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县均可在该县内建立一个计算机化数据库系统,以允许分部 (h) 中定义的提供机构共享分部 (c) 中规定的识别信息,涉及面临虐待或忽视儿童风险的家庭,用于以下所有目的: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a)(1) 组建多学科人员团队,如第 18951 条分部 (d) 或第 18961.7 条分部 (b) 段 (1) 所定义。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a)(2) 预防、识别、管理或治疗虐待或忽视儿童。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a)(3) 向儿童或儿童家庭提供儿童福利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b) 每个县在建立此系统之前,应制定自己的“风险”定义标准。只有关于面临虐待或忽视儿童风险的儿童、儿童家庭以及居住在儿童家中的人员的信息,才可输入根据本节建立的计算机化数据库系统。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c) 当根据本节确定儿童或家庭面临虐待或忽视儿童的风险时,只有以下信息应输入系统: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c)(1) 家庭成员和居住在儿童家中的人员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出生日期和地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c)(2) 各提供机构分配给案件的编号。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c)(3) 各提供机构分配给案件的每位员工的姓名和电话号码,或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c)(4) 各提供机构与家庭成员或居住在儿童家中的人员之间的联系日期。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d) 信息只能由各参与提供机构主管指定的工作人员输入系统或向其披露。多学科人员团队的成员应从这些指定员工或其他人员中选出,如第 18961 条所规定。提供机构负责人应建立一个系统,确保未经授权的人员无法访问系统中包含的数据。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e) 根据本节获得的信息应保密,并仅用于预防、识别、管理或治疗虐待儿童、忽视儿童或两者,或用于提供儿童福利服务。任何明知故犯地违反本分部的人员,将受到各提供机构所维护记录保密性相关法规中规定的任何行政或民事处罚。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f) 本节不应取代《虐待和忽视儿童报告法》(《刑法典》第 4 部分第 1 篇第 2 章第 2.5 条(自第 11164 条起))所要求的任何职责。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g) 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的提供机构的任何员工,不应因根据本节授权提供或共享信息而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h) 就本节而言,“提供机构”是指任何以预防、识别、管理或治疗虐待或忽视儿童为目的之一的政府或其他机构。根据本节可共享信息的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的提供机构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实体或服务机构: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h)(1) 社会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h)(2) 儿童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h)(3) 卫生服务。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h)(4) 心理健康服务。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h)(5) 缓刑。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h)(6) 执法。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h)(7) 学校。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i) 根据本节建立计算机化数据库系统的县,应安装系统控制措施,以监控系统使用情况并检测任何违反系统控制的行为。
(j)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1) 尽管有分部 (a) 的规定,圣克拉拉县、圣克鲁斯县和圣马特奥县可根据本节联合建立一个计算机化数据库系统,供这些县之间和内部使用。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2)(A) 根据本款设立的计算机化数据库系统,除分款 (a) 中规定的目的外,还可以根据分款 (c) 的规定,共享有关面临虐待或忽视儿童风险的家庭的识别信息,用于研究目的,旨在找出更好地服务这些家庭和预防虐待和忽视的方法。各县可以与研究实体签订谅解备忘录,以实现研究目的。谅解备忘录应包含信息共享协议。个人识别信息只能在获得机构审查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共享。本段要求的批准应包括审查和确定已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2)(A)(i) 研究人员已提供足以保护个人识别信息免遭不当使用和披露的计划,包括足够的行政、物理和技术保障措施,以保护个人识别信息免受对信息安全或保密性合理预期的威胁。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2)(A)(ii) 研究人员已提供充分的计划,在研究项目不再需要所有个人识别信息时立即销毁或返还这些信息,除非研究人员已证明研究项目对个人识别信息有持续需求,并已提供足以保护该信息保密性的长期计划。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2)(A)(iii) 研究人员已提供充分的书面保证,即个人识别信息不会被重复使用或披露给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或以研究方案中未批准的任何方式使用,除非法律要求或用于研究项目的授权监督。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2)(A)(B) 机构审查委员会在审查和批准研究项目时,为保护本节下设立的数据库中持有的个人识别信息,应至少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2)(A)(B)(i) 确定开展研究是否需要所请求的个人识别信息。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2)(A)(B)(ii) 仅在研究项目需要时才允许访问个人识别信息。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2)(A)(B)(iii) 仅允许访问研究项目所需的最低限度的个人识别信息。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2)(A)(B)(iv) 如果在没有社会安全号码的情况下仍可进行研究,则要求分配不源自个人识别信息的唯一主体代码,以代替社会安全号码。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2)(A)(B)(v) 如果可行,并且在成本、时间和技术专业知识允许的情况下,要求县为研究人员进行一部分数据处理,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个人识别信息的发布。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2)(A)(C) 与县在机构审查委员会批准条件下保护个人识别信息过程相关的合理费用,可向研究人员收取,包括但不限于机构为研究人员进行一部分数据处理、删除个人识别信息、加密或以其他方式保护个人识别信息,或分配主体代码的费用。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3) 根据本款共同建立和使用计算机化数据库系统的各县,应安装并共同负责商定的系统控制措施,以监控系统使用和信息安全,从而检测可能导致信息有意或无意披露给系统未经授权用户的任何违规行为。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4) 为根据本款设立的计算机化数据库系统的目的,“提供机构”除分款 (h) 中列出的实体或机构外,还包括地方教育机构。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j)(5) 如果本款所述的共享识别信息的功能在全州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可用,各县应停用根据本款设立的计算机化数据库系统。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8961.5(k) 如果根据本节开发的县级计算机化数据库系统的任何功能在全州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完全可用并部署到所有县,该县应停用其计算机化数据库系统中重复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