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育障碍者州立机构的管理管辖权与一般政府
Section § 4440
本法律规定,该部门负责监督以下几家州立医院:费尔维尤、弗兰克·D·兰特曼、波特维尔和索诺玛。
Section § 4441.5
Section § 4444
Section § 4445
Section § 4446
本条允许总务局局长与圣克拉拉市达成协议,在阿格纽斯州立医院的州属土地上开辟一条公共街道。任何修建的道路或街道必须由该市维护,且不会给州造成任何费用。该协议应保护州的利益,并考虑土地的未来用途。法律规定了用于道路和公用设施(如输水总管和雨水渠)的地役权的尺寸和位置。
Section § 4447
Section § 4448
Section § 4449
本法律赋予州发展服务部对与发展服务相关的州立医院的管辖权。他们负责确保每家医院的目标和规章制度得到遵守,制定医院管理和员工职责所需的规章制度,并有效检查医院。
Section § 4450
Section § 445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立医院制造帮助残疾人士或医院所需的用品和设备,只要它们能够经济高效地进行。制造这些物品的费用像其他医院开支一样报销。医院在开始任何生产前必须获得州发展服务部 (State Department of Developmental Services) 的许可。如果制造某物不再经济,该部门可以阻止医院制造这些物品。
Section § 4452
加州州立医院收到的任何款项,除了州政府拨款之外,必须每月存入州金库并计入普通基金。然而,某些资金,例如工业基金、娱乐基金和“庇护工场基金”,是例外情况,无需存入此处。
Section § 4453
这项法律要求州立医院及其官员在审计长要求时,向审计长提供财务报表。基本上,他们必须报告其财务详情,以确保问责制和监督。
Section § 4454
医院必须根据要求向州发展服务部提供关于患者的特定信息,包括医院院长的意见。当有人入院时,医院必须在10天内将他们的医疗概况和贵重物品清单发送给该部门。此外,如果患者出院、转院或去世,医院必须在三天内使用规定的表格通知该部门。
Section § 4455
Section § 4457
Section § 4459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发展服务部必须识别并将其州立医院中非加州居民的个人送回其原籍州。送回过程应迅速且人道,但可因医疗原因而推迟。为简化此过程,加州可与其他州签订协议,以交换或送回那些被收治在州立医院但其合法居住地在其他州的患者。此外,加州也可允许其在其他州机构中的居民返回加州。一旦他们返回,经该部门主任决定,他们可以自愿入住加州的发展障碍人士机构。
Section § 4460
这项法律规定,为了获得在加州住院治疗的资格,一名患有发育障碍的成年人,或一名患有发育障碍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必须是加州居民。如果他们的居留权是在加州或其他地方确立的,不会因为他们在美国军队服役而受到影响。
Section § 4461
Section § 4462
州发展服务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主任制定的具体规定,将患者从一个州立机构转移到另一个。如果要转移受监护人照护的人,监护人必须同意。
任何与转移相关的费用将由该部门或原机构的可用资金支付。一旦患者被转移,新机构将负责其照护,就像他们最初被安置在那里一样。
Section § 4463
这项法律允许发展服务部主任将个人从州立机构转移到联邦政府认可的照护机构。
Section § 4464
Section § 4465
这项法律允许发展服务部主任管理州立医院患者的资金。他们可以将这些资金委托给司库保管,或者在获得批准后,将其存入计息账户或进行特定的合法投资。患者的资金可以为了投资目的而合并。经患者同意,任何赚取的利息可以存入他们的个人账户,或者存入用于教育或娱乐的专项“福利基金”。
自1970年12月1日起,患者资金只能在获得患者授权后才能进行投资。患者资金产生的利息会存入他们的账户,除非他们允许将其转入“福利基金”。如果使用患者资金支付任何医院费用,这些费用必须列出明细并直接向患者开具账单。
Section § 4466
如果州发展服务部下属州立机构的患者死亡,并留下个人资金或财产,且一年内无人认领,院长将为逝者的继承人或权益承继人保管这些财物。一年后,无人认领的资金将交由州司库存入无主财产基金。个人物品则根据其性质和价值,或提交给公共管理人,或公开拍卖出售,或送交州金库。没有价值的物品可能会被销毁。
Section § 4467
当患者离开加州发展服务部监管的州立机构时,其遗留的个人资金或财产将由该机构保管七年。如果无人认领,这些资金将根据加州的无人认领财产法进行管理。但对于未成年人,根据该部门的决定,此期限可能会在其未成年期间及其后一年内延长。患者离开一年后,无人认领的契约、合同和转让必须提交给县公共管理人。遗留的其他有形物品将通过拍卖出售,所得款项将根据具体规定保管。因价值低或无人问津而无法出售的物品,可由机构主管下令销毁。
Section § 4468
Section § 4469
Section § 4471
本法律规定,所有由州发展服务部运营的日间医院和康复中心,在患者的入院、转院和出院方面,必须遵守与州立医院相同的规定。但是,这些设施的入院需要获得负责的首席官员的批准。服务费用将根据第 4431 条确定,而支付这些费用的责任将由法典中与责任相关的特定条款进行管理。
Section § 4472
这项法律要求由州发展服务部管理的州立医院遵守《加州食品卫生法》和《加州统一零售食品设施法》。但是,如果地方市或县的卫生和健康标准比这些州法律更严格,那么这些更严格的地方标准不适用于这些州立医院。
Section § 4473
本法律规定了当发育障碍者州立医院患者死亡,且死亡被认定为意外或由他人造成时的程序。州发育服务部会审查死亡事件,以查明是否涉及州雇员的疏忽、鲁莽或故意行为。如果涉及,他们必须通知州人事委员会和相关许可机构,并终止负责雇员的雇佣关系。
对于持证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其许可委员会必须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纪律处分,例如执照暂停或吊销。
Section § 4474.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发展服务部计划关闭一个州立发展中心,他们必须制定一份详细计划,并在计划实施的财政年度之前,不迟于4月1日将其提交给立法机构。该计划在实施前需要获得立法机构的批准,并且在审查期间可以进行修改。
在提交计划之前,该部门必须向包括发展障碍人士、其家人、员工、地方政府和其他相关组织在内的各种利益相关者征求意见。他们还应与所有受影响方讨论员工安置和中心财产的使用问题。
提交的计划必须涵盖广泛的信息,包括设施详情、对居民和员工的影响以及财政影响。它应解释服务和权利倡导将如何过渡,描述利益相关者的反馈,并概述关闭时间表。
Section § 4474.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部门运营设施或提供人员和服务,以帮助发育障碍人士过渡到社区生活。如果这样做能避免人们继续留在发育中心或被送入精神健康机构等场所,该部门就可以决定采取这些行动。为实现这一目标,该部门甚至可以签订人员配置合同。
该部门还必须每年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其员工在社区项目中的使用情况,包括员工数量和职责。报告还应就项目的继续或改进提出建议,并必须与年度预算提案一并提交给州的财政委员会。
Section § 4474.3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合同法》中的某些特定规则不适用于为特定人群提供发展服务的人。这些人群包括:正在从发展中心过渡到社区生活的人,或者面临被安置到各种机构(如精神病院或急症医院)风险的发育障碍人士。这项例外规定旨在支持帮助他们过渡或防止他们被安置的服务。
Section § 4474.4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州发展服务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有明确的协议,用于协调从特定机构迁出的发育障碍人士的护理。这些协议涵盖通过Medi-Cal计划提供的健康和支持服务。
重点是确保高质量的护理,确保每个人都了解自己的职责,并保持问责制。这些协议包括服务注册、转诊、案件管理、教育和培训、医疗记录管理以及支付方法的规定。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部部长必须核实并向某些立法委员会报告这些已建立的协议,并向公众提供。
Section § 4474.5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从加州某些发展中心过渡的人们通过特定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获得所需的医疗服务。它涵盖了从阿格纽斯和兰特曼发展中心过渡的人群。这些管理式医疗计划有助于解决常规Medi-Cal服务无法满足的独特医疗需求。这涉及与不同县的医疗计划合作,以确保协调护理。
对于来自阿格纽斯中心的人群,如果个人选择加入,则计划可用;而对于来自兰特曼中心的人群,可能存在强制加入的情况。州政府将为这些计划支付医疗保险未涵盖的服务费用。此外,这些医疗计划将获得款项以支付合理的行政服务费用,直到收集到足够的数据将这些费用纳入标准支付费率中。
州政府还负责确定净合理费用,以报销管理式医疗计划未由医疗保险涵盖的实际护理服务费用。这种报销过程涉及预估和实际成本核对。这些条款的实施取决于联邦批准,以确保联邦资金到位。
Section § 4474.6
这项法律旨在帮助人们从发展中心过渡到社区,同时确保他们的医疗保健需求得到满足。加利福尼亚州发展服务部和加利利福尼亚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将合作管理符合Medi-Cal资格人员的医疗保健过渡。他们必须规划如何转诊和授权服务、管理医疗记录,并在过渡前后协调医疗保健。
医疗保健服务部负责发布具体的过渡要求,并确保Medi-Cal健康计划遵守这些要求。这些要求应通过提前确定服务提供者和维持必要的服务来确保医疗保健的连续性。一份过渡计划将与相关方共享,并于2016年底前提交给立法机构。
只要获得联邦批准和参与,该部门可以通过各种沟通方式实施这些变更,而无需通过新的法规。
Section § 4474.11
本节规定,加州发展服务部(DDS)必须在2015年10月1日前向加州立法机关提交一份计划,以关闭一个或多个发展中心。该计划需符合特定要求,并在线公开。DDS可以利用州2015-16年度预算分配的资金,开发社区资源,帮助居民从发展中心过渡到社区。然而,在2015-16财政年度之后实施该计划,需要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
在立法审查过程中,该计划可以根据利益相关者、咨询小组的反馈以及中心所在县的建议进行调整。
Section § 4474.1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社会服务部修订其2017年关于“搬迁者纵向研究”的合同,以跟踪至少250名已从某些发展中心迁入社区的个人。
研究必须选择自愿参与的个人,并且这些个人应与在不同关闭阶段从指定中心迁出的人数成比例。研究将跟踪这些个人在搬迁后的两年内的情况,并在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和两年时进行评估,以检查他们的生活质量和支持服务。法律还规定,研究应从实施的第一年开始跟踪搬迁者,并持续到所有中心关闭。
此外,部门需要保存和维护这些个人的联系信息,并为研究提供必要的数据访问。年度临时报告以及最终的综合报告将提交给立法机构,详细说明消费者反馈和社区服务的有效性。
Section § 4474.15
州发展服务部被要求向立法机关报告,说明在关闭发展中心后,它计划如何维持危机服务的可及性,包括可能扩大员工队伍,组建一个由州政府运营的区域危机团队。
该部门必须每月在线发布关于住宿能力发展情况的报告,详细说明目标并解释将个人从发展中心过渡到社区的任何未达目标。
在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该部门必须向立法者提供季度更新报告,说明服务发展进展情况,以帮助个人从机构和限制性环境中过渡或转移到社区生活。
提交初步报告的要求已于2020年1月1日终止,所有报告都必须符合特定的政府提交规定。
Section § 4474.16
加州发展服务部必须在2023年1月10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更新后的安全网计划,该计划应反映在帮助人们从精神病院和监狱等限制性环境中过渡或转移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该计划应在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下制定,并涵盖几个关键领域:评估进展、采纳利益相关者关于最佳护理实践的建议、提供关于有复杂需求个体的具体数据,以及概述未来服务缺口的战略计划。
从2023年7月1日开始,该部门需要每三个月向立法机关和其网站提供更新,这一过程将持续到2026年底。
“具有复杂需求的青少年和成人”一词的定义与现有法律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Section § 4474.17
本节讨论加利福尼亚州关闭其发展中心时的过渡过程。目标是转向社区服务,而季度简报一直是让立法机关了解进展和挑战的关键方式。
这些简报提供关于社区危机服务发展、服务对象安全以及将前居民融入社区环境的最新信息。简报鼓励灵活性,同时考虑立法优先事项和部门资源。
简报将涵盖各种主题,包括服务对象健康和安全、以人为本的规划、质量成果、减少服务差异的努力以及员工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