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警官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临时羁押儿童。例如,如果警官认为儿童急需医疗护理,面临立即受到伤害或虐待的危险,或者处于危险境地,比如被单独留下。如果儿童被单独留下,警官必须首先尝试联系儿童的父母。如果无法联系到父母,则会通知社会服务部门接管。这项规定也适用于儿童在医院中,且回家不安全的情况;或者儿童是法院的受监护人,违反了法院命令或从法院指定的安置地点逃离的情况。最后,如果儿童在公共场所被发现急需医疗救助,警官也可以将其羁押。

任何治安官均可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临时羁押未成年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a) 当警官有合理理由相信该未成年人属于第300条所述人员,并且该未成年人急需医疗护理,或者该未成年人面临身体或性虐待的即时危险,或者物理环境或儿童无人照看的事实对儿童的健康或安全构成即时威胁时。在儿童无人照看的情况下,治安官应首先尝试联系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以确定父母或监护人是否能够承担儿童的监护责任。如果无法联系到父母或监护人,治安官应通知县福利部门的社会工作者来承担儿童的监护责任。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b) 未成年人在医院中,且将其释放给父母会对儿童的健康或安全构成即时危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c) 未成年人是少年法庭的受抚养子女,或已根据第319条对其作出命令,且警官有合理理由相信该未成年人违反了少年法庭的命令或离开了少年法庭命令的任何安置地点。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d) 在任何街道或公共场所发现未成年人患有任何疾病或受伤,需要照护、医疗、住院治疗或其他补救性护理。

Section § 3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处理涉及印第安儿童的监护案件。如果一名印第安儿童卷入监护程序,法院必须确定该儿童是否属于印第安部落的专属管辖范围。如果儿童已是部落法院的受监护人或居住在保留地内,州法院必须通知该部落,并可以驳回其自身的监护程序。

如果部落确认拥有管辖权,州政府必须将所有相关记录发送给部落法院,并确保儿童顺利移交。父母或部落可以请求将案件移交给部落法院,除非有充分理由将其保留在州法院,例如父母反对。

州法院在决定不移交案件时,不能考虑部落的社会经济状况或部落服务等因素。如果儿童被不当从部落带走,州政府应将其送回,除非存在伤害风险。如果需要保护儿童,允许紧急带离。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5(a) 任何根据第224.1条定义的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中,法院应根据第224.1条以及1978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的定义,确定儿童的居住地和住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5(b) 如果在根据第224.1条和1978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第1903条定义的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的任何阶段,法院从儿童福利机构或任何其他来源收到信息,表明一名印第安儿童已是部落法院的受监护人,或居住或定居在对儿童监护程序拥有专属管辖权的印第安部落保留地内(如《美国法典》第25篇第1911条所承认),或根据《美国法典》第25篇第1918条重新获得对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的专属管辖权,州法院应迅速通知该部落和部落法院,告知其将基于该部落的专属管辖权而驳回案件。该通知应告知部落,州法院将在收到部落确认该儿童是部落法院的受监护人或受部落专属管辖后,驳回儿童监护程序。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5(c) 除非州和部落根据《美国法典》第25篇第1919条另有约定,在收到确认该儿童已是部落法院的受监护人或受如(b)款所述的印第安部落专属管辖后,州法院应驳回儿童监护程序,并确保将所有与该程序相关的信息发送给部落法院,包括但不限于诉状和任何州法院记录。如果地方机构尚未将印第安儿童的实际监护权移交给该儿童所属部落,州法院应命令地方机构立即执行,并暂停任何驳回令,直至确认印第安儿童已由部落实际监护。本款不排除州法院根据第319条命令紧急拘留印第安儿童,如果紧急转移是保护儿童免受迫在眉睫的身体损害或伤害所必需的,并且如果需要更多时间来促成将印第安儿童的监护权从县福利部门移交给部落。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5(d) 对于不是部落法院受监护人或不受如(b)款所述的印第安部落专属管辖的印第安儿童,州法院应在父母一方、印第安监护人或儿童所属部落提出请求后,将程序移交给该儿童所属部落的管辖权,除非州法院发现有充分理由不予移交。移交请求可在程序的任何阶段以口头记录或书面形式提出。在收到移交请求后,州法院只有在收到部落法院已接受移交的确认后,才能终止管辖权。在州法院终止管辖权时,州法院还应执行以下两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5(d)(1) 迅速向部落法院提供所有与程序相关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诉状和任何州法院记录。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5(d)(2) 与部落法院合作,确保儿童和程序的移交顺利进行,并以最大限度减少对家庭服务中断的方式完成。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5(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5(e)(1) 如果根据(d)款所述的移交程序请求以口头记录或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州法院应认定有充分理由驳回该请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5(e)(1)(A) 儿童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反对移交。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5(e)(1)(B) 儿童所属部落的部落法院拒绝移交。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5(e)(2) 在确定是否存在充分理由驳回移交时,州法院不应考虑以下任何因素: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5(e)(2)(A) 社会经济状况以及对部落社会服务或司法系统充分性的看法。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5(e)(2)(B) 如果印第安儿童的父母、印第安监护人或部落直到后期才收到儿童监护程序的通知,则不应考虑儿童监护程序是否已处于后期阶段。当事人等到团聚努力失败且团聚服务终止后才提交移交请求,这本身不应被视为不合理的延迟。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5(e)(2)(C) 是否存在涉及该儿童的先前程序但未提交移交请求。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5(e)(2)(D) 移交是否会影响儿童的安置。

Section § 30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的执法人员何时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将儿童从医院带走。通常,如果将儿童释放给未来的收养父母或收养机构会立即危及儿童的安全,则允许这样做。但是,对于接触过毒品的新生儿,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存在例外。这些条件包括完成《医疗机构未成年人释放报告》,并确保儿童的释放不会造成危险。该法律概述了未来的收养父母或机构必须提供的具体步骤、表格和信息。此外,如果收养计划终止,当局必须确认将儿童送回其生父母是安全的。该法规还澄清,它不强制执法部门调查收养父母,也不凌驾于特定的联邦收养要求之上,例如《印第安儿童福利法》。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6(a) 任何执法人员,如果将一名在医院的儿童释放给未来的收养父母或持牌收养机构的代表会立即危及该儿童的健康或安全,则可以无需逮捕令,临时羁押该儿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6(b) 尽管有 (a) 款和第 305 条的规定,如果存在以下所有条件,执法人员不得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临时羁押在医院的儿童: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6(b)(1) 该儿童是新生儿,其非法药物检测呈阳性,或其生母非法药物检测呈阳性。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6(b)(2) 该儿童是拟议收养的对象,并且医院已完成由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未成年人释放报告》,包括勾选适用于独立收养或机构收养计划的方框,并由安置的生父母以及未来的收养父母或持牌收养机构的授权代表在生父母或儿童出院前签署。《医疗机构未成年人释放报告》应包含一份至少以 14 号皮卡字体书写的通知,其中应基本包含以下所有声明: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6(b)(2)(A) 《医疗机构未成年人释放报告》不构成未来收养父母或任何其他人收养该儿童的同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6(b)(2)(B) 《医疗机构未成年人释放报告》不构成出于收养目的放弃亲权。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6(b)(2)(C) 生父母或其授权的任何人可以随时从未来的收养父母或医院释放儿童给的任何其他人处领回该儿童,如《家庭法典》第 8700、8814.5 或 8815 条所规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6(b)(3) 将儿童释放给未来的收养父母或持牌收养机构的授权代表不会对儿童造成立即危险。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6(b)(4) 律师或收养机构已提供文件,说明其本人或该机构正在为收养目的代表未来的收养父母。对于《家庭法典》第 8524 条定义的独立收养,律师或收养机构应提供文件,说明已告知未来的收养父母,该儿童只有在提交收养申请时,已符合根据《美国法典》第 42 卷第 7 章第 XVI 分章(第 1381 条及后续条款)获得联邦补充保障收入福利的条件,并经联邦社会保障局确定和记录,才可能符合根据第 9 编第 4 部分第 2.1 章(第 16115 条及后续条款)规定的收养援助计划提供的福利的资格。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6(b)(5) 未来的收养父母或其代表,或持牌收养机构的授权代表,向执法人员提供以下所有文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6(b)(5)(A) 一份完整签署的《医疗机构未成年人释放报告》副本。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6(b)(5)(B) 由未来的收养父母或持牌收养机构的代表签署的书面表格,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6(b)(5)(B)(i) 一份声明,说明该儿童是拟议收养的对象。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6(b)(5)(B)(ii) 一份声明,说明如果收养计划因任何原因终止,签署人将立即根据《刑法典》第 11165.9 条通知县儿童福利机构,并且在县儿童福利机构或地方执法机构完成调查并确定将儿童释放给生父母或其指定人员不会对儿童的健康或安全造成立即风险之前,不会将儿童释放给生父母或其任何指定人员。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6(b)(5)(B)(iii) 一份协议,承诺在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县儿童福利机构提供一份经核实的收养申请或监护权申请副本。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6(b)(5)(B)(iv) 儿童、每位准收养父母以及每位生父母的姓名、身份识别信息和联系方式,在信息已知范围内。在机构收养的情况下,如果儿童出院时未确定准收养父母,经许可的收养机构可以提供与该机构打算安置儿童的经许可或认证的寄养家庭相关的信息。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6(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6(c)(1) 在本条规定的每一项独立收养程序中,准收养父母应当在收养安置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收养申请,或在儿童出院后30个日历日内提交监护申请,以较早者为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6(c)(2) 如果根据(b)款规定出院的儿童的收养计划因任何原因终止,准收养父母或经许可的收养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县儿童福利机构。准收养父母或经许可的收养机构不得将儿童交由生父母或生父母的任何指定人员实际监护,直到县儿童福利机构或地方执法机构完成调查并确定将儿童交由生父母或生父母的指定人员不会对儿童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即时风险。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6(d) 应新生儿生父母的请求,相应的医院工作人员应当填写《医疗机构未成年人出院报告》,并向生父母以及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83条在儿童出院时将获得儿童实际监护权的人员提供该报告的副本。医院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填写《医疗机构未成年人出院报告》,即使儿童当时不符合出院条件。本条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医院工作人员违反儿童福利机构的指示而释放儿童。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6(e) 本条无意设立要求执法部门调查准收养父母的义务。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5.6(f) 本条不暂停1978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规定的自愿收养安置要求。

Section § 30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社会工作者在特定条件下临时监护儿童的权力和责任。如果社会工作者认为儿童处于即时危险或急需医疗护理,他们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进行监护。对于印第安儿童,有特殊规定,如果儿童是部落受监护人或受部落管辖,则需要通知部落并让其参与。法律优先考虑让儿童安全地留在自己的家中,并建议尽可能利用现有的援助计划或寻找一个没有过错的照护者。对于印第安儿童,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否则必须在移除前努力支持其家庭。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6(a) 任何在县福利部门或根据第10553.1条签订协议的印第安部落中,在少年法庭指导下并根据第272条(b)款在其正常职责范围内行事的社会工作者,可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6(a)(1) 在调查期间,接收并维持由执法人员送交的、符合第300条所述条件的儿童的临时监护权。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6(a)(2) 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临时监护并维持对以下儿童的监护权:根据第300条被少年法庭宣布为受抚养儿童的,或社会工作者有合理理由相信是第300条(b)款或(g)款所述人员的儿童,且社会工作者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儿童急需医疗护理,或面临身体或性虐待的即时危险,或物理环境对儿童的健康或安全构成即时威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6(b) 根据(a)款接收儿童临时监护权后,县福利部门应根据第224.2条询问该儿童是否是或可能是印第安儿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6(c) 如果已知或有理由知道该儿童是印第安儿童,县福利部门的任何县社会工作者可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临时监护并维持对该印第安儿童的监护权,如果将儿童从其父母、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的实际监护中带走是为防止印第安儿童遭受迫在眉睫的身体损害或伤害所必需的。该临时监护应被视为根据第305.5条(g)款和1978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第1922条进行的紧急移除。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6(d) 如果县社会工作者根据(a)款临时监护或维持对印第安儿童的临时监护,且社会工作者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该印第安儿童已是部落法院的受监护人,或居住或定居在根据第305.5条被认可对儿童监护程序拥有专属管辖权或已重新获得对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专属管辖权的印第安部落保留地内,县福利机构应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通知该部落儿童已被临时监护,并向部落提供所有关于临时监护和儿童身份的相关文件。如果部落确定该儿童是已是部落法院受监护人或受部落专属管辖的印第安儿童,县福利机构应在得知部落的决定后24小时内将儿童的监护权移交给部落。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6(e) 如果社会工作者无法确认印第安儿童是部落法院的受监护人或受(d)款所述印第安部落的专属管辖,或无法将印第安儿童的监护权移交给该儿童的部落,在第313条(a)款允许的提交申请以宣布印第安儿童为少年法庭受抚养人的期限届满之前,县福利机构应提交该申请。县福利机构应在其根据第319条提交的听证报告中告知州法院,该印第安儿童可能是部落法院的受监护人或受该儿童部落的专属管辖。如果儿童福利机构在提交申请和首次申请听证之间收到确认,表明印第安儿童是部落法院的受监护人或受该印第安儿童部落的专属管辖,该机构应告知州法院,提供书面确认副本(如有),并动议驳回申请。本款不阻止法院授权州或地方机构临时监护印第安儿童,期限不超过30天,以便安排将印第安儿童安置到其部落的监护之下。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6(f) 在将儿童带入监护之前,社会工作者应考虑儿童是否可以安全地留在其住所。考虑儿童是否可以安全留在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6(f)(1) 社会工作者是否有任何可用的合理服务,如果提供给儿童的父母、监护人、照护者或儿童本人,将消除将儿童从其父母、监护人、印第安监护人或其他照护者的监护中带走的必要性。

Section § 306.5

Explanation
当社工收容一个孩子时,如果可能,他们应该努力让这个孩子和他的兄弟姐妹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待在一起。如果无法做到,他们必须在报告中解释他们为此做了哪些努力,或者为什么不适合让这些兄弟姐妹待在一起。

Section § 306.6

Explanation

本法规解释了涉及与未获得联邦承认的部落有联系的儿童的依附案件中会发生什么。如果一个儿童,本应被视为印第安儿童,但因其部落未获得联邦承认而未能被认定为印第安儿童,该儿童所属的部落仍可在提出请求后参与法院诉讼程序。如果获得允许,该部落可以出席听证会、向法院陈述、接收通知、查阅法院文件、分享信息、提交报告,并履行法院批准的其他职责。如果有多个部落希望参与,法院将决定哪个部落可以参与,通常是与儿童联系最密切的部落。

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采纳部落关于家庭安置或可用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帮助法院做出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决定。重要的是,本法律不会将这些程序转变为《印第安儿童福利法》案件,法院仍有权允许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法院将逐案决定本条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并可能要求部落提供信息以做出此决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6.6(a) 在涉及一个本应是印第安儿童(根据第224.1条(b)款所含定义)但因其印第安部落未获得联邦承认(如第224.1条(a)款(4)项所述)而未被认定为印第安儿童的依附程序中,法院可应儿童所属部落的请求,允许该部落参与诉讼程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6.6(b) 如果法院允许一个部落参与诉讼程序,该部落经法院同意可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6.6(b)(1) 出席听证会或根据第224.2条(l)款授权远程出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6.6(b)(2) 向法院陈述。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6.6(b)(3) 请求并接收听证通知。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6.6(b)(4) 请求查阅与诉讼相关的法院文件。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6.6(b)(5) 向法院提交与诉讼相关的信息。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6.6(b)(6) 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和建议。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6.6(b)(7) 履行法院要求或批准的其他职责和责任。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6.6(c) 如果根据(a)款有多个部落请求参与诉讼程序,法院可将参与限制于与儿童有最重要联系的部落,该联系的确定应符合第224.1条(e)款中确定印第安儿童部落的规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6.6(d) 本条旨在通过允许(a)款所述情况下的部落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提供关于儿童在其大家庭或部落社区内的安置选择、作为印第安人可获得的儿童及其父母的服务和项目,以及儿童或其父母作为印第安人可能拥有的其他独特利益的信息,从而协助法院做出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决定。本条不得解释为使1978年印第安儿童福利法 (25 U.S.C. Sec. 1901 et seq.) 或任何实施1978年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的州法律适用于这些程序,也不得限制法院允许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这些或任何其他程序的自由裁量权。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6.6(e) 法院应逐案决定本条是否适用,并可为做出此决定,向儿童所属部落或声称是部落的实体请求提供信息,如果该儿童本应根据(a)款被认定为印第安儿童。

Section § 307

Explanation

如果治安官或缓刑官临时羁押了一名未成年人,根据本法律,他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首先,警官可能会决定释放该未成年人。其次,警官可以准备一份通知,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带孩子去见县缓刑官,并解释羁押原因。警官必须将这份通知的副本交给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并可能要求他们签署一份承诺书,保证在指定时间地点出现,一旦他们同意,警官就会释放未成年人。最后,警官也可以不拖延地直接将未成年人带到缓刑官那里。

法律强调,在确保孩子安全并考虑未成年人对支持性环境需求的同时,应选择对父母管教孩子权力干扰最小的方案。同时,也要兼顾社区的安全需求。

治安官或缓刑官根据第305条规定将未成年人临时羁押后,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7(a) 警官可以释放该未成年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7(b) 警官可以一式两份地准备一份书面通知,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携带未成年人,在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羁押未成年人所在县的缓刑官处报到。该通知还应包含一份简明扼要的说明,阐述羁押未成年人的原因。警官应将一份通知副本送达给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监护人或负责的亲属,并可要求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监护人或亲属签署一份书面承诺,保证其将在通知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现。签署承诺书后,警官应立即释放该未成年人。警官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一份通知副本提交给缓刑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7(c) 警官可以不无故拖延地将未成年人带到羁押未成年人所在县、未成年人居住地所在县、或据称导致未成年人适用第300条规定的行为发生或情况存在的县的缓刑官处,并将未成年人移交给缓刑官羁押。
在决定如何处置未成年人时,如果该方案与未成年人的安全相符,警官应优先选择对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干预最少的方案。警官还应考虑未成年人对限制最少环境的需求以及社区的保护需求。

Section § 307.4

Explanation

如果警官、缓刑官或社工因安全问题临时羁押未成年人,他们必须立即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他们还应告知父母或监护人,有一份书面声明可供查阅,其中详细说明了他们的权利以及调查的后续步骤。

这份由司法委员会制定并通过学校和福利办公室分发的文件,解释了未成年人何时可能被释放、可能举行哪些听证会,以及如何获取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更多信息。它还概述了获得法律顾问的权利以及免于自证其罪的权利。

如果官员们已善意尝试通知但未能成功,这不会影响法律程序,也不会在法庭上被视为有效的抗辩理由。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7.4(a) 任何警官、缓刑官或社工,根据第305条至第307条(含)的规定,临时羁押属于第300条所述情形的未成年人时,应立即通过最有效的方式告知其父母、监护人或负责的亲属,该未成年人已被保护性羁押,并且有一份书面声明可供查阅,其中解释了父母或监护人的程序权利以及抚养权调查和听证的初步阶段。司法委员会应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协商,制定一份书面声明的表格,该表格应使用简单易懂的语言,并由县印制和分发。该书面声明应通过所有公立学校、缓刑办公室和适当的福利办公室提供分发。它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7.4(a)(1) 未成年人将被释放的条件、可能需要的听证会,以及获取关于未成年人案件和羁押条件的进一步具体信息的方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7.4(a)(2) 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监护人或负责的亲属所拥有的获得律师的权利、免于自证其罪的特权和上诉权。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7.4(b) 如果已善意尝试通知,警官、缓刑官或社工未能通知父母或监护人(a)款所要求的书面信息可供查阅,应被视为由于警官、缓刑官或社工无法控制的情况所致,且不得解释为允许在任何少年或司法程序中提出新的抗辩,或干扰根据任何其他法律所赋予的任何权利、程序或调查。

Section § 3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警察在认为符合儿童和社区最佳利益的情况下,将涉嫌被虐待或忽视的儿童临时送往专门的项目或庇护所,而不是传统的羁押。该项目必须与县签订协议,并负责就儿童的所在地联系其家人。这些项目的工作人员在某些法律职责下被视为儿童照护监护人。

尽管有第307条的规定,警官根据第305条(a)款将涉嫌属于第300条所述人员的未成年人临时羁押时,在其认为符合未成年人及公众最佳利益的情况下,可将该未成年人送往虐待或忽视儿童社区服务项目。根据本条规定接受转介的组织或项目应与县签订合同或协议,以提供庇护照护或咨询服务。根据本条规定接受转介的项目的雇员,就《刑法典》第11165.7条的要求而言,属于“儿童照护监护人”。接收组织应立即采取措施,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负责的亲属未成年人被送往的地点。

Section § 308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当警官或社工羁押儿童时,他们必须立即通知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或负责的亲属。他们应告知儿童已被羁押,并提供一个联系电话。儿童被安置的寄养家庭地址将保密,直到特定的法庭听证会,除非法官认为有充分理由可以披露。在羁押听证会之前,福利部门应努力确保儿童可以与父母通电话,除非这样做对儿童有害。首次电话联系应在儿童被羁押后五小时内进行。

10岁或以上的儿童在被羁押后一小时内,必须被告知他们有权拨打至少两个电话,一个给家人,另一个给律师。如果电话是打给本地号码,则费用由政府承担。如果公职人员故意阻止儿童拨打这些电话,则构成轻罪。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8(a) 当警官或社工根据本条规定将未成年人羁押时,他或她应立即采取措施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负责的亲属,告知未成年人已被羁押,且该儿童已被安置在法律授权照护儿童的机构,并应提供可联系到该未成年人的电话号码。任何安置儿童的持牌寄养家庭的地址应保密,直至处置听证会,届时法官可基于正当理由的认定,授权披露该地址。但是,如果挑战管辖权的申请或其他旨在将处置听证会推迟到根据第352条(b)款命令将未成年人带离或羁押的听证会之后60天以上的动议获得批准,法院可在通知持牌寄养家庭后,命令向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负责的亲属披露该持牌寄养家庭的地址。此外,寄养父母可在安置期间的任何时候授权披露寄养家庭的地址。县福利部门应在羁押听证会之前,尽职尽责地努力确保父母与任何年龄的儿童之间进行定期电话联系,除非该联系对儿童有害。首次电话联系应尽快进行,但不得迟于儿童被羁押后五小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8(b) 根据本条规定被带到羁押场所后,且除非身体上不可能,否则在其被羁押后不迟于一小时内,应告知10岁或以上的未成年人,他或她有权从被羁押的地点拨打至少两个电话,一个电话打给其父母、监护人或负责的亲属,另一个电话打给律师。如果电话打给本地通话区域内的电话号码,则这些电话应由公共费用支付,并在公职人员或雇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故意剥夺被羁押未成年人拨打这些电话权利的公职人员或雇员,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30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社会工作者在儿童被临时羁押时必须遵循的程序。一旦儿童被移交给社会工作者,必须进行调查,以确定儿童是否可以在接受服务的同时与家人待在一起。除非存在各种特定情况使其不安全或不可行,否则儿童应被释放回其家庭。例如,如果没有愿意照护的看护人,存在紧急安全问题,或者家庭可能逃离。

如果存在这些情况,儿童将继续被临时羁押。该法律还涵盖了儿童正在接受医疗护理且无法转移时应如何处理。如果有亲属或扩大家庭成员可用,他们可以在等待听证会期间获得紧急安置,前提是他们被评估为适宜。

社会工作者还必须通知并可能让其他亲属参与,特别是如果儿童被认定为印第安儿童,并向他们提供照护和支持的选项和资源。重点在于寻找家庭成员,并尽职尽责地寻找和联系适合照护儿童的亲属或近亲。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9(a) 根据本条规定被临时羁押的儿童被移交给社会工作者后,社会工作者应立即调查儿童的情况以及儿童被羁押的事实,并尝试通过提供服务使儿童与其家庭保持联系。社会工作者应立即将儿童释放给其父母、监护人、印第安监护人或亲属监护,无论其父母、监护人、印第安监护人或亲属的移民身份如何,除非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9(a)(1) 儿童没有愿意提供照护的父母、监护人、印第安监护人或亲属。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9(a)(2) 继续羁押儿童是保护儿童的当务之急,并且没有合理的方法可以在其家中或亲属家中保护儿童。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9(a)(3) 如果已知或有理由知道该儿童是印第安儿童,且该儿童已从其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的监护中被实际带离,则继续羁押该儿童仍有必要以防止儿童受到迫在眉睫的身体损害或伤害,并且如果该儿童由其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实际监护,则没有合理的方法可以保护该儿童。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9(a)(4) 有充分证据表明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可能逃离法院管辖,并且,如果是印第安儿童,逃离管辖将使儿童面临迫在眉睫的身体损害或伤害的风险。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9(a)(5) 儿童已离开少年法庭为其安排的安置地点。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9(a)(6) 儿童的父母或拥有合法监护权的其他人在《健康与安全法》第1255.7条的规定下自愿放弃了儿童的实际监护权,并且未在该条(g)款规定的14天期限内领回儿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9(b)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有合理理由相信一名由医生或医院、诊所或其他医疗机构照护的儿童无法立即转移,且该儿童属于第300条所述人员,则在该儿童位于医生诊所或医疗机构期间,该儿童应被视为已被临时羁押并移交给社会工作者以执行本章规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9(c) 如果儿童未被释放给其父母或监护人,则为本章目的,该儿童应被视为已被羁押。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9(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9(d)(1) 如果第319条定义的亲属、第224.1条和1978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第1903条定义的印第安儿童的扩大家庭成员,或第362.7条定义的非亲属扩大家庭成员可用并请求在羁押听证会前,或在羁押听证会后和根据第358条进行的处置听证会前对儿童进行紧急安置,县福利部门应根据第361.4条启动对该亲属或非亲属扩大家庭成员进行紧急安置的适宜性评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9(d)(2) 根据第361.4条完成评估后,儿童可以紧急安置在该家庭中。儿童紧急安置后,县福利部门应根据第16519.5条评估并批准或拒绝该家庭。如果安置印第安儿童的家庭已获得儿童部落的许可或批准,则第16519.5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进一步的批准。县应要求该亲属或非亲属扩大家庭成员提交作为资源家庭的批准申请,并在安置后不迟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环境评估。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09(d)(3) 如果阻碍儿童与亲属或非亲属扩大家庭成员进行紧急安置的唯一问题是资源缺乏,包括但不限于婴儿床和汽车座椅等实物,机构应在现有可用资源范围内,尽合理努力协助该亲属或非亲属扩大家庭成员获得所需物品。该部门应与各县和利益相关者合作,发布关于合理努力要求的指导意见。

Section § 31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未成年人将被释放,缓刑官可以要求该未成年人或其父母、监护人或亲属签署一份书面承诺。这份承诺表明他们将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与缓刑官会面。

Section § 311

Explanation

如果缓刑官决定羁押未成年人,他们必须立即向少年法庭提交申请,少年法庭随后会安排一次羁押听证会。

在这次听证会上,儿童及其父母或监护人有权保持沉默,并且可以质问法庭审查的任何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1(a) 如果缓刑官认定未成年人应被羁押,他或她应立即根据第332条向少年法庭书记员提交申请书,书记员应将该事项排入羁押听证日程进行听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1(b) 在听证中,该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享有不自证其罪的特权,并有权与法庭审查的任何人对质和盘问,如第319条所规定。

Section § 313

Explanation

如果未成年人被警官或缓刑官拘留,他们必须在48小时内被释放,不包括周末或节假日,除非提交了申请,要求法院将他们定为受抚养儿童。如果未成年人谎报自己已满18岁或以上,则此规定不适用。

如果未成年人被缓刑官拘留超过六小时后获释,且未提出任何指控,缓刑官必须书面解释为何该未成年人被拘留如此长时间。这必须在未成年人获释后72小时内完成,并归入他们的案件档案。一份副本也必须发送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3(a) 凡未成年人被治安官或缓刑官羁押时,除非该未成年人故意谎报自己已满18岁或以上,否则该未成年人应在被羁押后48小时内获释,不包括非司法日,除非在该期限内,已根据本章规定提交了宣布其为受抚养儿童的申请书。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3(b) 凡未成年人被缓刑官羁押超过六小时后获释且未提交申请书的,缓刑官应准备一份书面解释,说明该未成年人为何被羁押超过六小时。该书面解释应在未成年人获释后72小时内准备完毕并归入案件记录。该书面解释的副本应送交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照护或监护责任的其他人。

Section § 314

Explanation

如果未成年人在被捕时谎称自己已满18岁或以上,并因此导致调查延误,那么在查明该未成年人的真实年龄后,当局有48小时的时间提起指控。如果他们未在此期限内(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提起指控,该未成年人必须立即从羁押中释放。

当未成年人被和平官员或缓刑官拘留时,故意谎报自己已满18岁或以上,且此虚假陈述导致调查出现实质性延误,从而阻碍了根据本章规定提交请愿书的,此类请愿书或投诉应在其真实年龄确定之日起48小时内提交,不包括非司法日。如果在此类案件中,未能在本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请愿书,该未成年人应立即从羁押中释放。

Section § 31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孩子被羁押且没有被送回父母或监护人身边,少年法庭必须迅速决定孩子是否应该继续被拘留。这个决定,称为“羁押听证会”,必须在提交宣布孩子为受抚养儿童的申请书后的下一个法庭日之前举行。如果未能按时举行,孩子必须被释放。对于印第安儿童,根据特定法律,此听证会被视为紧急移除。

如果儿童根据本条被羁押且未被释放给父母或监护人,少年法庭应举行听证会(该听证会应被称为“羁押听证会”),以决定儿童是否应继续被羁押。该听证会应尽快举行,但不得迟于宣布儿童为受抚养儿童的申请书提交后的下一个司法日届满之时。如果听证会未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举行,儿童应被解除羁押。对于印第安儿童,根据第 319 条举行的听证会应被视为本法典第 305.5 条 (g) 款以及 1978 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第 1922 条项下的紧急移除。

Section § 316

Explanation
当孩子在拘留听证会上出庭时,父母或监护人以及孩子会被告知孩子被带走的原因和法庭程序。他们还有权在每一步都有律师陪同。

Section § 316.1

Explanation
在加州,当家长、监护人或其他当事人出庭时,他们必须向法院提供一个永久邮寄地址。该地址将由法院和社会服务机构用于所有官方通知,直到书面更新为止。此外,如果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他们必须提供一个电子送达地址。该地址将用于通知,除非当事人通知法院地址变更或撤回对电子送达的同意。然而,不同意电子送达并不妨碍法院使用电子方式通知听证会信息,只要遵守隐私法律。电子通知是额外的,不能替代任何其他强制性通知。

Section § 31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少年抚养权案件中,如何识别并通知推定父亲或被指称的父亲的程序。在首次听证会期间,法院必须向母亲和其他相关人员询问可能父亲的身份和地址。法院会根据多种因素来判断一个人是否为推定父亲,例如是否承认亲子关系或在孩子受孕时是否同居。如果确定了任何被指称的父亲,他们必须通过挂号信收到关于案件的通知,该案件可能导致剥夺其父母权利。在抚养权案件解决之前,少年法庭负责处理亲子关系事宜。此外,父亲的不作为,例如不回复邮件回执,不构成延迟案件的有效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关于亲子关系的决定都会记录在法院的会议记录中。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6.2(a) 在拘留听证会或此后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法院应向母亲和任何其他适当人员询问所有推定父亲或被指称的父亲的身份和地址。声称自己是父亲的男子出席听证会,不应免除法院的询问义务。询问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由法院酌情决定: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6.2(a)(1) 是否已存在亲子关系判决。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6.2(a)(2) 母亲在孩子受孕时或此后任何时候是否已婚或认为自己已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6.2(a)(3) 母亲在孩子受孕或出生时是否与某男子同居。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6.2(a)(4) 母亲是否已收到关于孩子或与其怀孕相关的抚养费或抚养承诺。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6.2(a)(5) 任何男子是否已正式或非正式地承认或声明其可能的亲子关系,包括签署自愿亲子关系声明。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6.2(a)(6) 是否已进行亲子鉴定及其结果(如有)。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6.2(a)(7) 任何男子是否根据《家庭法典》第7611条或任何其他规定,符合推定父亲的资格。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6.2(b) 如果在法院询问后,一名或多名男子被确认为被指称的父亲,则应通过要求回执的挂号信,在其最后和通常居住地向每位被指称的父亲发出通知,声称他可能是或可能是孩子的父亲。通知应说明该孩子是根据第300条进行的诉讼的标的,并且该诉讼可能导致终止亲权和收养该孩子。司法委员会亲子关系权利放弃表 (JV-505) 应随通知一并附上。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法院终止父亲的亲权,即使已根据《家庭法典》第7630条或第7631条提起诉讼。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6.2(c) 法院可以裁定,被指称的父亲未能退回挂号信回执,不构成根据第355、358、360、366.21或366.22条延期听证会的正当理由。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6.2(d) 如果一名男子出现在抚养权诉讼中并根据《家庭法典》第7630条或第7631条提起诉讼,法院应确定他是否是父亲。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6.2(e) 在提交申请宣告儿童为法院受抚养人之后,直到申请被驳回、抚养关系终止、或根据第366.26条终止亲权,或根据《家庭法典》第12编第4部分(自第7800条起)启动程序之前,对抚养权诉讼拥有管辖权的少年法庭应拥有专属管辖权,审理根据《家庭法典》第7630条或第7631条提起的诉讼。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6.2(f) 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询问、程序或裁定之后,少年法庭应将其调查结果记录在法院会议记录中。

Section § 3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少年法庭程序中,法院何时以及如何为父母、监护人、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提供法律顾问,特别是当他们无力承担费用时。对于儿童监护程序中的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如果他们无力支付律师费,法院将指定一名律师。如果儿童没有律师代理,法院将指定一名律师,除非法院认为儿童不会从中受益。律师有责任倡导儿童的安全和福祉。他们不应存在利益冲突,并且需要接受专门培训,特别是关于文化敏感性和为LGBTQ+青年提供最佳实践的培训。

律师应在所有程序中继续代表其客户,除非法院解除其代理。对于儿童,律师必须调查儿童的利益,并报告任何额外的保护措施需求。他们有权查阅某些保密记录以进行代理。在某些情况下,公设辩护人会在指定私人律师之前被使用,除非出现利益冲突。各县对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候补公设辩护人有具体规定。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7(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7(a)(1) 当法院认为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希望获得律师协助,但目前经济上无力承担,因此无法聘请律师时,法院可根据本条规定指定律师。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7(a)(2) 当法院认为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中的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希望获得律师协助,但目前无力承担,因此无法聘请律师时,法院应为该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指定律师。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7(b) 当法院认为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目前经济上无力承担,因此无法聘请律师,且儿童已被安置在院外照护中,或申请机构建议将儿童安置在院外照护中时,法院应为该父母或监护人指定律师,除非法院认定父母或监护人已根据本条规定作出知情且明智的律师豁免。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7(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7(c)(1) 如果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没有律师代理,法院应为该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指定律师,除非法院认定该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不会从指定律师中受益。法院应将其认定理由记录在案。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7(c)(2) 根据本条指定代表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律师的首要职责应是倡导保护、安全以及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身心健康。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7(c)(3) 律师可以是地方检察官、公设辩护人或律师协会的其他成员,前提是他们不代表与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当事人或县级机构。地方检察官在根据第300条进行的程序中代表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同时对与根据第300条进行的程序相同或合理相关的系列事实进行刑事调查或提起刑事诉讼或信息,这本身不构成利益冲突。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7(c)(4) 法院可确定指定律师服务的报酬。
(5)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7(c)(5)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7(c)(5)(A) 指定律师应具备确保充分代表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案件量和培训。司法委员会应颁布法院规则,规定儿童指定律师的案件量标准、培训要求和指导方针,并应不迟于2001年7月1日采纳第326.5条所要求的规则。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7(c)(5)(A)(B) 根据(A)项施加的培训要求应包括以下两方面的指导: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7(c)(5)(A)(B)(i) 关于向院外照护中的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青年提供充分照护的文化能力和敏感性,以及最佳实践。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7(c)(5)(A)(B)(ii) 第16501.4条(d)款所述的信息。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7(d) 律师应在拘留听证会和少年法庭的所有后续程序中代表父母、监护人、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律师应继续代表父母、监护人、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除非法院因更换其他律师或有正当理由而解除其代理。代理应包括在终止程序以及与设立或撤销法定监护权相关的程序中代表父母、监护人或儿童。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于第11400条(v)款所述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除非父母正在接受法院命令的家庭团聚服务,否则不应为父母提供律师代理。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7(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7(e)(1) 律师通常负责代表儿童的利益。为此,律师应进行或促使进行其真诚认为合理必要的进一步调查以查明事实,包括询问证人,并应在裁定听证会和处置听证会中盘问证人。律师还可以介绍和询问自己的证人,向法院提出关于儿童福利的建议,并进一步参与程序,达到充分代表儿童所需的程度。当指定律师代表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时,律师负责代表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意愿,除非倡导这些意愿与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保护或安全相冲突。如果法院认定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无能力指导律师,法院应为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指定一名诉讼监护人。

Section § 317.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确保所有参与依赖法庭案件(例如涉及儿童福利的案件)的人,都有权获得称职的法律代理。重要的是,它还明确指出,案件中的儿童被视为法律程序的参与者,就像成年人一样。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7.5(a) 所有在依赖程序诉讼中由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均有权获得称职的律师代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7.5(b) 每一名作为依赖程序诉讼标的的未成年人,均为该诉讼的当事人。

Section § 31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为涉及儿童福利的法庭案件(即抚养权诉讼)制定律师指定和管理规则。司法委员会和各高等法院必须与法律和社会服务专业人士协商制定规则。这些规则必须确保律师具备资格,其经验和教育符合特定标准,并且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处理流程以及识别儿童合法权益的程序。目的是确保有效的法律代理,并避免在这些敏感案件中出现不必要的延误。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7.6(a) 在1996年1月1日或之前,司法委员会在咨询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代表、县法律顾问、地方检察官、公设辩护人、县福利局局长以及儿童权益倡导团体代表后,应当制定关于在抚养权诉讼中指定合格律师的法院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7.6(a)(1) 合格律师的筛选和指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7.6(a)(2) 建立在抚养权诉讼中代表当事人成为合格律师所必需的最低经验和教育标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7.6(a)(3) 处理客户对律师表现投诉的程序,包括告知客户投诉流程的措施。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7.6(a)(4) 告知法院未成年人可能需要在其他诉讼中受到保护的任何利益的程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7.6(b) 在1996年7月1日或之前,各高等法院在咨询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代表以及县法律顾问、地方检察官、公设辩护人、县福利部门和儿童权益倡导团体的当地办事处代表后,应当制定关于抚养权诉讼进行的地方法院规则,解决诸如提交有争议的问题和证人名单的程序和时间框架等事项,以消除抚养权听证会中不必要的延误。

Section § 3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检察官曾在抚养权案件(即涉及儿童福利的案件)中代表过一名儿童,那么他们就不能在任何少年法庭听证会上代表州政府,指控同一名儿童违法。此外,在福利案件中代表儿童的记录是保密的,必须与其他案件的记录分开保存。这些记录不得由未参与该案件的其他地方检察官查阅,并且任何参与过该案件的律师都不得与正在处理针对该儿童新指控的同事讨论案件细节。

Section § 31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少年法庭听证会期间,如果父母或监护人有律师,那么县法律顾问或地方检察官必须在法官要求时,参加听证会并代表提起案件的一方。

Section § 319

Explanation

本法侧重于儿童被从父母或监护人监护中带走后的初次听证会程序和考量。法院审查社会工作者关于带走原因和对儿童潜在伤害的报告,并听取相关方的证据。如果儿童是印第安儿童,则必须采取额外步骤,以确保符合适用于印第安儿童的文化和法律标准。法院必须决定儿童是否可以安全回家,或者是否需要继续羁押以防止伤害。可能的安置包括亲属或适当的照护机构,并优先考虑和努力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儿童生活的干扰。如有必要,法院还可以暂时限制父母或监护人对儿童教育或发展做出决定的权利。最后,本法强调努力向家庭提供服务,以避免羁押的需要并促进家庭团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a) 在初次申请听证会上,法院应审查(b)款所述的报告,并询问儿童的父母、监护人、印第安监护人或具有相关知识的其他人,听取儿童、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儿童的印第安监护人、申请人、印第安儿童的部落或其律师希望提出的相关证据。法院可以按照第350条的规定询问儿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b) 社会工作者应向法院报告儿童被从父母、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的实际监护中带走的原因,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可用的服务以及将儿童送回其父母、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监护的方法,以及是否有任何亲属能够并愿意暂时实际监护儿童。报告还应包括有关儿童被从其父母、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监护中带走可能导致的任何短期或长期伤害,或短期和长期伤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c)款(2)项(A)分项中指定的信息,安置方案,包括评估将儿童送回其父母、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监护的干扰最小的替代方案,在印第安儿童的情况下,包括遵守第361.31条规定的安置优先顺序,以及可能有助于减轻干扰和最大程度减少带走所致伤害的措施。如果已知或有理由知道儿童是印第安儿童,报告还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b)(1) 关于印第安儿童面临迫在眉睫的身体损害或伤害风险的声明,以及任何证明紧急带走或安置仍有必要以防止儿童遭受迫在眉睫的身体损害或伤害的证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b)(2) 根据本条规定,为通知儿童的父母、监护人及部落关于听证会所采取的步骤。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b)(3) 如果儿童的父母和印第安监护人不明,详细说明为寻找和联系他们所做的努力,包括联系印第安事务局的相应区域主任。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b)(4) 印第安儿童的居住地和住所地。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b)(5) 如果认为印第安儿童的居住地或住所地在印第安保留地或阿拉斯加原住民村庄,则说明与该保留地或村庄相关的部落名称。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b)(6) 儿童及其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的部落归属。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b)(7) 导致印第安儿童被临时监护的具体详细情况说明。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b)(8) 如果认为儿童居住或住所地在部落对儿童监护事务拥有专属管辖权的保留地,则说明已采取和正在采取的联系部落并将儿童移交部落管辖权的努力。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b)(9) 关于已采取的协助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使印第安儿童可以安全返回其监护的努力的声明。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b)(10) 为与部落协商和协作所采取的步骤以及该协商和协作的结果。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c)(1) 法院应命令释放儿童,除非已初步证明儿童符合第300条的规定,法院认定儿童继续留在父母或监护人家庭不利于儿童的福祉,并且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c)(1)(A) 儿童的身体健康面临重大危险或儿童正在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并且没有合理的方法可以在不将儿童从父母或监护人的实际监护中带走的情况下保护儿童的身体或精神健康。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c)(1)(B) 有充分证据表明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或监护人可能逃离法院管辖,并且,在印第安儿童的情况下,逃离管辖将使儿童面临迫在眉睫的身体损害或伤害的风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c)(1)(C) 儿童已离开少年法庭安置的场所。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c)(1)(D) 如果儿童曾被居住在家中的人进行身体或性虐待,儿童表示不愿回家。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c)(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c)(2)(A) 法院应确定机构是否考虑了对移除儿童的干扰性较小的替代方案,例如与移除对儿童影响相关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c)(2)(A)(i) 根据儿童的视角,描述儿童与其父母、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儿童对移除的反应,并在发展适宜的情况下,描述他们对移除的看法。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c)(2)(A)(ii) 儿童与任何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c)(2)(A)(iii) 儿童与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c)(2)(A)(iv) 将儿童安置在家庭之外可能对其学业、社会关系以及身心健康造成的任何干扰,以及对于印第安儿童而言,对其与部落、大家庭成员和部落社区联系的任何影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c)(2)(A)(B) 如果法院根据第 (1) 款认定移除是必要的,法院应以书面命令或记录在案的方式,列出以下所有事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c)(2)(A)(B)(i) 其裁定依据和所依赖的证据。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c)(2)(A)(B)(ii) 其关于儿童安置的决定,包括是否符合第 361.31 条规定的安置偏好以及干扰性较小的替代方案。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c)(2)(A)(B)(iii) 包括为减轻因移除而对儿童造成的任何干扰或伤害所需的任何命令。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c)(2)(A)(C)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仅因法院认定未向儿童提供干扰性较小的替代方案,而允许将儿童释放给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或将其安置在不安全的场所。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d) 如果法院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儿童是印第安儿童,则法院只有在同时认定拘留是为防止迫在眉睫的身体损害或伤害所必需时,方可拘留该印第安儿童。法院应将支持此项裁定的事实记录在案。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e)(1) 如果根据第 322 条或任何其他原因,本节规定的听证会延期,法院应在首次申请听证会上认定儿童继续留在父母或监护人家庭中不利于儿童的福利,或命令解除对儿童的监护。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e)(2) 如果法院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儿童是印第安儿童,则本节规定的听证会不得延期超过 30 天,除非法院认定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e)(2)(A) 将儿童送回父母、双亲或印第安监护人将使儿童面临迫在眉睫的身体损害或伤害。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e)(2)(B) 法院无法将诉讼程序移交给适当的印第安部落管辖。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e)(2)(C) 无法启动第 224.1 条所定义的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f)(1) 法院还应根据社会工作者的报告或其他所依赖的证据,记录在案地确定是否已根据第 306 条 (b) 款作出合理努力以防止或消除将儿童从家中带走的必要性,以及是否存在可防止进一步拘留的可用服务。为作出此项决定而应考虑的服务包括:案件管理、咨询、紧急庇护所照护、紧急居家照护人员、家庭外暂托照护、教学和示范家政人员、育儿培训、交通以及州社会服务部根据第 9 编第 4 部分第 5 章(自第 16500 条起)授权的任何其他儿童福利服务。法院还应审查社会工作者是否已考虑,根据第 9 编第 3 部分第 2 章(自第 11200 条起)和第 7 章(自第 14000 条起)、第 5 部分第 1 章(自第 17000 条起)以及第 6 部分第 10 章(自第 18900 条起)转介公共援助服务是否会消除暂时监护儿童的必要性或防止进一步拘留的必要性。此项决定应单独适用于每个儿童,且考虑因素应针对每个儿童进行调整。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f)(2) 如果法院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儿童是印第安儿童,法院还应确定县福利部门是否积极努力提供了旨在防止印第安家庭破裂的补救服务和康复计划。法院应命令县福利部门根据第 358 条在处置前启动或继续提供服务或计划。

Section § 319.1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发现一个孩子在无法住在家中时需要精神健康治疗,它必须通知当地的精神健康部门。该部门对这些孩子负有特定的责任。

法律允许在对孩子的情况做出全面法律决定之前的任何时候提供紧急精神健康服务和评估。它还允许在需要时将孩子从拘留设施转移出来进行精神病治疗。

当法院认定未成年人属于第 (300) 条所述人员,并且认为该未成年人可能需要专门的精神健康治疗,而该未成年人无法居住在其原生家庭中时,法院应通知该未成年人居住所在县的县精神健康部门主任。县精神健康部门应为所有此类未成年人履行第 (5694.7) 条规定的职责。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限制向那些涉及抚养案件且尚未达到裁决或处置阶段的未成年人提供紧急精神病服务,也不得限制在诉讼程序的早期阶段进行评估,或限制将未成年人从拘留设施中移出进行精神病治疗的命令。

Section § 319.2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六岁以下儿童未解除法院监护,他们只能在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全面评估和规划时,被安置在有执照的集体之家或临时庇护所。这种安置最长可达 (60) 天,除非经批准的个案计划需要更长时间。

Section § 31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涉及特定法律案件的6至12岁儿童,只有在法院认为为了进行适当的评估和规划而有必要时,才能被安置在特定的照护机构,例如团体之家或治疗项目。在团体之家或类似机构的此类安置不得超过60天,除非有正当理由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延长。临时庇护所照护的期限不得超过10天。

对于在特定日期之后进行的安置,必须遵守其他法律条款中规定的额外规则,包括符合特定要求和接受法院审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3(a) 尽管有第319条规定,根据第300条规定被提起诉讼的、年龄在6至12岁(含)之间的儿童,仅当法院认定安置对于确保完整充分的评估(包括安置规划和过渡时间)是必要时,方可被安置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30.8条定义的、获得许可的儿童团体之家、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社区治疗机构或临时庇护所照护机构。在儿童团体之家、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社区治疗机构的安置期限不得超过60天,除非已制定个案计划,且个案计划中记录了需要额外时间,并获得县儿童福利部门的副主任或主任,或县缓刑部门的助理首席缓刑官或首席缓刑官的批准。在临时庇护所照护机构的安置期限不得超过10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3(b) 对于在2021年10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安置,根据本条规定将儿童安置在短期住宿治疗项目中的每一项安置,均应符合第4096条的要求,并由法院根据第361.22条进行审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19.3(c) 对于在2022年7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安置,根据本条规定将儿童安置在社区治疗机构中的每一项安置,均应符合第4096条的要求,并由法院根据第361.22条进行审查。

Section § 31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儿童被认定为印第安儿童,并且为了他们的安全被暂时从家中带走,案件中的任何人都可要求举行一种特殊的快速法庭听证会。在这次听证会上,他们可以提交证据,证明儿童回家是安全的。如果法院同意儿童不再面临即时危险,就应该将儿童送回其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身边。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执行此程序所需的规则和表格。

如果已知或有理由知道该儿童是印第安儿童,且该儿童已根据第319条被命令拘留,任何一方均可在判决前请求举行单方听证会,以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紧急安置不再是防止儿童遭受迫在眉睫的身体损害或伤害所必需的。如果法院认定安置不再必要,则应命令将儿童送回其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的实际监护。司法委员会应制定一项法院规则和表格,以实施本条。

Section § 321

Explanation

如果听证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不在场或未收到通知的情况下举行,他们可以通过提交宣誓书来要求重新听证。这次重新听证必须在24小时内安排,不包括周日和非司法日。重新听证将遵循与原听证会相同的程序。

如果未成年人、其父母、监护人或律师对初步证据提出异议,必须在三个法庭日内举行重新听证以提交证据。如果案件未能得到证明,未成年人将被释放。

法庭可以不进行重新听证,而是在十天内安排审判。如果证人无法出席重新听证,可以允许最多五天的延期。

根据本条规定举行听证会时,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均未在场,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均未实际收到听证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可向少年法庭书记员提交一份陈述事实的宣誓书,书记员应立即安排在提交宣誓书后24小时内(不包括周日和非司法日)进行复审。复审时,法庭应以与原听证会相同的方式进行。
如果未成年人、其父母或监护人,或未成年人的律师或诉讼监护人(如果其中一方已被法庭指定)要求提供初步证据,应在三个司法日内举行复审,以审议初步证据。如果初步证据未能成立,未成年人应被解除拘留。
法庭可以不进行所请求的复审,而将案件安排在10天内进行审判。
当法庭确认因证人无法到场而无法在三个司法日内举行复审时,可准予合理的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五个司法日。

Section § 322

Explanation
如果未成年人或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请求,法院必须将任何与本条相关的听证会推迟一天,不包括周日和法院不开庭的日子。

Section § 32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与本条相关的听证或复审听证期间,法院可以命令在庭的未成年人或其父母或监护人再次出庭。他们必须按照法院命令的指示,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法院、缓刑官或县财务评估官报到。

Section § 324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未成年人在一个不同于少年法庭案件处理地的县被临时拘留,负责拘留的警官必须通知请求县(即案件所在地)的执法机构。请求县的警官有48小时的时间获取并发送逮捕令给拘留未成年人的警官。随后,请求县的警官必须在五天内接管该未成年人,并将其带到相应的少年法庭法官面前。如果未能遵守这些时间限制,该未成年人必须被释放。

当任何未成年人根据本条规定在非少年法庭对其具有或将具有管辖权的县(以下简称请求县)被临时羁押时,羁押该未成年人的警官可以通知请求县的执法机构该未成年人已被羁押的事实。当请求县的执法警官根据第332条向其所在县的少年法庭书记员提交申请书并从中获得逮捕令后,他应在未成年人被临时羁押之时起48小时内(不包括周日和非司法日)尽快将该逮捕令或其电报副本转发给临时羁押该未成年人的警官。此后,请求县的警官应在五天内,在未成年人被临时羁押的县接管该未成年人,并应在不必要的延误下,将该未成年人带到签发逮捕令的少年法庭法官面前,或带到同一县的其他少年法庭面前。如果未成年人未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被带到少年法庭法官面前,则必须将其释放。

Section § 32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出现儿童身体或性虐待指控时必须遵循的程序,要求执法部门或儿童福利部门咨询专家,以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医学检查。如果认为有必要进行检查,应在72小时内由受过专门培训的医疗从业人员进行。此外,如果涉及法院请愿,检查结果必须与法院和相关法律代表共享。未能进行此检查不会导致请愿被驳回。

此外,如果需要多次检查,最好由同一位专家进行,以保持一致性。如果需要新的从业人员,他们必须在儿童虐待案件方面受过专门培训,并能查阅儿童过去与虐待相关的医疗记录。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24.5(a) 凡有儿童遭受身体或性虐待的指控引起当地执法机构或当地儿童福利部门的注意,且儿童被采取保护性监护时,当地执法机构或儿童福利部门应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咨询一名医疗从业人员,该从业人员应在发现和治疗儿童虐待伤害及忽视方面受过专门培训,以确定对儿童进行体格检查是否适当。如果认为适当,当地执法机构或儿童福利部门应安排儿童接受体格检查,该检查应由在发现和治疗儿童虐待伤害及忽视方面受过专门培训的医疗从业人员进行,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确保该检查在儿童被采取保护性监护之时起72小时内进行。如果指控是在儿童受监护期间提出的,体格检查应在指控提出之时起72小时内进行。
对于根据第319条提交的请愿书,该部门应将体格检查结果提供给法院、未成年人的任何律师以及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的律师。未能进行此体格检查不得作为拒绝本条项下请愿书的理由。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24.5(b) 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确定儿童虐待伤害或忽视的额外医学检查由执行(a)款所述检查的同一医疗从业人员进行。如果无法进行额外的医学检查,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应确保未来被转介给儿童进行持续诊断和治疗的医疗从业人员在发现和治疗儿童虐待伤害及忽视方面受过专门培训,并能查阅儿童当前和以前虐待事件的医疗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