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对青少年罪犯实行短期监禁,然后通过缓刑对他们进行严密监督来保护社会。目标是平衡监禁与强化监督,并且法律应被解释为支持这种方法。

Section § 18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通过地方条例设立青少年矫正中心。其目标是让年轻罪犯在家庭和社区附近接受治疗和康复,而不是将他们送往州立惩教机构。它还旨在为法官提供更多的判决选择,并让社区成员参与到康复过程中。

为了为可能被送往青年管理局或惩教局的少年犯提供适当的康复治疗设施,为了在社区中提供这种治疗以加强而非中断家庭和个人关系,为了为少年犯出庭的法院提供一系列替代性处置方案,以及为了为私人公民提供积极参与其所在社区罪犯康复的机会,任何县的监事会可根据本条规定,通过法令设立青少年矫正中心。

Section § 185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县全权负责运营青年矫正中心。监事会必须将该中心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交给首席缓刑官。

Section § 18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少年法庭被监护人和符合缓刑条件的刑事罪犯可以被送往青少年矫正中心的条件。要符合条件,这些人必须未满25岁,未被判犯有死罪,并且根据特定法律条款被宣布为被监护人,或者被判有罪且监禁期至少为六个月。目的是为他们提供短期监禁,随后进行强化缓刑监督,以帮助他们康复。但是,只有在首席缓刑官确认矫正中心能够提供适当治疗的情况下,才能执行这项判入。

Section § 1854

Explanation
当罪犯被送往少年矫正中心时,他们受首席缓刑官的管辖。他们可以全天候被关在中心里,或者可能被暂时允许外出工作、上学,或参加教育和娱乐活动。他们也可能住在中心外面,但根据首席缓刑官的指示回来接受某些服务。

Section § 185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住在受监管设施并在社区工作的人赚了钱,首席缓刑官会收取这些收入。官员可以用这笔钱支付这个人的生活费和一些行政费用。任何剩余的钱可能会不时地支付给这个人。当这个人不再受少年法庭监管或缓刑期满时,他们会收到所有记入其账户的钱。

Section § 1856

Explanation
如果首席缓刑官认为某个罪犯不适合青年矫正中心的计划,该罪犯将被送回原判法院。法院将为该罪犯决定一个不同的处理方案。

Section § 1857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惩教委员会为青年惩教中心的建造、运营和人员配备(包括教育和康复项目)设定最低标准。各县必须符合这些标准,才能获得用于其青年惩教中心的州资金。

Section § 18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条设立的任何少年矫正中心,不能同时监管超过350名青少年。如果一个中心经常超出这个人数,它将没有资格获得资金支持。

根据本条设立的少年矫正中心,在任何时候规划容纳的受监管青少年不得超过350名。任何持续超出此容纳量的少年矫正中心,将不符合资格获得补贴资金。

Section § 18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县符合特定标准,加利福尼亚州将向其报销青年矫正中心监督的每人每月200美元,为期该人员参与项目的前六个月。这笔付款会根据年度监督成本的上涨或下降而变化。如果一个县过去的报销申请有误,他们可以调整当前的申请,而不影响往年的预算。

Section § 18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青年管理局可以为各县建设青年惩教中心提供财政援助。“建设”一词包括建造新设施、购置或改造现有设施以及购买初始设备,但不包括购买土地或支付建筑师费用。费用分担的上限为批准项目成本的50%或每名在押人员3,000美元。各县必须向青年管理局申请这些资金,青年管理局将决定申请流程和支付细节。

Section § 1861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青年管理局在1974年立法会议的第五天之前,向立法机关报告某些规定的实施结果。在立法机关审查这份报告之前,州最多只能资助四个青年管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