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法受扶养儿童—临时监护和拘留
Section § 305
这项法律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警官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临时羁押儿童。例如,如果警官认为儿童急需医疗护理,面临立即受到伤害或虐待的危险,或者处于危险境地,比如被单独留下。如果儿童被单独留下,警官必须首先尝试联系儿童的父母。如果无法联系到父母,则会通知社会服务部门接管。这项规定也适用于儿童在医院中,且回家不安全的情况;或者儿童是法院的受监护人,违反了法院命令或从法院指定的安置地点逃离的情况。最后,如果儿童在公共场所被发现急需医疗救助,警官也可以将其羁押。
Section § 305.5
这项法律处理涉及印第安儿童的监护案件。如果一名印第安儿童卷入监护程序,法院必须确定该儿童是否属于印第安部落的专属管辖范围。如果儿童已是部落法院的受监护人或居住在保留地内,州法院必须通知该部落,并可以驳回其自身的监护程序。
如果部落确认拥有管辖权,州政府必须将所有相关记录发送给部落法院,并确保儿童顺利移交。父母或部落可以请求将案件移交给部落法院,除非有充分理由将其保留在州法院,例如父母反对。
州法院在决定不移交案件时,不能考虑部落的社会经济状况或部落服务等因素。如果儿童被不当从部落带走,州政府应将其送回,除非存在伤害风险。如果需要保护儿童,允许紧急带离。
Section § 305.6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的执法人员何时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将儿童从医院带走。通常,如果将儿童释放给未来的收养父母或收养机构会立即危及儿童的安全,则允许这样做。但是,对于接触过毒品的新生儿,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存在例外。这些条件包括完成《医疗机构未成年人释放报告》,并确保儿童的释放不会造成危险。该法律概述了未来的收养父母或机构必须提供的具体步骤、表格和信息。此外,如果收养计划终止,当局必须确认将儿童送回其生父母是安全的。该法规还澄清,它不强制执法部门调查收养父母,也不凌驾于特定的联邦收养要求之上,例如《印第安儿童福利法》。
Section § 306
本节解释了社会工作者在特定条件下临时监护儿童的权力和责任。如果社会工作者认为儿童处于即时危险或急需医疗护理,他们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进行监护。对于印第安儿童,有特殊规定,如果儿童是部落受监护人或受部落管辖,则需要通知部落并让其参与。法律优先考虑让儿童安全地留在自己的家中,并建议尽可能利用现有的援助计划或寻找一个没有过错的照护者。对于印第安儿童,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否则必须在移除前努力支持其家庭。
Section § 306.5
Section § 306.6
本法规解释了涉及与未获得联邦承认的部落有联系的儿童的依附案件中会发生什么。如果一个儿童,本应被视为印第安儿童,但因其部落未获得联邦承认而未能被认定为印第安儿童,该儿童所属的部落仍可在提出请求后参与法院诉讼程序。如果获得允许,该部落可以出席听证会、向法院陈述、接收通知、查阅法院文件、分享信息、提交报告,并履行法院批准的其他职责。如果有多个部落希望参与,法院将决定哪个部落可以参与,通常是与儿童联系最密切的部落。
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采纳部落关于家庭安置或可用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帮助法院做出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决定。重要的是,本法律不会将这些程序转变为《印第安儿童福利法》案件,法院仍有权允许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法院将逐案决定本条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并可能要求部落提供信息以做出此决定。
Section § 307
如果治安官或缓刑官临时羁押了一名未成年人,根据本法律,他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首先,警官可能会决定释放该未成年人。其次,警官可以准备一份通知,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带孩子去见县缓刑官,并解释羁押原因。警官必须将这份通知的副本交给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并可能要求他们签署一份承诺书,保证在指定时间地点出现,一旦他们同意,警官就会释放未成年人。最后,警官也可以不拖延地直接将未成年人带到缓刑官那里。
法律强调,在确保孩子安全并考虑未成年人对支持性环境需求的同时,应选择对父母管教孩子权力干扰最小的方案。同时,也要兼顾社区的安全需求。
Section § 307.4
如果警官、缓刑官或社工因安全问题临时羁押未成年人,他们必须立即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他们还应告知父母或监护人,有一份书面声明可供查阅,其中详细说明了他们的权利以及调查的后续步骤。
这份由司法委员会制定并通过学校和福利办公室分发的文件,解释了未成年人何时可能被释放、可能举行哪些听证会,以及如何获取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更多信息。它还概述了获得法律顾问的权利以及免于自证其罪的权利。
如果官员们已善意尝试通知但未能成功,这不会影响法律程序,也不会在法庭上被视为有效的抗辩理由。
Section § 307.5
这项法律允许警察在认为符合儿童和社区最佳利益的情况下,将涉嫌被虐待或忽视的儿童临时送往专门的项目或庇护所,而不是传统的羁押。该项目必须与县签订协议,并负责就儿童的所在地联系其家人。这些项目的工作人员在某些法律职责下被视为儿童照护监护人。
Section § 308
在加利福尼亚州,当警官或社工羁押儿童时,他们必须立即通知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或负责的亲属。他们应告知儿童已被羁押,并提供一个联系电话。儿童被安置的寄养家庭地址将保密,直到特定的法庭听证会,除非法官认为有充分理由可以披露。在羁押听证会之前,福利部门应努力确保儿童可以与父母通电话,除非这样做对儿童有害。首次电话联系应在儿童被羁押后五小时内进行。
10岁或以上的儿童在被羁押后一小时内,必须被告知他们有权拨打至少两个电话,一个给家人,另一个给律师。如果电话是打给本地号码,则费用由政府承担。如果公职人员故意阻止儿童拨打这些电话,则构成轻罪。
Section § 309
本节概述了社会工作者在儿童被临时羁押时必须遵循的程序。一旦儿童被移交给社会工作者,必须进行调查,以确定儿童是否可以在接受服务的同时与家人待在一起。除非存在各种特定情况使其不安全或不可行,否则儿童应被释放回其家庭。例如,如果没有愿意照护的看护人,存在紧急安全问题,或者家庭可能逃离。
如果存在这些情况,儿童将继续被临时羁押。该法律还涵盖了儿童正在接受医疗护理且无法转移时应如何处理。如果有亲属或扩大家庭成员可用,他们可以在等待听证会期间获得紧急安置,前提是他们被评估为适宜。
社会工作者还必须通知并可能让其他亲属参与,特别是如果儿童被认定为印第安儿童,并向他们提供照护和支持的选项和资源。重点在于寻找家庭成员,并尽职尽责地寻找和联系适合照护儿童的亲属或近亲。
Section § 310
Section § 311
如果缓刑官决定羁押未成年人,他们必须立即向少年法庭提交申请,少年法庭随后会安排一次羁押听证会。
在这次听证会上,儿童及其父母或监护人有权保持沉默,并且可以质问法庭审查的任何人。
Section § 313
如果未成年人被警官或缓刑官拘留,他们必须在48小时内被释放,不包括周末或节假日,除非提交了申请,要求法院将他们定为受抚养儿童。如果未成年人谎报自己已满18岁或以上,则此规定不适用。
如果未成年人被缓刑官拘留超过六小时后获释,且未提出任何指控,缓刑官必须书面解释为何该未成年人被拘留如此长时间。这必须在未成年人获释后72小时内完成,并归入他们的案件档案。一份副本也必须发送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
Section § 314
如果未成年人在被捕时谎称自己已满18岁或以上,并因此导致调查延误,那么在查明该未成年人的真实年龄后,当局有48小时的时间提起指控。如果他们未在此期限内(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提起指控,该未成年人必须立即从羁押中释放。
Section § 315
如果一个孩子被羁押且没有被送回父母或监护人身边,少年法庭必须迅速决定孩子是否应该继续被拘留。这个决定,称为“羁押听证会”,必须在提交宣布孩子为受抚养儿童的申请书后的下一个法庭日之前举行。如果未能按时举行,孩子必须被释放。对于印第安儿童,根据特定法律,此听证会被视为紧急移除。
Section § 316.1
Section § 316.2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少年抚养权案件中,如何识别并通知推定父亲或被指称的父亲的程序。在首次听证会期间,法院必须向母亲和其他相关人员询问可能父亲的身份和地址。法院会根据多种因素来判断一个人是否为推定父亲,例如是否承认亲子关系或在孩子受孕时是否同居。如果确定了任何被指称的父亲,他们必须通过挂号信收到关于案件的通知,该案件可能导致剥夺其父母权利。在抚养权案件解决之前,少年法庭负责处理亲子关系事宜。此外,父亲的不作为,例如不回复邮件回执,不构成延迟案件的有效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关于亲子关系的决定都会记录在法院的会议记录中。
Section § 317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少年法庭程序中,法院何时以及如何为父母、监护人、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提供法律顾问,特别是当他们无力承担费用时。对于儿童监护程序中的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如果他们无力支付律师费,法院将指定一名律师。如果儿童没有律师代理,法院将指定一名律师,除非法院认为儿童不会从中受益。律师有责任倡导儿童的安全和福祉。他们不应存在利益冲突,并且需要接受专门培训,特别是关于文化敏感性和为LGBTQ+青年提供最佳实践的培训。
律师应在所有程序中继续代表其客户,除非法院解除其代理。对于儿童,律师必须调查儿童的利益,并报告任何额外的保护措施需求。他们有权查阅某些保密记录以进行代理。在某些情况下,公设辩护人会在指定私人律师之前被使用,除非出现利益冲突。各县对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候补公设辩护人有具体规定。
Section § 317.5
本条规定确保所有参与依赖法庭案件(例如涉及儿童福利的案件)的人,都有权获得称职的法律代理。重要的是,它还明确指出,案件中的儿童被视为法律程序的参与者,就像成年人一样。
Section § 317.6
这项法律要求为涉及儿童福利的法庭案件(即抚养权诉讼)制定律师指定和管理规则。司法委员会和各高等法院必须与法律和社会服务专业人士协商制定规则。这些规则必须确保律师具备资格,其经验和教育符合特定标准,并且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处理流程以及识别儿童合法权益的程序。目的是确保有效的法律代理,并避免在这些敏感案件中出现不必要的延误。
Section § 318
Section § 318.5
Section § 319
本法侧重于儿童被从父母或监护人监护中带走后的初次听证会程序和考量。法院审查社会工作者关于带走原因和对儿童潜在伤害的报告,并听取相关方的证据。如果儿童是印第安儿童,则必须采取额外步骤,以确保符合适用于印第安儿童的文化和法律标准。法院必须决定儿童是否可以安全回家,或者是否需要继续羁押以防止伤害。可能的安置包括亲属或适当的照护机构,并优先考虑和努力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儿童生活的干扰。如有必要,法院还可以暂时限制父母或监护人对儿童教育或发展做出决定的权利。最后,本法强调努力向家庭提供服务,以避免羁押的需要并促进家庭团聚。
Section § 319.1
如果法院发现一个孩子在无法住在家中时需要精神健康治疗,它必须通知当地的精神健康部门。该部门对这些孩子负有特定的责任。
法律允许在对孩子的情况做出全面法律决定之前的任何时候提供紧急精神健康服务和评估。它还允许在需要时将孩子从拘留设施转移出来进行精神病治疗。
Section § 319.2
Section § 319.3
这项法律规定,涉及特定法律案件的6至12岁儿童,只有在法院认为为了进行适当的评估和规划而有必要时,才能被安置在特定的照护机构,例如团体之家或治疗项目。在团体之家或类似机构的此类安置不得超过60天,除非有正当理由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延长。临时庇护所照护的期限不得超过10天。
对于在特定日期之后进行的安置,必须遵守其他法律条款中规定的额外规则,包括符合特定要求和接受法院审查。
Section § 319.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儿童被认定为印第安儿童,并且为了他们的安全被暂时从家中带走,案件中的任何人都可要求举行一种特殊的快速法庭听证会。在这次听证会上,他们可以提交证据,证明儿童回家是安全的。如果法院同意儿童不再面临即时危险,就应该将儿童送回其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身边。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执行此程序所需的规则和表格。
Section § 321
如果听证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不在场或未收到通知的情况下举行,他们可以通过提交宣誓书来要求重新听证。这次重新听证必须在24小时内安排,不包括周日和非司法日。重新听证将遵循与原听证会相同的程序。
如果未成年人、其父母、监护人或律师对初步证据提出异议,必须在三个法庭日内举行重新听证以提交证据。如果案件未能得到证明,未成年人将被释放。
法庭可以不进行重新听证,而是在十天内安排审判。如果证人无法出席重新听证,可以允许最多五天的延期。
Section § 323
Section § 324
如果一名未成年人在一个不同于少年法庭案件处理地的县被临时拘留,负责拘留的警官必须通知请求县(即案件所在地)的执法机构。请求县的警官有48小时的时间获取并发送逮捕令给拘留未成年人的警官。随后,请求县的警官必须在五天内接管该未成年人,并将其带到相应的少年法庭法官面前。如果未能遵守这些时间限制,该未成年人必须被释放。
Section § 324.5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出现儿童身体或性虐待指控时必须遵循的程序,要求执法部门或儿童福利部门咨询专家,以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医学检查。如果认为有必要进行检查,应在72小时内由受过专门培训的医疗从业人员进行。此外,如果涉及法院请愿,检查结果必须与法院和相关法律代表共享。未能进行此检查不会导致请愿被驳回。
此外,如果需要多次检查,最好由同一位专家进行,以保持一致性。如果需要新的从业人员,他们必须在儿童虐待案件方面受过专门培训,并能查阅儿童过去与虐待相关的医疗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