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管理局交付至少年管理局
Section § 1730
这项法律规定,在管理局向州长确认其拥有足够的设施和人员来妥善履行职责之前,任何人不得被送往管理局。
在此确认之前,如果一名未满21岁的人被定罪,法院必须在不遵循本章具体指导原则的情况下处理其案件。
Section § 1731
Section § 1731.5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法院在2021年7月1日之前,可以将哪些人送往少年司法司(DJJ)。它适用于21岁以下、被判犯有重罪但未面临终身监禁或死刑的人。少年司法司只接受那些能从其项目中受益且有足够设施提供照护的人。
此外,未直接交付的年轻罪犯,在获得特定批准后,可以转交至少年司法司羁押,以便他们参与其项目。这些转交仅用于收容和项目参与,而个人仍受惩教康复部的管辖。
此类转交的期限持续到个人被送回成人羁押、假释释放或年满18岁(尽管他们可能留到25岁以完成刑期)。该法律还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的某些修订具有追溯力。
Section § 1731.6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县的法院,在认为有必要对案件进行公正处理时,将需要观察和诊断的个人临时安置在少年司法司的中心。个人最多可被羁押90天,在此期间,中心必须报告诊断结果和未来护理建议。
为实现此目的,少年司法司必须有可用资源,并且司长必须在个人被转移之前告知法院运输详情。如果个人是根据第707.2条规定的特定标准送去的,县将不承担运输费用。县治安官或法院指定的其他治安官负责执行运输命令,并且县承担这些费用。
Section § 1731.7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从2019年开始为期七年的试点项目,旨在帮助转型期青年从成人监狱转到少年管教所。该项目旨在为年轻罪犯提供适当的康复项目,以期改善他们的结果并减少再犯。该项目最初针对那些在18岁之前犯下某些罪行的青年,只要他们能在25岁生日前完成刑期。
判刑后,符合条件的青年仍留在地方拘留所,等待少年司法司决定他们是否可以加入该项目。如果被接受,他们可以转到少年管教所,并留在那里直到他们完成刑期或被转回。少年司法司必须在2020年1月前提交一份报告,评估该项目的标准、参与者人口统计数据和绩效衡量标准等。他们还被要求聘请外部专家评估项目的有效性和成本效益。然而,该项目于2020年7月1日暂停,尽管那些已经转入的可以继续留在少年管教所。
Section § 1731.8
Section § 1732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年满 18 岁并被判犯有某些严重性犯罪(如强奸、鸡奸或强迫口交)的人,特别是如果他们之前曾因此类罪行被判重罪,则不能被送往少年管教设施。但是,它不禁止因《福利与机构法典》中某些条款规定的特定原因而中止刑事诉讼。
Section § 1732.5
Section § 1732.6
本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被判犯有某些严重罪行,并且面临的长期监禁刑期,加上他们目前的年龄,将超过25年,则不得被送往少年管教局。对于其他罪行,法院有权决定是将未成年人送往监狱还是少年管教局。
此外,如果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已满16周岁或以上,则被判犯有特定严重或暴力罪行的未成年人不得被送交少年管教局。
最后,任何未满16周岁的人均不得被安置在惩教部的设施中。
Section § 1732.7
如果一名未满21岁的人因一项最高刑期为90天的轻微罪行被定罪,那么只有在法院得知此人之前有犯罪记录或曾与少年法庭有过接触,并且法院认为将其送往青少年管理机构最能保护社会的情况下,才能这样做。
Section § 1732.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青年管理局局长,将18岁或以上、受青年管理局看管的人员,如果他们在青年管理局看管期间犯下重罪,转移到惩教局。这种转移只有在该人员自愿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在返回青年管理局之前,这些人员会与假释官会面,了解对他们的期望,例如行为合作和项目参与。他们还会被告知假释条件,以及如果他们选择,可以继续留在惩教局羁押的选项。如果被转回青年管理局后,他们仍然可以选择被安置在惩教局,在那里他们必须遵守惩教局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青年管理局委员会将继续决定假释资格,并确保不会因未能参与无法提供的项目而受到惩罚。在惩教局中未完成高中学业的人员,必须参加可用的教育项目。最后,如果惩教局决定某人应返回青年管理局,青年管理局必须迅速将该人员重新纳入其系统。
Section § 1732.9
这项法律允许年满18岁或以上、且因在少年司法司羁押期间所犯重罪而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的个人,选择是在州立机构完成剩余的少年承诺期,还是返回其承诺地县。他们必须自愿并在法律顾问的建议下做出此决定。
少年司法司必须将个人剩余的承诺期通知相关方,例如少年法庭和缓刑机构。在做出决定之前,个人会与缓刑官会面,以了解如果他们返回其县,对其有何期望,包括缓刑条件。
如果他们选择留在州立羁押机构,他们必须提供书面同意书,该同意书不可撤销,除非存在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威胁。在州立机构内,该人仍受少年法庭管辖,其进展情况每六个月向法庭报告一次。
一旦该人完成承诺期,他们将返回县管辖区。此安排仅适用于在该司关闭时处于州立羁押状态的人,并将于2031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1732.10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少年司法司关闭后,州立医院中的少年患者将如何处理。州立医院部将继续提供护理,直到建议临床出院或达到设定的解除日期。该部门将向相关方通报自杀未遂或逃跑等事件,并在需要时协助县级服务部门寻找替代安置。该法律详细规定了针对各种事件和护理连续性所需的具体职责和通知。它还概述了出院计划的程序,包括法院通知和确保青少年记录的适当转移。各县必须找到安置点并确保承担某些医疗费用。这项法律仅适用于在本法颁布时已在州立医院的青少年,并将有效期至2031年1月1日。
Section § 1735
如果一个未满21岁的人被判处支付罚款但没有支付,法院有几种选择。他们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罚款,或者将这个人送往法律允许期限的特定拘留设施。然而,这种监禁必须在经相关主管机关批准的设施进行。
Section § 1737
Section § 1737.1
如果一名成年罪犯被判有罪并被送往青年管理局,但发现他们不适合留在那里,因为他们无法改造或难以管理,该局可以将其送回法院。这样,法院就可以改判他们到州立监狱或县监狱。他们的刑期将根据其罪行的最长刑期,减去他们在青年管理局羁押的时间来确定。此规定不适用于少年法庭案件。
Section § 1738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当法院决定将某人交付给青少年管理局时,它可以将该人送往管理局批准的拘留场所。或者,法院也可能允许该人在特定条件下保持自由,直到管理局发出不同的命令。此外,在局长已将具体的运送地点和时间通知县治安官之前,不得将某人运送至青少年管理局的设施。
Section § 1739
本节概述了被定罪者寻求新审判或对定罪提出上诉的权利和程序。它强调,他们的上诉权或请求新审判的权利不受本章其他规定的影响。如果此人对定罪提出上诉,其移交管理局的程序不会仅仅因为上诉而暂停,除非适用某些例外情况。但是,法院可以决定准许他们保释,或允许他们在特定条件下保持自由,以确保他们配合上诉程序并在需要时服从管理局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