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管理局少年管理局部
Section § 1710
本节阐明,任何提及青年管理局之处,现均指惩教与康复部下属的少年司法司。本节概述了各司的宗旨:少年司法司侧重于通过安全安置青少年来保护社会;少年项目司强调教育和康复,以帮助年轻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少年假释业务司则负责监督青少年成功重返社会,以减少再犯并提高公共安全。
Section § 1712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对于未明确分配给其他少年司法机构的被监护人的照护和治疗,由谁拥有权力和责任。惩教康复部部长负责这些职责,并可根据需要分配责任。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部长还有权为少年管教设施司、少年项目司和少年假释业务司制定并执行规则。这些规则应清晰易懂,便于公众理解。
部长必须保存这些规则的汇编,以便所有人都能查阅。如果新规则即将生效,应在生效前至少 20 天在各机构张贴,并发送给感兴趣的个人或组织。此外,在考虑修改规则时,用于决策的信息摘要必须作为公共记录保存一年。
Section § 1712.1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惩教机构中的青少年被鼓励与家人、神职人员及其他人保持联系,以帮助他们康复并成为社会中有贡献的一员。它要求允许探视者或联系人的名单可以在不同设施之间轻松转移。法律规定每月至少与家人通话四次,禁止将减少通话次数作为惩罚,并允许被监护人使用母语进行交流。如果探视被暂停,设施必须通知亲属,并提供一个免费电话号码供查询探视信息。通信材料应在安全的前提下提供,除非构成风险;任何此类没收都应记录在被监护人的档案中。
Section § 1712.5
这项法律禁止青年管理局下属机构或营地内的任何人持有或使用烟草产品。青年管理局局长必须制定规则来执行这项禁令,但经批准的宗教仪式可以例外。
此外,不属于(a)部分所指的人员,例如访客或工作人员,不得在这些设施的场地内使用烟草。唯一的例外是,在没有被监护人或在押人员在场的员工宿舍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