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4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该部门负责监督以下几家州立医院:费尔维尤、弗兰克·D·兰特曼、波特维尔和索诺玛。

该部门对以下机构拥有管辖权:
费尔维尤州立医院。
弗兰克·D·兰特曼州立医院。
波特维尔州立医院。
索诺玛州立医院。

Section § 44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委托州立医院部,为住在州立医院里的发育障碍人士提供服务。

Section § 444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由该部门管理的州立医院,也可以被称为发展中心。

由该部门管辖的州立医院,亦可称为发展中心。

Section § 444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所有在州发展服务部管辖下的机构都必须遵守该部门制定的统一规章制度。这些规定适用于这些机构的运营和管理方式。

Section § 44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发展服务部为每个发展中心制定一项计划,以便在法医客户擅自离院或逃跑时提醒地方执法部门。这些计划在最终确定之前,需要由地方警察局和治安官部门进行审查。

Section § 444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的每个州立医院都被视为一个法人团体。

每个州立医院都是一个法人团体。

Section § 4443

Explanation
本法允许公司通过赠与、拨款或遗嘱方式接收财产。该财产可用于资助医院病人,以及满足公司的日常需求。

Section § 44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州立医院需要土地,除非土地是通过赠与、遗嘱继承或购买获得的,否则必须通过征用获得。征用是一种将私人财产用于公共用途的法律程序。购买协议必须由州发展服务部批准。此外,除非立法机关明确允许,否则不得在医院土地上修建用于医院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的新的公共道路或铁路。

Section § 44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批准在索诺玛州立医院所在地的州属土地上修建道路。这只有在州发展服务部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并且必须以符合州利益的方式实施。

Section § 4446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总务局局长与圣克拉拉市达成协议,在阿格纽斯州立医院的州属土地上开辟一条公共街道。任何修建的道路或街道必须由该市维护,且不会给州造成任何费用。该协议应保护州的利益,并考虑土地的未来用途。法律规定了用于道路和公用设施(如输水总管和雨水渠)的地役权的尺寸和位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46(a) 尽管有第4444条规定,总务局局长可与圣克拉拉市签订协议,由该部门在阿格纽斯州立医院内的州属财产上划拨公共通行权并授予长期地役权,如分节 (d) 所述,用于公共道路目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46(b) 该部门同意的任何地役权的期限应足够长,以使该市能够对该公共街道或道路行使管辖权,用于维护目的。任何公共街道或道路的建设或维护不得给州造成任何费用,并应遵守任何适用的州或地方关于残疾人无障碍通行的要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46(c) 该协议应包含局长认为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条款、条件、保留和例外,并将保护该财产的未来使用和市场价值。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46(d) 根据分节 (a) 同意的任何公共通行权或地役权应符合以下规定: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46(d)(1) 约80英尺宽的土地上的公共通行权,起点位于德拉克鲁兹大道中心线以东约1450英尺处,并从蒙塔古高速公路向北延伸约2200英尺,到达Camsi III物业北边界以南250英尺处,其中最后970英尺与Camsi III物业的西边界相邻,连同拟建集散道路进出蒙塔古高速公路所需的加速和减速车道用地,该土地由两块楔形地块组成,长600英尺,宽度在20英尺到0英尺之间不等。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46(d)(2) 20英尺宽的进入州属土地的地役权,用于填埋现有渠道并安装和维护输水总管,紧邻蒙塔古高速公路北侧通行权线,并从Camsi III物业的西边界向西延伸至德拉克鲁兹大道,但不包括本分节 (1) 段中先前描述的用于拟建街道目的的通行权。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46(d)(3) 30英尺宽的地役权,用于填埋现有雨水渠,从蒙塔古高速公路沿Camsi III物业的水域边界向北延伸441英尺。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46(d)(4) 总务局局长认为必要的其他地役权,用于根据《政府法典》第14672.9条建设商业开发园区。

Section § 44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在获得州发展服务部批准的情况下,授予斯托克顿市和奥兰治县用于道路建设的通行权。具体而言,这涉及授予穿越斯托克顿州立医院和费尔维尤州立医院部分财产的通行权。局长可以设定最符合州利益的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44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必须与波特维尔市合作,建设一条连接波特维尔州立医院和该市下水道系统的排污管道。州政府可以使用现有资金支付建设投标价的最高20%或最高六万美元,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Section § 4449

Explanation

本法律赋予州发展服务部对与发展服务相关的州立医院的管辖权。他们负责确保每家医院的目标和规章制度得到遵守,制定医院管理和员工职责所需的规章制度,并有效检查医院。

州发展服务部对第4440节中规定的每个州立医院的财产和事务拥有总体控制和指导权。该部门应: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49(a) 照管医院的利益,并确保其宗旨以及其章程、规章和条例依法得到执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49(b) 制定其认为必要和适宜的章程、规章和条例,用于规范医院高级职员和雇员的职责,以及用于其内部治理、纪律和管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49(c) 对医院进行有效检查。

Section § 4450

Explanation
医务主管必须为医院所需的物资、开支、建筑物和改进项目制作详细的一式三份估算。这些估算需要获得州发展服务部的批准,该部门如有需要可以对其进行修订。一旦获得批准,该部门将确认这些项目对医院的最佳利益是必要的,然后将依照法律规定着手采购物资、进行开支或实施改进。

Section § 44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立医院制造帮助残疾人士或医院所需的用品和设备,只要它们能够经济高效地进行。制造这些物品的费用像其他医院开支一样报销。医院在开始任何生产前必须获得州发展服务部 (State Department of Developmental Services) 的许可。如果制造某物不再经济,该部门可以阻止医院制造这些物品。

州立医院可以制造用品、材料和辅助设备,这些物品旨在造福那些否则无法获得这些物品的残疾人士,或者是在任何州立医院中必需或要求使用的,并且可以在其中经济地制造。提供和进行此类用品和材料制造的必要成本和费用应以与医院其他费用相同的方式支付。任何医院不得从事或参与制造任何用品或材料,除非获得州发展服务部 (State Department of Developmental Services) 的许可。如果在任何时候,部门认为任何物品的制造在州立医院未能或无法经济地进行,部门可以暂停或停止该物品的制造,并且在医务主管收到指示暂停或停止此类制造的命令的经认证副本后,医院应停止制造该物品。

Section § 4452

Explanation

加州州立医院收到的任何款项,除了州政府拨款之外,必须每月存入州金库并计入普通基金。然而,某些资金,例如工业基金、娱乐基金和“庇护工场基金”,是例外情况,无需存入此处。

所有属于州并由州立医院从任何来源收到的款项,拨款除外,应在每月月底存入州金库,计入普通基金。本条不适用于称为工业或娱乐基金或“庇护工场基金”的资金。

Section § 44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立医院及其官员在审计长要求时,向审计长提供财务报表。基本上,他们必须报告其财务详情,以确保问责制和监督。

州立医院及其官员应按审计长要求向审计长提交财务报表。

Section § 4454

Explanation

医院必须根据要求向州发展服务部提供关于患者的特定信息,包括医院院长的意见。当有人入院时,医院必须在10天内将他们的医疗概况和贵重物品清单发送给该部门。此外,如果患者出院、转院或去世,医院必须在三天内使用规定的表格通知该部门。

各医院管理机构应向州发展服务部提供第4425条中提及的事实以及该部门不时要求提供的其他可获取的事实,如果要求,还应附上院长对此的意见。医院院长或负责医院的其他人员应在任何人入院后10天内,促使将接收该人员的医疗证明和医嘱摘要以及在该人员占有或所属的所有有价值的财产、书籍和文件清单转发至该部门办公室;并且,当患者出院、转院或死亡时,院长或负责人员应在三天内,按照其规定的表格将信息发送至该部门办公室。

Section § 44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宗教或传教团体在州立医院院区内建造宗教礼拜场所,但需遵守部门设定的特定条件。一旦建成,该建筑物将成为州财产,并且必须专门用于医院患者和员工的福祉。

Section § 44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为其雇员或在其管辖下的州立机构工作的员工设立并监督培训项目或课程。

Section § 445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当涉及某人从州立医院逃脱或企图逃脱的审判或听证发生时,案件所在县必须计算所有相关费用。这包括调查费用、审判或听证费用,以及羁押和运送该人员的费用。这些费用经高等法院法官认证后,将提交给加州主计长审批。一旦获得批准,只要这些费用是在1987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就会从州政府资金中报销给该县。

Section § 44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发展服务部必须识别并将其州立医院中非加州居民的个人送回其原籍州。送回过程应迅速且人道,但可因医疗原因而推迟。为简化此过程,加州可与其他州签订协议,以交换或送回那些被收治在州立医院但其合法居住地在其他州的患者。此外,加州也可允许其在其他州机构中的居民返回加州。一旦他们返回,经该部门主任决定,他们可以自愿入住加州的发展障碍人士机构。

州发展服务部应调查和审查所有经司法裁定收治于任何州立医院的非居民人士,并在发现此类人士属于本章所定义的非居民时,在适当监督下,迅速且人道地将其送回其合法居住地所在的州。该部门可因患者的医疗状况而推迟此类行动。
为促进此类人士的迅速且人道送回,州发展服务部可与其他州的适当委员会、理事会或官员或其政治分支机构签订互惠协议,以相互交换或送回被司法裁定收治于一州州立医院但其合法居住地在另一州的人士;并且,该部门可在此类互惠协议中调整本章所定义的居住期限,以符合其他州的规定或法律。
该部门可书面许可将任何被限制在另一州公共机构(与本州任何州立发展障碍人士之家相对应)的本州居民送回。当居民根据本章规定被送回本州时,经发展服务部主任指定,他可作为自愿患者入院至该部门的任何机构。

Section § 44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为了获得在加州住院治疗的资格,一名患有发育障碍的成年人,或一名患有发育障碍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必须是加州居民。如果他们的居留权是在加州或其他地方确立的,不会因为他们在美国军队服役而受到影响。

为了有权在本州住院治疗,一名成年发育障碍人士或一名发育障碍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必须是本州居民。在本州或另一州获得的居留权,不会因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兵役而丧失。

Section § 44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人们被送回其居住州时,由谁支付交通费用。如果非居民被送回其居住州,加州将使用为此目的指定的资金支付费用。如果加州居民从其他州被送回,则由其他州承担费用。

Section § 4462

Explanation

州发展服务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主任制定的具体规定,将患者从一个州立机构转移到另一个。如果要转移受监护人照护的人,监护人必须同意。

任何与转移相关的费用将由该部门或原机构的可用资金支付。一旦患者被转移,新机构将负责其照护,就像他们最初被安置在那里一样。

州发展服务部在其认为必要时,经主任规定条件后,可以将受其管辖的任何州立机构的患者转移至另一此类机构。州立医院患者的转移应根据第7300条的规定进行。
被监护人的转移仅应征得监护人的同意。
任何此类转移的费用应从法律规定的、用于支持该部门或支持患者转出机构的资金中支付。如此转移的患者在其被转移到的机构中的照护、支持和维护责任,应与他最初被送入该机构时相同。

Section § 44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发展服务部主任将个人从州立机构转移到联邦政府认可的照护机构。

发展服务部主任可授权将该部门内任何机构的人员转移到任何经联邦政府授权接收此类人员的机构。

Section § 44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发展服务部在收到请求时,向退伍军人事务部提供一份名单。该名单包括那些在州立机构中至少住了六个月,并且已知曾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役的人员。

Section § 44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发展服务部主任管理州立医院患者的资金。他们可以将这些资金委托给司库保管,或者在获得批准后,将其存入计息账户或进行特定的合法投资。患者的资金可以为了投资目的而合并。经患者同意,任何赚取的利息可以存入他们的个人账户,或者存入用于教育或娱乐的专项“福利基金”。

自1970年12月1日起,患者资金只能在获得患者授权后才能进行投资。患者资金产生的利息会存入他们的账户,除非他们允许将其转入“福利基金”。如果使用患者资金支付任何医院费用,这些费用必须列出明细并直接向患者开具账单。

发展服务部主任可将各州立医院行政主管所持有的任何患者资金,根据《政府法典》第16305.3条,委托给司库保管,或者,经财政部批准,可将此类资金存入计息银行账户,或将其投资和再投资于《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部第二章第三节第一条(自第16430条起)所述的任何证券中,并且仅为存款或投资目的,可将任何患者的资金与其他患者的资金混合。医院行政主管经患者同意,可将州立医院患者资金的利息或增值存入各州立医院的专项基金,该基金应指定为“福利基金”,他将是该基金的受托人。经发展服务部主任批准,他可将此类基金中的款项用于该机构患者的教育或娱乐。
自1970年12月1日起,州立医院患者或从州立医院请假患者的资金,除经患者授权外,不得根据本条存入计息银行账户或进行投资和再投资;从州立医院请假患者资金产生的任何利息或增值应存入其账户;州立医院患者资金产生的任何利息或增值应存入其账户,除非该患者授权将其存入州立医院的“福利基金”。
任何州立医院的患者护理费用,从医院行政主管所持有的或根据本条存入的患者资金中扣除并用于支付此类护理费用时,应在给患者的明细账单中列明。

Section § 4466

Explanation

如果州发展服务部下属州立机构的患者死亡,并留下个人资金或财产,且一年内无人认领,院长将为逝者的继承人或权益承继人保管这些财物。一年后,无人认领的资金将交由州司库存入无主财产基金。个人物品则根据其性质和价值,或提交给公共管理人,或公开拍卖出售,或送交州金库。没有价值的物品可能会被销毁。

凡在受州发展服务部管辖的任何州立机构中的任何患者死亡,且该患者的任何个人资金或财产仍由该机构院长持有,且资金或财产所有人或其合法指定代表未向该院长提出要求时,该逝者所有仍由该院长监管或占有的资金及其他个人财产,应由其自逝者死亡之日起保管一年,以利于该逝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承继人。
该一年期限届满后,院长监管或占有中仍无人认领的任何资金,应由其交付给州司库,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十章第六节第1条(自第1440条起)的规定存入无主财产基金。
该一年期限届满后,逝者所有仍由院长监管或占有中无人认领的个人财产和文件(现金除外),应按以下方式处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66(a) 所有契约、合同或转让书应由院长提交给逝者收容县的公共管理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66(b) 所有其他个人财产应由院长通过公开拍卖或密封投标方式出售,并将销售所得以与本条规定处置逝者无人认领资金相同的方式交付给州司库。如果院长认为这样做是权宜之计,他可以累积多名逝者的财产并按其确定的批次出售,但前提是他必须确定每位逝者在所得中的份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66(c) 如果逝者的任何个人财产无法通过公开拍卖或密封投标方式出售,或者其没有固有价值,或者其价值不足以证明将该财产存入州金库是合理的,院长可以命令将其销毁;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66(d) 逝者所有未按本条(a)、(b)或(c)款规定处置的其他无人认领的个人财产,应由院长交付给州审计长,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十章第六节第1条(自第1440条起)的规定存入州金库。

Section § 4467

Explanation

当患者离开加州发展服务部监管的州立机构时,其遗留的个人资金或财产将由该机构保管七年。如果无人认领,这些资金将根据加州的无人认领财产法进行管理。但对于未成年人,根据该部门的决定,此期限可能会在其未成年期间及其后一年内延长。患者离开一年后,无人认领的契约、合同和转让必须提交给县公共管理人。遗留的其他有形物品将通过拍卖出售,所得款项将根据具体规定保管。因价值低或无人问津而无法出售的物品,可由机构主管下令销毁。

任何受州发展服务部管辖的州立机构中的患者,无论其逃离、出院或请假离开该机构,且该患者的任何个人资金或财产仍由该机构主管持有,且资金或财产的所有人或其合法指定代表未向该主管提出要求,则该患者的所有金钱和其他无形个人财产(契约、合同或转让除外),凡仍由该主管保管或占有的,应自该患者逃离、出院或请假之日起七年内由其持有,以利于该患者或其权益继承人;但,未成年患者请假期间的无人认领的个人资金或财产,经发展服务部主任酌情决定,可在其未成年期间及其后一年内免于适用本节规定。
在上述七年期限届满后,仍由主管保管或占有的无人认领的金钱和其他无形财产(契约、合同或转让除外),应受《民事诉讼法典》第三部分第10篇第7章(自第1500条开始)规定的约束。
自该患者逃离、出院或假释之日起一年届满后: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67(a) 所有契约、合同或转让应由主管提交给该患者被收容所在县的公共管理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67(b) 所有除金钱以外的、仍由其保管或占有的无人认领的有形个人财产,应由主管通过公开拍卖或密封投标方式出售,且出售所得款项应由其持有,并受本法典第4465条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典》第三部分第10篇第7章(自第1500条开始)规定的约束。如果主管认为这样做是权宜之计,他可以累积多名患者的财产,并可以按其确定的批次出售这些财产,前提是他要确定每位患者在所得款项中的份额;
如果本节所涵盖的任何有形个人财产无法通过公开拍卖或密封投标方式出售,或者其没有内在价值,或者其价值不足以证明主管保留该财产以便日后通过公开拍卖或密封投标方式出售是合理的,主管可以下令销毁该财产。

Section § 4468

Explanation
在个人财产、金钱或文件移交给州政府机构或被销毁之前,必须提前至少30天在相关机构张贴一份通知。这份通知的副本也应在行动发生前至少30天,邮寄给所有者或已故所有者的最后已知地址。通知无需详细列出每件待处置的物品。

Section § 44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金钱或个人财产被移交给州司库或州主计长,负责人必须提供一份详细清单,包括交付了什么,以及其所有者或已故所有者的姓名和最后已知地址。

Section § 44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个人财产已根据第4466条或第4467条的规定被销毁,您不能因此财产起诉州政府或其官员。

Section § 44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所有由州发展服务部运营的日间医院和康复中心,在患者的入院、转院和出院方面,必须遵守与州立医院相同的规定。但是,这些设施的入院需要获得负责的首席官员的批准。服务费用将根据第 4431 条确定,而支付这些费用的责任将由法典中与责任相关的特定条款进行管理。

由州发展服务部维护的所有日间医院和康复中心,应遵守本法典中有关州立医院患者入院、转院和出院的规定,但此类设施的所有入院均须经其首席官员批准。此类设施向患者提供的服务费用应根据第 4431 条确定。此类费用的责任应受本法典第 6 编第 2 部分第 3 章第 4 条(自第 6715 条起)以及本法典第 7 编第 4 章(自第 7500 条起)的规定管辖。

Section § 44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由州发展服务部管理的州立医院遵守《加州食品卫生法》和《加州统一零售食品设施法》。但是,如果地方市或县的卫生和健康标准比这些州法律更严格,那么这些更严格的地方标准不适用于这些州立医院。

受州发展服务部管辖的州立医院应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6编第4章第1条(自第111950条起)的《加州食品卫生法》。
受州发展服务部管辖的州立医院还应遵守第104部第7编第4章(自第113700条起)的《加州统一零售食品设施法》。
由市、县或市县采纳的、比《加州统一零售食品设施法》或《加州食品卫生法》更严格的卫生、健康和个人卫生标准,不适用于受州发展服务部管辖的州立医院。

Section § 447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当发育障碍者州立医院患者死亡,且死亡被认定为意外或由他人造成时的程序。州发育服务部会审查死亡事件,以查明是否涉及州雇员的疏忽、鲁莽或故意行为。如果涉及,他们必须通知州人事委员会和相关许可机构,并终止负责雇员的雇佣关系。

对于持证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其许可委员会必须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纪律处分,例如执照暂停或吊销。

凡发育障碍者州立医院患者死亡,且验尸官认定死亡系意外或他人所致(非意外)的,州发育服务部应在审查验尸官调查后确定该死亡是否系因州雇员的疏忽、鲁莽或故意行为所致。如确定该死亡直接系因州雇员的疏忽、鲁莽或故意行为所致,该部门应立即通知州人事委员会和任何适当的许可机构,并依法终止该雇员的雇佣关系。此外,如该州雇员系持证精神卫生专业人员,适当的许可委员会应调查该死亡事件的情况,审查验尸官调查结果,并确定该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执照是否应被吊销或暂停,或应受到其他纪律处分。“持证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在本节中系指依据州法律由任何委员会、局、部门或机构许可并在发育障碍者州立医院受雇的人员。

Section § 4474

Explanation
在加州州立智力障碍医院居住至少30天的患者,有权获得用于其个人需求的经济援助,以使其每月总收入达到12.50美元。

Section § 447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发展服务部计划关闭一个州立发展中心,他们必须制定一份详细计划,并在计划实施的财政年度之前,不迟于4月1日将其提交给立法机构。该计划在实施前需要获得立法机构的批准,并且在审查期间可以进行修改。

在提交计划之前,该部门必须向包括发展障碍人士、其家人、员工、地方政府和其他相关组织在内的各种利益相关者征求意见。他们还应与所有受影响方讨论员工安置和中心财产的使用问题。

提交的计划必须涵盖广泛的信息,包括设施详情、对居民和员工的影响以及财政影响。它应解释服务和权利倡导将如何过渡,描述利益相关者的反馈,并概述关闭时间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a) 每当州发展服务部提议关闭一个州立发展中心时,该部门必须不迟于计划实施财政年度之前的4月1日,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详细计划,并作为州长拟议预算的一部分。根据本节提交给立法机构的计划,包括根据 (b) 款进行的任何修改,未经立法机构批准不得实施。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b) 在计划实施财政年度之前的4月1日或之前提交的计划,可以在立法审查过程中随后修改。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c) 在向立法机构提交计划之前,该部门应征求州发展障碍委员会、区域中心机构协会、第4901节中规定的保护和倡导机构、当地区域中心、居住在发展中心的服务对象、居住在发展中心的人员的父母、家庭成员、监护人和财产管理人或其代表组织、居住在社区中的发展障碍人士、发展中心员工和员工组织、社区护理提供者、受影响的市县政府以及商业和公民组织的意见,这些意见可由当地州参议院和众议院代表推荐。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d) 在向立法机构提交计划之前,该部门应与发展中心所在县、由该发展中心服务的区域中心以及使用类似职业分类的其他州政府部门协商,以制定一项计划,用于在职位空缺时,将计划关闭的发展中心的员工安置到其他发展中心,或安置到由县、区域中心或其他州政府部门运营或通过合同运营的项目中的类似职位,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州立员工计划、在社区中使用州立员工组建移动健康和危机团队,以及在可能作为关闭计划组成部分而开发的新州立运营模式中使用州立员工。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e) 在向立法机构提交计划之前,该部门应与发展中心所在县协商,并应考虑关于发展中心财产使用的建议。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f) 在向立法机构提交计划之前,该部门应在发展中心所在社区举行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并将该听证会的公众意见在计划中进行总结。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g) 根据本节提交给立法机构的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g)(1) 发展中心的土地和建筑物描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g)(2) 发展中心的现有租赁安排描述。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g)(3) 居民特征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年龄、性别、种族、家庭参与度、在发展中心居住的年限、发展障碍以及将决定服务和支持需求的其他因素。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g)(4) 根据 (c)、(d) 和 (e) 款提供的利益相关者意见描述,包括关于拟议关闭的当地问题、关切和建议,以及发展中心财产的其他用途。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g)(5) 对居民及其家庭的影响。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g)(6) 发展中心提供的独特和专业服务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危机设施、医疗和牙科诊所以及适应性技术服务。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g)(7) 评估过程和社区安置决策过程的描述,以确保在居民过渡到社区之前,必要的服务和支持已到位。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g)(8) 居民的预期替代安置。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g)(9) 该部门将如何把根据第4433节在发展中心提供的客户权利倡导合同过渡到社区的描述。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g)(10) 居民在过渡到社区期间和之后的身心健康将如何受到监测的描述。
(1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g)(11) 对区域中心服务的影响。
(1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g)(12) 发展中心关闭后,该设施不再提供的服务将从何处获得。

Section § 447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部门运营设施或提供人员和服务,以帮助发育障碍人士过渡到社区生活。如果这样做能避免人们继续留在发育中心或被送入精神健康机构等场所,该部门就可以决定采取这些行动。为实现这一目标,该部门甚至可以签订人员配置合同。

该部门还必须每年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其员工在社区项目中的使用情况,包括员工数量和职责。报告还应就项目的继续或改进提出建议,并必须与年度预算提案一并提交给州的财政委员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部门酌情决定某项活动将有助于实现将发育中心居民成功过渡到社区生活的目标,或避免将发育障碍人士收治到发育中心、精神疾病机构、州外安置机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或急性精神病医院,部门可以运营任何设施,提供其员工协助运营任何设施,或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和支持。部门可以与任何实体签订合同,利用部门员工提供服务和支持以实现此目标。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2(b) 部门应根据本节规定,就部门员工在社区提供服务的情况准备一份报告。报告应包括在社区项目中工作的州雇员的数量和分类数据。报告应包括关于该项目是否应继续或如何改进的建议。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0231.5节的规定,该报告应与州长提交的2015-16财政年度预算草案一并提交给立法机关两院的财政委员会,并在此后每年提交。

Section § 447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合同法》中的某些特定规则不适用于为特定人群提供发展服务的人。这些人群包括:正在从发展中心过渡到社区生活的人,或者面临被安置到各种机构(如精神病院或急症医院)风险的发育障碍人士。这项例外规定旨在支持帮助他们过渡或防止他们被安置的服务。

《公共合同法》第10411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第4474.2条,向从发展中心过渡到社区生活的个人,或向有被收治到发展中心、精神疾病机构、州外安置、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或急症精神病医院风险的发育障碍个人提供发展服务和支持的任何人。

Section § 447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州发展服务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有明确的协议,用于协调从特定机构迁出的发育障碍人士的护理。这些协议涵盖通过Medi-Cal计划提供的健康和支持服务。

重点是确保高质量的护理,确保每个人都了解自己的职责,并保持问责制。这些协议包括服务注册、转诊、案件管理、教育和培训、医疗记录管理以及支付方法的规定。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部部长必须核实并向某些立法委员会报告这些已建立的协议,并向公众提供。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部部长应核实州发展服务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已在两部门之间,以及与参与Medi-Cal计划的区域中心和医疗保健计划之间建立了协议,这些机构将向从阿格纽斯发展中心和兰特曼发展中心过渡的发育障碍人士提供服务,包括健康、牙科和视力护理。
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部部长应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以及立法机关中负责监督健康与公众服务计划的财政和政策委员会提供关于这些协议建立的书面核实。
这些协议的目的是确保一个共同目标,即向患有发育障碍的儿童和成人提供适当的、高质量的护理和服务,以优化每个个体的健康和福祉。此外,这些协议的目的是确保所有相关方,包括消费者和家庭、州政府、区域中心和提供者,明确其角色和职责,并对优化每个个体的健康和福祉负有适当的责任。
这些协议至少应涉及服务注册、所有转诊实践(包括转诊至专科护理)、所有相关方的服务授权实践、案件管理服务的协调、将提供的教育和培训服务、医疗记录管理以及提供者报销方法。这些协议应提供给消费者及其家庭,并应根据请求向公众提供。

Section § 447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从加州某些发展中心过渡的人们通过特定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获得所需的医疗服务。它涵盖了从阿格纽斯和兰特曼发展中心过渡的人群。这些管理式医疗计划有助于解决常规Medi-Cal服务无法满足的独特医疗需求。这涉及与不同县的医疗计划合作,以确保协调护理。

对于来自阿格纽斯中心的人群,如果个人选择加入,则计划可用;而对于来自兰特曼中心的人群,可能存在强制加入的情况。州政府将为这些计划支付医疗保险未涵盖的服务费用。此外,这些医疗计划将获得款项以支付合理的行政服务费用,直到收集到足够的数据将这些费用纳入标准支付费率中。

州政府还负责确定净合理费用,以报销管理式医疗计划未由医疗保险涵盖的实际护理服务费用。这种报销过程涉及预估和实际成本核对。这些条款的实施取决于联邦批准,以确保联邦资金到位。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5(a) 为满足根据《阿格纽斯发展中心关闭计划》从阿格纽斯发展中心过渡到阿拉米达县、圣马特奥县和圣克拉拉县的消费者,以及根据《兰特曼发展中心关闭计划》从兰特曼发展中心过渡到加州中部和南部各县各种医疗计划的消费者独特的医疗健康需求,这些消费者的个人项目计划记录了传统Medi-Cal按服务收费系统无法满足的协调医疗和专科护理需求,合同项下提供的服务应由目前在这些县运营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提供。对于从阿格纽斯发展中心过渡的消费者,如果消费者(在适用情况下)选择加入,Medi-Cal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应为县级组织医疗系统或地方倡议。对于从兰特曼发展中心过渡的消费者,如果消费者选择加入或(在适用情况下)根据第14182条规定强制加入,Medi-Cal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应为在各县运营的任何计划。所有根据合同提供的、未由医疗保险计划报销的Medi-Cal服务,其报销应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负责。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5(b)(1) 如(a)款所述,接收从阿格纽斯发展中心过渡的消费者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应进一步报销合理的行政服务费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5(b)(2) 尽管有(c)款规定,如(a)款所述,接收从兰特曼发展中心过渡的消费者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应获得全风险按人头付费。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5(b)(3) 本款所指的“行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非由区域中心提供的护理协调和病例管理、供应商资质认证和合同签订、质量监督、确保成员获得承保服务、与阿格纽斯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区域中心工作人员、州发展服务部工作人员、承包商和家庭成员进行协商,以及计划的财务管理,包括索赔处理。“合理费用”是指Medi-Cal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在履行行政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Medi-Cal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但不应包括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认为对于有效提供必要医疗服务而言不必要的任何发生费用。行政服务的支付应继续以合理费用为基础,直到存在足够的成本经验,允许这些费用成为涵盖行政服务和直接患者护理服务的全包式按人头付费费率的一部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5(c) 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能够通过精算方法确定(a)款中指定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成员的服务预期人均支付费率之前,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向Medi-Cal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报销Medi-Cal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之间合同中服务范围规定的、未由医疗保险计划报销的直接患者护理服务和用品的净合理费用。“净合理费用”是指Medi-Cal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发生的实际费用,通过Medi-Cal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向服务和用品提供商支付的款项减去除医疗保险外由第三方支付给计划的款项来衡量,且不应包括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认为对于有效提供必要医疗服务而言不必要的任何发生费用。报销应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以合理间隔支付预估款项来完成,这些预估款项至少每半年与实际净合理费用进行核对。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5(d)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就本节的实施向联邦政府寻求任何必要的批准,以实现《社会保障法》第十九篇(42 U.S.C. Sec. 1396 et seq.)项下的联邦财政参与。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a)至(c)款(含)的实施仅限于根据必要的联邦批准获得联邦财政参与的范围。

Section § 447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帮助人们从发展中心过渡到社区,同时确保他们的医疗保健需求得到满足。加利福尼亚州发展服务部和加利利福尼亚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将合作管理符合Medi-Cal资格人员的医疗保健过渡。他们必须规划如何转诊和授权服务、管理医疗记录,并在过渡前后协调医疗保健。

医疗保健服务部负责发布具体的过渡要求,并确保Medi-Cal健康计划遵守这些要求。这些要求应通过提前确定服务提供者和维持必要的服务来确保医疗保健的连续性。一份过渡计划将与相关方共享,并于2016年底前提交给立法机构。

只要获得联邦批准和参与,该部门可以通过各种沟通方式实施这些变更,而无需通过新的法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6(a) 加利福尼亚州发展服务部和加利福尼亚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协调符合Medi-Cal资格的消费者从发展中心过渡到社区的医疗保健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6(b) 为满足将从发展中心过渡到社区的、其个人项目计划中载明需要协调医疗和专科护理的、且符合Medi-Cal资格的消费者的独特医疗健康需求,加利福尼亚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向适用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发布过渡要求,包括转诊实践、服务授权实践、病例管理服务协调、教育和培训服务以及医疗记录的管理和共享,并监督其合规性。这些过渡要求应包括但不限于:为分配到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的个人制定的流程,以促进过渡期间和过渡后的护理协调;在过渡发生前确定提供者;以及医疗必需的承保服务的持续提供。这些流程应在过渡计划中予以描述,该计划在最终确定前将与利益相关者共享。最终过渡计划应不迟于2016年12月31日提交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6(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计划信函、计划或提供者公告、政策信函或其他类似指示,全部或部分地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节,而无需采取监管行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6(d) 加利福尼亚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仅在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且有联邦财政参与的情况下,方可实施本节。

Section § 447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发展服务部必须继续运营阿格纽斯和兰特曼门诊部,直到他们不再负责每个发展中心的财产。

Section § 4474.1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发展服务部(DDS)必须在2015年10月1日前向加州立法机关提交一份计划,以关闭一个或多个发展中心。该计划需符合特定要求,并在线公开。DDS可以利用州2015-16年度预算分配的资金,开发社区资源,帮助居民从发展中心过渡到社区。然而,在2015-16财政年度之后实施该计划,需要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

在立法审查过程中,该计划可以根据利益相关者、咨询小组的反馈以及中心所在县的建议进行调整。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发展服务部应在2015年10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项或多项关闭一个或多个发展中心的计划。该计划或各项计划应符合第4474.1节(c)至(g)款(含)的要求,并应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部门可以开发社区资源,并以其他方式开展活动,以帮助发展中心居民过渡到社区,并利用作为立法机关2015-16常会期间颁布的年度预算案一部分为此目的分配的资金。在2015-16财政年度之后实施计划,取决于立法机关在2016-17常会期间作为立法预算程序的一部分对该计划的批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1(b) 根据本节提交给立法机关的计划,随后可以在立法审查过程中进行修改。修改可以包括基于利益相关者和县指定咨询小组的意见,以及发展中心所在县提出的建议而进行的变更。

Section § 4474.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社会服务部修订其2017年关于“搬迁者纵向研究”的合同,以跟踪至少250名已从某些发展中心迁入社区的个人。

研究必须选择自愿参与的个人,并且这些个人应与在不同关闭阶段从指定中心迁出的人数成比例。研究将跟踪这些个人在搬迁后的两年内的情况,并在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和两年时进行评估,以检查他们的生活质量和支持服务。法律还规定,研究应从实施的第一年开始跟踪搬迁者,并持续到所有中心关闭。

此外,部门需要保存和维护这些个人的联系信息,并为研究提供必要的数据访问。年度临时报告以及最终的综合报告将提交给立法机构,详细说明消费者反馈和社区服务的有效性。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2(a) 部门应寻求修改2017年1月1日已存在的合同,以开展一项搬迁者纵向研究,纳入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2(a)(1) 要求至少250名符合以下标准的个人参与研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2(a)(1)(A) 自愿参与研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2(a)(1)(B) 从已从索诺玛发展中心、费尔维尤发展中心或波特维尔发展中心迁入社区的个人中按比例选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2(a)(1)(C) 从在关闭过程的不同阶段迁入社区的个人中按比例选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2(a)(2) 要求研究在个人从发展中心迁入社区后,对第(1)款所述的个人样本进行为期两年的跟踪。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2(a)(3) 要求研究包括在研究的第一年以及研究的每个后续年份从发展中心迁入社区的个人,直到第(1)款(B)项中确定的发展中心关闭。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2(a)(4) 要求进行研究的研究人员在该人从发展中心迁入社区后,以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和两年为间隔与参与研究的每位个人会面,讨论个人的生活质量以及服务和支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2(b) 本节所述的搬迁者纵向研究是根据第4571节要求提供的质量保证工具的一个组成部分。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2(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2(c)(1) 为了进行研究,部门应维护和更新因中心关闭而搬迁的中心前居民的地址和联系信息。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2(c)(2) 部门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确保进行研究的研究人员能够获取进行研究所需的数据和其他信息,包括因中心关闭而搬迁的中心前居民的地址和联系信息。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2(d) 部门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要求,每年向立法机构提交关于该研究的临时报告。报告应包括关于消费者和家庭满意度以及社区服务充足性的信息。在完成(a)款所述的研究后,部门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要求,向立法机构提交该研究报告。

Section § 4474.15

Explanation

州发展服务部被要求向立法机关报告,说明在关闭发展中心后,它计划如何维持危机服务的可及性,包括可能扩大员工队伍,组建一个由州政府运营的区域危机团队。

该部门必须每月在线发布关于住宿能力发展情况的报告,详细说明目标并解释将个人从发展中心过渡到社区的任何未达目标。

在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该部门必须向立法者提供季度更新报告,说明服务发展进展情况,以帮助个人从机构和限制性环境中过渡或转移到社区生活。

提交初步报告的要求已于2020年1月1日终止,所有报告都必须符合特定的政府提交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5(a) 州发展服务部应在2017-18年度五月修订案中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更新报告,说明该部门在发展中心关闭后将如何提供危机服务,以及州政府将如何继续为私营部门供应商无法或不愿服务的个人提供住宿服务。作为该计划的一部分,该部门应评估扩大第4474.2节授权的社区州工作人员计划的选项,以允许该部门的员工担任区域危机管理团队,为社区中处于危机中的发育障碍人士提供评估、咨询和解决方案。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5(b) 州发展服务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一份月度进展报告,说明各区域中心住宿能力发展情况。报告应包括根据各区域中心的过渡活动和社区资源开发活动,每月从发展中心迁出的个人目标信息。报告还应解释任何未达成的目标。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5(c) 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州发展服务部应向立法机关的相应政策和财政委员会提供季度更新报告,说明根据(a)款该部门向立法机关提交的更新报告中预见、计划和已完成的服务发展步骤,包括旨在促进从精神疾病机构、社区中其他限制性环境或波特维尔发展中心的安全治疗计划中过渡或转移的任何计划服务或住所。这些更新可以与计划中的发展中心关闭活动的季度更新一并提交。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5(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5(d)(1)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节,(a)款规定的提交报告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失效。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5(d)(2) 根据(a)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规定。

Section § 4474.16

Explanation

加州发展服务部必须在2023年1月10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更新后的安全网计划,该计划应反映在帮助人们从精神病院和监狱等限制性环境中过渡或转移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该计划应在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下制定,并涵盖几个关键领域:评估进展、采纳利益相关者关于最佳护理实践的建议、提供关于有复杂需求个体的具体数据,以及概述未来服务缺口的战略计划。

从2023年7月1日开始,该部门需要每三个月向立法机关和其网站提供更新,这一过程将持续到2026年底。

“具有复杂需求的青少年和成人”一词的定义与现有法律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6(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6(a)(1) 在2023年1月10日或之前,并结合州长提出的2023-24年度预算,州发展服务部应向立法机关提交安全网计划的更新版本,该计划最初是根据第4474.15条(a)款提交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6(a)(2) 更新后的计划应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定,并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6(a)(2)(A) 评估在建立安全网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旨在促进从精神疾病机构、峡谷泉社区设施、波特维尔发展中心的安全治疗项目、监狱或看守所等监禁场所或其他限制性环境过渡或转移的服务或住所。此评估应包括自2019年以来从这些设施过渡的消费者人数,以及过渡到的环境类型或居住选择的数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6(a)(2)(B) 识别利益相关者社区建议评估的领域以及利益相关者社区的建议,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支持有被安置在限制性环境风险的个人的最佳实践、扩展或完善现有服务或护理模式,以及为私营部门供应商无法或不愿服务的个人开发新的护理模式。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6(a)(2)(C) 提供关于全州和按区域中心划分的具有复杂需求的青少年和成人人数、涉及约束的特殊事件数量(如《加州法规》第17篇第54327条(b)款(1)项(B)分项所述),以及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由区域中心资助的精神疾病机构和峡谷泉社区设施的入院人数的数据。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6(a)(2)(D) 该部门的战略规划过程,包括该部门如何识别服务缺口,以及该部门如何计划解决社区未来的需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6(b) 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该部门应每季度向立法机关的相应政策和财政委员会提供关于根据(a)款向立法机关提交的部门更新中服务发展所预见、计划和已完成的步骤的最新情况。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6(c) 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该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该计划的季度更新。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6(d) 根据(a)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6(e) 就本条而言,“具有复杂需求的青少年和成人”与《第4640.6条(c)款(4)项(C)分项》中定义的“具有复杂需求的消费者”具有相同含义。

Section § 4474.17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加利福尼亚州关闭其发展中心时的过渡过程。目标是转向社区服务,而季度简报一直是让立法机关了解进展和挑战的关键方式。

这些简报提供关于社区危机服务发展、服务对象安全以及将前居民融入社区环境的最新信息。简报鼓励灵活性,同时考虑立法优先事项和部门资源。

简报将涵盖各种主题,包括服务对象健康和安全、以人为本的规划、质量成果、减少服务差异的努力以及员工培训等。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7(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7(a)(1) 2014-15年度预算方案补充报告要求州发展服务部提供季度简报,以向立法工作人员更新发展中心关闭的情况。2017年法规第18章扩大了这些简报的范围,将发展中心关闭后社区危机服务发展的信息纳入其中。季度简报已发展为提供关于社区安全网发展的详细信息,包括旨在预防、降级和治疗处于危机中的服务对象的实体住所、全方位和移动危机服务的信息。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7(a)(2) 季度简报为该部门和立法工作人员在发展中心关闭过程中召开会议并讨论关键问题提供了宝贵机会。它们使立法工作人员,进而使立法机关成员,了解该部门在将服务对象从发展中心或机构过渡到社区并建立社区安全网方面的进展、挑战和策略。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7(a)(3) 发展中心即将最终关闭,这为考虑季度简报的持续目的提供了机会。一旦发展中心的最终关闭完成,季度简报可以为该部门和立法工作人员提供一个途径,以就发展服务系统面临的关键问题保持重要的持续对话。季度简报将允许该部门向立法工作人员通报其处理政策和提供服务模式的各种变化的方针和进展。随着服务对象群体持续增长和变化,以及系统继续朝着服务对象选择和社区融合的方向发展,这一点将尤为重要。发展中心财产的处置可能仍将是一个调查点,直到该事项得出结论。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7(a)(4) 当前简报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该部门愿意根据立法工作人员的反馈,随时间调整内容。考虑到为这些简报准备材料和演示文稿需要部门工作人员资源,季度简报的持续性也应保持灵活性,以满足立法机关的需求和部门为简报做准备的能力。通过简报讨论本身,部门领导和立法工作人员应就应在每次简报中定期跟踪和提供哪些数据和信息达成一致,这应基于部门能够提供的内容并考虑到立法机关的优先事项。此外,该部门和立法工作人员可以定期讨论简报中应提供的问题范围和详细程度,认识到并非每个问题都能在每次简报中涵盖,并且个别问题的相对重要性会随时间变化。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7(a)(5) 随着与发展中心关闭相关的季度简报在2019-20财政年度逐渐结束,该部门和立法工作人员可以利用这些会议中的部分时间讨论并确定随后季度简报的内容。认识到立法机关的优先事项会随时间变化,并且取决于部门的能力,简报中提供的具体议题和详细程度可以定期讨论和重新审视,例如每年一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7(b) 从2020年1月1日之后的首次计划季度简报开始,该部门应在与立法机关适当政策和财政委员会的立法工作人员进行的季度简报中,根据(a)款第(5)项所述的规划讨论,提供关于以下部分或全部主题的信息: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7(b)(1) 服务对象健康和安全,包括安全网和危机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7(b)(2) 以人为本的服务规划、协调、提供和接受方法,包括案件量比例更新、符合居家和社区服务规则、竞争性融合就业以及住房支持。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7(b)(3) 服务对象的质量成果。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7(b)(4) 识别和减少区域中心服务差异的努力。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474.17(b)(5) 通过社区安置计划和社区资源发展计划(按区域中心划分)进行的社区发展,以及在提供服务或开发资源方面的困难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