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84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利用社区资源帮助青少年罪犯获得教育、心理和医疗服务的重要性,以解决犯罪的根本原因。繁重的工作量意味着缓刑官无法独自承担这项任务。

解决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可以通过预防未来问题并帮助这些个体成为有生产力的公民,从而极大地造福社会。洛杉矶等地的社区项目已显示出成功并节省了开支,法律鼓励在全州范围内开展类似的工作。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各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4(a) 动员社区资源协助为青少年罪犯提供必要的教育、心理、医疗及其他与犯罪根本原因相关的服务至关重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4(b) 鉴于案件量增加且繁重,不能指望缓刑官承担为青少年罪犯提供必要服务的全部负担。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4(c) 以成本效益高的方式解决犯罪行为的根本原因,在预防未来犯罪和将罪犯融入生产性社会方面,能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4(d) 通过鼓励社区参与,洛杉矶县的青少年司法联系项目等计划在为年轻人提供服务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并为纳税人节省了大量开支。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4(e) 应鼓励和支持在全州范围内实施类似项目的努力。

Section § 1784.1

Explanation

青年管理局局长负责协助各类官员和组织创建并实施支持涉法青少年(即卷入司法系统的年轻人)的项目。这些项目被称为少年司法社区资源项目。

它们会编制一份公共和私人服务(例如医疗或教育帮助)的清单,以满足青少年可能的需求。此外,这些项目还会提供评估,以确定青少年罪犯的具体需求,并将他们与适当的服务联系起来。这里的“青少年罪犯”指的是第601条或第602条中规定的人员,通常是指卷入司法系统的18岁以下青少年。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4.1(a) 青年管理局局长应请求向法官、缓刑官、执法官员、学校行政人员、福利行政人员以及其他公共和私人组织和公民团体提供技术援助,以协助开发和实施少年司法社区资源项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4.1(b) 在本条中,“少年司法社区资源项目”指同时具备以下两项功能的项目: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4.1(b)(1) 建立公共和私人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社区资源的名录或资源库,以提供青少年罪犯所需的各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心理、教育、娱乐和职业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4.1(b)(2) 为被转介至该项目的青少年罪犯提供诊断筛查,并将罪犯与服务提供者进行匹配。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4.1(c) 在本条中,“青少年罪犯”指第601条或第602条所述人员。

Section § 1784.2

Explanation

加州青年管理局局长可以提供拨款,用于发展和支持少年司法社区项目。不直接提供服务的公共和私人非营利组织都可以申请这些拨款。拨款分为两种:组织性拨款,最高三万美元,用于为青少年罪犯建立社区资源;以及项目拨款,每年最高五万美元,其资助比例在五年内逐年递减,以鼓励地方资金的投入。在选择申请人时,局长会考虑项目目标、社区需求以及当地团体的支持。对于项目拨款,还需要评估当地服务提供者、当地司法系统参与者的介入程度、组织结构以及未来的资金计划。所有初步评估和资助决定必须在1986年1月1日之前完成。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4.2(a) 青年管理局局长应从为此目的提供的资金中提供拨款,用于发展、实施和支持少年司法社区资源项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4.2(b) 任何不直接提供服务的公共或私人非营利机构,均可根据本条向局长申请作为少年司法社区资源项目获得资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4.2(c) 资助可包括组织性拨款和项目拨款。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4.2(c)(1) 在本条中,“组织性拨款”指为资助社区组织工作而提供的拨款,旨在建立一个公共和私人机构以及其他社区资源的储备库,以向青少年罪犯提供所需服务,并为转介项目提供财政支持。申请人只能获得一项组织性拨款,且不得超过三万美元 ($30,000)。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4.2(c)(2) 在本条中,“项目拨款”指为支持转介项目运营成本而提供的拨款。每位申请人每年的项目拨款不得超过五万美元 ($50,000)。作为进一步限制,从项目拨款的第二年开始,项目拨款的金额不得超过转介项目运营预算的规定百分比,具体如下:项目拨款第二年为50%,第三年为33%,第四年为25%,第五年及后续年份为20%。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4.2(d) 局长在根据本条选择接受资助的申请人时,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以及他或她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4.2(d)(1) 申请人陈述的目标。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4.2(d)(2) 将要服务的青少年罪犯数量和社区需求。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4.2(d)(3) 社区支持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劳工、专业、教育、慈善和社会服务团体。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4.2(e) 除(d)款中规定的因素外,在选择接受项目拨款的申请人时,局长还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4.2(e)(1) 可用服务提供者的数量和类型描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4.2(e)(2) 当地少年司法系统参与者的支持和参与情况,包括执法部门、缓刑部门、检察机关和司法机构。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4.2(e)(3) 将运营该项目的机构的组织结构。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4.2(e)(4) 满足(c)款(2)项中规定的运营成本地方资助百分比的具体计划。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4.2(f) 在与咨询委员会协商并根据上述标准和咨询委员会制定的任何其他标准评估所有申请人后,局长应选择他或她认为有资格获得资金以建立和运营项目的公共或私人非营利机构。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4.2(g) 申请人的初步评估、选择和资助应在1986年1月1日之前进行。

Section § 1784.3

Explanation
青年管理局局长需要设立一个八人咨询委员会,为社区资源转介项目提供指导。该委员会将包括来自商业、劳工、慈善机构、教育、社会服务以及少年司法系统等领域的代表。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其必要的开支,例如差旅费,将得到报销。

Section § 1784.4

Explanation
局长可以接受来自公共和私人来源的资金和拨款,以帮助实现本法所属条款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