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10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任何提及青年管理局之处,现均指惩教与康复部下属的少年司法司。本节概述了各司的宗旨:少年司法司侧重于通过安全安置青少年来保护社会;少年项目司强调教育和康复,以帮助年轻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少年假释业务司则负责监督青少年成功重返社会,以减少再犯并提高公共安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10(a) 本法典或任何其他法典中提及青年管理局之处,均指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10(b)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如下: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10(b)(1) 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的宗旨是,通过为青少年提供安全安置,保护社会免受犯罪活动后果的影响,并有效率地运营和管理该部门管辖下的少年犯收容设施,符合第 1700 节所列宗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10(b)(2) 惩教与康复部少年项目司的宗旨是,向该部门管辖下的少年犯提供全面的教育、培训、治疗和康复服务,旨在促进社区恢复、家庭联系和受害者恢复,并培养青少年成为守法和有益的社会成员,符合第 202 节所列宗旨。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10(b)(3) 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假释业务司的宗旨是,监督和管理该部门管辖下的少年犯重返社会,并促进少年犯成功融入社会,以降低再犯率,从而提高公共安全。

Section § 17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每当提及青年管理局局长时,实际上是指惩教与康复部下属的少年司法司司长,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1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对于未明确分配给其他少年司法机构的被监护人的照护和治疗,由谁拥有权力和责任。惩教康复部部长负责这些职责,并可根据需要分配责任。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部长还有权为少年管教设施司、少年项目司和少年假释业务司制定并执行规则。这些规则应清晰易懂,便于公众理解。

部长必须保存这些规则的汇编,以便所有人都能查阅。如果新规则即将生效,应在生效前至少 20 天在各机构张贴,并发送给感兴趣的个人或组织。此外,在考虑修改规则时,用于决策的信息摘要必须作为公共记录保存一年。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12(a) 凡法律规定与被监护人照护和治疗相关,且未明确和专门分配给惩教康复部少年司法分支或假释听证委员会的所有权力、职责和职能,应由惩教康复部部长行使和履行。部长应是该部门所有公务员职位的任命机关。部长可根据第 7 条的规定,授权行使法律赋予部长的权力和职责。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12(b) 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部长有权制定并执行所有适用于少年管教设施司、少年项目司和少年假释业务司职能的适当规则。这些规则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颁布和备案,并且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应使用公众易于理解的语言表述。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12(c) 部长应维护、公布并向公众提供一份根据本条由该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汇编。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12(d) 以下对本条规定的程序的例外情况应适用于该部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12(d)(1) 该部门可指定一个生效日期,该日期可在规则或法规提交给州务卿备案后的 30 天以上;但在此生效日期前不少于 20 天,规则或法规的副本应张贴在各机构的醒目位置,并邮寄给所有提出请求的个人或组织。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12(d)(2) 该部门可依据听证官汇编的信息摘要;但该摘要和就拟议行动所作的证词应作为公共记录的一部分,在采纳、修订或废止后至少保留一年。

Section § 17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惩教机构中的青少年被鼓励与家人、神职人员及其他人保持联系,以帮助他们康复并成为社会中有贡献的一员。它要求允许探视者或联系人的名单可以在不同设施之间轻松转移。法律规定每月至少与家人通话四次,禁止将减少通话次数作为惩罚,并允许被监护人使用母语进行交流。如果探视被暂停,设施必须通知亲属,并提供一个免费电话号码供查询探视信息。通信材料应在安全的前提下提供,除非构成风险;任何此类没收都应记录在被监护人的档案中。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12.1(a) 被羁押在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设施的被监护人,应被鼓励与家人、神职人员及其他人沟通,并参与有助于其教育、康复以及对受害者负责的计划,且可能帮助被监护人成为守法和有生产力的社会成员。如果该部门或设施要求被监护人提供一份允许探视者、通话者或通信者的名单,该名单应可在设施之间转移,以便被监护人的转移不会不适当地中断家庭和社区沟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12.1(b) 被监护人每月应被允许至少与家人通话四次。不得将限制或减少被监护人最低通话次数作为纪律措施。如果通话与机构运营、监督或安全发生冲突,电话使用可在为设施的持续运营和安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暂时受限。在与家人、神职人员或律师通电话时,被监护人可以使用其母语或对方的母语。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12.1(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12.1(c)(1) 如果被监护人的探视权被暂停,该部门或设施的工作人员应准备好告知被允许探视被监护人名单上的一人或多人,如果这些人中的任何一人打电话询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12.1(c)(2) 该部门或设施应设立一个免费电话号码,供家人及其他人致电确认探视时间,并及时提供探视日期、时间及条件中断和重新安排的最新信息。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12.1(c)(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12.1(c)(3)(A) 该部门应通过提供空白纸张、信封、铅笔和邮票来鼓励与家人或神职人员通信。材料的提供方式应保护机构和公共安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12.1(c)(3)(A)(B) 在与家人、神职人员或律师书信往来时,被监护人可以使用其母语或对方的母语。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12.1(c)(3)(A)(C) 空白纸张、信封和铅笔不应被视为违禁品,也不得被没收,除非工作人员认定这些物品可能被用于对被监护人或其他人造成身体伤害、损伤或死亡,或者,根据该被监护人具体的财产损坏历史,可能被用于破坏国家财产。如果工作人员声称有必要没收通常用于通信的材料,没收的原因应书面记录在被监护人的档案或记录中。

Section § 17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青年管理局下属机构或营地内的任何人持有或使用烟草产品。青年管理局局长必须制定规则来执行这项禁令,但经批准的宗教仪式可以例外。

此外,不属于(a)部分所指的人员,例如访客或工作人员,不得在这些设施的场地内使用烟草。唯一的例外是,在没有被监护人或在押人员在场的员工宿舍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12.5(a) 青年管理局管辖下的所有机构和营地内的被监护人及在押人员持有或使用烟草产品是被禁止的。青年管理局局长应制定规章以实施此项禁令,其中应包括对经管理局批准的宗教仪式的豁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12.5(b) 不属于(a)款所指的任何人在青年管理局管辖下的任何机构或设施的场地内使用烟草产品是被禁止的,但被监护人或在押人员不在场的员工宿舍除外。

Section §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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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司长的任职资格和任命程序。它要求司长在专注于青少年或成人康复或预防犯罪的项目中具有重要的行政管理经验。州长可以要求州人事委员会协助通过招聘和择优选拔方法寻找候选人。尽管州长可以从提供的名单中选择一名候选人,但他们也有权选择符合必要条件的其他人员。

Section §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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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惩教与康复部部长将个人从一个少年拘留设施转移到另一个。他们在决定转移某人时,会考虑新地点与该人员家庭的距离。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部长可以将少年司法司下属某个机构或设施中关押的人员转移到另一个机构或设施。与家庭的距离应是安置时的一个考量因素。

Section § 1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青年管理局局长从该局预算中,向经认证的放射技师员工报销他们在获得或续期专业认证时所产生的费用。这项规定适用于自1971年7月1日以来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