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48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州立医院中“官员”一词的含义。具体而言,它包括三个职位:临床主任、医院行政主管和医院院长。

本条中使用的“州立医院的官员”指: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80(a) 临床主任。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80(b) 医院行政主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80(c) 医院院长。

Section § 44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发展服务部主任对州立医院的角色和任命。主任必须任命一名临床主任和一名医院行政主管,其中一人将担任医院院长。如果两人都不是执业医师,则还必须任命一名医疗主任。医疗主任必须是加利福尼亚州的执业医生,并将监督医疗护理的质量和改进。此外,医院的每个项目都必须任命一名项目主任,在针对发育障碍人士的医院中,可以选择任命一名医疗项目主任。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81(a) 发展服务部主任应依照公务员制度相关法律,任命并规定每所州立医院的临床主任和医院行政主管的职责。主任应任命临床主任或医院行政主管中的一人担任医院院长。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81(b) 如果医院院长和临床主任都不是执业医师,主任应为每所州立医院任命一名医疗主任。医疗主任应是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执业医师执照的医生,并负责该机构医疗护理的标准、协调、监督和改进规划。主任应通过重新分类和重新分配截至1983年12月31日存在的非护理级别行政职位来满足本款的要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81(c) 主任应为州立医院的每个项目任命一名项目主任。在每所针对发育障碍人士的医院中,主任可以任命一名医疗项目主任。

Section § 4482

Explanation

在加州,州发展服务部的负责人对决定医院需要哪些员工拥有最终决定权。这个决定是在审查医院需求并获得其他几个州机构同意后做出的。他们可以设立职位来帮助管理和监督患者护理及医院服务。

州发展服务部主任在考虑各医院的项目请求后,并经卫生与福利局、州人事委员会、财政部和总务部(如适用)的同意,应拥有最终决定所有其他员工需求的权力,并可设立职位以协助医院设施中患者、行政和支持服务的规划、发展、指导、管理、监督和评估。

Section § 44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州立医院工作的员工(如驻院官员和雇员)的薪金和工资,应纳入医院的预算计划中。这些款项应与医院的其他开支以相同的方式处理。

Section § 448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的州立医院主要侧重于为发育障碍患者提供医疗和护理。所有医院员工在工作中都必须优先考虑这一使命。

州立医院的主要目的是为发育障碍患者提供医疗和护理。各州立医院的官员和员工的努力和方向应以此为目标。

Section § 4485

Explanation
各州立医院的临床主任负责规划和管理所有患者服务,并监督研究和临床培训。这项职责在医院院长(如果院长同时是医院行政主管)的指导下,并根据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Section § 4486

Explanation

医院行政主管在遵守部门规定并由临床主任监督的情况下,负责管理医院的所有行政和支持服务。

这包括处理人事、会计、预算、患者账户,以及餐饮和维护等生命支持功能,还有安全事务。他们还必须确保这些服务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为所有治疗项目提供支持。

在遵守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当医院院长兼任临床主任时,在医院院长的监督下,医院行政主管应负责医院设施内所有行政和支持服务的规划、发展、指导、管理和监督。此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86(a) 所有人事、会计、预算和患者账户等行政职能。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86(b) 所有餐饮服务、设施维护和患者用品等生命支持职能。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86(c) 所有其他业务和安全职能。
医院行政主管的职责是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为所有医院治疗项目提供本节所规定的支持服务。

Section § 4487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谁负责医院的运营。如果医院院长同时担任临床主任,那么医院行政主管向他汇报。反之,如果院长的角色是医院行政主管,那么临床主任则向他负责。

医院院长是医院的首席执行官,负责所有医院运营。如果医院院长是临床主任,则医院行政主管向其负责;如果医院院长是医院行政主管,则临床主任向其负责。

Section § 448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发育服务部主任管辖下医院关键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当出现空缺时,主任必须任命各种负责人,例如临床主任、医院行政主管和项目主任。医院行政主管应具备大学学历,最好是高级学位,并有相关经验,薪资应具有竞争力。

临床主任应具备医学、心理学、护理、社会工作、治疗或教育方面的资格,并擅长管理精神病院项目。医院主任可以是医院行政主管或临床主任,其选拔基于对医院运营和社区关系的全面了解。

项目主任的资格由发育服务部主任决定,确保持证专业人员可以在患者项目中担任任何职务,但医疗外科部门的项目主任必须是持证医生。如果项目主任不是医生,则必须有一名医生负责监督特定的医疗活动。医疗项目主任必须是加州持证医生,专长于与影响发育障碍人士的大脑和神经系统疾病相关的领域。

凡发育服务部主任管辖下的医院出现空缺,他应根据第4481条的规定,任命临床主任、医院行政主管、医院主任、医疗项目主任以及项目主任。
医院行政主管应为大学毕业生,最好拥有医院管理、商业管理或公共管理方面的高级学位,并应在该领域拥有经验。其薪资应与其他私立和公立精神病院行政主管的薪资具有竞争力。
州立发育障碍医院的临床主任应为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获得执业许可的医生、心理学家、注册护士、临床社会工作者、物理治疗师或精神科技术员,或康复治疗师,或持有有效且未被撤销的教学证书,该证书授权其在幼儿园至12年级或社区大学进行特殊教育的专业教学,或拥有至少五年教授发育障碍人士经验的人员。任何州立医院的临床主任都应通过培训或经验充分具备精神病院项目管理的成熟技能。
医院主任应由医院行政主管或临床主任担任。其选拔应基于其对医院、其项目及其与社区关系的全面了解,以及其管理大型机构的已证明能力。
项目主任的专业资格标准应由发育服务部主任为每个患者项目制定。主任不得制定任何禁止持证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精神科技术员或临床社会工作者在患者项目中的任何专业、行政或技术职位任职的规定;但医疗外科部门的项目主任应为持证医生。
如果项目主任不是医生,应有一名医生负责所有只能由持证医生进行的诊断、治疗或开具或处方药物的行为。
州立发育障碍医院的医疗项目主任应为已通过或将通过在加利福尼亚州执业的医学执照考试的医生,并且应是医学分支领域的合格专家,该分支包括影响大脑和神经系统的疾病,以及发育障碍人士的护理、治疗和康复。

Section § 4489

Explanation

医院院长主要负责管理医院。如果院长不在岗,将由其他医院管理人员或项目主任接替,履行院长职责。

医院院长负责医院的全面管理。在其缺席时,由其他医院管理人员之一履行其职责;或在院长和该名管理人员均缺席时,指定一名项目主任履行其职责并承担其责任。

Section § 4491

Explanation
医院的负责人必须确保医院保持平静和安全。如果有人在医院场所内试图违法或已经违法,医院行政主管可以逮捕他们,或者安排逮捕他们,并将他们带到附近的法官那里接受讯问。

Section § 449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医院院长制定医院运营规则,只要这些规则不与现有法律和部门规章相冲突。这些规则可以涵盖诸如患者护理、研究以及医院的日常运营等领域。如果有人明知故犯地违反这些规则,医院管理人员可以将其从医院财产中驱逐出去。

Section § 4493

Explanation

州立医院的负责人可以正式任命医院员工为警官。这些被任命的员工拥有与《刑法典》特定条款中提到的和平警官相同的权力。他们不会因此获得额外报酬,这项工作将被视为他们日常职责的一部分。根据医院负责人的指示,这些警官负责执行医院规定,维护医院秩序,并保护州财产。

各州立医院的行政主管可以书面指定医院的一名或多名正式雇员为警官。医院行政主管和每位此类警官拥有法律赋予《刑法典》第830.38条所列和平警官的权力和职权。此类警官不因此获得报酬,由此产生的额外职责应成为其常规职位职责的一部分。在医院行政主管的指示下,此类警官应执行医院的规章制度,维护其场所的和平与秩序,并保护和维护州财产。

Section § 44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发展服务部主任指定某些州立机构中未使用的空间,用于设立商店或小卖部。这些商店旨在销售糖果、香烟等物品,以造福那里的患者。商店必须遵守部门的特定规定,并且任何利润都将归机构本身所有。

在开设商店之前,必须确定当地的私营企业尚未充分满足这一需求,这可能需要进行公开听证会或调查。

此外,该法律还允许将空间出租给私人经营这些商店,前提是他们遵守规定并支付足以弥补机构所产生费用的费用。

发展服务部主任可以划拨并指定该部门管辖下任何机构内未被其他授权用途所需的任何空间,以使该机构能够在其中设立并维持商店或小卖部,用于向机构患者销售或为其利益销售糖果、香烟、杂货及其他物品。这些商店的经营须遵守该部门的规章制度,其租金、水电费和服务费应固定,以补偿机构的成本。由医院行政人员指导经营的商店应以非营利方式运营,但任何所得利润应存入各该机构的福利基金,如第 (4465) 条所规定。
在授权或设立任何商店之前,发展服务部主任应首先确定拟设商店所在社区的私营企业未能充分提供此类设施,并可举行公开听证会或进行调查以确定此情况。
发展服务部主任可以根据总务部批准的条款和规定,将此类空间出租给私人,用于在上述任何机构内维持商店或小卖部,并应符合《政府法典》第 (13109) 条的规定。所施加的条款应规定,应支付的租金、水电费和服务费应固定,以补偿机构的成本,并且任何额外应付费用应存入该机构的福利基金,如第 (4465) 条所规定。

Section § 44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使用“superintendent”一词时,应理解为“临床主任”。然而,在某些特定条文中,该词应理解为“医院行政主管”。

凡出现“superintendent”一词之处,该词应被视为指“临床主任”,但在第 (4450)、(4466)、(4467)、(4469)、(7281) 和 (7289) 条中,该词应被视为指“医院行政主管”。

Section § 44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立医院的院长设立一个模拟真实工业工作环境的工场。其目的是为患者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有偿工作,帮助治疗人员评估患者的工作技能和兴趣,并鼓励患者发展他们的技能和兴趣。

Section § 4497

Explanation
每个设有庇护工场的州立医院都必须设立一个由临床主任管理的基金。该基金用于购买材料和设备、支付患者工作报酬,以及支付经医疗主任指示的其他工场费用。 临床主任可在总务部批准后,为材料和产品投保以防损失,保险费用从该基金中支出。工场活动所赚取的资金将存入该基金。

Section § 44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发展服务部为州立医院的治疗人员提供持续的培训计划。目的是确保这些人员在各自岗位上保持一致的技能和胜任能力水平。

Section § 44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为照护发育障碍人士的州立医院提供足够训练有素的精神科技术员。州发育服务部必须在这些医院设立一个培训项目,该项目需达到加州经认证的精神科技术员项目的相同标准。学员除非在经批准的监督计划下工作,否则不能独立担任持证技术员。这项法律不会减少社区学院或私立机构在培训方面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