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a) 凡未成年人似乎同时符合第300条和第601条或第602条的描述,县缓刑部门和儿童福利服务部门应根据(b)款所述的共同制定的书面协议,初步确定哪种身份最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和社会保护。两个部门的建议应连同代表未成年人提交的请愿书一并提交给少年法庭,法庭应确定哪种身份适合该未成年人。任何其他对该未成年人拥有管辖权的少年法庭应在五日历日内收到法庭关于部门建议提交的通知。该通知应包括提交建议的法官姓名或法庭名称。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b)(1) 各县的缓刑部门和儿童福利服务部门应共同制定一份书面协议,以确保在评估(a)款所述的未成年人时进行适当的当地协调,并由这些部门制定建议供少年法庭审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b)(2) 这些协议应要求,但不限于,考虑转介的性质、未成年人的年龄、未成年人父母虐待儿童的过往记录、未成年人失控或不良行为的过往记录、父母与未成年人学校的合作情况、未成年人在学校的表现、未成年人家庭环境的性质,以及曾与未成年人及其家人有过接触的其他机构的记录。协议还应包含解决缓刑部门和儿童福利服务部门之间关于需要受抚养或受监护身份的分歧的规定,以及确定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提交新请愿书以改变未成年人身份的规定。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b)(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b)(3)(A) 这些协议还可要求,在将受抚养未成年人转介至缓刑部门时,立即通知儿童福利服务部门和未成年人的受抚养律师;在根据本条解决决定之前,由儿童福利服务部门进行释放和安置的程序;对被羁押的受抚养人,规定安全羁押中的受抚养人解决本条规定的决定的时间表;以及非歧视条款,以确保受抚养人获得非受抚养未成年人本可获得的任何选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b)(3)(A)(B) 如果据称使受抚养未成年人符合第601条或第602条描述的行为发生在寄养家庭、团体之家或其他为未成年人提供住宿照护的持牌机构内或其监督下,县缓刑部门和儿童福利服务部门在根据(a)款确定哪种身份最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和社会保护时,可以考虑该据称行为是否属于寄养家庭或机构根据未成年人的个案计划、需求和服务计划、安置协议、机构运营计划或机构紧急干预计划所确定的应管理或治疗的行为范围。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b)(4) 协议应包含以下程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b)(4)(A) 确定根据第607.2条(b)款第(2)项或第727.2条(i)款,其管辖权从不良行为管辖权变更为受抚养管辖权的儿童应由哪个机构和法庭监督的程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b)(4)(B) 确定在少年法庭过渡管辖权下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应由哪个机构和法庭监督的程序。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b)(4)(C) 专门处理当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受成人缓刑监督时,如何确定监督责任的程序。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c) 凡根据第 300、601 或 602 条受某县少年法庭管辖的未成年人,被另一县指控符合第 300、601 或 602 条的描述时,根据第 300、601 或 602 条拥有管辖权的县的县缓刑部门或儿童福利服务部门,以及指控该未成年人符合上述任一条款的县的县缓刑部门或儿童福利服务部门,应初步确定何种身份最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和社会保护。两个部门的建议应提交给代表未成年人提出申请的少年法庭,法庭应确定何种身份适合该未成年人。在向少年法庭提出建议时,各部门应进行符合 (b) 款要求的评估。任何其他对该未成年人拥有管辖权的少年法庭,应在部门建议提交后的五个日历日内收到提出申请的法庭的通知。通知应包括提交建议的法官姓名或法庭名称。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d) 除 (e) 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不授权提出申请或多份申请,或少年法庭发出命令,使未成年人同时成为受抚养儿童和法庭受监护人。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e) 尽管有 (d) 款的规定,任何县的缓刑部门和儿童福利服务部门,经与少年法庭主审法官协商,可以制定一份联合书面协议,允许县缓刑部门和儿童福利服务部门联合评估并提出建议,将儿童指定为双重身份儿童,使其同时成为受抚养儿童和法庭受监护人。该协议在实施前应由首席缓刑官、县社会服务机构主任和少年法庭主审法官签署。少年法庭不得根据本款命令儿童同时成为受抚养儿童和法庭受监护人,除非且直到已制定并签署了所需的协议。该协议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e)(1) 确定儿童是否符合被指定为双重身份儿童的资格所使用的程序描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e)(2) 缓刑部门和儿童福利服务部门评估特定儿童双重身份必要性的程序描述,以及在本条下作出决定之前,向法庭提出联合建议的程序。这些建议应确保在适当情况下,从受监护人管辖权到受抚养人管辖权的无缝过渡,以便在受监护人身份终止时,对儿童的服务不会中断。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e)(3) 确保审理根据第 601 或 602 条在少年法庭管辖下,其受抚养人管辖权已被暂停的儿童相关申请的法官之间进行沟通的规定。法官可以通过向对儿童受抚养人程序拥有管辖权的法庭提供根据第 727.2 条提交的任何关于受监护人的报告副本进行沟通。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e)(4) 根据第 241.2 条收集数据以评估协议的计划。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e)(5) 行使本款规定选项的县,应采用 (A) 项所述的“暂停”系统或 (B) 项所述的“主导法庭/主导机构”系统。县缓刑部门和儿童福利服务部门不得同时或重复提供案件管理或服务。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涉及多名法官的案件中,法官不应发出相互冲突的命令。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e)(5)(A) 在采用暂停系统的县,在儿童作为法庭受监护人受管辖期间,受抚养人管辖权应暂停或搁置。当根据第 601 或 602 条确立的法庭管辖权可能终止,且儿童与其父母或监护人团聚将对儿童不利时,县缓刑部门和儿童福利服务部门应联合评估并向法庭提出建议,说明是否应恢复法庭的受抚养人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