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管理局少年管理局的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1752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在有可用资金的情况下,设立和管理治疗和培训服务以及其他必要的服务。
局长还可以设立行政区来履行职责,并根据州公务员法按需雇用或解雇人员。
对于假释官或青少年辅导员等公开职位,有一项关于年龄限制的特定规定,将最高年龄设定为35岁,除非申请人已符合某些退休和残疾福利的资格。
Section § 1752
这项法律允许主管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设立治疗和培训服务、创建行政区,并雇用或解雇履行职责所需的人员。所有招聘都必须遵守州的公务员法。此外,申请假释官和青少年辅导员等职位的人员必须证明他们有能力在不危及健康和安全的情况下履行职责。
Section § 1752.1
这项法律允许少年司法司司长在获得财政局局长批准后,与加州各县签订合同,为符合送交少年司法司条件的特定人员提供诊断、治疗和临时拘留服务。各县必须根据少年司法司司长确定的费用向州支付这些服务的费用。付款账单每月向县发出,县必须按照特定的政府付款程序进行处理。
然而,自2021年7月1日起,少年司法司将不再根据此安排接受各县提交的新案件。
Section § 1752.2
少年司法司正与加州环保兵团和当地环保兵团合作,共同创建一个特别的培训项目。这个项目旨在帮助司法系统中的年轻人获得从事环保工作等所需的技能。他们将学习沟通、情商和就业准备等重要技能。如果他们完成项目,就有机会在当地兵团获得带薪职位,甚至可能在全州的加州环保兵团获得一个名额。如果该项目有助于减少再犯,它可能会扩展到更多的少年设施。此外,相关机构之间将签订一份正式协议来实施这个项目。
Section § 1752.3
Section § 1752.05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为部门员工制定一份纪律处分细则,详细列出违规行为和相应的惩罚。根据加州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决,该细则应考虑可能增加或减少惩罚的因素。此外,必须制定一份行为准则,并通过张贴和年度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所有员工。
这些电子邮件必须告知员工行为准则、如何以及为何举报不当行为、在调查中合作的重要性,以及反报复保护。此外,举报政府不当行为的员工应被告知可用的支持服务。
Section § 1752.5
这项法律允许机构或营地的负责人设立一个名为小卖部的商店,供被收容者购买糖果和卫生用品等物品。小卖部不得营利,但如果销售额有盈余,这些钱将存入一个名为“福利基金”的专门账户。这笔钱随后将用于支持居住在该机构或营地的人员。
Section § 1752.6
这项法律允许一位主管与学院、大学及其他机构签订协议,以开展青少年犯罪和预防犯罪方面的研究。它还涵盖了对教师、社会工作者和缓刑官等人员的培训,无论他们是受薪的还是志愿的,培训内容涉及预防和治疗青少年犯罪的各个领域。
Section § 1752.7
Section § 1752.8
青年管理局局长可以将属于被监护人(他们照管的青少年)的资金存入信托账户,这些账户可以设在司库处,也可以设在受保银行或信用合作社,资金可能会产生利息。为了存款方便,每个被监护人的资金可以混合存放。
被监护人可以要求取回他们的钱,并且在他们离开青年管理局时,这些钱必须归还给他们。但是,青年管理局可以使用部分资金来支付被监护人的生活费和其他服务费用。
Section § 1752.9
Section § 1752.1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少年司法司在县级少年设施因灾害不安全或存在暴力或逃跑风险时,临时在其设施中羁押未成年人。但它不适用于第300条或第601条所述的未成年人。如果未成年人被羁押在户籍县以外的设施中,该县必须确保他们能与律师协商;如果未成年人被羁押超过10天,且其父母缺乏交通工具,该县应努力促成未成年人与父母的探视。县还必须向州政府偿还这些服务的费用。值得注意的是,自2021年7月1日起,少年司法司已停止根据这项法律接受来自各县的新案件。
Section § 1752.16
这项法律允许少年设施司司长与加利福尼亚州的县签订合同,为某些在2011年12月12日之前由该司监护的被监护人提供住宿,但需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被监护人因刑法典第290.008条(c)款规定的某些罪行而被收容,且未因刑法典第707条(b)款规定的罪行被法院裁定为被监护人。这项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的一项特定裁决。此外,根据本法签订合同的县无需向州政府偿还费用,尽管其他政府法典条款通常要求偿还。
Section § 1752.83
这项法律旨在让加州青年管理局的少年犯,在被关押期间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的行为负责。如果被监护人故意损坏财产,青年管理局可以从其个人信托基金中扣除资金来支付维修费用。为此,他们会使用既定的纪律处分程序来判断损坏是否是故意的,以及应该扣除多少钱。收取的资金将根据年度预算用于修复或更换被损坏的财产。
Section § 1752.85
Section § 1752.95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每年最多两次召集各县的缓刑官开会,讨论他们的职责和任务。缓刑官参加这些会议的差旅费和出席费由县承担,但他们需要首先获得县监事会的批准。
Section § 1753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与包括执法和教育机构在内的各种设施和机构合作,以履行其职责。它还允许局长与公共官员签订协议,以确保受该部门管辖的个人在现有机构中获得专门的护理和治疗。
Section § 1753.1
本节允许加州青年管理局局长与联邦机构签订协议,以便青年管理局的设施可用于收容26岁以下、受联邦羁押的年轻人。如果青年管理局有空间和资源,他们可以收容这些人进行照护和治疗。但是,联邦机构必须支付这些服务的费用。如果设施不再适合,局长可以将该人员送回联邦机构。这些人员在接受照护期间必须遵守青年管理局的规定。
Section § 1753.3
这项法律允许青少年管理局局长将其监护下的青少年转移到由市或县管理的设施,但地方当局必须首先同意。该协议包括为处理这些被转移的青少年提供财政拨款。
一旦协议生效,局长可以将青少年被监护人和违反假释者转移到地方设施。但是,犯有某些严重罪行的违反假释者不能被安置在这些设施中。
被转移的青少年须遵守地方设施的规章制度,但在法律上仍由青少年管理局监护。
Section § 1753.4
这项法律允许青年管理局局长与地方政府(如市或县)签订协议,将假释违规者和州青年受管教人安置在专门设计的设施中。这些协议最长可达20年。这些设施的安保必须由受过训练的治安官提供。
法律还规定,这些协议的偿付率应考虑地方政府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理想情况下,设施应设在靠近现有资源(如附近监狱提供的医疗服务和食物)的区域。
局长还可以将州财产租赁给地方政府,用于这些设施,租期最长20年。但是,这些设施中每名居民的费用不得超过青年管理局运营的类似设施的平均费用。
Section § 1753.7
这项法律确保被关押在青年管理局设施中的女性能够获得经医生开具处方、与月经和节育相关的必要个人卫生用品。此外,如果她们提出请求,必须向她们提供有关节育的信息。
在从此类设施释放任何女性之前,必须在其释放日期前至少60天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如果提出请求,执业医师或签约机构应提供这些服务,以满足其释放时的需求。
Section § 1754
Section § 1755.3
Section § 1755.4
本节要求青年管理局和州精神卫生部制定规则,用于向其照管人员提供精神药物。这些规则必须在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旨在确保这些人员的健康和福祉。此外,这些规则应符合现有的法律正当程序标准。
Section § 1755.5
这项法律允许青年管理局将其羁押的18岁以上人员,移送至各种惩教机构进行评估和治疗。这些机构包括索莱达惩教培训所和加利福尼亚康复中心等多个特定机构。一旦移送,这些人将被视为根据《刑法典》被安置在那里,尽管由于他们之前是根据青年管理局的规定被交付的,他们不被视为已犯有罪行。
此类移送不会改变该人员的法律身份或权利。惩教局局长有权管理任何被移送至这些机构的人员,并且相关的《刑法典》规定适用于这些人。
Section § 1756
Section § 1757
Section § 1758
当某人被安置到或从一个非由主管机关运营的机构或机关中离开时,主管机关仍然对该人拥有控制权。这意味着改变该人的所在地,并不会改变谁负责管理他们。
Section § 1759
Section § 1760
本条规定允许局长在可用资金范围内设立和管理各种设施和项目。这些设施包括在评估前拘留人员的场所、进行评估的场所,以及提供各种形式的拘禁和教育。该法律还允许设立针对未被拘禁或已获释人员的培训、监督和帮助项目。最后,它为那些被少年管教局解除管教的人员提供就业支持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
Section § 1760.4
这项法律允许少年管理局林业营地中的被监护人(即青少年)被要求参与各种户外和与火灾相关的项目。他们的工作可能包括建造和维护营地设施、修建林道、参与再造林,以及通过开辟防火道和防火隔离带协助防火。
如果被监护人参与灭火工作,必须满足特定条件:他们必须年满18岁,或者未满18岁但获得父母许可,并且必须接受至少16小时的灭火和安全培训。在宣布的火灾紧急情况下,这些被监护人可以在加州与俄勒冈州、内华达州或亚利桑那州边界之外25英里范围内协助灭火。
该部门还可以安排支付被监护人的劳动报酬,这些工资可以根据少年管理局的决定,用于被监护人本人、其家人或作为赔偿金。
Section § 1760.5
这项法律规定,被移交到该机构的人员可能被要求为各种州和联邦部门(如林业、水资源、公园和野生动物部门)的项目工作。局长可以与这些部门签订合同,所赚取的任何资金都将进入州财政,用于支持该机构。这些资金可以用来支付这些人员的工资,工资可以分配到一个专项基金、他们的家人,或者按照指示直接支付给他们。
Section § 1760.6
Section § 1760.7
这项法律规定,主任负责调查并报告成人和少年缓刑制度。他们可以制定缓刑职责的履行标准,并通过提供建议和意见,帮助其他参与缓刑工作的人员,例如缓刑官、委员会和法官。
主任还可以在运营和维护少年拘留所方面支持这些团体,但前提是他们提出请求。
Section § 1760.8
加州青年管理局每年必须制定一份计划,预测其系统内的青少年人数,并概述未来五年内对他们进行治疗和安置的策略。该计划应解决现有空间与预计青少年犯人数之间的任何差距。
此外,如果立法机关拨款,青年管理局可以与其他部门合作,建设或翻新其1994年至1999年计划中列出的设施。目标是确保设施能够满足青少年犯的需求,通过教育、培训和治疗来关注公共安全和康复。惩教局和总务局可以协助这些项目,并根据需要分配具体职责。
Section § 1760.45
本节允许加州惩教与康复部与各县合作,以保持松林青年保育营的开放。该营地培训涉法青少年掌握野外消防技能。
(a) 该部门可以与各县签订合同,在松林营为因重罪而受少年法庭管辖的18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培训和服务。
(b) 营地的青少年必须遵守与这些合同相符的规定。(c) 被安置在松林营不等于被收容到少年司法部门。(d) 该部门将设定资格标准,并评估个人是否适合被安置在营地或留在营地。
Section § 1760.46
如果一名年轻人在派恩格罗夫青年保育营的青年消防队工作,并在火灾事件中出勤,他们将获得每小时 $7.25 的报酬。这个工资标准每年都会审查,以确保其合理性。
如果对一名年轻人应得的报酬金额存在争议,惩教与康复部有相应的规定来处理和解决这些争议。
Section § 1761
Section § 1762
本法旨在确保拥有高中毕业文凭或同等学历并身处少年司法机构的青少年,能够获得通常提供给大学生的教育机会。这包括加州大学和加州州立大学等公立大学提供的在线和校内课程。目标是帮助这些年轻人转入高等教育或为他们的职业生涯做准备。少年司法部门被鼓励利用现有资源并与当地院校合作提供这些选择。此外,尚未完成高中学业的青少年在完成毕业要求的同时,仍可参与这些项目。
Section § 1763
Section § 1764
本法律允许公众请求获取关于16岁或以上、被判送至青年管理局或从惩教部移送至青年管理局的个人的特定信息。披露的信息包括该人员的姓名、年龄、判送法院、罪行、判送日期、关押机构、假释日期、释放信息,以及(如适用)任何逃脱的详细信息。但是,本法律确保如果信息会危及某人、损害青年管理局安全或受《加州公共记录法案》保护,则不会被发布。
Section § 1764.1
Section § 1764.2
Section § 1764.3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人因暴力犯罪被送往青年管理局时,必须提供与成年监狱囚犯类似的关于其状态和释放的通知。青年管理局必须提供这些更新,就像监狱假释委员会或惩教部会做的那样。
如果有人想接收关于某人状态的更新,他们需要向该部门提供最新的地址。通知必须在某人从青年管理局获释后10天内发出。
Section § 1764.5
Section § 1765
加州青年管理局和青年管理局委员会负责监督其管辖下的人员。只要是为了确保公共安全所需,他们就会持续监督这些人。
当委员会认为该人员可以安全地获得自由且不会对公众构成危险时,就会释放该人员。
Section § 1766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州惩教康复部少年管教机构释放少年犯的程序。少年听证委员会决定何时可以将被称为“被监护人”的少年犯在监督下释放。被监护人所属的移送县负责监督其重新融入社会,法院则为此监督设定条件。
在被监护人释放前,该机构必须通知相关方(包括被监护人)解除管教听证会的日期。县缓刑部门会提交一份重新融入社会计划,委员会将决定是否准备好释放,之后会设定解除管教日期。如果被监护人能够遵守条件,他们日后可能会申请“荣誉解除管教”。
本节还为法院举行重新融入社会处置听证会制定了指导方针,以最终确定监督条款,并确保被监护人和法院遵守循证实践,从而提高公共安全。
此外,必须每年公布关于被监护人案件及其结果的数据,以便透明地评估该系统的有效性。自2013年1月1日起,法律规定所有仍在假释期的被监护人必须解除管教,除非他们涉及撤销假释程序。
Section § 1766.1
如果被青年管理局羁押的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获得自由,他们必须偿还所有应付的赔偿罚款或赔偿令。这些款项应根据其个人支付能力分期支付。
Section § 1766.2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被拘留的少年,即受监护人,必须在其获释或最长监禁期结束之前的90至120天内被置于监督假释之下,以较早者为准。但是,如果已提出延长其拘留的请求,则本规定不适用。一旦假释获释,如果受监护人违反假释条件,其假释可能会被撤销,但任何重新监禁都必须遵守特定的法律限制和正当程序保护。这些规定特别适用于在其解除监护或最长监禁期结束之前的120天内被关押在少年管教设施中的人。
Section § 1766.5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建立一个简单高效的流程,用于处理被羁押在青少年管教局的人员提出的投诉或申诉。这些投诉可以涉及任何影响他们的政策、做法或行动,但个人纪律问题除外。该系统应确保部门员工和被羁押人员平等参与,允许同伴选择参与者,提供及时的书面回复,并优先处理紧急事务。
此外,该系统还允许申诉人有代表,防止报复,包括全面的听证会,并提供上诉途径,包括由中立第三方进行的仲裁。系统还必须受到监督,并每两年进行一次独立评估,评估结果需报告给相关机构。
Section § 1767
这项法律确保犯罪受害人或其近亲,在少年管教局管辖下的人员获得假释听证会前收到通知。通知必须至少提前30天发送,受害人或其代表可以出席听证会或提交陈述。受害人可以由法律顾问或家庭成员代表。委员会在决定假释时会考虑受害人的陈述,并且必须报告该人是否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法律允许支持人员在场,但限制了他们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对本法律的修改需要立法机关的绝大多数票通过或选民批准。
Section § 1767.1
本法律规定,青年管理局委员会在审查或考虑对因严重罪行在其管辖下的人进行假释之前,必须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特定方。这些方包括法官、该人的律师、地区检察官、执法机构和受害人。同时,还必须向法官发送一份关于该人的进展报告。
这些收到通知的各方有权在假释决定作出前至少 (10) 天向委员会提交书面陈述,但他们不能出席听证会。对于年满 (18) 岁的人,委员会必须在决定作出后 (30) 天内,记录并公开其决定,包括理由。
Section § 1767.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从少年拘留设施逃脱,少年司法司司长的一份书面命令就是执法人员抓捕并将其送回所需的全部依据。执法人员必须像对待重罪逮捕令一样认真对待这份命令。
Section § 1767.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被青年管理局假释的人被和平警官或缓刑官重新羁押,该警官将获得与他们通常将人员运送到州立机构时所获得的相同的费用和开支。
Section § 1767.5
Section § 1767.6
Section § 1767.7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提取资金,用于支持被安置在私人住宅的假释人员。在提取资金时,他们不需要立即提供详细的收据或报表。这些资金作为周转金,意味着它们可以重复使用。然而,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或财政部提出要求时,该机构必须提供收据和详细报表,以说明资金的使用情况。这笔支出随后由州审计长进行审查和审计。
Section § 1767.9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获准在假释听证会上发言的人,在委员会做出决定前,有最后发言的机会。听证会的主持人也可以确保在假释决定中只考虑相关和正确的信息。他们可以纠正听证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不准确陈述。
Section § 1767.35
本法律解释了受法院监督后获释的少年违反法院设定的条件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该少年(被称为“被监护人”)被怀疑违反了这些规定,缓刑官可以将其拘留,等待法院决定如何处理。法院必须在 15 天内举行听证会,以查明被监护人是否违反了任何条件。如果确实违反了,法院可能会因其严重违规而命令将其送回少年或成人管教所。必须告知被监护人所有条件和可能的惩罚。对于 18 岁及以上的人,如果他们违反监督条款,可能会被关押在监狱中长达 90 天。如果当地没有更好的选择,并且他们还有剩余的刑期,法院也可能将其送回州立机构至少 90 天,但此选项仅在 2021 年 7 月 1 日之前可用。如果被监护人被送回州立羁押,法院必须将所有关于被监护人缓刑计划和历史的记录发送给州的少年部门。
Section § 1768
这项法律赋予主管权力,通过让被交付给其主管机构的个人参与各种活动和培训来帮助他们改造。主管可以要求他们参与职业、体育、教育和矫正性项目。此外,主管可以制定行为准则,以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同时不构成风险。还可以实施其他治疗方法,以预防未来的犯罪。最后,主管可以提供工作机会,个人可以获得报酬,费用从为此目的分配的资金中支付。
Section § 1768.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司有员工正在罢工或被停工,它不能雇用受主管机关管辖的人员去做与这些员工相同的工作。此外,如果普通员工在主管机关指派的工人被雇用后开始罢工或被停工,那么这些工人工作的小时数不能超过他们过去六个月的平均工作小时数(或者如果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则不能超过合同生效期间的平均小时数)。
Section § 1768.7
如果被交付给青少年管理局的人逃跑、企图逃跑,或在临时释放后未能按时返回,则构成重罪。这适用于逃跑行为发生在运送途中、设施内,或在设施外受监管期间。
如果逃跑涉及武力或暴力,惩罚是两年、四年或六年的监禁。如果逃跑不涉及武力或暴力,惩罚可能是16个月至三年的监禁,或在县监狱最多监禁一年。
“交付给管理局”指的是根据不同的法律程序和条款,在青少年管理局内的各种法律安置。
Section § 1768.8
如果青少年管理局设施里的人袭击或殴打未被关押的人,他们可能面临最高 $2,000 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并罚。
如果袭击涉及致命武器或造成严重伤害,这被视为重罪,并可能导致两年、四年或六年的监禁。
Section § 1768.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青年管理局设施的首席医务官怀疑某人可能患有艾滋病,他们可以要求该人接受艾滋病毒(导致艾滋病的病毒)检测。如果有人拒绝检测,管理局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强制其接受检测。在检测前,该人必须接受关于检测和艾滋病毒/艾滋病信息的咨询。检测后,他们也必须接受咨询并被当面告知结果。
血液检测必须以医学安全的方式进行,并且只有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才能采集血样并提供咨询。检测结果可以在设施内与特定人员共享,同时保持被检测人的身份保密。该法律允许为艾滋病毒检测呈阳性的人员提供单独的住宿,并确保他们获得适当的医疗护理,同时规定了保密性和谁可以被告知结果的指导方针。
在处理此背景下的医疗检测和结果方面,存在对其他法律的某些例外情况。
Section § 1768.10
这项法律允许青年管理局委员会要求他们监管的人(例如假释犯)接受结核病(TB)检测,如果他们合理认为该人可能患有或曾接触过传染性结核病。这包括根据疾病控制中心(CDC)和美国胸科学会当时提出的建议进行的检测和任何后续治疗。
Section § 1768.85
这项法律适用于青年管理局管辖下的任何人,如果他们实施“喷射攻击”,即向执法人员或机构员工投掷或放置体液或排泄物。这种行为被视为加重攻击罪,可判处最高四年监禁。机构必须彻底调查这些事件,并使用法医方法检测人类排泄物。如果存在合理理由,为了保护受害者,可能需要对肇事者进行肝炎和结核病等疾病的医学检查。检查结果会提供给受影响的官员或员工,所有有合理嫌疑的事件都必须报告给地方检察官以进行可能的起诉。
该局必须向立法机构报告此类事件,内容包括事件数量、处理结果、限制事件发生的努力以及医学检测结果和费用。最后,根据本特定条款进行起诉,并不排除对任何相关违法行为采取其他法律行动。
Section § 1769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少年法庭裁定送交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所的人员何时必须获释。通常,除非法官另有命令,他们应在两年后或年满 21 岁时获释,以较晚者为准。
然而,如果他们犯下了其他法律中规定的严重罪行,他们可能会被羁押到 25 岁,但对于 2012 年 7 月 1 日之后被送交的人员,他们可能在 23 岁时获释。对于 2018 年 7 月 1 日之后涉及特定严重罪行的案件,获释年龄也可以是 23 岁。
如果某人作为成年人可能面临七年或更长的刑期,他们可能会被羁押到 25 岁。这些规定主要适用于在特定日期之后被送交的人员,并且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还提供了各种继续羁押的例外情况。
Section § 1770
Section § 1771
本法条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因严重罪行被判刑的少年犯何时必须从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设施中释放。通常,如果某人因重罪被送入该设施,他们必须在25岁前被释放,除非法院延长了他们的羁押期。
对于2012年7月1日之后由少年法庭送交的严重罪犯,他们将在两年管辖期满或达到23岁时(以较晚者为准)被释放,除非法院命令进一步羁押。
同样,对于2018年7月1日之后因严重性犯罪或重罪被送交的人,释放也是在两年管辖期满或达到23岁时(以较晚者为准),除非法院另有决定。那些在成人法庭可能面临七年或更长刑期的人,将在两年管辖期满或达到25岁时(以较晚者为准)被释放。
2012年的法律修订具有追溯力,适用于过去的罪行。
Section § 1772
如果有人从少年听证委员会获释,他们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他们过去的犯罪记录,从而免除处罚,让他们能够继续生活。这意味着他们不会因为那次犯罪而在教育、就业或获取专业执照方面遇到困难。
然而,即使他们的记录被清除,某些规定仍然适用。他们通常不能成为和平官员,除非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在五年内没有犯其他罪行,或者在 1983 年之前就已经受雇为和平官员。此外,他们过去的定罪记录仍可能在未来的法庭案件中被考虑,或用于加重未来犯罪的惩罚。所有被释放的人都必须书面了解这些权利和规定。
Section § 1773
这项法律确保少年管教所中怀孕的个人有权寻求堕胎,除了法律已规定的条件或限制外,不得施加额外的条件或限制。他们必须被允许根据现有法律确定其堕胎资格,如果符合资格,可以自由进行堕胎。
此外,本节授予的权利必须在这些设施中所有可能怀孕的个人都能看到的地方清晰展示。
Section § 1774
这项法律规定,被羁押在加州少年管教所的女性有权选择自己的医生来检查是否怀孕。如果怀孕,她有权决定并从自己选择的医生那里获得所需的医疗服务,但如果医生不是由管教所提供的,她必须自己承担费用。
如果她在少年管教所或社区项目中分娩,她有权获得产前护理、维生素和分娩教育。怀孕或产后的被监护人不得被束缚,除非其他法律条款另有规定。
医生必须持有合法的执业证书,并且这些权利必须张贴在所有女性被监护人都能看到的醒目位置。
Section § 177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假释人员因违反假释条件(而非新罪行)被关押在县级设施中,县可以向惩教与康复部报销相关费用。但是,这笔报销款必须用于维护和改善少年拘留所和监狱的条件。县的设施必须符合最低标准才能获得这笔款项。县还必须在费用发生后的六个月内提交报销申请。费用计算依据是该部门用于州立设施的计算方法。报销金额将扣除县拖欠州的任何未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