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为可能被送往青年管理局或惩教局的少年犯提供适当的康复治疗设施,为了在社区中提供这种治疗以加强而非中断家庭和个人关系,为了为少年犯出庭的法院提供一系列替代性处置方案,以及为了为私人公民提供积极参与其所在社区罪犯康复的机会,任何县的监事会可根据本条规定,通过法令设立青少年矫正中心。
少年事务管理局少年管教中心
Section § 1850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对青少年罪犯实行短期监禁,然后通过缓刑对他们进行严密监督来保护社会。目标是平衡监禁与强化监督,并且法律应被解释为支持这种方法。
青少年罪犯 短期监禁 强化缓刑
Section § 185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通过地方条例设立青少年矫正中心。其目标是让年轻罪犯在家庭和社区附近接受治疗和康复,而不是将他们送往州立惩教机构。它还旨在为法官提供更多的判决选择,并让社区成员参与到康复过程中。
青少年矫正中心 康复治疗 少年犯
Section § 1853
这项法律规定了少年法庭被监护人和符合缓刑条件的刑事罪犯可以被送往青少年矫正中心的条件。要符合条件,这些人必须未满25岁,未被判犯有死罪,并且根据特定法律条款被宣布为被监护人,或者被判有罪且监禁期至少为六个月。目的是为他们提供短期监禁,随后进行强化缓刑监督,以帮助他们康复。但是,只有在首席缓刑官确认矫正中心能够提供适当治疗的情况下,才能执行这项判入。
少年法庭被监护人 青少年矫正中心 缓刑条件
Section § 1854
当罪犯被送往少年矫正中心时,他们受首席缓刑官的管辖。他们可以全天候被关在中心里,或者可能被暂时允许外出工作、上学,或参加教育和娱乐活动。他们也可能住在中心外面,但根据首席缓刑官的指示回来接受某些服务。
少年矫正中心 首席缓刑官 罪犯关押
Section § 1855
如果一个住在受监管设施并在社区工作的人赚了钱,首席缓刑官会收取这些收入。官员可以用这笔钱支付这个人的生活费和一些行政费用。任何剩余的钱可能会不时地支付给这个人。当这个人不再受少年法庭监管或缓刑期满时,他们会收到所有记入其账户的钱。
违法者收入 首席缓刑官 食宿费
Section § 1857
本法律要求惩教委员会为青年惩教中心的建造、运营和人员配备(包括教育和康复项目)设定最低标准。各县必须符合这些标准,才能获得用于其青年惩教中心的州资金。
惩教委员会 最低标准 青年惩教中心
Section § 1858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条设立的任何少年矫正中心,不能同时监管超过350名青少年。如果一个中心经常超出这个人数,它将没有资格获得资金支持。
根据本条设立的少年矫正中心,在任何时候规划容纳的受监管青少年不得超过350名。任何持续超出此容纳量的少年矫正中心,将不符合资格获得补贴资金。
少年矫正中心 容纳量限制 350名青少年
Section § 185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县符合特定标准,加利福尼亚州将向其报销青年矫正中心监督的每人每月200美元,为期该人员参与项目的前六个月。这笔付款会根据年度监督成本的上涨或下降而变化。如果一个县过去的报销申请有误,他们可以调整当前的申请,而不影响往年的预算。
青年矫正中心 县级报销 青年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