何权益捐赠,如果任何时候可能通过任何地表采矿方法开采或移除矿产,则本款不应被视为已满足。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f)(2)(A)(B) 就地表地产权和矿产权益的所有权已经并将继续分离的任何财产捐赠而言,如果该财产上发生地表采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则应视为符合第 (1) 款的规定。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g) 就本条而言,“合格矿产权益”一词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g)(1) 地下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矿产。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g)(2) 获取这些矿产的权利。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7(h) 由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作出的捐赠。

Section § 24357.8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纳税人对研究设备(或“合格研究捐赠”)进行慈善捐赠的扣除方式。扣除金额可能会根据特定计算而减少。要符合条件,捐赠的财产必须满足几个标准:捐赠给加州的合格教育机构,在财产建造基本完成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捐赠,并且其首次使用必须由受赠人进行。此外,重要的是受赠人不得出售该财产,且该财产主要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捐赠人还必须收到书面确认,表明受赠人将按预期使用该财产,并向加州相关教育机构报告捐赠详情。捐赠期限为1983年7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服务组织不能申请此项扣除。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8(a) 在合格研究捐赠的情况下,根据第24357条原本允许的扣除额,应按第24357.1条规定的扣减额进行扣减,该扣减额不得超过以下各项之和: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8(a)(1) 依照第24357.1条计算金额的一半(计算时无需考虑本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8(a)(2) 本条项下任何合格研究捐赠的慈善捐赠扣除额(计算时应考虑(1)款确定的金额,但无需考虑本款)超过该财产成本基础两倍的金额(如有)。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8(b) 就本条而言,“合格研究捐赠”指纳税人对《国内税收法典》第1221条(1)款所述的有形个人财产进行的慈善捐赠,但仅限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8(b)(1) 该捐赠是捐给《国内税收法典》第170条(b)(1)(A)(ii)款所述的教育机构,且该机构是加利福尼亚州的高等教育机构(如《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第3304(f)条所定义)。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8(b)(2) 该捐赠不迟于财产建造基本完成之日起两年内作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8(b)(3) 该财产的首次使用由受赠人进行。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8(b)(4) 该财产是科学设备或仪器,受赠人对其绝大部分使用是为了物理科学、应用科学或生物科学领域的研究或实验(在第24365条的含义内),或用于研究培训,或用于教学目的。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8(b)(5) 受赠人未以金钱、其他财产或服务作为交换而转让该财产。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8(b)(6) 纳税人从受赠人处收到书面声明,表明其对该财产的使用和处置将符合本条规定;对于绝大部分用于教学目的的财产,纳税人从受赠人处收到书面声明,表明该财产将作为教学计划的组成部分使用。对于计算机,该声明还应表明受赠人已获得或将获得必要的操作系统软件以及提供经过培训的人员来使用该财产的手段。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8(b)(7) 该捐赠是在1983年7月1日或之后,以及在1993年12月31日或之前作出的。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8(b)(8) 纳税人应按照委员会规定的表格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报告接收教育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合格慈善捐赠的描述、捐赠的公平市场价值以及捐赠日期。纳税人应将表格副本以及(6)款规定的书面声明转交至以下机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8(b)(8)(A) 对于捐赠给加州大学系统内机构的情况,转交加州大学校长。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8(b)(8)(B) 对于捐赠给私立机构的情况,转交加州高等教育委员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8(b)(8)(C) 对于捐赠给加州州立大学系统内机构的情况,转交加州州立大学校长。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8(b)(8)(D) 对于捐赠给加州社区学院系统内机构的情况,转交加州社区学院校长。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8(c) 就本条而言,“纳税人”一词不包括服务组织(如《国内税收法典》第414(m)(3)条所定义)。

Section § 2435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企业在向加利福尼亚州的某些教育或图书馆机构捐赠计算机技术或设备时,如何获得税收减免。要符合条件,捐赠必须在获得财产后的三年内完成,并且主要用于州内的教育目的。捐赠的物品应以符合其教育计划的方式由受赠人使用,并且除了相关费用外,不得转售。

设备必须符合某些标准,如果捐赠通过私人基金会进行,则适用一些规则。在2000-2001年以及2003年之后,根据本法,捐赠不符合税收减免的条件。该法律将某些公司,如“S型公司”和个人控股公司,排除在申请这些减免之外。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a) 对于合格的计算机捐赠,根据第24357条规定允许的扣除额应减少,减少的金额不得超过第24357.1条规定的减少额与以下各项之和: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a)(1) 依照第24357.1条计算的金额(计算时无需考虑本款)的一半。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a)(2) 本条对任何合格计算机捐赠的慈善捐赠扣除额(计算时已考虑第 (1) 款确定的金额,但无需考虑本款)超出财产基础两倍的金额(如有)。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b) 就本条而言,“合格的计算机捐赠”是指公司捐赠的任何计算机技术或设备,但仅限于以下所有情况均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b)(1) 捐赠对象为以下任一: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b)(1)(A) 《国内税收法典》第170(b)(1)(A)(ii)条所述的教育机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b)(1)(B) 第23701d条所述且根据第23701条免税的实体(第 (A) 项所述实体除外),该实体主要为支持加利福尼亚州的中小学教育而设立。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b)(1)(C) 公共图书馆(如《国内税收法典》第170(e)(6)(B)(i)(III)条所述)。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b)(2) 捐赠在纳税人取得财产之日(或纳税人建造的财产,在财产建造基本完成之日)起三年内完成。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b)(3) 财产的原始用途由捐赠人或受赠人使用。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b)(4) 受赠人对财产的绝大部分使用是在加利福尼亚州内用于K至12年级教育目的,且与该组织或实体的宗旨或职能相关。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b)(5) 受赠人不得以金钱、其他财产或服务交换转让该财产,但运费、安装费和转让费除外。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b)(6) 该财产将有效地融入实体的教育计划。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b)(7) 实体对财产的使用和处置应符合第 (4) 和 (5) 款的规定。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b)(8) 该财产符合财政部长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70(e)(6)条可能通过法规规定的标准(如有),以确保该财产符合教育目的的最低功能性和适用性标准。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c) 公司向私人基金会(如《国内税收法典》第509条所定义)捐赠任何计算机技术或设备,如果以下两项均适用,则就本条而言应视为合格的计算机捐赠: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c)(1) 向私人基金会的捐赠符合 (b) 款第 (2) 和 (5) 项的要求。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c)(2) 在该捐赠后30天内,私人基金会完成以下两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c)(2)(A) 将财产捐赠给 (b) 款第 (1) 项所述且符合 (b) 款第 (4) 至 (7) 项(含)要求的实体。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c)(2)(B) 将该捐赠通知捐赠人。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d) 对于由建造财产的人重新取得的财产,以下两项均适用: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d)(1)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d)(1)(b) 款第 (2) 项应适用于该人对该财产的捐赠,并考虑财产原始建造基本完成的日期。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d)(2)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d)(2)(b) 款第 (3) 项不适用于该捐赠。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e) 就本条而言,财产仅在用于建造该财产的零部件成本(纳税人或关联方制造的零部件除外)不超过纳税人对该财产基础的50%时,才应被视为由纳税人建造。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f)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f)(1) “计算机技术或设备”是指计算机软件(如《国内税收法典》第197(e)(3)(B)条所定义)、计算机或外围设备(如《国内税收法典》第168(i)(2)(B)条所定义)以及与计算机使用相关的光纤电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f)(2) “公司”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f)(2)(A) “S型公司”。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f)(2)(B) 个人控股公司(如《国内税收法典》第542条所定义)。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f)(2)(C) 服务组织(如《国内税收法典》第414(m)(3)条所定义)。
(g)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g)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g)(1) 本条不适用于在始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的任何应税年度内作出的任何捐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9(g)(2) 本条不适用于在始于2003年12月31日之后的任何应税年度内作出的任何捐款。

Section § 24357.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纳税人如何出于税务目的,将某些支付款项视为对教育机构的慈善捐款。具体而言,如果一笔支付款项本来符合扣除条件,但纳税人因此获得了购买体育赛事门票的权利,那么支付给教育机构或为其利益支付的款项的 80% 可以被视为慈善捐款。同时包含捐款和门票购买的支付款项,应在计算时划分为单独的金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10(a) 为第 24357 条之目的,(b) 款所述任何金额的 80% 应被视为慈善捐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10(b) 为 (a) 款之目的,如果以下各项均适用,则该金额属于本款所述: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10(b)(1) 该金额由纳税人支付给或为了以下教育机构的利益: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10(b)(1)(A) 《国内税收法典》第 170 (b)(1)(A)(ii) 条所述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10(b)(1)(B) 如《国内税收法典》第 3304(f) 条所定义的高等教育机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10(b)(2) 该金额根据本条本应允许扣除,但由于纳税人因支付该金额而(直接或间接)获得了购买该机构体育场内体育赛事座位门票的权利,因此除外。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7.10(c) 如果支付的任何部分用于购买门票,则该部分和支付的剩余部分(如有)为本条之目的应被视为单独的金额。

Section § 243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司税收扣除的限额,特别是将某些捐款的扣除额限制在公司净收入的10%。它提到了公司农场主和牧场主捐款的例外情况,与联邦税法中关于2010年1月1日之后作出的保育捐款的规定保持一致。它规定,除非另有说明,与原住民公司相关的保育捐款规则不适用。此外,它还规定了从1996年1月1日开始的超额捐款规则。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8(a) 对于公司而言,在任何应税年度,根据第24357条的总扣除额,除非是适用(b)款的捐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净收入的10%,在计算时无需考虑以下任何一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8(a)(1) 第23802条的(e)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8(a)(2) 包括第24357条至第24359条。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8(a)(3) 第7章第2条(从第24401条开始)(不包括第24407条至第24409条)。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8(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8(b)(1) 《国内税收法典》第170(b)(2)(B)条(关于某些公司农场主和牧场主的合格保育捐款)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8(b)(2) 在《国内税收法典》第170(b)(2)(B)(i)(II)条中,“在2010年1月1日或之后作出”这一短语应替换“在本分段颁布之日后作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8(b)(3) 《国内税收法典》第170(b)(2)(B)(iii)条,按照其在2015年1月1日的文本,适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8(c) 《国内税收法典》第170(b)(2)(C)条(关于某些原住民公司的合格保育捐款)不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58(d) 《国内税收法典》第170(d)(2)条(关于公司)适用于在199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内作出的超额捐款。

Section § 24359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第24357条至第24359条所指的、符合税收目的的“慈善捐款”的资格。它解释说,捐款必须捐给政府实体或特定类型的组织,例如慈善机构、非营利组织或宗教团体,并且必须用于公共目的才能符合资格。 该组织必须在美国组建,仅为教育或慈善等特定目标运营,并且其收益不得使私人受益。此外,这些组织不得从事影响其免税地位的政治竞选活动。最后,某些不以营利为目的运营并惠及特定列出群体的退伍军人分会和墓地公司也被纳入慈善捐款范畴。

Section § 24359.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即使捐赠是为了以某些方式使捐赠者受益,例如支持鼓励学生使用技术的教育项目(这可能会扩大捐赠者的未来市场),或为了维护良好的公众形象,也不得拒绝其获得税收抵免或扣除。

Section § 2436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债券溢价的税收扣除规则。如果您有“可摊销债券溢价”(即您为债券支付的超出其面值的溢价,并且可以随着时间分摊),您可以在该纳税年度将其从您的税款中扣除。但是,如果债券利息不计入您的应税收入,则您不能申请此项扣除。

In the case of any bond, as defined in Section 24363, the following rules shall apply to the amortizable bond premium (determined under Section 24361 on the bond):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60(a) In the case of a bond, the amount of the amortizable bond premium for the taxable year shall be allowed as a deduction.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60(b) In the case of any bond the interest on which is excludable from gross income under Chapter 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3501), no deduction shall be allowed for the amortizable bond premium for the taxable year.

Section § 243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计算“债券溢价”,即您为债券支付的超出其票面价值的额外金额,特别是出于税务目的。它包含了根据您出售债券可能损失的金额来计算此溢价的规则。您还需要考虑债券到期时或被赎回(提前赎回)时您将获得的金额。此外,它还规定,溢价计算不应包括与债券转换为股票或其他证券的能力相关的任何价值。

对于年度税收,您需要计算每年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如果您持有的债券在发行后三年内被赎回,并且该债券是在特定日期之后发行/获得的,那么您计算年度溢价的方式会有所不同。最后,这些计算是基于债券的到期收益率进行的,到期收益率是您预期获得的长期回报,并使用关于利息计算的特定税收规则。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61(a) 为分节 (b) 之目的,对于任何债券持有人而言,债券溢价金额应根据以下方式确定——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61(a)(1) 参考该债券的基础金额(用于确定出售或交换损失);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61(a)(2) 参考到期或提前赎回日应付金额;以及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61(a)(3) 经适当调整以反映在第 24360 节对纳税人就该债券适用之日之前的期间,关于该债券的未摊销债券溢价。
在任何情况下,可转换债券的债券溢价金额均不得包括任何归因于债券转换特征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61(b) 该纳税年度的可摊销债券溢价应为归属于该年度的债券溢价金额。对于第 24362(a) 节所述的债券,如果其于 1951 年 1 月 22 日之后发行且于 1954 年 1 月 22 日之后取得,并且其赎回日不迟于发行日后三年,则债券被赎回的纳税年度所归属的债券溢价金额应包括等于以下两者差额的金额:该债券在纳税年度开始时的调整后基础金额(用于确定出售或交换损失)超过债券赎回时收到的金额或(如果更高)到期应付金额。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61(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61(c)(1) 除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分项 (a) 和 (b) 所要求的确定应根据纳税人按以下方式确定的到期收益率进行——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61(c)(1)(A) 使用纳税人的基础,用于确定该义务出售或交换损失的目的;以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61(c)(1)(B) 在每个应计期间结束时复利计算(如《国内税收法典》第 1272(a)(5) 节所定义)。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61(c)(2) 为第 (1) 款之目的,如果在第 (1) 款 (B) 项下使用提前赎回日应付金额来确定归属于提前赎回日之前期间的可摊销债券溢价,则该债券应被视为在该日期以该应付金额到期,然后在该日期以该应付金额重新发行。

Section § 243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纳税人选择对利息不免税的债券适用特定的税收规定。如果纳税人决定适用这些规定,那么它将涵盖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开始时持有的所有类似债券,以及之后获得的任何此类债券。一旦作出选择,该选择在未来的纳税年度将持续有效,除非纳税人获得批准才能更改。

Section § 24363

Explanation

本法律界定了在特定相关条款中何为“债券”。它包括债券、公司债券、票据、凭证或其他类似债务。但不包括属于纳税人存货、商品存货或在正常业务运营中为销售而持有的物品。

为第 24360 条至第 24363.5 条(含)之目的,“债券”一词指任何债券、公司债券、票据、凭证或其他债务凭证,但不包括构成纳税人商品存货的任何此类债务,或在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应适当计入纳税人存货的任何此类债务,或纳税人在其正常贸易或业务过程中主要为向客户出售而持有的任何此类债务。

Section § 2436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应税债券的债券溢价处理,应税债券是指其利息不能从总收入中扣除的债券。对于这类债券,任何债券溢价都必须分摊到债券的各项利息支付中。这类似于另一条款(24361)中的规定,但专门适用于应税债券。债券溢价不作为扣除项,而是从债券的每笔利息支付中扣除。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63.5(a) 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于任何应税债券,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63.5(a)(1) 任何债券溢价的金额应根据与第24361条(c)款规定类似的规则,在债券的利息支付中进行分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63.5(a)(2) 代替第24360条项下的任何扣除,分配给任何利息支付的任何溢价金额应冲抵(并减少)利息支付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63.5(b) 就本条而言,“应税债券”一词指任何其利息不得从总收入中排除的债券。

Section § 2436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用于发展或维持报纸、杂志等出版物订阅量的成本可以从税款中扣除,但购买土地、设备或另一业务的部分的成本除外。但是,如果某些成本可以被视为投资(即资本支出),那么如果纳税人选择这样分类,这些成本就不能被扣除。这项决定是永久性的,除非纳税人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申请并获得许可才能更改。

Section § 24365

Explanation

加州《税收和税法典》的这一部分解释了加州如何修改联邦关于税务上研发和实验费用的规定。通常,采用《国内税收法典》第174条下的联邦规则,但有一些具体修改。在(b)部分中,对联邦税法典的引用被替换为加州特有的引用。(c)部分用一系列加州条款替换了另一个联邦条款。最后,(d)部分规定,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中关于这些费用从2022年起如何处理的修订在加州不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65(a) 《国内税收法典》第174条(关于研发和实验支出)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65(b) 《国内税收法典》第174(b)条经修改,指代第24916条(a)款,而非《国内税收法典》第1016(a)(1)条。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65(c) 《国内税收法典》第174(c)条经修改,指代第24349条至第24356条(含),而非《国内税收法典》第167条。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65(d)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Public Law 115-97)第13206(a)条所作的修订(关于研发和实验支出的摊销),不适用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24368.1

Explanation

加州《税收和税法典》的本节声明,某些联邦法规适用于加州的税务处理。首先,它承认某些定期权益不能折旧,这借鉴了《国内税收法》的特定条款。它还指出,特许经营权、商标和商号转让方式变更的生效日期应遵循联邦指导方针。最后,它规定,不允许某些定期权益折旧也应遵守联邦法律的时间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68.1(a) 《国内税收法》第167(e)条(关于某些不可折旧的定期权益)应予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68.1(b) 第101-239号公法第7622(b)条(关于特许经营权、商标和商号转让处理方式变更的生效日期)的规定应予适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68.1(c) 第101-239号公法第7645(b)条(关于某些定期权益折旧不予扣除的生效日期)的规定应予适用。

Section § 24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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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加州法律采纳了联邦《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水土保持支出的一部分规定。基本上,联邦税法中关于这类支出的规定也适用于加州,除非加州有自己的不同具体规定。

《国内税收法典》第175条(关于水土保持支出)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243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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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加州税收规定通常遵循联邦关于冲销环境清理成本的规定,但有一些修改。对于2004年1月1日之前的清理费用,如果您选择遵循联邦规定,则州税也必须这样做——不允许单独的州选择。如果您没有选择联邦规定,则州税也不能选择。2003年12月31日之后,此规定不再适用。本规定明确,在本法颁布之前就清理成本做出的决定不能作为先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69.4(a) 《国内税收法典》第198条(关于环境修复成本费用化)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69.4(b) 第198(b)(2)条经修改后,应指代第24349条至第24355条(含),而非《国内税收法典》第167条。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69.4(c) 第198(f)条经修改后,应指代第24442条,而非《国内税收法典》第280B条。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69.4(d) 对于在2004年1月1日之前支付或发生的支出,以下各项均应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69.4(d)(1) 如果纳税人曾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98(a)条为联邦目的做出选择,以使《国内税收法典》第198条适用于合格环境修复支出,则《国内税收法典》第198条应适用于该合格环境修复支出,以用于州目的;根据第23051.5条(e)款第(3)项,不得允许为州目的做出单独的选择,且该联邦选择对本部分具有约束力。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69.4(d)(2) 如果纳税人未能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98(a)条为联邦目的做出选择,以使《国内税收法典》第198条适用于合格环境修复支出,则不得允许为州目的做出《国内税收法典》第198(a)条项下的选择,《国内税收法典》第198条不适用于该合格环境修复支出,以用于州目的,且根据第23051.5条(e)款第(3)项,不得允许为州目的做出单独的选择。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69.4(e) 对于本条颁布之前期间的合格环境修复支出,不得就其在本部分项下的适当处理方式做出任何推断。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69.4(f) 《国内税收法典》第198(h)条(关于终止)不适用。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69.4(g) 《国内税收法典》第198条(关于环境修复成本费用化)不适用于在2003年12月31日之后支付或发生的支出。

Section § 24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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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互助储蓄银行将其支付给储户的利息作为税务扣除。这适用于不拥有银行所有权权益的储户,也适用于拥有所有权权益的储户。用于扣除的利率是根据上一年的标准储蓄存款利率确定的,并由金融机构专员在每年3月1日之前确定和认证。

根据本部分第2章,互助储蓄银行还应被允许扣除以下款项:向不拥有该机构或其盈余所有权权益的储户支付的全部利息金额,以及向拥有该机构或其盈余所有权权益的成员支付的存款利息,其利率应由金融机构专员确定为纳税年度之前的日历年内本州储蓄存款的现行利率,该利率应由金融机构专员在每年3月1日或之前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认证。

Section § 24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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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解释了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第169条规定的污染控制设施折旧规则如何适用于加州。然而,这项税收优惠仅适用于位于加州的设施。

法律指定了特定的州机构作为这些设施的认证机构:空气污染方面是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水污染方面是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72.3(a) 《国内税收法典》第169条(关于污染控制设施的摊销)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72.3(b) 本条允许的扣除仅适用于位于本州的设施。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72.3(c) 《国内税收法典》第169(d)(2)条所定义的“州认证机构”指在空气污染方面为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在水污染方面为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

Section § 24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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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加州在申请再造林相关费用的税收抵扣方面遵循联邦规定,但有一个重要例外:该抵扣只能针对位于加州的合格林地。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72.5(a) 联邦税法第194条(关于再造林支出摊销)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72.5(b) 本条允许的扣除仅适用于位于本州的合格林木财产。

Section § 24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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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指出,《国内税收法典》第178条规定的规则(该规则涉及如何将取得租赁的费用分摊到一段时间内,即所谓的“摊销”)在此处适用。

《国内税收法典》第178条(关于取得租赁成本的摊销)应予适用。

Section § 24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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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农民选择将某些土地改良成本视为即时费用,而非资本投资。具体来说,当农民购买肥料、石灰或磨碎石灰石等材料来改良土地时,他们可以在购买当年将其作为可扣除的费用。这适用于用于种植农作物或饲养牲畜的土地。要使用此选项,农民必须在报税截止日期前作出选择,并且需要填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表格。一旦作出选择,未经委员会许可不得更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77(a) 从事农业经营的纳税人可选择将不计入资本账户的支出(否则应计入资本账户)视为费用,这些支出是其在纳税年度内为购买或取得肥料、石灰、磨碎石灰石、泥灰岩或其他材料以改良、中和或调节用于农业的土地,或为将此类材料施用于此类土地而支付或发生的。如此处理的支出应允许作为扣除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77(b) 就 (a) 款而言,“用于农业的土地”一词指纳税人或其承租人(在 (a) 款所述支出之前或同时)用于生产农作物、水果或其他农产品或用于饲养牲畜的土地。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77(c) 任何纳税年度根据 (a) 款作出的选择,应在法律规定的(包括延期在内的)提交该纳税年度申报表的时间内作出。该选择应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规定的形式和方式作出。除非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同意,否则不得撤销该选择。

Section § 2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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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条规定,加州遵循《国内税收法典》第83条,该条涉及将财产作为服务报酬接收时的税务影响,除非在其他地方另有具体规定。简而言之,如果您收到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财产作为工作报酬的一部分,这些规则将解释此类财产如何征税。

Section § 24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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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某些联邦税收规定适用于合作住房公司的租户股东。具体来说,除非另有规定,租户股东可以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216条的规定扣除税款、利息和折旧。此外,关于这些住房公司分配时间的规定将遵循公法100-647中特定部分的指导方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82(a) 《国内税收法典》第216条,关于合作住房公司租户股东扣除税款、利息和营业折旧的规定,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82(b) 公法100-647第6282(b)条,关于合作住房公司分配的生效日期的规定,应适用。

Section § 24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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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纳税人扣除为残疾人或老年人改善建筑物、设施或车辆无障碍性的费用。如果改进符合特定标准,并且每年扣除额限制在15,000美元,则可以享受此项扣除。这些改进包括帮助残疾人或老年人进出、改善通行或增强可用性的措施。

合格的改进必须符合特定的建筑标准,并且对紧急出口系统有额外的指导方针,这些系统必须安全、可靠且可用。如果财产是共同拥有的,扣除额可以按比例分配。最后,本法律适用于1976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83(a) 纳税人可自行选择扣除其在维修或改造时拥有或租赁的任何建筑物、设施或交通工具的维修或改造费用,以便残疾人或老年人能够进出该建筑物、设施或交通工具,增加残疾人或老年人对该建筑物、设施或交通工具的通行便利,或使残疾人或老年人更有效地使用该建筑物、设施或交通工具,前提是该维修或改造符合根据《政府法典》第4450或4451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标准。在没有此类州标准的情况下,应使用由美国财政部长在建筑和交通障碍合规委员会同意下制定的标准。紧急出口/安全区域避难系统的安装应符合此类扣除条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83(b) 本条授权的扣除应在维修或改造完成的纳税年度进行。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83(c) 本条规定的任何纳税年度的扣除应替代与该维修或改造相关的任何折旧、磨损或陈旧扣除。但是,如果该维修或改造的费用超过了(g)款规定的限额,余额可计入资本账户。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83(d) 如果任何建筑物、设施或交通工具由多人拥有,纳税人可以扣除与纳税人拥有的该建筑物、设施或交通工具权益相称的维修或改造费用的一部分。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83(e) 就本条而言,“建筑物、设施或交通工具”是指旨在并实际由纳税人或公众在其业务或贸易中使用,或其一部分的建筑物、设施或交通工具。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83(f) 就本条而言,“残疾人”是指任何患有身体或精神残疾(包括但不限于失明或失聪),且该残疾对其构成或导致就业功能限制的个人,或患有任何身体或精神障碍(包括但不限于视力或听力障碍),且该障碍实质性限制了该个人一项或多项主要生活活动的个人;“老年人”是指65岁或以上的个人。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83(g) 本条授权的扣除,对于任何纳税人的任何纳税年度,不得超过一万五千美元($15,000)。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83(h)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制定为执行本条规定所必需的规章。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83(i) 本条适用于1976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j)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83(j)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83(j)(1) 州消防局长应与康复部和老龄部合作,制定紧急出口/安全区域避难系统的建筑标准和规章。该建筑标准和规章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可靠性、耐用性和可用性的最低要求。符合根据本条通过的建筑标准和规章的紧急出口/安全区域避难系统,应符合本条规定的扣除条件。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83(j)(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条以及根据本条通过的建筑标准不应取代州和地方政府通过的更严格的建筑标准和规章。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83(k) “紧急出口/安全区域避难系统”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83(k)(1) 建筑物楼层由不少于一小时防火结构的隔断分为不少于两个隔间。结构中的每个门洞应由州消防局长规章中定义的二十分钟防火组件保护。风道开口应由单叶或幕式防火阀保护,以限制烟雾或火焰的通过。隔间中较小区域的面积不应小于该楼层面积的四分之一。每个此类隔间应包含楼梯或电梯或其他便于从建筑物疏散的通道。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83(k)(2) 州消防局长规章中定义的火灾报警系统。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83(k)(3) 在可行的情况下使用现有出口系统和警报装置,包括但不限于楼梯、电梯和火灾报警器。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83(k)(4) 为轮椅及所有附带轮椅设备以及轮椅使用者提供的便利设施。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383(k)(5) 其自身的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