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管理局向州长确认其拥有足够的设施和人员来妥善履行职责之前,任何人不得被送往管理局。

在此确认之前,如果一名未满21岁的人被定罪,法院必须在不遵循本章具体指导原则的情况下处理其案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0(a) 任何人不得被交付给管理局,除非管理局已书面证明给州长,表明其已批准或设立了初步拘留场所和被交付人员的检查和研究场所,并拥有足以适当履行其职责和职能的其他设施和人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0(b) 在按照 (a) 款规定向州长作出证明之前,法院在判处逮捕时未满21岁的人有罪时,应在不考虑本章规定的情况下处理其案件。

Section § 1731

Explanation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的本节概述了当某人被判犯有公罪,但在实施犯罪时是未成年人时的处理方式。法院必须核实他们在被捕时是否未满21岁。重要的是,在普通刑事法院被定罪的成年人不能被送往青年管理局,除非他们根据特定条件被移送。

Section § 173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法院在2021年7月1日之前,可以将哪些人送往少年司法司(DJJ)。它适用于21岁以下、被判犯有重罪但未面临终身监禁或死刑的人。少年司法司只接受那些能从其项目中受益且有足够设施提供照护的人。

此外,未直接交付的年轻罪犯,在获得特定批准后,可以转交至少年司法司羁押,以便他们参与其项目。这些转交仅用于收容和项目参与,而个人仍受惩教康复部的管辖。

此类转交的期限持续到个人被送回成人羁押、假释释放或年满18岁(尽管他们可能留到25岁以完成刑期)。该法律还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的某些修订具有追溯力。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5(a) 按照本条规定向州长认证后,法院可在2021年7月1日之前,将以下符合所有条件的人员交付给少年司法司: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5(a)(1) 被判犯有《刑法典》第707条(b)款或第290.008条(c)款所述罪行。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5(a)(2) 在被捕时被发现未满21岁。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5(a)(3) 未被判处死刑、终身监禁(无论是否可假释,无论是否根据《刑法典》第190条)、90天或更短的监禁,或缴纳罚款;或在被要求缴纳罚款后,未能按时缴纳,且根据判决应被判处90天以上监禁。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5(a)(4) 未被判处缓刑,或被判处缓刑但缓刑被撤销和终止。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5(b) 少年司法司应接受根据本条在2021年7月1日之前交付给它的人员,如果它认为该人员能从其改造和教育纪律中获得实质性益处,并且它有足够的设施提供该项照护。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5(c) 未根据本条交付给该司的未满18岁人员,可由惩教康复部部长经少年司法司司长批准后,转交至该司。在对未满18岁人员判刑时,法院可在2021年7月1日之前,根据本款命令将该人员转交至少年司法司羁押。如果法院发出此命令而该司未能接受该人员的羁押,该人员应被送回法院重新判刑。此转交仅用于收容该被监禁者,允许该被监禁者参与机构提供的项目,并允许该司对该被监禁者进行假释监督,该被监禁者在所有其他方面应被视为已交付给惩教康复部,并应继续受惩教康复部部长和假释听证委员会的管辖。尽管有《刑法典》第2900条(b)款的规定,部长经司长同意,可指定司长管辖下的设施作为本款所述人员的收容场所。司长对根据本款转交的被监禁者拥有与根据《阿诺德-肯尼克少年法庭法》或(a)款交付或转交至少年司法司的被监禁者相同的权力。转交的期限应持续到以下任何情况发生: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5(c)(1) 司长命令将被监禁者送回惩教康复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5(c)(2) 被监禁者被假释听证委员会命令释放。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5(c)(3) 被监禁者达到18岁。但是,如果被监禁者的监禁期将在其25岁生日前或当天完成,司长可继续收容该被监禁者,直至监禁期完成或少年司法司最终关闭。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5(d) 对(c)款(以该款在2018年7月1日的文本为准)的修订,由增加本款的法案作出,具有追溯力。

Section § 173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县的法院,在认为有必要对案件进行公正处理时,将需要观察和诊断的个人临时安置在少年司法司的中心。个人最多可被羁押90天,在此期间,中心必须报告诊断结果和未来护理建议。

为实现此目的,少年司法司必须有可用资源,并且司长必须在个人被转移之前告知法院运输详情。如果个人是根据第707.2条规定的特定标准送去的,县将不承担运输费用。县治安官或法院指定的其他治安官负责执行运输命令,并且县承担这些费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6(a) 在根据第1752.1条订立的合同生效的任何县中,如果法院已确定某人符合第1731.5条的规定,并认定案件的妥善处理需要少年司法司的诊断和治疗中心能够进行的观察和诊断,则法院可以继续审理,并(在2021年7月1日之前)命令将该人临时安置在该中心,期限不超过90天,该命令中还应规定,少年司法司司长应在90天内向法院报告其对该人的诊断和建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6(b) 少年司法司司长应在90天内安排对该人进行观察和检查,并应向法院提交关于该人未来护理、监督和治疗的诊断和建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6(c) 如果少年司法司认为该人可以通过此类诊断和治疗服务获得实质性益处,并且少年司法司司长证明工作人员和机构均可用,则少年司法司应接受该人。在司长通知移送法院该人将被运送到的地点以及可以接收该人的时间之前,不得将该人运送至少年司法司管辖下的任何设施。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6(d) 尽管有(c)款规定,少年司法司应无偿接受根据第707.2条发回的任何人。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6(e) 根据本条规定,在作出将某人安置在诊断和治疗中心的命令的县的治安官,或法院指定的任何其他治安官,应执行将该人安置在中心或将其从中心送回法院的命令。治安官或执行该命令的其他治安官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法院所在县承担。

Section § 173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从2019年开始为期七年的试点项目,旨在帮助转型期青年从成人监狱转到少年管教所。该项目旨在为年轻罪犯提供适当的康复项目,以期改善他们的结果并减少再犯。该项目最初针对那些在18岁之前犯下某些罪行的青年,只要他们能在25岁生日前完成刑期。

判刑后,符合条件的青年仍留在地方拘留所,等待少年司法司决定他们是否可以加入该项目。如果被接受,他们可以转到少年管教所,并留在那里直到他们完成刑期或被转回。少年司法司必须在2020年1月前提交一份报告,评估该项目的标准、参与者人口统计数据和绩效衡量标准等。他们还被要求聘请外部专家评估项目的有效性和成本效益。然而,该项目于2020年7月1日暂停,尽管那些已经转入的可以继续留在少年管教所。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7(a)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应设立并运行一个为期七年的转型期青年试点项目。自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该项目应将有限数量的转型期青年从成人监狱转至少年管教所,以提供符合其发展阶段的康复性项目,旨在改善其结果并降低再犯率。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7(b) 该部门可制定本项目的安置标准,最初针对由高等法院判刑的、在18岁之前犯下第707条(b)款所述罪行的青年。监禁期无法在其25岁生日前完成的青年不符合参与转型期青年项目的资格。该部门在确定资格时可考虑是否有项目学分获取机会,以缩短青年服刑的总时长。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7(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判刑后,在判刑时年满18岁或以上且被判犯有在18岁之前发生的第707条(b)款所述罪行的个人,应留在地方拘留所,等待少年司法司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少年司法司应在根据本款确定接受或拒绝某个人后,通知地方拘留机构。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7(d)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由加州惩教与康复部部长经少年司法司司长批准,转至少年司法司。尽管《刑法典》第2900条(b)款有规定,部长在司长同意下,可指定少年司法司管辖下的设施作为本条所述人员的收容场所。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7(e) 转送期限应持续到以下任一情况发生时为止: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7(e)(1) 司长命令该青年返回加州惩教与康复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7(e)(2) 该青年的监禁期已完成。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7(f) 少年司法司应于2020年1月1日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以评估该项目。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7(f)(1) 用于确定项目安置的标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7(f)(2) 顺利完成项目的指导方针。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7(f)(3) 符合资格和被选定参与者的人口统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定罪县、种族、性别、性取向以及性别认同和表达。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7(f)(4) 参与者所受的纪律违规。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7(f)(5) 良好行为、里程碑完成、康复成就以及在羁押期间获得的教育学分。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7(f)(6) 项目进展的定量和定性衡量标准。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7(f)(7) 项目参与者的流失率。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7(g) 少年司法司应与一所或多所独立大学或外部研究机构签订合同,以评估参与本条设立项目的影响。该评估至少应包括成本效益评估、再犯数据、与循证原则的一致性以及项目忠实度。如果有足够的数据,评估还可以将参与者的结果与在各县保留或在成人机构监禁的类似情况的转型期青年群体进行比较。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7(h) 少年司法司应颁布法规以实施本条。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1.7(i) 自2020年7月1日起生效,根据本条运行的试点项目应暂停。任何根据本条从成人监狱转出且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安置在少年司法司的试点项目参与者,可根据(e)款继续留在少年司法司。

Section § 173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青年管理局在青少年被交付后的60天内,为他们设定一个初步的假释审议日期。缓刑部门和少年法庭必须被告知这个日期。青年管理局必须根据2003年1月1日生效的特定犯罪和偏差指南来确定这个日期。

Section § 17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年满 18 岁并被判犯有某些严重性犯罪(如强奸、鸡奸或强迫口交)的人,特别是如果他们之前曾因此类罪行被判重罪,则不能被送往少年管教设施。但是,它不禁止因《福利与机构法典》中某些条款规定的特定原因而中止刑事诉讼。

任何被判犯有违反刑法典第 261、262 或 264.1 条,第 288 条 (b) 款,第 289 条,或刑法典第 286 或 287 条,或前第 288a 条所规定的,通过武力、暴力、胁迫、恐吓或严重身体伤害威胁实施的鸡奸或口交罪,且在该人年满 18 岁时实施,并此前曾被判犯有任何此类重罪的人,不得被送往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设施司。本条不禁止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3 编(自第 3000 条起)或第 6 编(自第 6000 条起)中止刑事诉讼。

Section § 17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 (18) 岁或以上时犯下谋杀或强奸等严重罪行,他们不能被送往青年管理局。相反,将对他们采取其他法律措施,以反映其罪行的严重性及其成年人身份。 此外,修改这项具体规定相当困难。任何修订都需要立法两院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或通过全民投票批准。

Section § 173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被判犯有某些严重罪行,并且面临的长期监禁刑期,加上他们目前的年龄,将超过25年,则不得被送往少年管教局。对于其他罪行,法院有权决定是将未成年人送往监狱还是少年管教局。

此外,如果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已满16周岁或以上,则被判犯有特定严重或暴力罪行的未成年人不得被送交少年管教局。

最后,任何未满16周岁的人均不得被安置在惩教部的设施中。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6(a) 任何未成年人,当其在刑事诉讼中被定罪犯有《刑法典》第667.5条 (c) 款或第1192.7条 (c) 款所述罪行,并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定期终身监禁或确定年限监禁,使得潜在监禁的最长年限加上该未成年人的年龄将超过25年时,均不得被送交少年管教局。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在未成年人被判犯有刑事罪行的所有其他案件中,法院应保留酌情权,可判处该未成年人进入惩教部或送交少年管教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6(b) 任何未成年人,当其在刑事诉讼中被定罪犯有以下罪行时,均不得被送交少年管教局: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6(b)(1) 第602条 (b) 款所述罪行,或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6(b)(2) 第707条 (d) 款第 (1)、(2) 或 (3) 项所述罪行,如果事实认定者认定该等项中列举的情形属实。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6(b)(3) 第707条 (b) 款所述罪行,如果该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已满16周岁或以上。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6(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未满16周岁的人均不得被安置在惩教部管辖下的任何设施中。

Section § 1732.7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未满21岁的人因一项最高刑期为90天的轻微罪行被定罪,那么只有在法院得知此人之前有犯罪记录或曾与少年法庭有过接触,并且法院认为将其送往青少年管理机构最能保护社会的情况下,才能这样做。

被判犯有公共罪行,且该罪行法律规定的最高刑罚为不超过90天监禁,并且在被捕时被发现未满21岁的人,只有在法院获悉该人曾被判犯有公共罪行或因公共罪行而成为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且法院确信将其交付给管理局最能保护社会的情况下,方可被交付给管理局。

Section § 173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青年管理局局长,将18岁或以上、受青年管理局看管的人员,如果他们在青年管理局看管期间犯下重罪,转移到惩教局。这种转移只有在该人员自愿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在返回青年管理局之前,这些人员会与假释官会面,了解对他们的期望,例如行为合作和项目参与。他们还会被告知假释条件,以及如果他们选择,可以继续留在惩教局羁押的选项。如果被转回青年管理局后,他们仍然可以选择被安置在惩教局,在那里他们必须遵守惩教局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青年管理局委员会将继续决定假释资格,并确保不会因未能参与无法提供的项目而受到惩罚。在惩教局中未完成高中学业的人员,必须参加可用的教育项目。最后,如果惩教局决定某人应返回青年管理局,青年管理局必须迅速将该人员重新纳入其系统。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受本节条款的约束,青年管理局局长可将任何18岁或以上、受青年管理局羁押、管辖和惩戒,且在青年管理局羁押期间犯下重罪,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被判处刑罚并服刑后,预定或已经从惩教局返回青年管理局的人员,转移至惩教局局长的羁押之下并使其被监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8(b) 除非该人员自愿、明智且知情地签署一份不可撤销的书面同意书,否则不得根据本节规定进行转移。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8(c) 在返回青年管理局之前,惩教局羁押下预定返回青年管理局的人员,应亲自与青年管理局假释官或其他适当的青年管理局工作人员会面。假释官或工作人员应使用该人员清晰易懂的语言,解释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8(c)(1) 该人员返回青年管理局机构后,在日常合作行为以及参与适用的咨询、学术、职业、工作经验或专业项目方面的期望。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8(c)(2) 适用于该人员的假释条件,以及在该人员受青年管理局羁押期间,这些条件将如何被监督和执行。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8(c)(3) 该人员根据本节规定,自愿且不可撤销地同意继续被安置在惩教局管辖下的机构中,而非返回青年管理局的权利。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8(d) 在服完(a)款所述刑罚后已返回青年管理局的人员,如果在获得(c)款所述解释后同意转移,则可被转移至惩教局羁押。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8(e) 如果青年管理局人员根据本节规定同意被安置在惩教局管辖下的机构中,他或她将受惩教局一般规章制度的约束。青年管理局委员会应继续以相同的间隔、相同的方式以及相同的标准和准则来决定该人员的假释资格,如同该人员被监禁在青年管理局一样。但是,委员会不得命令或建议任何在该人员所安置机构中无法提供的治疗、教育或其他项目,也不得仅因该人员未能参与无法提供的项目而拒绝其假释。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8(f) 任何根据本节规定被安置在惩教局管辖下的机构中,且尚未获得高中毕业文凭或同等学历的人员,应在适当项目可用的范围内,参与教育或职业项目。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8(g) 一旦收到惩教局局长通知,表明该人员不应再被安置在其管辖下的机构中,青年管理局应立即派人接回该人员,并将其重新安置在其管辖下的机构中。

Section § 173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年满18岁或以上、且因在少年司法司羁押期间所犯重罪而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的个人,选择是在州立机构完成剩余的少年承诺期,还是返回其承诺地县。他们必须自愿并在法律顾问的建议下做出此决定。

少年司法司必须将个人剩余的承诺期通知相关方,例如少年法庭和缓刑机构。在做出决定之前,个人会与缓刑官会面,以了解如果他们返回其县,对其有何期望,包括缓刑条件。

如果他们选择留在州立羁押机构,他们必须提供书面同意书,该同意书不可撤销,除非存在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威胁。在州立机构内,该人仍受少年法庭管辖,其进展情况每六个月向法庭报告一次。

一旦该人完成承诺期,他们将返回县管辖区。此安排仅适用于在该司关闭时处于州立羁押状态的人,并将于2031年1月1日废止。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9(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少年司法司关闭之前,年满18岁或以上、受该司羁押、管制和管教,并因在该司羁押期间所犯重罪而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的人,可自愿留在惩教康复部管辖下的机构中,以完成剩余的少年法庭承诺期,但须遵守本条规定,或可被送回承诺地县。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9(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该司关闭之前,根据第1732.8条被惩教康复部羁押的年满18岁或以上的人,可自愿留在惩教康复部管辖下的机构中,以完成其少年法庭承诺期,但须遵守本条规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9(c) 司长应尽快通知承诺地少年法庭、备案少年律师以及县缓刑机构,关于根据本法典第1732.8条或《刑法典》第1170条因在该司羁押期间所犯重罪而被惩教康复部羁押的人,该人有剩余的少年法庭承诺期,可自愿在惩教康复部管辖下的机构中服刑,但须遵守本条规定。该司还应将该青少年最近的预计委员会听证日期通知承诺地少年法庭,以供法庭审议。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9(d) 在决定是在州立监狱服完剩余承诺期还是被送回承诺地县之前,根据第1732.8条被惩教康复部羁押并预定被送回县的人,应亲自会见承诺地县的缓刑官,并听取备案少年律师的建议。缓刑官应使用该人清晰易懂的语言解释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9(d)(1) 该人返回县管辖区后,对其有何期望,包括合作的日常生活行为以及参与适用的咨询、学术、职业、工作经验或专业项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9(d)(2) 如果法院设定,适用于该人的缓刑条件,以及这些条件将如何被监督和执行。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9(d)(3) 根据本条规定,该人有权自愿且不可撤销地同意继续被安置在惩教康复部管辖下的机构中,而非被送回县羁押。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9(e) 根据本条规定,除非该人自愿、明智且知情地签署书面同意书,否则不得将其留在惩教康复部,该同意书应不可撤销。除非青少年能证明其面临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危险,否则此同意书不可撤销。根据本款被送回县的青少年,此后不得再被送回惩教康复部。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9(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某人因在该司羁押期间所犯重罪,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服刑完毕后被送回县,如果该人在获得(d)款所述的解释并咨询备案少年律师后同意移送,则可被移送至惩教康复部羁押。

Section § 1732.1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少年司法司关闭后,州立医院中的少年患者将如何处理。州立医院部将继续提供护理,直到建议临床出院或达到设定的解除日期。该部门将向相关方通报自杀未遂或逃跑等事件,并在需要时协助县级服务部门寻找替代安置。该法律详细规定了针对各种事件和护理连续性所需的具体职责和通知。它还概述了出院计划的程序,包括法院通知和确保青少年记录的适当转移。各县必须找到安置点并确保承担某些医疗费用。这项法律仅适用于在本法颁布时已在州立医院的青少年,并将有效期至2031年1月1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10(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非羁押法院命令替代安置,在少年司法司关闭后,州立医院部应继续对根据第1756节和机构间协议21-00189或其前身协议由该司转介的州立医院患者提供评估、护理和治疗,直到州立医院部建议进行临床出院(如分节 (b) 的第 (9) 款所定义),或直到该司转介的患者达到分节 (e) 中的住院解除日期。当临床上表明可以出院时,州立医院部应通知羁押少年法院、备案少年律师、缓刑部门和行为健康部门。州立医院部应与县缓刑和行为健康部门合作,以确保护理的连续性。该司应在本节颁布时以及在该司关闭前安置在州立医院部的任何青少年,提供羁押法院、备案少年律师和相关缓刑部门的所有联系信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10(b) 尽管有第5328节规定的信息和记录保密条款,对于在该司关闭后仍是患者的由该司转介的任何青少年,州立医院部应执行以下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10(b)(1) 在预计从州立医院出院之前,与县缓刑部门和行为健康部门合作,以协助县确定对该青少年限制最少的合法替代安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10(b)(2) 在该司关闭后以及此后每年,向法院、备案少年律师和县缓刑部门提供一份最终治疗计划副本,详细说明该青少年的住院目标、评估需求以及工作人员将如何协助该青少年实现这些目标和目的。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10(b)(3) 尽快安全地通知羁押少年法院、备案少年律师和县缓刑部门,但不迟于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后的24小时内: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10(b)(3)(A) 自杀或严重自杀未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10(b)(3)(B) 严重伤害或殴打,无论是否使用武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10(b)(3)(C) 涉嫌性侵犯。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10(b)(3)(D) 逃跑或企图逃跑。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10(b)(4) 每半年向县缓刑部门提供一份行为事件摘要,包括但不限于自残、袭击、违禁品和财产损失。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10(b)(5) 如果青少年拒绝同意临床上必要的药物治疗,应通知羁押法院、备案少年律师和县缓刑部门,并向法院提供必要的临床记录和证词,以便法院考虑下达强制用药令。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立医院部应利用《加州法规》第9篇第4210节和《In re Qawi (2004) 32.Cal.4th.1》中概述的程序以获取强制用药令。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10(b)(6) 在青少年因严重医疗状况住院后的24小时内,通知青少年医疗信息发布授权所涵盖的个人、备案少年律师、少年羁押法院和县缓刑部门。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10(b)(7) 在发现青少年死亡时,在24小时内通知备案的青少年近亲、备案少年律师、少年羁押法院以及羁押县的县缓刑部门,并在两小时内通知当地县验尸官和当地执法机构,当青少年在州立医院住院期间死亡时,或如果死亡发生在从州立医院转至社区医疗机构后立即发生。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10(b)(8) 如果认为青少年在出院时需要监护,应通知少年羁押法院、备案少年律师和缓刑部门。为确保护理的连续性,州立医院部应根据需要提供对青少年或医疗记录的任何必要访问,以便安排监护。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10(b)(9) 当青少年准备好根据以下情况出院到县时,通知羁押少年法院、备案少年律师和县缓刑部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10(b)(9)(A) 当青少年康复到无需进一步住院治疗的程度,或需要住院治疗的主要疾病或问题已大幅缓解,且剩余症状属于在州立医院住院治疗临床上无必要的疾病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10(b)(9)(B) 当进一步住院治疗无必要、临床上不适宜且不会带来进一步益处时。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10(b)(9)(C) 当法院已下令进行替代安置时。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10(b)(9)(D) 当青少年已达到(e)款所述的住院解除日期时。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10(b)(10) 向接收的少年管辖法院、备案的少年法律顾问和县缓刑部门提供书面出院总结以及所有其他相关医疗和精神健康数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10(c) 对于根据本条规定仍是州立医院病人的青少年,缓刑部门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10(c)(1) 在收到州立医院部门关于出院标准已达成的通知后,在45天内为病人找到安置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10(c)(2) 在出院日期后的7个日历日内,提供前往出庭以及从州立医院到县指定安置点的交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10(c)(3) 报销州立医院部门的任何院外医疗或外科保健费用,如果州立医院部门无法提供服务且事先获得县的批准,紧急情况除外。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10(d) 对于在部门关闭前根据第1756条或机构间协议21-00189或其前身协议由该部门安置在州立医院的人员,在此安置期间,州不应向管辖县收取费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10(e) 根据第1756条或本条规定在州立医院的人员,应不迟于根据第607条和所有其他法律规定确定的该人员的最长少年监禁时间,被释放并解除至管辖县。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10(f) 在关闭前,该部门应立即通知少年管辖法院和备案的少年法律顾问,告知青少年最近预计的委员会听证日期,供法院审议。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10(g) 本条仅适用于在部门关闭前由该部门转介的青少年,且这些青少年在部门关闭后仍是州立医院的病人。其他青少年不应受本条约束。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2.10(h) 本条仅在2031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无论本章有何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允许,加州法院有权撤销或暂停被告的执照。

Section § 173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未满21岁的人被判处支付罚款但没有支付,法院有几种选择。他们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罚款,或者将这个人送往法律允许期限的特定拘留设施。然而,这种监禁必须在经相关主管机关批准的设施进行。

如果法院判处被捕时未满21岁的人支付罚款,且罚款未支付,法院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罚款,或者将其监禁,监禁时长应符合与未支付罚款而监禁相关的法规所允许的时长。但此类监禁只能在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场所进行。

Section § 17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少年法庭可以选择将其管辖下的人员送交某个机构,而该机构也有权选择是否接受这些人。

Section § 17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官在一个人被羁押到主管机关后,如果诊断研究建议并经主管批准,可以更改其判决。下达羁押令的法官,或者如果该法官不在,则由另一位法官,可以重新判决该人,如同他们最初没有判决一样,但他们已经服刑的任何时间都将计入新的判决。“已服刑期”特指该人根据青少年管理局的命令,实际被关押在州立机构中的时间。

Section § 1737.1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成年罪犯被判有罪并被送往青年管理局,但发现他们不适合留在那里,因为他们无法改造或难以管理,该局可以将其送回法院。这样,法院就可以改判他们到州立监狱或县监狱。他们的刑期将根据其罪行的最长刑期,减去他们在青年管理局羁押的时间来确定。此规定不适用于少年法庭案件。

任何在成人法庭被判犯有公罪并被判处交付并被青年管理局接受的任何人,如果似乎不适合由该局继续羁押,或在管理局的管教下如此顽固不化或如此无法改造,以致其羁押对管理局及其他被交付人员的利益造成损害,该局可命令将该人送回原判法院。法院可随后将该人判处州立监狱或判处县监狱,以惩罚其被定罪的罪行,如同法律规定。根据本条规定被判处州立监狱的人员,其最长监禁期限应等于法律为其被定罪的罪行规定的最长刑期减去其受该局管辖的期间。本条不适用于少年法庭的判决。
在本条中,“其受该局管辖的期间”指其根据该局或青年管理局委员会的命令被实际羁押在州立机构的期间。

Section § 1737.5

Explanation
当某人被交付给管理局时,这被视为一项法律判决,就像法院在刑事案件中的裁决一样。这意味着如果你不同意这项决定,你可以提出上诉。

Section § 173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当法院决定将某人交付给青少年管理局时,它可以将该人送往管理局批准的拘留场所。或者,法院也可能允许该人在特定条件下保持自由,直到管理局发出不同的命令。此外,在局长已将具体的运送地点和时间通知县治安官之前,不得将某人运送至青少年管理局的设施。

当法院将某人交付给主管机关时,法院可以命令将其送往主管机关批准或设立的某个拘留场所,或者可以指示其在主管机关另行命令之前保持自由,但须遵守法院认为能确保其服从主管机关可能发出的任何命令的条件。任何此类人员不得被运送至青少年管理局管辖下的任何设施,直至局长已将该人员将被运送的地点以及可以接收的时间通知了作出交付裁定法院所在县的治安官。

Section § 173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被定罪者寻求新审判或对定罪提出上诉的权利和程序。它强调,他们的上诉权或请求新审判的权利不受本章其他规定的影响。如果此人对定罪提出上诉,其移交管理局的程序不会仅仅因为上诉而暂停,除非适用某些例外情况。但是,法院可以决定准许他们保释,或允许他们在特定条件下保持自由,以确保他们配合上诉程序并在需要时服从管理局的控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9(a) 被判犯有公罪的人获得新审判或对定罪判决提出上诉的权利,不受本章任何内容的影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9(b) 当被定罪并交付管理局的人对定罪提出上诉时,交付管理局的执行不因提出上诉而中止,除非(c)款另有规定。被如此交付的人应继续受管理局的控制,直至上诉最终处理完毕。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39(c) 被定罪并交付管理局的人,可根据《刑法典》第1272条的规定获准保释,或经法院酌情决定,可在法院认为能确保其配合合理加快上诉程序并在适当时候服从管理局控制的条件下,获准自由。

Section § 1740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决定将某人送交管理局(这很可能指的是某个特定的机构或部门),它必须立即将承诺令的认证副本发送给该管理局。

Section § 174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一个人被审判、定罪并被羁押时,法官、地区检察官和缓刑官必须提供关于该人的详细信息。这包括他们的背景、职业、习惯、教育程度、年龄、国籍、家庭背景、以前的工作、职业道德、品格、人际关系和行为。 这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使用主管机关提供的表格或提纲。一旦该人被羁押,本节要求所有相关官员必须与主管机关分享他们所掌握的关于该案件的任何有用数据。这确保了对所涉个人的全面了解。

Section § 1742

Explanation
如果少年法庭将一名有特殊教育需求的青少年送往青年管理局,它必须首先确保该青少年的个性化教育计划 (IEP) 已发送给青年管理局。这份IEP是一份为满足个人教育需求而制定的详细计划。 在移送青少年之前,缓刑官需要与相关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协调,以确保这一过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