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治疗对受酒精影响人员的评估和治疗性拘留
Section § 5170
这项法律允许,如果一个人因严重醉酒而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或无法照顾自己,可以被采取民事保护性拘留。这可以由警察、机构工作人员或县指定的其他人员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执行。之后,这个人可以被安置在一个经州批准的专门机构中,进行72小时的醉酒评估和治疗。
Section § 5170.1
本法律解释,一个为期72小时的治疗和评估机构必须包含以下至少一种选择:一项用于筛查、评估和转介个人的服务,这项服务可以由移动危机小组或在急救站或戒毒单位内完成;一个专门为严重醉酒或与酒精滥用作斗争的人提供戒毒治疗的机构;或一个酒精康复之家。
Section § 5170.3
Section § 5170.5
Section § 5170.7
如果精神健康机构中的某人希望在72小时内离开,只有在负责治疗的精神科医生亲自认为他们对自己或他人没有危险时,才能被释放。如果其他合格的专业人员认为他们应该提前释放,但主治精神科医生不同意,则该决定将提交给医疗主任。如果医疗主任不是精神科医生,他们将指定一名精神科医生来作出决定。只有当负责的精神科医生根据个人观察认为该人员是安全的,他们才能提前离开。
Section § 5171
本节解释了在提供72小时评估和治疗的机构中,如何处理受酒精影响的个人。机构可以拘留某人长达72小时,包括周末和节假日,进行解毒和评估。如果需要,个人可以选择停留更长时间,但那些需要紧急护理的人将获得优先权。如果机构工作人员认为该人员无需被拘留,他们仍然可以在自愿基础上接受治疗和服务,而无需被羁押在机构内。
Section § 5172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被送入机构进行72小时治疗和评估的人,必须尽快接受评估,并在住院期间获得适当的护理。如果负责的精神科医生认为该人员不再需要治疗,他们可以提前获释。如果机构内其他人认为该人员应获释但精神科医生不同意,则机构的医疗主任(必须是精神科医生或指定一名精神科医生)将作出最终决定。只有在精神科医生同意该人员不再需要进一步护理的情况下,才能提前释放。
评估期结束后,该人员必须要么被释放,要么自愿继续接受护理;或者,如果他们因慢性酒精中毒而构成危险或严重丧失行为能力,他们可能需要强化治疗,或者可能需要指定一名监护人来为他们作出决定。
Section § 5173
这项法律保护特定专业人员免于民事或刑事责任,如果他们释放的、曾接受72小时治疗和评估的人员在获释后有任何行为。这包括负责该机构的专业人员、机构的医疗主任、他们指定的代表、负责该人员治疗的精神科医生,以及拘留该人员的治安官。这些保护适用于该人员在72小时期限结束前或结束时获释的情况。
Section § 5174
本法律条款规定,为醉酒者提供72小时治疗和评估的机构,只有在提供筛查、评估、转介服务,并且现场或通过转介提供医疗服务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州政府资助。这些机构应是社区健康计划的一部分。
对这些72小时和强化治疗机构的资助不像其他非自愿治疗服务那样享有优先权,但如果新增和扩大的服务有可用资金,则可能获得资助。拥有其他资金来源的机构,如果符合资格标准,仍可被指定获得州政府资助,但本分部的资金不能替代其原有的资金来源。
机构必须根据州标准获得酒精和药物滥用局局长的批准才能获得资助。各县应利用现有的联邦和其他资金用于醉酒者和慢性酒精中毒的治疗服务,McAteer资金不得用于所述的72小时非自愿拘留计划。
Section § 5175
Section § 5176
这项法律仅适用于加州那些地方政府已决定拥有适当设施来照护受酒精影响者的县。县必须明确指定这些设施用于72小时评估和解毒治疗,以及为慢性酒精中毒者提供强化护理。
地方政府还必须说明每个设施一次可以处理多少患者,并允许根据本法进行自愿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