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权力机构只能使用专门为其用途预留的资金。

Section § 17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在有可用资金的情况下,设立和管理治疗和培训服务以及其他必要的服务。

局长还可以设立行政区来履行职责,并根据州公务员法按需雇用或解雇人员。

对于假释官或青少年辅导员等公开职位,有一项关于年龄限制的特定规定,将最高年龄设定为35岁,除非申请人已符合某些退休和残疾福利的资格。

在具备必要资金的范围内,局长可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2(a) 设立并运营治疗和培训服务以及其他履行其职责所需的适当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2(b) 设立适合其履行职责的行政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2(c) 雇用和解雇所有为适当履行该机构职责所需的人员。此类雇用和解雇应符合本州的公务员法。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8932条的规定,对于假释官I、小组主管、青少年辅导员以及其他通常可进入青少年管理局服务的监管和假释职位的任何公开考试,最高年龄应为35岁,除非申请人已是为退休和残疾福利目的的“州安全”成员。

Section § 17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主管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设立治疗和培训服务、创建行政区,并雇用或解雇履行职责所需的人员。所有招聘都必须遵守州的公务员法。此外,申请假释官和青少年辅导员等职位的人员必须证明他们有能力在不危及健康和安全的情况下履行职责。

在必要资金可用于这些目的的范围内,主管可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2(a) 设立并运营治疗和培训服务以及其他适当的服务以履行其职责;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2(b) 设立适合其履行职责的行政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2(c) 雇用和解雇为适当履行该机构职责所需的所有人员。此类雇用和解雇应符合本州的公务员法。
任何针对一级假释官、小组主管、青少年辅导员以及其他通常提供进入青少年管理局服务的看管和假释职位的公开考试,都应要求证明其具备有效履行该职位职责和责任的身体能力,且这种履行方式不会过度危及被看管人员或假释犯的健康或安全,也不会危及他人的健康和安全。

Section § 17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少年司法司司长在获得财政局局长批准后,与加州各县签订合同,为符合送交少年司法司条件的特定人员提供诊断、治疗和临时拘留服务。各县必须根据少年司法司司长确定的费用向州支付这些服务的费用。付款账单每月向县发出,县必须按照特定的政府付款程序进行处理。

然而,自2021年7月1日起,少年司法司将不再根据此安排接受各县提交的新案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2.1(a) 局长经财政局局长批准,可应本州任何县的监事会请求,与该县订立合同,由少年司法司同意为符合送交少年司法司条件的特定人员案件,向该县提供诊断和治疗服务以及研究期间的临时拘留。该县应向州偿付这些服务的费用,费用由少年司法司司长确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2.1(b) 少年司法司应向该县提交根据本条规定应付给州的款项的索赔,提交频率不得频繁于每月一次,该县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三分编第四章(自第29700条起)的规定进行处理和支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2.1(c) 少年司法司自2021年7月1日起,不得根据本条规定接受各县提交的新案件。

Section § 1752.2

Explanation

少年司法司正与加州环保兵团和当地环保兵团合作,共同创建一个特别的培训项目。这个项目旨在帮助司法系统中的年轻人获得从事环保工作等所需的技能。他们将学习沟通、情商和就业准备等重要技能。如果他们完成项目,就有机会在当地兵团获得带薪职位,甚至可能在全州的加州环保兵团获得一个名额。如果该项目有助于减少再犯,它可能会扩展到更多的少年设施。此外,相关机构之间将签订一份正式协议来实施这个项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2.2(a) 少年司法司将与加州环保兵团以及参与的经认证的当地环保兵团合作,在少年司法司内开发并建立一个入团前过渡培训项目。该项目应在少年司法司确定的设施内运作,由合作的州和地方环保兵团负责项目内容、实施和管理。该项目应为参与的少年司法司兵团成员提供一个培训和发展项目,以模拟在环保兵团服役的经验,并包括技能培养、就业准备培训、社区服务和环保活动的机会。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可转移的专业技能,称为“软技能”、社交情感学习、过渡性生活技能和环保工作技能。成功完成项目课程的少年司法司参与者应有资格获得当地社区兵团项目中的带薪全职安置,并可被考虑安置在加州环保兵团。如果该项目能有效减少参与者的再犯率,则应考虑将其扩展到更多的少年司法司设施。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2.2(b) 少年司法司和加州环保兵团应签订一份机构间协议以实施本节。该协议应包括来自参与的经认证的当地环保兵团的意见。

Section § 1752.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局长向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拨款,以帮助支付地方矫正计划的费用。这些计划部分由联邦拨款资助,而局长提供的资金则来自为此目的专门拨出的款项。

Section § 175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为部门员工制定一份纪律处分细则,详细列出违规行为和相应的惩罚。根据加州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决,该细则应考虑可能增加或减少惩罚的因素。此外,必须制定一份行为准则,并通过张贴和年度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所有员工。

这些电子邮件必须告知员工行为准则、如何以及为何举报不当行为、在调查中合作的重要性,以及反报复保护。此外,举报政府不当行为的员工应被告知可用的支持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2.05(a) 局长应负责制定和实施适用于所有部门员工的纪律处分细则,其中包含违规行为及相关惩罚,以确保全州范围内的告知和一致性。该纪律处分细则应考虑加重和减轻情节,以确定对被指控的不当行为的公正适当惩罚,此乃加州最高法院在Skelly v. State Personnel Board (1975) 15 Cal.3d 194一案中要求。加重或减轻情节的存在可能导致施加比纪律处分细则可能规定的更重或更轻的惩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2.05(b) 局长应为部门所有员工采纳行为准则。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2.05(c) 局长应确保已举报不当政府行为并向部门请求服务的员工,被告知可向他们提供的服务。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2.05(d) 部门应在存放员工通知的场所张贴行为准则。自2005年7月1日起,此后每年,部门应通过电子邮件向其获授权使用电子邮件的员工发送以下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2.05(d)(1) 有关行为准则的信息。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2.05(d)(2) 举报不当行为的义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2.05(d)(3) 如何举报不当行为。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2.05(d)(4) 在调查期间充分合作的义务。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2.05(d)(5) 反报复保证。

Section § 17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机构或营地的负责人设立一个名为小卖部的商店,供被收容者购买糖果和卫生用品等物品。小卖部不得营利,但如果销售额有盈余,这些钱将存入一个名为“福利基金”的专门账户。这笔钱随后将用于支持居住在该机构或营地的人员。

主管可在其管辖下的任何机构或营地设立并维持一个小卖部,向被羁押人员出售糖果、营养零食、洗漱用品、杂货及其他物品。该小卖部应以非营利方式运营。但是,如果销售额超出成本,盈余应存入一个专项基金,指定为“福利基金”。该基金中的任何款项应仅用于该机构或营地内受监护人的福利。

Section § 175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位主管与学院、大学及其他机构签订协议,以开展青少年犯罪和预防犯罪方面的研究。它还涵盖了对教师、社会工作者和缓刑官等人员的培训,无论他们是受薪的还是志愿的,培训内容涉及预防和治疗青少年犯罪的各个领域。

局长经总务局局长批准,可与学院、大学及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用于青少年犯罪和预防犯罪领域的研究,以及培训专门工作人员,包括教师、机构雇员、缓刑和假释官、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无论其是志愿者还是受薪人员,无论其是兼职还是全职,在教育、娱乐、心理健康以及青少年犯罪的治疗和预防领域。

Section § 175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收集与青少年犯罪和犯罪的各个方面(例如逮捕、法律程序以及定罪和缓刑等结果)相关的数据和统计信息。它的目的是帮助了解本州犯罪的原因和数量。所有州、县和市的官员和雇员在局长要求时,必须提供他们所掌握的任何信息,以支持这项数据收集工作。

Section § 1752.8

Explanation

青年管理局局长可以将属于被监护人(他们照管的青少年)的资金存入信托账户,这些账户可以设在司库处,也可以设在受保银行或信用合作社,资金可能会产生利息。为了存款方便,每个被监护人的资金可以混合存放。

被监护人可以要求取回他们的钱,并且在他们离开青年管理局时,这些钱必须归还给他们。但是,青年管理局可以使用部分资金来支付被监护人的生活费和其他服务费用。

青年管理局局长可将其所保管的、被移交至该局的被监护人的任何资金,依照《政府法典》第 (16305.3) 条的规定,以信托方式存入司库处,或以信托方式存入受保银行、储蓄贷款机构或州立或联邦信用合作社账户,按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计息,且仅为存款目的,可将任何被监护人的资金与其他被监护人的资金混合存放。
该等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可应被监护人请求支付给被监护人,且应在被监护人从青年管理局获释时支付给被监护人。
尽管有本条和第 (1752.81) 条的规定,青年管理局可从被监护人的信托基金中收取用于支付被监护人的实际供养、维护、培训和治疗费用。

Section § 1752.9

Explanation
青年管理局经总服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以非常低的费用将其机构的土地租赁给非营利组织。这些非营利组织必须在该土地上建造一座礼拜场所,并主要供青年管理局的受管教人员和工作人员使用。任何施工工作都必须遵守特定的劳动法律。

Section § 175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少年司法司在县级少年设施因灾害不安全或存在暴力或逃跑风险时,临时在其设施中羁押未成年人。但它不适用于第300条或第601条所述的未成年人。如果未成年人被羁押在户籍县以外的设施中,该县必须确保他们能与律师协商;如果未成年人被羁押超过10天,且其父母缺乏交通工具,该县应努力促成未成年人与父母的探视。县还必须向州政府偿还这些服务的费用。值得注意的是,自2021年7月1日起,少年司法司已停止根据这项法律接受来自各县的新案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2.15(a) 局长经财政局长批准,可应本州任何县监事会的请求,与该县签订合同,由少年司法司同意为根据第2部第1章(自第200条起)的规定由县缓刑官羁押的未满18岁的人员提供临时紧急拘留设施及附带的必要服务。该部门的设施只能在现有县级少年设施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变得不安全或不足时,或在对该未成年人拥有管辖权的少年法庭法官、县首席缓刑官和局长看来,未成年人继续留在县级少年设施中会构成重大的暴力或逃跑风险时,才能临时使用。这些设施不得用于拘留被指控或已被裁定为第300条或第601条所述人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2.15(b) 凡有任何人员被拘留在非根据本条签订服务合同的县的少年司法司设施中,该县应确保未成年人与其律师之间进行充分的咨询;并且,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缺乏足够的私人交通工具,且未成年人已被拘留在该设施中超过10天,该县应做出合理努力,促成未成年人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之间的探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2.15(c) 该县应向州政府偿还这些服务的费用,费用由局长确定。该部门应每月不超过一次向县提交根据本条应付给州的款项的索赔,县应根据《政府法典》第3编第3部第4章(自第29700条起)的规定进行处理和支付。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2.15(d) 自2021年7月1日起,少年司法司不得根据本条接受来自各县的新案件。

Section § 1752.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少年设施司司长与加利福尼亚州的县签订合同,为某些在2011年12月12日之前由该司监护的被监护人提供住宿,但需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被监护人因刑法典第290.008条(c)款规定的某些罪行而被收容,且未因刑法典第707条(b)款规定的罪行被法院裁定为被监护人。这项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的一项特定裁决。此外,根据本法签订合同的县无需向州政府偿还费用,尽管其他政府法典条款通常要求偿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2.16(a) 少年设施司司长经财政局局长批准,可与本州任何县签订合同,由少年设施司为在2011年12月12日处于少年设施司监护之下,且其收容令基于以下两点被撤销的被监护人提供住宿: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2.16(a)(1) 该被监护人因实施了刑法典第290.008条(c)款所述的犯罪而被收容至少年设施司。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2.16(a)(2) 该被监护人未因实施了第707条(b)款所述的犯罪而根据第602条被法院裁定为被监护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2.16(b) 立法机关颁布本法案的意图是旨在解决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在《C.H.案》(2011)53 Cal.4th 94中的裁决。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2.16(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1010条和第11270条的规定,根据本条签订合同的任何县均无需向州政府偿还费用。

Section § 1752.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让加州青年管理局的少年犯,在被关押期间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的行为负责。如果被监护人故意损坏财产,青年管理局可以从其个人信托基金中扣除资金来支付维修费用。为此,他们会使用既定的纪律处分程序来判断损坏是否是故意的,以及应该扣除多少钱。收取的资金将根据年度预算用于修复或更换被损坏的财产。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2.83(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青年管理局的被监护人应对其在青年管理局设施内被关押期间故意损坏和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承担责任。为此,尽管有第1752.8条和第1752.81条的规定,青年管理局可以从被监护人的信托基金中扣除必要金额,以支付被监护人在青年管理局的机构或其他设施内被关押期间故意损坏公共财产所造成的费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2.83(b) 青年管理局应利用其纪律处分规定中的程序,确定损坏或破坏是否是被监护人故意造成的,如果是,则确定为支付该损坏或破坏而应扣除的金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2.83(c) 扣除的资金应保留在青年管理局,并应根据该财政年度的《预算案》规定,用于修复或更换被损坏或破坏的公共财产。

Section § 1752.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青年管理局局长出售其照管的青少年制作的手工艺品。这些物品可以在各种地方出售,包括青年管理局设施、公共建筑、展销会或非营利团体运营的场所。出售这些物品所得的钱,首先用于支付制作这些物品所使用的任何国有材料的成本。任何剩余的钱都会存入该青少年的信托账户。

Section § 175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每年最多两次召集各县的缓刑官开会,讨论他们的职责和任务。缓刑官参加这些会议的差旅费和出席费由县承担,但他们需要首先获得县监事会的批准。

局长可以不时地,并根据需要,召集各县的缓刑官或他认为合适的缓刑官开会,旨在讨论其职务职责,但在任何一个日历年内不得超过两次会议。
缓刑官往返和参加会议所产生的实际和必要费用应由县承担;但须事先获得县监事会的批准。

Section § 17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与包括执法和教育机构在内的各种设施和机构合作,以履行其职责。它还允许局长与公共官员签订协议,以确保受该部门管辖的个人在现有机构中获得专门的护理和治疗。

为履行其职责,该部门被授权利用州内无论是公共或私人性质的执法、拘留、缓刑、假释、医疗、教育、矫正、隔离以及其他设施、机构和机关。局长可与相关公共官员签订协议,以便在现有机构中对受该部门管辖的人员提供单独护理和特殊治疗。

Section § 1753.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青年管理局局长与联邦机构签订协议,以便青年管理局的设施可用于收容26岁以下、受联邦羁押的年轻人。如果青年管理局有空间和资源,他们可以收容这些人进行照护和治疗。但是,联邦机构必须支付这些服务的费用。如果设施不再适合,局长可以将该人员送回联邦机构。这些人员在接受照护期间必须遵守青年管理局的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3.1(a) 青年管理局局长可与任何联邦机构签订协议,授权在有适当设施和服务的情况下,使用青年管理局的设施和服务,对原本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人员进行收容、照护和治疗。青年管理局提供的服务费用应由将该人员转介给青年管理局局长的机构承担。在没有适当设施或服务的情况下,青年管理局局长可命令将该人员送回转介机构。任何根据本节转介至青年管理局的人员,应遵守其规章制度。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3.1(b) 在本节中,“人员”指任何26岁以下、根据联邦法律受联邦惩教机构管辖的人员。

Section § 175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青少年管理局局长将其监护下的青少年转移到由市或县管理的设施,但地方当局必须首先同意。该协议包括为处理这些被转移的青少年提供财政拨款。

一旦协议生效,局长可以将青少年被监护人和违反假释者转移到地方设施。但是,犯有某些严重罪行的违反假释者不能被安置在这些设施中。

被转移的青少年须遵守地方设施的规章制度,但在法律上仍由青少年管理局监护。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3.3(a) 青少年管理局局长可与市、县或市县签订协议,允许将其监护下的被监护人转移至市、县或市县的适当设施,前提是拥有该设施管辖权的官员已同意。该协议应规定向市、县或市县提供拨款,以支付与被转移被监护人相关的费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3.3(b) 当根据 (a) 款签订的协议对特定地方设施生效时,青少年管理局局长可将被监护人和违反假释者转移至该设施。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3.3(c) 尽管有 (b) 款的规定,青少年管理局局长仍可拒绝将被判处由青少年管理局监护、因实施第707条 (b) 款、 (d) 款第 (2) 项或 (e) 款中规定的任何罪行而违反假释者安置在地方设施。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3.3(d) 被转移至这些设施的被监护人须遵守其被羁押设施的规章制度,但在法律上仍由青少年管理局监护。

Section § 175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青年管理局局长与地方政府(如市或县)签订协议,将假释违规者和州青年受管教人安置在专门设计的设施中。这些协议最长可达20年。这些设施的安保必须由受过训练的治安官提供。

法律还规定,这些协议的偿付率应考虑地方政府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理想情况下,设施应设在靠近现有资源(如附近监狱提供的医疗服务和食物)的区域。

局长还可以将州财产租赁给地方政府,用于这些设施,租期最长20年。但是,这些设施中每名居民的费用不得超过青年管理局运营的类似设施的平均费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3.4(a) 根据第1753.3条,青年管理局局长可与市、县或市县签订不超过20年的长期协议,将假释违规者安置在专门为监禁假释违规者和州青年管理局受管教人设计建造的设施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3.4(b) 协议应规定,在设施中提供安保的人员应为已完成根据《刑法典》第6035条设立的地方惩教治安官培训最低标准的治安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3.4(c) 在根据(a)款签订的协议确定偿付率时,局长应考虑市、县或市县因提供的服务和设施而产生的费用,以及任何其他必要和适当的因素,以确定各方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3.4(d) 青年管理局局长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选择位于附近现有监狱设施可提供医疗、食品和其他支持服务的区域的市、县或市县设施。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3.4(e) 青年管理局局长经总务部批准,可签订协议租赁州财产,租期不超过20年,用作本条授权的由市、县或市县运营的设施的场地。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3.4(f) 除非设施中每名受管教人的费用不高于在同类青年管理局设施中安置受管教人的平均费用(由青年管理局局长确定),否则不得根据本条签订协议。

Section § 1753.6

Explanation
如果青年管理局管辖下的年轻人被暂时释放到县医院分娩,青年管理局可以承担医院照顾新生儿的费用。

Section § 175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被关押在青年管理局设施中的女性能够获得经医生开具处方、与月经和节育相关的必要个人卫生用品。此外,如果她们提出请求,必须向她们提供有关节育的信息。

在从此类设施释放任何女性之前,必须在其释放日期前至少60天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如果提出请求,执业医师或签约机构应提供这些服务,以满足其释放时的需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3.7(a) 任何被关押在青年管理局设施中的女性,经其请求,应允许其继续使用以下必需品:(1) 与其月经周期和生殖系统相关的个人卫生用品,以及 (2) 经其医生开具处方的节育措施。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3.7(b) 任何被关押在青年管理局设施中的女性,经其请求,该部门应向其提供有关处方节育措施的信息和教育。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53.7(c) 应向被关押在青年管理局设施中的每一位女性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在其预定释放日期前至少60天。经请求,该部门应向任何此类女性提供执业医师的服务,或者,该部门或与该部门签订合同的任何其他机构应向其提供在其释放时满足其计划生育需求的必要服务。

Section § 17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青年管理局委员会及其局长无权控制现有的设施、机构或机关。它确保这些实体保持独立性,并且不需要遵循与其既定职责、权限或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指示。此外,如果公共机构有能力且愿意提供服务,委员会不得使用或向私人机构支付服务费用,除非该私人机构同意。

Section § 17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公共机构和机关接收并照管由特定主管机关送交的个人,其对待方式应与对待刑事法院送交的个人相同。

Section § 175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受青年管理局或惩教部照管的年轻人需要医疗、外科或牙科治疗,这些机构可以批准所需的护理。此批准必须基于治疗该个人的医生或牙医的建议。

Section § 1755.4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青年管理局和州精神卫生部制定规则,用于向其照管人员提供精神药物。这些规则必须在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旨在确保这些人员的健康和福祉。此外,这些规则应符合现有的法律正当程序标准。

青年管理局应与州精神卫生部协商,通过尽早(但不迟于2001年12月31日)通过的法规,制定向青年管理局管辖下的任何人施用精神药物的标准和指导方针,以保护这些人员的健康以及短期和长期福祉。根据本节通过的标准和指导方针应符合《刑法典》第2600节规定的正当程序要求。

Section § 175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青年管理局将其羁押的18岁以上人员,移送至各种惩教机构进行评估和治疗。这些机构包括索莱达惩教培训所和加利福尼亚康复中心等多个特定机构。一旦移送,这些人将被视为根据《刑法典》被安置在那里,尽管由于他们之前是根据青年管理局的规定被交付的,他们不被视为已犯有罪行。

此类移送不会改变该人员的法律身份或权利。惩教局局长有权管理任何被移送至这些机构的人员,并且相关的《刑法典》规定适用于这些人。

青年管理局可将年满 (18) 岁、受青年管理局羁押、控制和管教,且根据第 (1731.5) 条被交付青年管理局的任何人,移送并收容于隶属于惩教局管辖的医疗机构、索莱达惩教培训所、科罗纳加利福尼亚女子监狱、医疗惩教机构、加利福尼亚男子监狱、洛克山理查德·J·多诺万惩教所或加利福尼亚男子殖民地,用于一般研究、诊断和治疗,或其中任何一项。惩教局局长可接收并羁押任何由青年管理局移送至本节规定的任何机构的人,具有与该人根据《刑法典》被安置或移送至该机构相同的权力。
青年管理局可将年满 (18) 岁、受青年管理局羁押、控制和管教的任何人,移送并收容于加利福尼亚康复中心,用于一般研究、诊断和治疗,或其中任何一项。惩教局局长可接收并羁押任何由青年管理局移送至加利福尼亚康复中心的人,具有与该人根据本法典第 (3) 部分(自第 (3000) 条起)被安置或移送至该机构相同的权力。
《刑法典》第 (3) 部分(自第 (2000) 条起),在适用范围内,适用于被移送并收容在本节规定的任何机构中的人,但凡根据任何管辖向青年管理局交付人员的法律,该人被视为未被判犯有罪行的人,则将该人移送或安置在加利福尼亚康复中心不应影响该人的身份或权利,且不应被视为构成犯罪判决。

Section § 17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州立教养学校中患有精神健康障碍或发育障碍的人员转移到州立医院进行加速治疗。少年司法司首席副秘书将决定这种转移是否有利。一旦他们在医院的治疗被认为完成,该人员必须返回教养机构。如果他们在医院期间承诺期结束,他们应该被释放,除非依法要求进一步拘留。

Section § 17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检查所有正在使用其设施的公立和私立机构或机关。它还要求这些机构或机关向局长提供合理的机会,与那些暂时由这些地方羁押的、处于青年管理局监管下的人员进行交谈或检查。

Section § 1758

Explanation

当某人被安置到或从一个非由主管机关运营的机构或机关中离开时,主管机关仍然对该人拥有控制权。这意味着改变该人的所在地,并不会改变谁负责管理他们。

主管机关将某人安置在任何非由主管机关运营的机构或机关中,或该机构或机关解除对该人的收容,均不应终止主管机关对该人的管辖权。

Section § 17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被安置在某个机构或由某个机构照管的人,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能被释放。除非该机构或代理机构本身根据法律有权自行决定释放人员。如果该机构或代理机构确实有这种权力,它们必须先通知主管机关其释放某人的计划,并在通知后的合理时间才能执行释放。

Section § 176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局长在可用资金范围内设立和管理各种设施和项目。这些设施包括在评估前拘留人员的场所、进行评估的场所,以及提供各种形式的拘禁和教育。该法律还允许设立针对未被拘禁或已获释人员的培训、监督和帮助项目。最后,它为那些被少年管教局解除管教的人员提供就业支持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

局长特此被授权,在必要且有可用资金的情况下,设立并运营以下任何机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a) 针对所有被交付少年管教局的人员,在检查和研究之前进行拘留的场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b) 针对被交付少年管教局的人员进行检查和研究的场所。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c) 拘禁场所、教育机构、医院以及其他矫正或隔离设施、机构和机关,以妥善履行少年管教局的职责。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d) 针对未被拘禁或经少年管教局委员会附条件释放的人员进行监督、培训和管制的机构和设施,以及帮助这些人寻找就业和援助的机构和设施。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e) 旨在帮助被少年管教局委员会解除管教的人员寻找就业并过上守法生活的机构和设施。

Section § 17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少年管理局林业营地中的被监护人(即青少年)被要求参与各种户外和与火灾相关的项目。他们的工作可能包括建造和维护营地设施、修建林道、参与再造林,以及通过开辟防火道和防火隔离带协助防火。

如果被监护人参与灭火工作,必须满足特定条件:他们必须年满18岁,或者未满18岁但获得父母许可,并且必须接受至少16小时的灭火和安全培训。在宣布的火灾紧急情况下,这些被监护人可以在加州与俄勒冈州、内华达州或亚利桑那州边界之外25英里范围内协助灭火。

该部门还可以安排支付被监护人的劳动报酬,这些工资可以根据少年管理局的决定,用于被监护人本人、其家人或作为赔偿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4(a) 少年管理局设立的林业营地中收容的被监护人,可能被要求在营地的建筑物和场地、修建用于防火或灭火的林道、在公共土地上进行造林或再造林、或修建防火道和防火隔离带上劳动,或从事该部门或其指定官员规定或允许的任何其他工作、学习或活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4(b)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被监护人可能被要求参与灭火工作: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4(b)(1) 被监护人未满18岁,且其父母或监护人已同意该被监护人从事该项劳动,或被监护人已满18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4(b)(2) 被监护人已接受不少于16小时的森林灭火和消防安全培训。
在宣布的火灾紧急情况下,该部门可以允许林业和消防局局长使用被监护人进行灭火工作,范围可超出加利福尼亚州边界,但距离加利福尼亚州边界不超过25英里,沿着俄勒冈州、内华达州或亚利桑那州的边界。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4(c) 该部门可以与公园和娱乐部以及保护部合作或以其他方式,为被监护人在营地期间所做的工作支付工资,所得款项可用于赔偿,或支付给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受抚养人,或以少年管理局指示的任何方式和比例支付给被监护人。

Section § 17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被移交到该机构的人员可能被要求为各种州和联邦部门(如林业、水资源、公园和野生动物部门)的项目工作。局长可以与这些部门签订合同,所赚取的任何资金都将进入州财政,用于支持该机构。这些资金可以用来支付这些人员的工资,工资可以分配到一个专项基金、他们的家人,或者按照指示直接支付给他们。

局长可以要求被移交至该机构的人员从事林业和消防局、水资源局、公园和娱乐局、渔猎局、州土地司、美国农业部以及本州境内国家森林和公园的联邦官员和部门所需和适当的工作。为本节之目的,局长经总务局批准,可以与联邦和州官员及部门签订合同。局长根据任何此类合同收到的所有款项应缴入州财政,以充实和增加当前用于支持该机构的拨款。局长可以从这些款项中,为被监护人根据任何此类合同所做的工作支付工资,工资应缴入根据《政府法典》第13967节设立的赔偿基金,或支付给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受抚养人,或按照青年管理局指示的方式和比例支付给被监护人。

Section § 17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部门向从事工作的青少年罪犯支付工资。他们赚的钱可以用来赔偿受害者、帮助他们的家人,或者直接交给罪犯本人。具体如何分配由该部门决定。

Section § 17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主任负责调查并报告成人和少年缓刑制度。他们可以制定缓刑职责的履行标准,并通过提供建议和意见,帮助其他参与缓刑工作的人员,例如缓刑官、委员会和法官。

主任还可以在运营和维护少年拘留所方面支持这些团体,但前提是他们提出请求。

主任应当对成人缓刑和少年缓刑进行调查、审查并提交报告。
主任可以制定缓刑职责履行的标准,并应请求向缓刑官、缓刑委员会、少年司法委员会以及高等法院法官(包括被指定为任何县少年法庭法官的此类法官)提供咨询、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
主任还可以应请求向缓刑官、缓刑委员会、少年司法委员会以及高等法院法官(包括被指定为任何县少年法庭法官的此类法官)提供咨询、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以协助他们运营和维护其少年拘留所。

Section § 1760.8

Explanation

加州青年管理局每年必须制定一份计划,预测其系统内的青少年人数,并概述未来五年内对他们进行治疗和安置的策略。该计划应解决现有空间与预计青少年犯人数之间的任何差距。

此外,如果立法机关拨款,青年管理局可以与其他部门合作,建设或翻新其1994年至1999年计划中列出的设施。目标是确保设施能够满足青少年犯的需求,通过教育、培训和治疗来关注公共安全和康复。惩教局和总务局可以协助这些项目,并根据需要分配具体职责。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8(a) 加州青年管理局应每年制定一份人口管理和设施总体规划,其中包含未来五年内预计的青少年犯人数以及对其进行治疗和安置的策略。该计划应阐明管理局弥合现有床位与预计青少年犯人数之间差距的策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8(b) 加州青年管理局可与惩教局或总务局下属的项目开发和管理办公室签订合同,以获取与青年管理局1994–99总体规划中包含的设施建设或翻新项目相关的专业和施工服务,前提是立法机关已为此拨款。加州青年管理局应负责项目规划和所有设计决策。惩教局或总务局应与加州青年管理局协商,确保所有设施的设计和建造都专门满足青少年犯群体的需求。加州青年管理局还应确保任何设施的设计和建造符合其使命,即通过为法院判处的青少年犯提供教育、培训和治疗服务,来保护公众免受犯罪活动侵害并帮助青少年犯康复。根据1994–99总体规划,授予总务局的任何关于设施或翻新项目规划、设计和建造的权力、职能或管辖权,就本节而言,应视为授予惩教局。总务局局长可应惩教局局长的请求,将任何关于后续青年管理局总体规划中包含的任何额外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造的权力、职能或管辖权委托给惩教局。

Section § 1760.4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惩教与康复部与各县合作,以保持松林青年保育营的开放。该营地培训涉法青少年掌握野外消防技能。

(a) 该部门可以与各县签订合同,在松林营为因重罪而受少年法庭管辖的18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培训和服务。

(b) 营地的青少年必须遵守与这些合同相符的规定。(c) 被安置在松林营不等于被收容到少年司法部门。(d) 该部门将设定资格标准,并评估个人是否适合被安置在营地或留在营地。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特此授权与各县签订合同,以实现立法机关在参议院第823号法案(2020年法规第337章)和众议院第145号法案(2021年法规第80章)中表达的意图,即松林青年保育营通过州与地方合作或其他管理安排保持开放,以培训涉法青少年掌握野外消防技能。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45(a) 该部门可以与一个或多个县签订合同,在松林营为根据第602条因重罪被裁决后,处于少年法庭管辖和县缓刑部门监督下的18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培训和康复计划以及附带的必要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45(b) 根据本节安置在松林营的青少年,必须遵守与该部门和参与县签订的合同相符的规章制度。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45(c) 将青少年安置在松林营不应被视为收容至少年司法部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45(d) 该部门应制定营地资格标准,并评估个人在松林营进行首次和持续安置的适宜性。

Section § 1760.46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年轻人在派恩格罗夫青年保育营的青年消防队工作,并在火灾事件中出勤,他们将获得每小时 $7.25 的报酬。这个工资标准每年都会审查,以确保其合理性。

如果对一名年轻人应得的报酬金额存在争议,惩教与康复部有相应的规定来处理和解决这些争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46(a) 一名根据第730条、第875条或第1760.45条被安置在派恩格罗夫青年保育营的被监护人或青年消防队员,在被指派参与活跃火灾事件时,应获得每小时七美元二十五美分 ($7.25) 的工资。该工资率应每年审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0.46(b) 惩教与康复部应制定并维护关于行政裁决和补救程序的规定,以处理根据本条规定所欠款项的任何争议。

Section § 17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青年管理局制定政策,对所有被交付给他们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这些调查旨在为县在交付某人给青年管理局时提供的现有案件历史增加更多信息。

Section § 1762

Explanation

本法旨在确保拥有高中毕业文凭或同等学历并身处少年司法机构的青少年,能够获得通常提供给大学生的教育机会。这包括加州大学和加州州立大学等公立大学提供的在线和校内课程。目标是帮助这些年轻人转入高等教育或为他们的职业生涯做准备。少年司法部门被鼓励利用现有资源并与当地院校合作提供这些选择。此外,尚未完成高中学业的青少年在完成毕业要求的同时,仍可参与这些项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2(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拥有高中毕业文凭或加州高中同等学历证书、被拘留或被送往少年司法部门设施的青少年,应有机会接触严谨的高等教育学术和职业技术教育项目,这些项目应分别满足转入加州大学和加州州立大学的要求,并使他们为进入职业生涯做好准备。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2(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2(b)(1) 少年司法部门应在现有资源允许的范围内,确保拥有高中毕业文凭或加州高中同等学历证书、被拘留或被送往少年司法部门设施的青少年,有机会接触并选择参与在线提供的公共高等教育学术和职业技术课程及项目,并且他们根据提供课程或项目的公共高等教育院校的资格标准和课程安排符合条件。该部门还被鼓励在可行的情况下,与当地公共高等教育院校发展其他教育合作关系,以便在校园内和少年司法部门设施现场提供项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2(b)(2) 这些项目应被视为少年司法部门当前职责的一部分,即为青少年提供和协调服务,使青少年能够成为其家庭和社区的守法和有贡献的成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2(c) 就本节而言,“青少年”指被拘留或被送往少年司法部门设施的任何人。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2(d) 本节不排除尚未完成高中毕业要求的青少年同时参与高等教育学术和职业技术教育项目。

Section § 176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机构必须保存所有关于其管辖下人员的评估、结论以及护理或治疗命令的书面记录。在机构对某人的管辖权终止五年后,机构可以销毁这些记录。在此,“销毁”意味着通过销毁的方式永久性地清除这些记录。

Section § 176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公众请求获取关于16岁或以上、被判送至青年管理局或从惩教部移送至青年管理局的个人的特定信息。披露的信息包括该人员的姓名、年龄、判送法院、罪行、判送日期、关押机构、假释日期、释放信息,以及(如适用)任何逃脱的详细信息。但是,本法律确保如果信息会危及某人、损害青年管理局安全或受《加州公共记录法案》保护,则不会被发布。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青年管理局持有的关于16岁或以上、由刑事管辖法院判送至青年管理局,或被判送至惩教部后又被移送至青年管理局的人员的以下任何信息,经请求,应由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向任何公众成员披露: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4(a)(1) 该人员的姓名和年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4(a)(2) 判送法院和作为判送依据的罪行。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4(a)(3) 判送日期。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4(a)(4) 该人员正在或曾经被关押的任何机构。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4(a)(5) 任何假释机构就该人员采取的与假释日期相关的行动。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4(a)(6) 该人员计划被释放至社区的日期,包括释放至重返社会工作假释计划。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4(a)(7) 该人员被假释的日期。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4(a)(8) 该人员解除青年管理局管辖的日期和解除依据。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4(a)(9)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该人员从青年管理局管辖下的任何机构逃脱,则披露该人员的体貌特征和逃脱情况。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4(b) 本条规定不得解释为授权发布任何可能使任何个人面临人身危险、可能威胁青年管理局安全或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案》(政府法典第一编第10部(第7920.000节起))免于披露的信息。

Section § 176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或其指定代表,向任何公众成员分享关于因某些严重罪行被送往青少年管理局的人员的信息。但是,如果法院已明确命令该信息保密,则不能分享。

Section § 176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何时以及如何将有关被羁押在少年管教所人员的信息分享给犯罪受害人、其近亲属或指定代表。除非法院命令保密,否则信息可以披露。受害人或近亲属必须在罪犯的羁押文件中被提及,才能进行此披露。 此外,法律要求告知受害人、其近亲属或代表其请求此信息的权利。

Section § 176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人因暴力犯罪被送往青年管理局时,必须提供与成年监狱囚犯类似的关于其状态和释放的通知。青年管理局必须提供这些更新,就像监狱假释委员会或惩教部会做的那样。

如果有人想接收关于某人状态的更新,他们需要向该部门提供最新的地址。通知必须在某人从青年管理局获释后10天内发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4.3(a) 当某人被刑事管辖法院判处送交青年管理局,或被判处送交惩教部后又转至青年管理局,且其被判犯有《刑法典》第667.5条(c)款所列的暴力重罪时,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应就该人提供所有根据《刑法典》第3058.6条和第3058.8条规定,若该人被监禁于各自机构,则应由监狱假释委员会或惩教部提供的通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4.3(b) 为了有权根据(a)款从该部门接收《刑法典》第3058.8条规定的通知,请求方应将自己的当前邮寄地址告知该部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4.3(c) 本条规定的通知应在被刑事管辖法院判处送交青年管理局的人员获释后10天内提供。

Section § 1764.5

Explanation
如果未成年人被关押在青年管理局设施中30天或更长时间,该设施必须将该未成年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社会安全号码和居住县等基本信息通知州社会服务部。

Section § 1765

Explanation

加州青年管理局和青年管理局委员会负责监督其管辖下的人员。只要是为了确保公共安全所需,他们就会持续监督这些人。

当委员会认为该人员可以安全地获得自由且不会对公众构成危险时,就会释放该人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5(a)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青年管理局和青年管理局委员会应对其管辖下的人员进行持续研究,并在本章限制的范围内,对其保留监督和控制,只要他们认为这种控制对于保护公众是必要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5(b) 委员会应在其认为有合理可能性该人员可以在不危及公众的情况下获得完全自由时,立即解除对该人员的管辖。

Section § 17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州惩教康复部少年管教机构释放少年犯的程序。少年听证委员会决定何时可以将被称为“被监护人”的少年犯在监督下释放。被监护人所属的移送县负责监督其重新融入社会,法院则为此监督设定条件。

在被监护人释放前,该机构必须通知相关方(包括被监护人)解除管教听证会的日期。县缓刑部门会提交一份重新融入社会计划,委员会将决定是否准备好释放,之后会设定解除管教日期。如果被监护人能够遵守条件,他们日后可能会申请“荣誉解除管教”。

本节还为法院举行重新融入社会处置听证会制定了指导方针,以最终确定监督条款,并确保被监护人和法院遵守循证实践,从而提高公共安全。

此外,必须每年公布关于被监护人案件及其结果的数据,以便透明地评估该系统的有效性。自2013年1月1日起,法律规定所有仍在假释期的被监护人必须解除管教,除非他们涉及撤销假释程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6(a) 遵守第733条和第1767.35条以及本条的 (b) 款规定,如果一个人已被移送至惩教康复部少年管教机构,少年听证委员会根据委员会在政策和法规中制定的标准化审查和上诉程序,并受第1719条 (a) 款所列举的权力和职责的约束,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项行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6(a)(1) 确定被监护人解除少年管教机构管辖的日期,并允许其在缓刑监督下获得自由,并受移送法院根据 (b) 款规定行使的管辖权约束。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6(a)(2) 拒绝解除管教,但根据第731条或第1731.5条被移送至该机构的人员,其被实际监禁的总时长不得超过第731条规定的最长时限。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6(b) 以下规定适用于任何符合条件可解除惩教康复部少年管教机构监护的被监护人。法院根据本款作出的任何命令应符合循证实践和公共安全利益。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6(b)(1) 移送县应监督任何仍受法院管辖并已解除少年管教机构管辖的被监护人的重新融入社会。被监护人的监督条件应由法院根据本条规定确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6(b)(2) 在本款所述被监护人预定的解除管教审议听证会前不少于60天,该机构应向缓刑部门、移送县法院以及被监护人的律师(如果已知)提供根据第1720条准备的最新书面审查报告,以及解除管教审议听证会的日期通知。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6(b)(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6(b)(3)(A) 在预定的解除管教审议听证会前不少于30天,该机构应将被监护人告知解除管教审议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被监护人有权联系其父母或监护人(如果合理可找到),告知其解除管教审议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该机构还应允许被监护人告知其指定的其他人(如果合理可找到),且该机构认为这些人可能有助于被监护人准备解除管教审议听证会或被监护人释放后的成功。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6(b)(3)(A)(B) 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本款不适用: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6(b)(3)(A)(B)(i) 未成年人选择不联系其父母、监护人或其他人,且该机构设施负责人认定不联系父母、监护人或其他人符合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6(b)(3)(A)(B)(ii) 年满18岁或以上的人不同意联系。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6(b)(3)(A)(C) 在被监护人被移送至该机构设施时,以及在被监护人在该机构监护期间年满18岁时,适当的工作人员应使用被监护人清晰易懂的语言解释 (A) 和 (B) 分段的规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6(b)(3)(A)(D)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被监护人根据任何其他法律享有的律师权。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6(b)(4) 在本款所述被监护人预定的解除管教审议听证会前不少于30天,移送县的缓刑部门可以向该机构提供其关于被监护人重新融入社会监督的书面计划。在解除管教审议听证会上,少年听证委员会在决定是否释放被监护人时,应考虑县提交的重新融入社会监督计划。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6(b)(5) 如果少年听证委员会认定被监护人已准备好根据 (a) 款解除管教并接受县级监督,委员会应采取以下两项行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6(b)(5)(A) 确定解除少年管教机构管辖的日期,该日期不得早于该决定作出之日后的14天。委员会还应记录任何针对被监护人的释放后建议。这些建议将在该决定作出之日起七天内发送给负责设定被监护人监督条件的移送法院。

Section § 1766.1

Explanation

如果被青年管理局羁押的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获得自由,他们必须偿还所有应付的赔偿罚款或赔偿令。这些款项应根据其个人支付能力分期支付。

当允许被交付给青年管理局的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根据第1766条 (a) 款获得自由时,青年管理局委员会应将其全额支付根据政府法典截至1994年9月28日或之前生效的第13967条,或刑法典第1202.4条,或刑法典截至1994年8月2日或之前生效的第1203.4条,或截至1995年8月2日或之前生效的第730.6条或第731.1条所判处的任何赔偿罚款或赔偿令作为一项条件。支付应分期进行,金额应与该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的支付能力相符。

Section § 176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被拘留的少年,即受监护人,必须在其获释或最长监禁期结束之前的90至120天内被置于监督假释之下,以较早者为准。但是,如果已提出延长其拘留的请求,则本规定不适用。一旦假释获释,如果受监护人违反假释条件,其假释可能会被撤销,但任何重新监禁都必须遵守特定的法律限制和正当程序保护。这些规定特别适用于在其解除监护或最长监禁期结束之前的120天内被关押在少年管教设施中的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6.2(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所有适用受监护人应当在根据第1769、1770或1771条的解除监护规定从少年管教设施部门机构获释日期之前的120至90天内,或在根据第731条完成最长监禁期之前的120至90天内,被置于监督假释之下,以较早者为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6.2(b) 当少年管教设施部门或少年假释委员会根据第1800条请求延长少年拘留的请愿书或命令时,(a)款不适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6.2(c) 根据(a)款规定获释的受监护人,因在获释期间涉嫌违反规定,应当受到假释撤销。在此类情况下,任何重新监禁的期限仍应受第731、1769、1770或1771条(视具体情况而定)的限制。任何此类撤销程序应当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假释犯程序和正当程序保护。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6.2(d) 就本条而言,“适用受监护人”指在其根据第1769、1770或1771条的解除监护日期之前的120天,或在根据第731条完成最长监禁期之前的120天,被监禁在少年管教设施部门运营的设施或机构中的人。

Section § 176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建立一个简单高效的流程,用于处理被羁押在青少年管教局的人员提出的投诉或申诉。这些投诉可以涉及任何影响他们的政策、做法或行动,但个人纪律问题除外。该系统应确保部门员工和被羁押人员平等参与,允许同伴选择参与者,提供及时的书面回复,并优先处理紧急事务。

此外,该系统还允许申诉人有代表,防止报复,包括全面的听证会,并提供上诉途径,包括由中立第三方进行的仲裁。系统还必须受到监督,并每两年进行一次独立评估,评估结果需报告给相关机构。

局长应建立并维护一个公平、简单、快捷的系统,用于解决所有被羁押在青少年管教局的人员的申诉,这些申诉涉及部门或部门代理人或承包商的任何书面或非书面政策、规定、条例或惯例的实质内容或适用,或青少年管教局机构或营地内任何雇员、代理人、承包商或其他被羁押人员的任何针对申诉人的决定、行为或行动,但不包括涉及个人纪律的事项。该系统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6.5(a) 规定部门雇员和被羁押在青少年管教局的人员在合理可能和可行的情况下,以尽可能平等的基础和最去中心化的层面参与系统的设计、实施和运作。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6.5(b) 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规定由其同伴选出被羁押在青少年管教局的人员作为参与者,参与系统的设计、实施和运作。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6.5(c) 规定在特定时限内,对系统内的所有决策层面的所有申诉提供书面答复并附书面理由。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6.5(d) 规定优先处理紧急性质的申诉,如果按照正常处理所需的时间推迟,将使申诉人面临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害的重大风险。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6.5(e) 规定申诉人有权由另一名被羁押在青少年管教局机构或营地内的青少年管教局人员、一名雇员,或由任何其他人员,包括一名志愿者(该志愿者是部门运作的常规定期参与者)代表。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6.5(f) 规定防止对任何申诉人或申诉解决过程的参与者进行报复的保障措施。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6.5(g) 规定在该过程的一个或多个决策层面,对申诉进行全面听证,在听证会上,争议的所有当事方及其代表应有机会出席并就申诉提交证据和主张,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6.5(h) 规定所有申诉当事方均可使用的申诉决定上诉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最终有权向不由部门雇用的中立人员提出申诉的咨询仲裁上诉,仲裁员的决定应由部门采纳,除非该决定违反法律、会对任何人造成人身危险、会要求部门支出并非合理可用于该目的的资金,或者,根据局长的个人判断,会损害公众利益或部门职责的适当有效履行。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6.5(i) 规定由部门对系统进行监督,并根据合同或其他适当方式,由一个独立于部门的公共或私人机构对系统进行两年一次的评估,在必要范围内,以确定本节的要求是否得到满足。评估结果应提交给部门、立法机关、总检察长和州公共辩护人。

Section § 17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犯罪受害人或其近亲,在少年管教局管辖下的人员获得假释听证会前收到通知。通知必须至少提前30天发送,受害人或其代表可以出席听证会或提交陈述。受害人可以由法律顾问或家庭成员代表。委员会在决定假释时会考虑受害人的陈述,并且必须报告该人是否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法律允许支持人员在场,但限制了他们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对本法律的修改需要立法机关的绝大多数票通过或选民批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7(a) 应请求,少年管教局应在听证会前至少30天,向该人所犯罪行的任何受害人,或如果受害人已死亡或为未成年人,则向受害人的近亲,发送书面通知,告知任何审议假释释放少年管教局管辖下因犯罪行为或作为第602条所述人员被移交至该局的任何人的听证会。请求方应告知委员会其当前的邮寄地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7(b) 以下任何一人可亲自或由律师代理出席听证会: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7(b)(1) 犯罪受害人及其选择的一名支持人员。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7(b)(2) 如果受害人无法出席诉讼程序,受害人指定的两名支持人员可出席以提供有关犯罪对受害人影响的信息。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7(b)(3) 如果受害人已故,受害人的两名直系亲属可出席。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7(b)(4) 如果上述任何人员均未亲自出席听证会,其中任何一人可提交一份录制在录像带上的陈述,供委员会在听证会上审议。这些人员还有权在预定听证会前至少10天向委员会提交书面陈述,供委员会在听证会上审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7(c) 委员会在决定是否假释释放该人时,应考虑受害人、近亲的陈述,或根据本条规定代表他们作出的陈述,并应在其报告中说明该人若获假释是否会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7(d) 就本条而言,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指定的代表应为该人的法律顾问或受害人的家庭成员或同住成员。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7(e) 支持人员只能提供有关犯罪对受害人影响的信息,并向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庭提供身体和情感支持。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7(f) 本条不阻止委员会将受害人或其支持人员排除在听证会之外。委员会可在与诉讼程序相关的特定情况下允许其他支持人员在场。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7(g) 本条规定不得由立法机关修订,除非通过在两院均以点名表决方式通过并载入议事记录的法规,且获得三分之二成员的同意,或通过仅在获得选民批准后方可生效的法规。

Section § 176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青年管理局委员会在审查或考虑对因严重罪行在其管辖下的人进行假释之前,必须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特定方。这些方包括法官、该人的律师、地区检察官、执法机构和受害人。同时,还必须向法官发送一份关于该人的进展报告。

这些收到通知的各方有权在假释决定作出前至少 (10) 天向委员会提交书面陈述,但他们不能出席听证会。对于年满 (18) 岁的人,委员会必须在决定作出后 (30) 天内,记录并公开其决定,包括理由。

青年管理局委员会在召开会议审查或考虑对因实施第707条 (b) 款、(d) 款第 (2) 项或 (e) 款所述的任何罪行,或因实施违反《刑法典》第262条 (a) 款第 (2) 项或第261条 (a) 款第 (3) 项的罪行而被移交青年管理局管辖的任何人的假释之前,应至少提前 (30) 天向以下每个人发送书面听证通知:将该人移交该局的法院法官、该人的律师、该人被移交的县的地区检察官、调查该案件的执法机构,以及根据第1767条规定的受害人。委员会还应在向法官发送书面通知的同时,向将该人移交的法院法官发送一份关于被监护人的进展报告。
收到通知的每个人均有权在委员会作出决定供其审议之前至少 (10) 天向委员会提交书面陈述。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任何收到通知的人出席听证会。对于任何年满 (18) 岁的人的假释,委员会主席应说明委员会决定所依据的调查结果和支持理由。调查结果和理由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应不迟于决定之日起 (30) 天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1767.2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因在加州犯下某些严重罪行而处于缓刑或假释期间,他们必须遵守一项条件,即不得饮用任何酒精饮料,作为其获释的条件。

Section § 176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从少年拘留设施逃脱,少年司法司司长的一份书面命令就是执法人员抓捕并将其送回所需的全部依据。执法人员必须像对待重罪逮捕令一样认真对待这份命令。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7.3(a) 少年司法司司长的书面命令,对于任何执法人员将从少年管教设施司的羁押中或从该司安置的任何机构或设施中逃脱的任何人送回羁押,是足够的授权。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7.3(b) 所有执法人员应以与执行重罪逮捕令相同的方式执行该命令。

Section § 176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被青年管理局假释的人被和平警官或缓刑官重新羁押,该警官将获得与他们通常将人员运送到州立机构时所获得的相同的费用和开支。

凡经青年管理局假释的任何人,经局长命令,由和平警官或缓刑官送回部门时,该警官应获得与法律允许这些警官将人员运送至部门管辖下的机构或设施时相同的费用和开支。

Section § 17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权力机构向私人家庭支付费用,以照护那些已被移交并由青少年管理局董事会假释的个人。这些个人可能根据本章或由少年法庭移交。这些支付必须获得财政部的批准,并且可以使用为此目的指定的资金,或者用于该个人被假释的机构或设施的资金。

Section § 1767.6

Explanation
当假释人员面临假释撤销听证会时,他们或他们的律师有权获取与该听证会相关的任何警方报告、逮捕报告和犯罪报告的副本。但是,如果当事人或其律师被告知某些信息正在保密,那么这些报告中包含机密信息的部分无需披露。

Section § 176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提取资金,用于支持被安置在私人住宅的假释人员。在提取资金时,他们不需要立即提供详细的收据或报表。这些资金作为周转金,意味着它们可以重复使用。然而,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或财政部提出要求时,该机构必须提供收据和详细报表,以说明资金的使用情况。这笔支出随后由州审计长进行审查和审计。

机构可从用于支持该机构的可用资金中提取一笔款项,而无需当时提供凭证和明细报表。该款项应作为周转金,用于支付根据第1767.5条规定,安置在私人住宅的假释人员的照护费用。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或在任何其他时间,经财政部要求,所提取的款项应通过提交给州审计长并经其审计的凭证和明细报表进行核算和证实。

Section § 1767.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获准在假释听证会上发言的人,在委员会做出决定前,有最后发言的机会。听证会的主持人也可以确保在假释决定中只考虑相关和正确的信息。他们可以纠正听证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不准确陈述。

任何根据第1767条获准出席假释听证会的人,有权在委员会面前最后发言,关于在假释听证会上在委员会面前出席和发言的人员。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主持听证会的人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措施,以确保在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假释资格时只考虑准确和相关的陈述,包括但不限于驳斥任何一方作出的不准确陈述。

Section § 1767.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受法院监督后获释的少年违反法院设定的条件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该少年(被称为“被监护人”)被怀疑违反了这些规定,缓刑官可以将其拘留,等待法院决定如何处理。法院必须在 15 天内举行听证会,以查明被监护人是否违反了任何条件。如果确实违反了,法院可能会因其严重违规而命令将其送回少年或成人管教所。必须告知被监护人所有条件和可能的惩罚。对于 18 岁及以上的人,如果他们违反监督条款,可能会被关押在监狱中长达 90 天。如果当地没有更好的选择,并且他们还有剩余的刑期,法院也可能将其送回州立机构至少 90 天,但此选项仅在 2021 年 7 月 1 日之前可用。如果被监护人被送回州立羁押,法院必须将所有关于被监护人缓刑计划和历史的记录发送给州的少年部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7.35(a) 对于从少年司法司获释并移交至原判法院管辖的被监护人,如果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被监护人违反了任何法院命令的监督条件,缓刑部门可以对其进行拘留,以启动程序修改根据第 1766 条 (b) 款 (6) 项规定确立的被监护人监督条件。拘留后 15 天内,原判法院应为该被监护人举行修改听证会。在听证会举行之前,被监护人可由缓刑部门拘留。在本款授权的听证会上,被监护人有权获得律师代理,法院应考虑被指控违反监督条件的情况、被监护人所面临的风险和需求,以及可供被监护人使用的监督计划和制裁措施。修改可能包括,作为对发现严重违反或一系列重复违反监督条件的制裁,命令将未满 18 岁的被监护人重新收押至少年管教所,或根据第 208.5 条授权将 18 岁或以上被监护人重新收押至少年管教所,或根据 (b) 款授权将 18 岁或以上被监护人重新收押至地方成人设施,或,在 2021 年 7 月 1 日之前,根据 (c) 款授权将其重新收押至少年司法司。法院应充分告知被监护人与法院采纳的命令相关的条款、条件、责任和制裁。监督修改听证会的程序,包括在法院命令延期的情况下被监护人的拘留状态,应符合适用于少年违法行为处置听证会的规则、权利和程序,如第 2 部分第 1 章第 2 节第 17 条(自第 675 条起)所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7.3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受第 1.6 章(自第 1980 条起)的约束,并符合第 731 条规定的最长时限,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一个人被判处并从惩教康复部少年司法司释放至原判法院管辖,并在从该司释放之前或在原判法院监督期间达到 18 岁,法院可以,在认定被监护人违反了其监督条件后,并在考虑缓刑官的建议后,以及根据 (a) 款规定举行的听证会后,命令将该人移交至治安官羁押,期限总计不超过 90 天,作为符合法院根据第 1766 条 (b) 款 (6) 项施加的重返社会目标和要求的羁押制裁。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治安官可以允许该人与县监狱或该人被关押的任何其他县惩教设施中的其他成年人接触并保持联系。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7.35(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受第 1.6 章(自第 1980 条起)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一个人被判处并从惩教康复部少年司法司释放至原判法院管辖,少年法院可以,在认定被监护人违反了其监督条件后,并在考虑缓刑官的建议后,以及根据 (a) 款规定举行的听证会后,命令将该人送回惩教康复部少年司法司羁押,期限不少于 90 天且不超过一年。此次送回应作为符合法院根据第 1766 条 (b) 款 (6) 项施加的重返社会目标和要求的制裁。将一名被监护人送回少年司法司羁押的决定只能在 2021 年 7 月 1 日之前作出,并且须经法院作出以下认定:(1) 适当的当地选择和计划已用尽,以及 (2) 被监护人有可用的羁押时间,该时间大于或等于送回的期限。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7.35(d) 在命令将被监护人送交少年司法司羁押后,法院应向少年司法司发送其命令的副本,以及被监护人在县级监督下的缓刑计划和历史记录副本。

Section § 17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主管权力,通过让被交付给其主管机构的个人参与各种活动和培训来帮助他们改造。主管可以要求他们参与职业、体育、教育和矫正性项目。此外,主管可以制定行为准则,以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同时不构成风险。还可以实施其他治疗方法,以预防未来的犯罪。最后,主管可以提供工作机会,个人可以获得报酬,费用从为此目的分配的资金中支付。

作为纠正被交付给主管机构的人员的对社会有害倾向的一种手段,主管可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a) 要求其参与职业、体育、教育和矫正性培训及活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b) 要求其遵守最能使其在不危害公共福利的情况下恢复完全自由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c) 利用其他有助于矫正该人员并预防其未来再次实施公共犯罪的治疗方法;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d) 提供有益的工作项目或工作任务,此类人员可符合条件并为此类工作从为此目的提供给主管的任何款项中获得工资。

Section § 176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司有员工正在罢工或被停工,它不能雇用受主管机关管辖的人员去做与这些员工相同的工作。此外,如果普通员工在主管机关指派的工人被雇用后开始罢工或被停工,那么这些工人工作的小时数不能超过他们过去六个月的平均工作小时数(或者如果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则不能超过合同生效期间的平均小时数)。

不得与雇主签订合同,该合同将启动由受主管机关管辖人员的雇佣,且这些人员与该雇主其他员工处于相同职位类别,而这些其他员工在合同签订时正在罢工(定义见《劳工法典》第1132.6条),或当时正遭受停工(定义见《劳工法典》第1132.8条)。受主管机关管辖并受雇于与该雇主其他员工相同职位类别的人员的每日总工时,在雇主雇用受主管机关管辖人员之后,如果该雇主的其他员工开始罢工(定义见《劳工法典》第1132.6条)或遭受停工(定义见《劳工法典》第1132.8条),则在罢工或停工期间,不得超过此前六个月的平均每日工时;或者,如果主管机关与雇主的合同运营不足六个月,则不得超过运营期间的平均工时。

Section § 1768.7

Explanation

如果被交付给青少年管理局的人逃跑、企图逃跑,或在临时释放后未能按时返回,则构成重罪。这适用于逃跑行为发生在运送途中、设施内,或在设施外受监管期间。

如果逃跑涉及武力或暴力,惩罚是两年、四年或六年的监禁。如果逃跑不涉及武力或暴力,惩罚可能是16个月至三年的监禁,或在县监狱最多监禁一年。

“交付给管理局”指的是根据不同的法律程序和条款,在青少年管理局内的各种法律安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7(a) 任何被交付给管理局的人,如果从其被监禁的机构或设施中逃脱或企图逃脱,在被运送往返该机构或设施途中逃脱或企图逃脱,在青少年管理局官员、警官或雇员的监管下,在机构或设施外或远离机构或设施时逃脱或企图逃脱,或在休假或临时释放期间,在机构或设施外或远离机构或设施时,意图逃离青少年管理局的监管,未能在规定时间返回该机构或设施的,均犯有重罪。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7(b)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7(b)(a)款中规定的任何通过武力或暴力实施的罪行,可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两年、四年或六年。(a)款中规定的任何未通过武力或暴力实施的罪行,可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以监禁16个月、两年或三年,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7(c) 就本条而言,“交付给管理局”指根据第731条或第1731.5条对青少年管理局的交付;根据第707.2条移交青少年管理局监管;根据第704条、第1731.6条或第1753.1条在青少年管理局的安置;或根据第1731.5条(c)款移交青少年管理局监管。

Section § 1768.8

Explanation

如果青少年管理局设施里的人袭击或殴打未被关押的人,他们可能面临最高 $2,000 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并罚。

如果袭击涉及致命武器或造成严重伤害,这被视为重罪,并可能导致两年、四年或六年的监禁。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8(a) 青少年管理局管辖机构内被羁押的任何人,对未被羁押的任何个人实施袭击或殴打的,应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8(b) 青少年管理局管辖机构内被羁押的任何人,对未被羁押的任何个人实施袭击,且使用致命武器或器械,或以任何可能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武力手段的,属于重罪,应处以在州监狱监禁两年、四年或六年。

Section § 176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青年管理局设施的首席医务官怀疑某人可能患有艾滋病,他们可以要求该人接受艾滋病毒(导致艾滋病的病毒)检测。如果有人拒绝检测,管理局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强制其接受检测。在检测前,该人必须接受关于检测和艾滋病毒/艾滋病信息的咨询。检测后,他们也必须接受咨询并被当面告知结果。

血液检测必须以医学安全的方式进行,并且只有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才能采集血样并提供咨询。检测结果可以在设施内与特定人员共享,同时保持被检测人的身份保密。该法律允许为艾滋病毒检测呈阳性的人员提供单独的住宿,并确保他们获得适当的医疗护理,同时规定了保密性和谁可以被告知结果的指导方针。

在处理此背景下的医疗检测和结果方面,存在对其他法律的某些例外情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9(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青年管理局管辖或控制下的人员,在设施首席医务官确定该人员存在经疾病控制中心认可的艾滋病或艾滋病相关综合征的临床症状时,有义务接受艾滋病可能致病原的检测。如果检测对象拒绝接受此类检测,管理局可寻求法院命令,要求其接受检测。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9(b) 在根据 (a) 款命令进行检测之前,首席医务官应确保检测对象接受检测前咨询。咨询应包括: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9(b)(1) 检测程序、有效性、可靠性和保密性。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9(b)(2) 艾滋病毒的传播方式。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9(b)(3) 艾滋病和艾滋病相关综合征的症状。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9(b)(4) 避免暴露和传播的预防措施。
首席医务官还应鼓励检测对象在命令进行检测前自愿接受检测。首席医务官还应确保检测对象接受检测后咨询。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9(c) 本节规定的检测应适用以下程序: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9(c)(1) 采血应以医学认可的方式进行。只有执业医师、注册护士、执业职业护士、执业医学技师或执业采血师方可为本节目的采集血样。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9(c)(2) 首席医务官应命令将血样送至经州卫生服务部批准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执业医学实验室,并在此进行检测,包括所有可用的确证性检测,以确定医学上认可的艾滋病毒暴露或感染迹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9(c)(3) 检测对象应被面对面告知检测结果。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9(d) 所有咨询和检测结果告知应由以下人员之一进行: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9(d)(1) 接受过 (b) 款所述主题培训的内外科医生。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9(d)(2) 接受过 (b) 款所述主题培训的注册护士。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9(d)(3) 接受过 (b) 款所述主题培训,并在接受过 (b) 款所述主题培训的注册护士或内外科医生监管下的心理学家。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9(d)(4) 接受过 (b) 款所述主题培训,并在接受过 (b) 款所述主题培训的注册护士或内外科医生监管下的执业社会工作者。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9(d)(5) 接受过 (b) 款所述主题培训,并在接受过 (b) 款所述主题培训的注册护士或内外科医生监督下的受训志愿咨询师。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9(e) 青年管理局应提供适合艾滋病毒感染者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服务。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9(f) 青年管理局可为艾滋病毒检测呈阳性且继续从事传播艾滋病毒活动的被监护人及囚犯设立单独的住宿设施。这些设施应与提供给其他被监护人及囚犯的设施相当,并可使用与该机构现有设施相称的娱乐和教育设施。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9(g)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青年管理局设施的首席医务官可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9(g)(1) 向检测对象被羁押设施的主管或行政人员披露艾滋病可能致病原的检测结果。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9(g)(2) 当检测结果呈阳性时,告知检测对象在青年管理局设施内的已知性伴侣或共用针头者阳性结果,前提是检测对象的身份保持保密。所有获得此信息的被监护人及囚犯均应获得 (b) 款所述的咨询。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9(g)(3) 将检测结果纳入检测对象的保密医疗记录中,该记录应与其它案件档案和记录分开保存。

Section § 176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青年管理局委员会要求他们监管的人(例如假释犯)接受结核病(TB)检测,如果他们合理认为该人可能患有或曾接触过传染性结核病。这包括根据疾病控制中心(CDC)和美国胸科学会当时提出的建议进行的检测和任何后续治疗。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青年管理局委员会在其合理怀疑假释犯患有、曾患有或曾接触过传染性结核病时,可以要求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个人接受结核病检查或检测。就本节而言,“结核病检查或检测”指根据疾病控制中心和美国胸科学会在初次检查时有效的建议进行的检测和后续检查或治疗。

Section § 1768.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青年管理局管辖下的任何人,如果他们实施“喷射攻击”,即向执法人员或机构员工投掷或放置体液或排泄物。这种行为被视为加重攻击罪,可判处最高四年监禁。机构必须彻底调查这些事件,并使用法医方法检测人类排泄物。如果存在合理理由,为了保护受害者,可能需要对肇事者进行肝炎和结核病等疾病的医学检查。检查结果会提供给受影响的官员或员工,所有有合理嫌疑的事件都必须报告给地方检察官以进行可能的起诉。

该局必须向立法机构报告此类事件,内容包括事件数量、处理结果、限制事件发生的努力以及医学检测结果和费用。最后,根据本特定条款进行起诉,并不排除对任何相关违法行为采取其他法律行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85(a) 在青年管理局管辖下被监禁的任何人,若对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第830条起)所定义的任何执法人员或机构员工实施喷射攻击,则犯有加重攻击罪,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或依照《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监禁两年、三年或四年。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85(b) 就本条而言,“喷射攻击”是指故意将人类排泄物或其他体液或身体物质,或含有此类排泄物、体液或身体物质的任何混合物,放置或投掷,或导致被放置或投掷到他人身上,并导致实际接触到该人的皮肤或黏膜。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85(c) 青年管理局管辖下的机构负责人应利用一切可用手段,立即调查所有报告的或涉嫌违反(a)款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法医可接受的方法保存和检测涉嫌喷射攻击的物质,以确认是否存在人类排泄物或其他体液或身体物质。如果存在合理理由相信被监护人违反了(a)款,青年管理局管辖下的机构首席医务官或其指定人员,在其认为医疗上必要以保护可能遭受本条规定侵犯的官员或员工的健康时,可以命令该被监护人在事件发生后立即自愿或非自愿地接受肝炎或结核病检查或检测,或同时进行肝炎和结核病检查或检测,并在此后由医务官根据需要定期进行,以确保不再发生肝炎或结核病传播。这些决定应符合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定义的职业暴露。任何检查或检测的结果应提供给遭受报告的或涉嫌违反本条规定的官员或员工。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以其他方式取代第8篇(第7500条起)的运作。任何依照本条进行检测、传输检测结果或披露信息的人员,均可免除因依照本条采取的任何行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85(d) 青年管理局管辖下的机构负责人应将所有存在合理理由相信被监禁者违反了(a)款的报告转交当地地方检察官进行起诉。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85(e) 青年管理局应在2003年1月1日前向立法机构报告其关于该局设施内喷射攻击事件以及本条授权的医学检测的调查结果和建议。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85(e)(1) 截至报告日期,每个青年惩教机构的喷射攻击事件总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85(e)(2) 每起喷射攻击事件的处理结果,包括施加的行政处罚、被起诉的事件数量以及这些起诉的结果,包括施加的任何处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85(e)(3) 实施喷射攻击的被监护人概况,包括拥有一项或多项先前严重或暴力重罪判决的被监护人数量。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85(e)(4) 该局为限制此类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员工培训以及防护服和护目镜的使用。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85(e)(5) 本条授权的医学检测结果和费用。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8.85(f)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排除依照本条和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进行起诉。

Section § 1769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少年法庭裁定送交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所的人员何时必须获释。通常,除非法官另有命令,他们应在两年后或年满 21 岁时获释,以较晚者为准。

然而,如果他们犯下了其他法律中规定的严重罪行,他们可能会被羁押到 25 岁,但对于 2012 年 7 月 1 日之后被送交的人员,他们可能在 23 岁时获释。对于 2018 年 7 月 1 日之后涉及特定严重罪行的案件,获释年龄也可以是 23 岁。

如果某人作为成年人可能面临七年或更长的刑期,他们可能会被羁押到 25 岁。这些规定主要适用于在特定日期之后被送交的人员,并且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还提供了各种继续羁押的例外情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9(a) 经少年法庭裁定送交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所的人员,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应在两年管制期满时获释,或在其年满 21 岁时获释,以较晚者为准,除非裁定送交的法院已根据第 6 条(自第 1800 条起)发出进一步羁押令。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9(b) 经少年法庭裁定送交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所,且因实施第 707 条 (b) 款所列罪行而被认定为第 602 条所述人员的,应在两年管制期满时获释,或在其年满 25 岁时获释,以较晚者为准,除非裁定送交的法院已根据第 6 条(自第 1800 条起)发出进一步羁押令。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9(c) 尽管有 (b) 款的规定,经少年法庭于 2012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裁定送交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所,且因实施第 707 条 (b) 款所列罪行而被认定为第 602 条所述人员的,应在两年管制期满时获释,或在其年满 23 岁时获释,以较晚者为准,除非裁定送交的法院已根据第 6 条(自第 1800 条起)发出进一步羁押令。本款不适用于少年法庭根据 (b) 款于 2012 年 7 月 1 日之前裁定送交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所的人员。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9(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9(d)(1) 经少年法庭于 2018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裁定送交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所,且因实施《刑法典》第 290.008 条 (c) 款或第 707 条 (b) 款所列罪行而被认定为第 602 条所述人员的,应在两年管制期满时获释,或在其年满 23 岁时获释,以较晚者为准,除非裁定送交的法院已根据第 6 条(自第 1800 条起)发出进一步羁押令。本款不适用于少年法庭根据 (b) 款或 (c) 款于 2018 年 7 月 1 日之前裁定送交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所、州立医院或其他适当的公共或私人精神健康机构的人员。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9(d)(2) 在犯罪裁决时,若在刑事法庭将面临七年或以上总刑期的人员,应在两年管制期满时获释,或在其年满 25 岁时获释,以较晚者为准,除非裁定送交的法院已根据第 2.5 编第 1 章第 6 条(自第 1800 条起)发出进一步羁押令。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9(d)(3) 本款不适用于少年法庭裁定送交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所的人员,也不适用于法院根据 (b) 款所述于 2018 年 7 月 1 日之前羁押在州立医院或其他适当的公共或私人精神健康机构的人员。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69(e) 2012 年第 342 章法规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具有追溯力。

Section § 17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被判犯有轻罪并被置于某个主管机关的监管之下,他们将在两年后或在他们年满23岁时(以较晚者为准)被释放。但是,如果法院根据从第1800条开始的某些条件作出命令,他们可能会被拘留更长时间。

Section § 1771

Explanation

本法条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因严重罪行被判刑的少年犯何时必须从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设施中释放。通常,如果某人因重罪被送入该设施,他们必须在25岁前被释放,除非法院延长了他们的羁押期。

对于2012年7月1日之后由少年法庭送交的严重罪犯,他们将在两年管辖期满或达到23岁时(以较晚者为准)被释放,除非法院命令进一步羁押。

同样,对于2018年7月1日之后因严重性犯罪或重罪被送交的人,释放也是在两年管辖期满或达到23岁时(以较晚者为准),除非法院另有决定。那些在成人法庭可能面临七年或更长刑期的人,将在两年管辖期满或达到25岁时(以较晚者为准)被释放。

2012年的法律修订具有追溯力,适用于过去的罪行。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1(a) 被判重罪并被送交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设施的人,应在其达到25岁时被释放,除非羁押法院已根据第6条(自第1800节开始)作出进一步羁押的命令,或除非根据第5条(自第1780节开始)提交了请愿书。如果根据第5条(自第1780节开始)提交了请愿书,该部门应保留管辖权,直至根据第5条(自第1780节开始)进行的诉讼程序最终处理完毕。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1(b) 尽管有(a)款规定,在2012年7月1日或之后由少年法庭送交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设施,并因犯下第707节(b)款所列罪行而被认定为第602节所述之人,应在两年管辖期满时释放,或在该人达到23岁时释放,以较晚者为准,除非羁押法院已根据第6条(自第1800节开始)作出进一步羁押的命令。本款不适用于根据(a)款在2012年7月1日之前由少年法庭送交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设施的人。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1(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1(c)(1) 尽管有(a)款或(b)款规定,在2018年7月1日或之后由少年法庭送交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设施,并因犯下刑法典第290.008节(c)款或本法典第707节(b)款所列罪行而被认定为第602节所述之人,应在两年管辖期满时释放,或在该人达到23岁时释放,以较晚者为准,除非羁押法院已根据第2.5部第1章第6条(自第1800节开始)作出进一步羁押的命令。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1(c)(2) 在对一项或多项罪行进行裁决时,在刑事法庭上可能面临总计七年或以上刑期的人,应在两年管辖期满时释放,或在该人达到25岁时释放,以较晚者为准,除非羁押法院已根据第2.5部第1章第6条(自第1800节开始)作出进一步羁押的命令。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1(c)(3) 本款不适用于根据(a)款在2018年7月1日之前由法院送交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设施的人,或被法院在州立医院或其他适当的公共或私人精神卫生机构羁押的人。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1(d) 2012年第342章法规对本节所作的修订应追溯适用。

Section § 177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从少年听证委员会获释,他们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他们过去的犯罪记录,从而免除处罚,让他们能够继续生活。这意味着他们不会因为那次犯罪而在教育、就业或获取专业执照方面遇到困难。

然而,即使他们的记录被清除,某些规定仍然适用。他们通常不能成为和平官员,除非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在五年内没有犯其他罪行,或者在 1983 年之前就已经受雇为和平官员。此外,他们过去的定罪记录仍可能在未来的法庭案件中被考虑,或用于加重未来犯罪的惩罚。所有被释放的人都必须书面了解这些权利和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2(a) 受限于 (b) 款规定,少年听证委员会释放的每一个人可以向判决其的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可以根据该申请撤销有罪判决,并驳回针对申请人的指控或起诉书,此后,该申请人应免除因其所犯的罪行或犯罪而产生的所有处罚和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影响教育、就业或职业执照获取的处罚或限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2(b) 尽管有 (a) 款规定,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于 (a) 款所述人员或少年听证委员会荣誉释放的人员: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2(b)(1) 如果该人员的任命根据《政府法典》第 1029 条另有禁止,则该人员不符合被任何公共机构聘用为和平官员的资格。但是,该人员可以被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设施司任命和聘用为和平官员,如果 (A) 自该人员荣誉释放以来至少已满五年,且自其被少年听证委员会荣誉释放以来,除交通轻罪外,没有其他轻罪或重罪定罪,或者 (B) 该人员在 1983 年 1 月 1 日或之前受雇于少年管教设施司担任和平官员。处于少年管教设施司或县缓刑部门管辖下的人员,除非并直至其根据第 1177 条和第 1719 条被少年听证委员会荣誉释放,否则不得参加少年管教设施司和平官员职位的考试。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2(b)(2) 该人员受制于《刑法典》第 6 部分第 4 编第 9 章第 2 章(自第 29800 条开始)和第 3 章(自第 29900 条开始)的规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2(b)(3) 该人员因第 707 条 (b) 款所列罪行而被定罪的记录,如果符合其他可采纳条件,并且以下所有条件均属实,则在随后的刑事、少年或民事诉讼中是可采纳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2(b)(3)(A) 该人员在犯罪时年满 16 岁或以上。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2(b)(3)(B) 该人员根据第 707 条被认定不适合根据少年法庭法处理,因为据称其犯有第 707 条 (b) 款所列罪行。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2(b)(3)(C) 该人员作为成年人受审,并被判犯有第 707 条 (b) 款所列罪行。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2(b)(3)(D) 该人员因 (C) 项所述罪行被送往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设施司。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2(b)(4) 该人员的定罪可用于加重后续罪行的处罚。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2(b)(5) 犯罪时年满 18 岁或以上的人员的定罪,如果根据法律另有可采纳条件,则在随后的民事、刑事或少年诉讼中是可采纳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2(c) 少年听证委员会解除管制的每一个人,在解除管制时应书面告知本条规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2(d) 本条所使用的“荣誉释放”是指并包括根据第 1177 条和第 1719 条获得少年听证委员会荣誉释放的每一个人。

Section § 17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少年管教所中怀孕的个人有权寻求堕胎,除了法律已规定的条件或限制外,不得施加额外的条件或限制。他们必须被允许根据现有法律确定其堕胎资格,如果符合资格,可以自由进行堕胎。

此外,本节授予的权利必须在这些设施中所有可能怀孕的个人都能看到的地方清晰展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a) 除《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1款和第1.1款以及《生殖隐私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6部第2部分第2章第2.5条(自第123460节起))中包含的规定外,不得对被羁押在少年管教所的个人进行堕胎施加任何条件或限制。被发现怀孕并希望堕胎的个人应被允许依法确定其堕胎资格,如果被确定符合资格,应被允许进行堕胎。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3(b) 本节规定的权利应张贴在所有可能怀孕的被羁押人员均可接触到的至少一个显眼的地方。

Section § 17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被羁押在加州少年管教所的女性有权选择自己的医生来检查是否怀孕。如果怀孕,她有权决定并从自己选择的医生那里获得所需的医疗服务,但如果医生不是由管教所提供的,她必须自己承担费用。

如果她在少年管教所或社区项目中分娩,她有权获得产前护理、维生素和分娩教育。怀孕或产后的被监护人不得被束缚,除非其他法律条款另有规定。

医生必须持有合法的执业证书,并且这些权利必须张贴在所有女性被监护人都能看到的醒目位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4(a) 被羁押于少年管教所的女性有权召请并接受其选择的内外科医生服务,以确定其是否怀孕。所长可就实施检查以实现该确定而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4(b) 如经查实其已怀孕,她有权确定其所需的医疗服务范围,并接受其选择的内外科医生提供的该等服务。因非由该设施提供的内外科医生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应由该女性承担。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4(c) 在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所或社区治疗项目管辖下分娩的被监护人有权获得以下服务: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4(c)(1) 产前护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4(c)(2) 获得产前维生素。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4(c)(3) 分娩教育。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4(d) 已知怀孕或产后恢复期的被监护人,除《刑法典》第3407条另有规定外,不得被束缚。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4(e) 根据本条提供服务的医生,须持有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五章(自第2000条起)颁发的当前有效且未被撤销的从事医疗执业的证书。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74(f) 本条赋予女性的权利应张贴在至少一个所有女性被监护人均可接触到的醒目位置。

Section § 17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假释人员因违反假释条件(而非新罪行)被关押在县级设施中,县可以向惩教与康复部报销相关费用。但是,这笔报销款必须用于维护和改善少年拘留所和监狱的条件。县的设施必须符合最低标准才能获得这笔款项。县还必须在费用发生后的六个月内提交报销申请。费用计算依据是该部门用于州立设施的计算方法。报销金额将扣除县拖欠州的任何未结费用。

当涉嫌违反假释规定者根据惩教与康复部有效行使其权力(如第1753、1755和1767.3条所规定)被羁押在县级羁押设施中,且该羁押由惩教与康复部发起,并仅与违反假释条件有关,而与新的刑事指控无关时,县应由惩教与康复部报销该羁押的费用。该报销款应专门用于少年拘留所和监狱的条件、设施和服务的维护、保养和改善。在县获得该部门报销之前,该县依法应向该部门支付的所有服务费用的总额,应首先从本条授权的报销总额中扣除。该净报销款应由该部门每月计算并支付。对于其少年拘留所或监狱设施不符合《刑法典》第6030条或本法典第210条所授权的地方羁押设施最低标准的县,该部门应扣留全部或部分该净报销款。
本条所称的“该羁押费用”应包括惩教与康复部在确定州立惩教设施中囚犯护理费用时所采用的相同成本要素。
任何市、县或其他司法管辖区不得提交,且州不得报销,根据本条提出的索赔,如果该索赔在费用发生月份结束后超过六个月才提交给惩教与康复部或州的任何其他机构或部门。

Section § 1777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被青年管理局看管的青少年通过联邦社会保障法获得资金,这笔钱可以用来帮助支付他们在被监禁期间的照护费用。

Section § 177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政府法典》下的某些程序规则不适用于少年管教局管辖下人员的假释听证会或其他关于其权利的决策过程。这些程序由少年管教局或少年管教局委员会处理,并遵循其特定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