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9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支持预防和处理儿童虐待和忽视的项目,特别是针对高风险儿童和家庭的项目。各县必须明智地使用其资金,以确保他们也能获得联邦财政支持。

重点是支持提供预防项目的非营利组织,特别是针对有五岁以下幼儿的孤立家庭和高质量的家访服务。此外,它还优先帮助儿童犯罪受害者。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0(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通过资助解决面临虐待或忽视高风险的儿童及其家庭需求的机构,来鼓励儿童虐待和忽视预防及干预项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0(b) 县为本节项下活动支出的所有资金,应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获得联邦财政参与资格的方式支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0(c) 应优先考虑通过非营利机构实施的预防项目,包括(在适当情况下)识别并向孤立家庭(特别是那些有五岁或以下儿童的家庭)提供服务的项目、基于研究型最佳实践模式的高质量家访项目,以及为儿童犯罪受害者提供的服务。

Section § 189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选择和资助针对有遭受虐待或忽视风险儿童的项目和服务。重点是那些能有效预防或干预此类情况的私营非营利机构。项目应得到地方公共机构的支持,并解决社区中未满足的需求。服务必须在文化上适宜,可包括广泛的支持,如日托、心理健康和咨询。机构需要提供少量现金或实物配套资金才能获得资格。这些资金旨在补充而非取代现有的儿童福利服务。优先考虑高风险儿童,包括少数族裔儿童和14岁及以下的儿童。最后,各县必须监督这些服务,并从2011-12财政年度开始遵守特定的财政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a) 根据本条规定资助的项目和服务应根据以下标准进行选择: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a)(1) 应优先考虑那些为有遭受虐待或忽视风险的儿童提供服务,并在预防或干预方面已证明有效的私营非营利机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a)(2) 机构有资格获得资助,前提是提交证据证明拟议服务在社区中没有重复,基于有风险儿童的需求,并得到地方公共机构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之一: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a)(2)(A) 县福利部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a)(2)(B) 公共执法机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a)(2)(C) 县缓刑监督部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a)(2)(D) 县监事会。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a)(2)(E) 县公共卫生部门。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a)(2)(F) 县心理健康部门。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a)(2)(G) 学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a)(3) 所提供的服务应在文化和语言上适合所服务的群体。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a)(4) 服务可包括但不限于日托、临时照护服务、交通、心理健康服务、通过家庭探访项目提供的服务、家长教育和支持项目、家庭暴力服务、残疾服务、早期发展筛查和评估以及咨询服务。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a)(5) 申请机构应证明存在10%的现金或实物配套资金,以支持儿童虐待和忽视预防及干预的目标。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a)(6) 资金应用于补充而非取代根据第4部分第5章(自第16500条起)授权的儿童福利服务。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a)(7) 服务应优先提供给高风险儿童,包括因遭受虐待和忽视而由县福利部门提供服务的儿童,以及由法律、医疗或社会服务机构转介服务的其他儿童。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a)(8) 为少数族裔人口提供的服务应在项目资助中体现。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a)(9) 项目和服务应明确与儿童需求相关,特别是14岁及以下的儿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b) 在已设立多学科委员会的县,该委员会应被利用来向监事会提供关于资助流程和优先事项的建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c) 每个县应监督其资助的项目和服务。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d) 自2011-12财政年度起,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本节项下项目和活动的资助和支出应符合《政府法典》第30025条和第30026.5条规定的要求。

Section § 189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各县建立一个计算机化系统,用于共享面临虐待或忽视儿童风险的家庭信息。社会服务、学校和执法部门等不同机构可以输入和访问这些信息,以帮助组建团队来预防和管理此类案件。各县在创建系统前必须明确定义“面临风险”的含义。共享的信息只能包括基本的个人详细信息和案件特定信息,并且必须严格保密。

各县需要确保系统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并且员工在按规定共享信息时免于承担责任。一些县,如圣克拉拉县、圣克鲁斯县和圣马特奥县,可以合作使用此系统进行研究,但必须遵循严格的协议来保护个人信息。如果全州系统提供相关功能,任何重复的本地功能必须关闭。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县均可在该县内建立一个计算机化数据库系统,以允许分部 (h) 中定义的提供机构共享分部 (c) 中规定的识别信息,涉及面临虐待或忽视儿童风险的家庭,用于以下所有目的: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a)(1) 组建多学科人员团队,如第 18951 条分部 (d) 或第 18961.7 条分部 (b) 段 (1) 所定义。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a)(2) 预防、识别、管理或治疗虐待或忽视儿童。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a)(3) 向儿童或儿童家庭提供儿童福利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b) 每个县在建立此系统之前,应制定自己的“风险”定义标准。只有关于面临虐待或忽视儿童风险的儿童、儿童家庭以及居住在儿童家中的人员的信息,才可输入根据本节建立的计算机化数据库系统。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c) 当根据本节确定儿童或家庭面临虐待或忽视儿童的风险时,只有以下信息应输入系统: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c)(1) 家庭成员和居住在儿童家中的人员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出生日期和地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c)(2) 各提供机构分配给案件的编号。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c)(3) 各提供机构分配给案件的每位员工的姓名和电话号码,或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c)(4) 各提供机构与家庭成员或居住在儿童家中的人员之间的联系日期。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d) 信息只能由各参与提供机构主管指定的工作人员输入系统或向其披露。多学科人员团队的成员应从这些指定员工或其他人员中选出,如第 18961 条所规定。提供机构负责人应建立一个系统,确保未经授权的人员无法访问系统中包含的数据。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e) 根据本节获得的信息应保密,并仅用于预防、识别、管理或治疗虐待儿童、忽视儿童或两者,或用于提供儿童福利服务。任何明知故犯地违反本分部的人员,将受到各提供机构所维护记录保密性相关法规中规定的任何行政或民事处罚。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f) 本节不应取代《虐待和忽视儿童报告法》(《刑法典》第 4 部分第 1 篇第 2 章第 2.5 条(自第 11164 条起))所要求的任何职责。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g) 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的提供机构的任何员工,不应因根据本节授权提供或共享信息而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h) 就本节而言,“提供机构”是指任何以预防、识别、管理或治疗虐待或忽视儿童为目的之一的政府或其他机构。根据本节可共享信息的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的提供机构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实体或服务机构: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h)(1) 社会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h)(2) 儿童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h)(3) 卫生服务。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h)(4) 心理健康服务。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h)(5) 缓刑。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h)(6) 执法。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h)(7) 学校。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i) 根据本节建立计算机化数据库系统的县,应安装系统控制措施,以监控系统使用情况并检测任何违反系统控制的行为。
(j)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1) 尽管有分部 (a) 的规定,圣克拉拉县、圣克鲁斯县和圣马特奥县可根据本节联合建立一个计算机化数据库系统,供这些县之间和内部使用。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2)(A) 根据本款设立的计算机化数据库系统,除分款 (a) 中规定的目的外,还可以根据分款 (c) 的规定,共享有关面临虐待或忽视儿童风险的家庭的识别信息,用于研究目的,旨在找出更好地服务这些家庭和预防虐待和忽视的方法。各县可以与研究实体签订谅解备忘录,以实现研究目的。谅解备忘录应包含信息共享协议。个人识别信息只能在获得机构审查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共享。本段要求的批准应包括审查和确定已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2)(A)(i) 研究人员已提供足以保护个人识别信息免遭不当使用和披露的计划,包括足够的行政、物理和技术保障措施,以保护个人识别信息免受对信息安全或保密性合理预期的威胁。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2)(A)(ii) 研究人员已提供充分的计划,在研究项目不再需要所有个人识别信息时立即销毁或返还这些信息,除非研究人员已证明研究项目对个人识别信息有持续需求,并已提供足以保护该信息保密性的长期计划。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2)(A)(iii) 研究人员已提供充分的书面保证,即个人识别信息不会被重复使用或披露给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或以研究方案中未批准的任何方式使用,除非法律要求或用于研究项目的授权监督。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2)(A)(B) 机构审查委员会在审查和批准研究项目时,为保护本节下设立的数据库中持有的个人识别信息,应至少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2)(A)(B)(i) 确定开展研究是否需要所请求的个人识别信息。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2)(A)(B)(ii) 仅在研究项目需要时才允许访问个人识别信息。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2)(A)(B)(iii) 仅允许访问研究项目所需的最低限度的个人识别信息。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2)(A)(B)(iv) 如果在没有社会安全号码的情况下仍可进行研究,则要求分配不源自个人识别信息的唯一主体代码,以代替社会安全号码。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2)(A)(B)(v) 如果可行,并且在成本、时间和技术专业知识允许的情况下,要求县为研究人员进行一部分数据处理,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个人识别信息的发布。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2)(A)(C) 与县在机构审查委员会批准条件下保护个人识别信息过程相关的合理费用,可向研究人员收取,包括但不限于机构为研究人员进行一部分数据处理、删除个人识别信息、加密或以其他方式保护个人识别信息,或分配主体代码的费用。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3) 根据本款共同建立和使用计算机化数据库系统的各县,应安装并共同负责商定的系统控制措施,以监控系统使用和信息安全,从而检测可能导致信息有意或无意披露给系统未经授权用户的任何违规行为。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4) 为根据本款设立的计算机化数据库系统的目的,“提供机构”除分款 (h) 中列出的实体或机构外,还包括地方教育机构。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5) 如果本款所述的共享识别信息的功能在全州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可用,各县应停用根据本款设立的计算机化数据库系统。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k) 如果根据本节开发的县级计算机化数据库系统的任何功能在全州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完全可用并部署到所有县,该县应停用其计算机化数据库系统中重复的功能。

Section § 1896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洛杉矶县在其数据库中收录关于家庭成员和居住在儿童家中的人员的定罪信息,这些人员曾犯下以儿童为受害者的罪行。只有某些已获授权访问犯罪记录的机构,如儿童服务机构、缓刑机构和执法机构,才能查看这些信息。

洛杉矶县还必须实施系统控制,确保只有这些机构才能访问这些数据。这些信息可以在处理儿童福利的多学科团队内部进行讨论。此外,数据库中的任何定罪信息必须在定罪日期起50年后删除。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6(a) 尽管有第18961.5条 (c) 款的规定,如果洛杉矶县根据第18961.5条建立数据库,该数据库还可以包括家庭成员和居住在儿童家中的人员针对涉及儿童受害者的犯罪的定罪记录。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6(b) 根据 (a) 款录入的信息应仅供那些提供机构访问,如第18961.5条 (h) 款所述,目前有权获取犯罪历史记录的。这些提供机构应包括但不限于儿童服务机构、缓刑机构和执法机构。洛杉矶县应安装系统控制措施,仅允许那些提供机构访问根据 (a) 款录入的信息,如第18961.5条 (h) 款所述,目前有权获取犯罪历史记录的,包括但不限于儿童服务机构、缓刑机构和执法机构。本条规定不应阻止根据 (a) 款录入的信息在多学科团队(如第18951条 (d) 款所定义)的背景下进行讨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6(c) 如果洛杉矶县的数据库根据 (a) 款包含定罪信息,则根据 (a) 款添加到数据库的定罪信息应自定罪之日起50年后从数据库中删除。

Section § 1896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设立名为“儿童虐待多学科人员团队”的专门小组,以处理涉嫌儿童虐待或忽视的案件。这些团队可以在各机构之间共享保密信息,以便更好地调查并就儿童福利作出决定。团队成员可以包括各种专业人士,如咨询师、警官和医务人员。

团队成员可以在报告提交后的30天内共享必要信息,所有共享信息都必须保密。各县有规定防止未经授权的共享,确保信息保持私密。团队中的每个人都必须以同样的保密性对待信息,如果错误地共享信息将面临处罚。

目标是在法律框架内促进信息交流,同时尊重隐私法律,确保不与现有隐私保障发生冲突。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县可以在该县内设立儿童虐待多学科人员团队,以允许提供机构共享保密信息,以便提供机构调查根据《刑法典》第11160、11166或11166.05条规定提交的涉嫌儿童虐待或忽视报告,或为了儿童福利机构作出拘留决定的目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b)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b)(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b)(1)(A) “儿童虐待多学科人员团队”指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员组成的团队,他们受过儿童虐待和忽视案件预防、识别或治疗方面的培训,并有资格提供与儿童虐待相关的广泛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b)(1)(A)(B) 该团队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b)(1)(A)(B)(i) 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婚姻和家庭治疗师、临床社会工作者、专业临床咨询师或其他受过培训的咨询人员。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b)(1)(A)(B)(ii) 警官或其他执法人员。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b)(1)(A)(B)(iii) 具备提供医疗服务的充分培训的医务人员。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b)(1)(A)(B)(iv) 具有儿童虐待预防经验或培训的社会服务工作者。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b)(1)(A)(B)(v) 公立或私立学校教师、行政人员、儿童福利出勤主管或经认证的学生人事雇员。
(v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b)(1)(A)(B)(vi) 地方儿童虐待预防委员会或家庭强化组织的代表,包括但不限于家庭资源中心。
(v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b)(1)(A)(B)(vii) 对于印第安儿童,来自儿童部落的代表,包括但不限于部落社会工作者、部落社会服务主管或部落心理健康专业人员。
(v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b)(1)(A)(B)(viii) 成人保护服务人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b)(1)(A)(C) 如果一个县使用儿童权益倡导中心来实施本节授权的协调多学科响应,该团队可以包括儿童权益倡导中心。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b)(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b)(2)(A) “提供机构”指政府或其他机构,其宗旨之一是预防、识别、管理或治疗儿童虐待或忽视。根据本节可以共享信息的、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的提供机构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实体或服务机构: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b)(2)(A)(i) 社会服务。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b)(2)(A)(ii) 儿童服务。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b)(2)(A)(iii) 医疗服务。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b)(2)(A)(iv) 心理健康服务。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b)(2)(A)(v) 缓刑。
(v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b)(2)(A)(vi) 执法。
(v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b)(2)(A)(vii) 学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b)(2)(A)(B) “提供机构”还包括县的成人保护服务机构,当其参与多学科团队合作以预防、识别、管理或治疗儿童虐待或忽视时,可以根据本节共享信息。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c)(1) 尽管有第827节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涉嫌儿童虐待或忽视报告提交后的30天内,或在有书面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更长时间内,参与儿童虐待预防、识别和治疗的儿童虐待多学科人员团队成员可以相互披露和交换与任何可能根据州法律被指定为保密的儿童虐待事件相关的信息和书面材料,如果拥有该信息或书面材料的团队成员合理地认为其普遍与儿童虐待的预防、识别或治疗相关。在团队会议期间关于披露或交换信息或书面材料的讨论是保密的,并且,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关于该讨论的证词在任何刑事、民事或少年法庭诉讼中均不可采纳。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c)(2) 根据本节披露和交换信息可以通过电话和电子方式进行,如果对参与该信息披露或交换的儿童虐待多学科人员的身份有充分验证。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c)(3) 根据本节披露和交换信息不得向儿童虐待多学科人员团队成员以外的任何人进行,以及根据(d)款规定有资格接收信息的人员。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d) 儿童虐待多学科人员团队可以指定符合分节(b)第(1)段(B)项规定资格的人员,作为该团队针对特定案件的成员。根据本分节被指定为团队成员的人员,可以接收和披露相关信息和记录,但须遵守分节(f)的保密规定。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e) 根据分节(c)允许的信息共享应受各县制定的规程管辖,这些规程应描述儿童虐待多学科人员团队如何以及可以共享哪些信息,以确保团队收集的保密信息不会违反州或联邦法律被披露。规程副本应分发给每个参与机构以及这些机构中参与儿童虐待多学科人员团队的人员。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f) 儿童虐待多学科人员团队的每位成员,以团队成员身份接收有关儿童和家庭信息或记录的,应承担相同的隐私和保密义务,并受相同的保密处罚,与披露或提供该信息或记录的人员相同。所获得的信息或记录应以确保最大限度保护隐私和保密权利的方式进行维护。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g)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限制州或联邦法律提供的保密保障。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7(h) 所有提供者和机构向团队成员传达或提供的信息和记录,以及在儿童虐待或忽视调查过程中创建的信息和记录,应被视为私人和保密的,并应受所有适用的成文法和普通法保护,免于被发现和披露。现有民事和刑事处罚应适用于团队成员不当披露所持信息的情况。

Section § 18962

Explanation
加州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必须在每年10月1日前向儿童虐待预防办公室提交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应详细说明资金的使用方式、受益人群,以及根据部门与各县协商制定的流程所确定的任何其他必要信息。

Section § 1896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州社会服务部如何分配用于预防虐待儿童的资金。预算的90%分配给参与县,7%分配给州儿童信托基金用于创新方法,3%预留给虐待儿童预防办公室用于行政监督和确保合规。

各县必须采用透明的流程来分配资金,并与州批准的县级计划保持一致。截至1998年6月30日已有的提供商合同可以继续执行,但若要获得新资金,则需要进行修改。

虐待儿童预防办公室可以与一个非营利联盟合作,提供培训和技术援助,使用来自3%预留资金池的资金。额外的培训资金可以得到补充,但全州培训的总额不应超过预算的2%。各县可以选择为这些目的补充资金,需经州社会服务部批准。

除非年度预算法另有规定,年度预算法拨付给州社会服务部用于本条目的资金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3(a) 相当于拨款总额90%的款项应分配给各参与县的监事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3(b) 相当于拨款总额7%的款项应分配给根据第18969节设立的州儿童信托基金,用于创新、以儿童为中心的方法,这些方法有望提供高质量、成本效益高的服务,以预防虐待和忽视儿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3(c)  虐待儿童预防办公室应预留相当于拨款总额3%的款项,用于提供行政监督和咨询,其中应包括为完成以下所有事项所需的活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3(c)(1) 确保各县通过采用负责任的流程分配收入,该流程采用多学科方法,特别是包括加强虐待儿童委员会,并以符合所有虐待儿童预防、干预和治疗项目收入的县支出计划的方式分配收入。县计划应解释根据本条资助的服务如何与县内现有的一系列服务协调,并基于未满足的需求。虐待儿童预防办公室应在授权县级资金支出之前审查并批准这些计划。虐待儿童预防办公室应要求各县提交项目服务的年度报告。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3(c)(2) 确保虐待儿童预防、干预和治疗项目符合规定并对县计划和立法意图负责。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3(d) 截至1998年6月30日仍有效的提供商合同,各县可继续执行。但是,除非县根据 (c) 款修改其项目,否则任何县均不得获得虐待儿童预防、干预和治疗资金的增加。在1998-99州财政年度期间,如果一个县符合条件获得资金增加,各县可以在没有竞争性招标的情况下增加现有提供商合同。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3(e) 虐待儿童预防办公室可以与一个具有广泛全州代表性的全州性非营利联盟签订合同,提供培训和技术援助,并使用 (c) 款中确定的资金,提高虐待儿童预防、干预和治疗项目中资金使用的问责制。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3(f)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3(f)(c) 款中指定的一部分资金可以分配给州儿童信托基金,用于全州范围的培训和技术援助服务。全州范围的培训和技术援助资金可以根据 (a) 款进行补充,补充金额不得超过虐待儿童预防、干预和治疗拨款总额的0.50%,但全州范围用于培训和技术援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虐待儿童预防、干预和治疗拨款总额的2%。为实现这一增加,各参与县的监事会可以每年从其根据本节获得的拨款中拨出一部分,作为全州范围培训和技术援助资金的补充。这些补充资金资助的活动可由拨款县指定,并经州社会服务部批准。

Section § 189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受过培训的个人暂时加入处理受虐儿童案件的多学科团队。这些个人可以分享和接收必要的信息,以帮助管理案件,即使他们不是正式团队成员。团队必须书面说明为何需要这些个人。

儿童的照护者,以及如果儿童是原住民,其部落,可以与团队分享信息并参加会议,但这并不会使他们成为团队成员。他们必须书面同意对任何分享的信息保密。

如果儿童是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年龄较大的青少年),只有在他们提供书面同意后,其记录才能与团队分享。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4(a) 尽管有任何关于信息和记录披露的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福利和机构法典》第5328条,根据第18951条(d)款规定,受过培训并有资格在多学科人员团队中服务的人员,无论该人员是否正在团队中服务,团队可根据需要,将其视为团队的一部分,以用于虐待儿童及其父母的预防、识别、管理或治疗目的。指定团队可将某人视为特定案件的团队成员,且该团队应书面说明将其视为团队成员的理由。该人员在被视为团队成员时,可以接收和披露与特定案件相关的信息,如同其是团队成员一样。可披露的信息和记录不应仅限于根据本章规定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和记录。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4(b) 儿童的照护者,以及在印第安儿童案件中,儿童的部落,应被允许向多学科人员团队提供有关儿童的信息,供团队审议,并可根据团队认为适当的情况,出席多学科人员团队会议,而无需成为团队成员。任何出席多学科人员团队会议的照护者或部落代表,应书面同意不披露因参与团队而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4(c) 本节不适用于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记录或与其相关的记录。多学科人员团队仅在获得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明确的书面知情同意后,方可查阅这些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