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支持各县的地方矫正系统和犯罪预防计划来保护社会。它强调了维护青少年矫正设施的重要性,并为某些服务提供资金。该法律还旨在降低行政成本,允许在解决地方需求方面具有灵活性,并改善司法系统内部的规划和协调。

立法机关颁布本条的意图是,通过帮助各县维护和改进地方矫正系统以及犯罪和青少年违法行为预防计划,通过鼓励县级运营的青少年矫正设施的持续可用性,并通过为1976年法规第1071章要求或授权的服务提供资金,从而保护社会免受犯罪和青少年违法行为的侵害。立法机关的意图还在于减少司法系统项目的行政成本,在服务提供方面为满足地方需求提供最大程度的灵活性,并加强州和地方层面的司法系统规划和协调工作。

Section § 1806

Explanation

本法规指示青年管理局使用州政府资金支持各县,为那些面临被送往惩教机构风险或符合送往条件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开发和维护相关项目。目标是预防犯罪并提供替代监禁的方案。各县应侧重于为已在少年管教机构的未成年人提供地方项目,并为尚未涉足司法系统的人员提供其他预防措施。然而,这些资金不得用于新建建筑、州外旅行、执法活动、除特定条件外的法律费用,或法院判决前的拘留相关费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06(a) 从为该计划提供的任何州政府资金中,从1983-84财政年度开始,青年管理局应向各县提供资金,用于以下目的: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06(a)(1) 制定和维护针对有资格被送交惩教局或青年管理局,或被认为极有可能有资格被送交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地方项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06(a)(2) 维护针对被认定为第602条所述人员,并被送交根据第850条和第880条设立的少年拘留所或少年之家、农场、营地或林业营地的未成年人的地方项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06(a)(3) 制定和维护预防非少年法庭受监护人、非受法院命令缓刑监督或非因刑事管辖法院定罪而服刑的人员犯罪和青少年违法行为的项目。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06(a)(4) 维护1976年法规第1071章要求或授权的项目或服务。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06(a)(5) 为县司法系统整笔拨款计划提供必要的县行政开支资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06(b) 在将资金用于(a)款所述目的时,各县应优先考虑那些作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被送交惩教局或青年管理局的本地替代方案的项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06(c) 根据本条授予各县的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不得用于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旅行;不得用于执法调查或逮捕目的;不得用于起诉或辩护费用,除非1976年法规第1071章要求;或不得用于法院判决或处置前在监狱、少年拘留所或其他安全拘禁场所的监禁或拘留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