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0

Explanation

在人口超过600万的特大县,不再设立少年司法委员会,而是设立一个缓刑委员会。这个委员会至少应有七名成员,这些成员由负责任命该县缓刑官的同一人或机构任命。

在人口超过6,000,000的县,应设立一个缓刑委员会,以代替县少年司法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应由该县有权任命缓刑官的同一机构任命。

Section § 2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截至1977年1月1日已被任命并正在任职的缓刑委员会成员,将继续担任其职务。他们将成为新设立的缓刑委员会的一部分,并继续完成他们原有的任期。

1977年1月1日根据先前法律规定被任命并任职的缓刑委员会成员,应继续任职,并应成为据此设立的缓刑委员会的成员,任期与他们被任命时的任期相同。

Section § 241.1

Explanation

本节处理未成年人可能同时属于受抚养(受保护)和不良行为(有过错)两种情况。县缓刑部门和儿童福利服务部门需要合作,以决定何种方式最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和社会保护。这包括制定一份书面计划,考虑未成年人的家庭和学校状况等各种因素。他们必须向少年法庭提交建议,由法庭决定未成年人的适当身份。如果未成年人的行为发生在寄养家庭或住宿照护机构,相关部门可以考虑该行为是否应由该机构处理。

法律通常禁止儿童同时被视为受抚养人和受监护人,但允许在县缓刑部门负责人、社会服务主任和少年法庭主审法官共同签署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儿童可以拥有双重身份。该协议旨在确保所有相关方之间无缝衔接和有效沟通,避免重复工作。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a) 凡未成年人似乎同时符合第300条和第601条或第602条的描述,县缓刑部门和儿童福利服务部门应根据(b)款所述的共同制定的书面协议,初步确定哪种身份最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和社会保护。两个部门的建议应连同代表未成年人提交的请愿书一并提交给少年法庭,法庭应确定哪种身份适合该未成年人。任何其他对该未成年人拥有管辖权的少年法庭应在五日历日内收到法庭关于部门建议提交的通知。该通知应包括提交建议的法官姓名或法庭名称。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b)(1) 各县的缓刑部门和儿童福利服务部门应共同制定一份书面协议,以确保在评估(a)款所述的未成年人时进行适当的当地协调,并由这些部门制定建议供少年法庭审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b)(2) 这些协议应要求,但不限于,考虑转介的性质、未成年人的年龄、未成年人父母虐待儿童的过往记录、未成年人失控或不良行为的过往记录、父母与未成年人学校的合作情况、未成年人在学校的表现、未成年人家庭环境的性质,以及曾与未成年人及其家人有过接触的其他机构的记录。协议还应包含解决缓刑部门和儿童福利服务部门之间关于需要受抚养或受监护身份的分歧的规定,以及确定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提交新请愿书以改变未成年人身份的规定。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b)(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b)(3)(A) 这些协议还可要求,在将受抚养未成年人转介至缓刑部门时,立即通知儿童福利服务部门和未成年人的受抚养律师;在根据本条解决决定之前,由儿童福利服务部门进行释放和安置的程序;对被羁押的受抚养人,规定安全羁押中的受抚养人解决本条规定的决定的时间表;以及非歧视条款,以确保受抚养人获得非受抚养未成年人本可获得的任何选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b)(3)(A)(B) 如果据称使受抚养未成年人符合第601条或第602条描述的行为发生在寄养家庭、团体之家或其他为未成年人提供住宿照护的持牌机构内或其监督下,县缓刑部门和儿童福利服务部门在根据(a)款确定哪种身份最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和社会保护时,可以考虑该据称行为是否属于寄养家庭或机构根据未成年人的个案计划、需求和服务计划、安置协议、机构运营计划或机构紧急干预计划所确定的应管理或治疗的行为范围。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b)(4) 协议应包含以下程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b)(4)(A) 确定根据第607.2条(b)款第(2)项或第727.2条(i)款,其管辖权从不良行为管辖权变更为受抚养管辖权的儿童应由哪个机构和法庭监督的程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b)(4)(B) 确定在少年法庭过渡管辖权下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应由哪个机构和法庭监督的程序。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b)(4)(C) 专门处理当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受成人缓刑监督时,如何确定监督责任的程序。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c) 凡根据第 300、601 或 602 条受某县少年法庭管辖的未成年人,被另一县指控符合第 300、601 或 602 条的描述时,根据第 300、601 或 602 条拥有管辖权的县的县缓刑部门或儿童福利服务部门,以及指控该未成年人符合上述任一条款的县的县缓刑部门或儿童福利服务部门,应初步确定何种身份最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和社会保护。两个部门的建议应提交给代表未成年人提出申请的少年法庭,法庭应确定何种身份适合该未成年人。在向少年法庭提出建议时,各部门应进行符合 (b) 款要求的评估。任何其他对该未成年人拥有管辖权的少年法庭,应在部门建议提交后的五个日历日内收到提出申请的法庭的通知。通知应包括提交建议的法官姓名或法庭名称。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d) 除 (e) 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不授权提出申请或多份申请,或少年法庭发出命令,使未成年人同时成为受抚养儿童和法庭受监护人。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e) 尽管有 (d) 款的规定,任何县的缓刑部门和儿童福利服务部门,经与少年法庭主审法官协商,可以制定一份联合书面协议,允许县缓刑部门和儿童福利服务部门联合评估并提出建议,将儿童指定为双重身份儿童,使其同时成为受抚养儿童和法庭受监护人。该协议在实施前应由首席缓刑官、县社会服务机构主任和少年法庭主审法官签署。少年法庭不得根据本款命令儿童同时成为受抚养儿童和法庭受监护人,除非且直到已制定并签署了所需的协议。该协议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e)(1) 确定儿童是否符合被指定为双重身份儿童的资格所使用的程序描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e)(2) 缓刑部门和儿童福利服务部门评估特定儿童双重身份必要性的程序描述,以及在本条下作出决定之前,向法庭提出联合建议的程序。这些建议应确保在适当情况下,从受监护人管辖权到受抚养人管辖权的无缝过渡,以便在受监护人身份终止时,对儿童的服务不会中断。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e)(3) 确保审理根据第 601 或 602 条在少年法庭管辖下,其受抚养人管辖权已被暂停的儿童相关申请的法官之间进行沟通的规定。法官可以通过向对儿童受抚养人程序拥有管辖权的法庭提供根据第 727.2 条提交的任何关于受监护人的报告副本进行沟通。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e)(4) 根据第 241.2 条收集数据以评估协议的计划。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e)(5) 行使本款规定选项的县,应采用 (A) 项所述的“暂停”系统或 (B) 项所述的“主导法庭/主导机构”系统。县缓刑部门和儿童福利服务部门不得同时或重复提供案件管理或服务。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涉及多名法官的案件中,法官不应发出相互冲突的命令。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1(e)(5)(A) 在采用暂停系统的县,在儿童作为法庭受监护人受管辖期间,受抚养人管辖权应暂停或搁置。当根据第 601 或 602 条确立的法庭管辖权可能终止,且儿童与其父母或监护人团聚将对儿童不利时,县缓刑部门和儿童福利服务部门应联合评估并向法庭提出建议,说明是否应恢复法庭的受抚养人管辖权。

Section § 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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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的司法委员会负责组建一个由各种利益攸关方组成的委员会,这些利益攸关方为同时涉及儿童福利和少年司法系统的儿童提供支持。这些利益攸关方包括法官、社会工作者和其他相关方。截至2018年1月1日,该委员会必须制定建议,以改进对这些儿童的数据和结果的跟踪方式。这些建议包括创建用于数据跟踪的统一标识符、标准化定义、确定教育和健康等关键结果,以及评估在全州范围内实施这些变更的成本和效益等。

此外,截至2019年1月1日,州社会服务部必须实施一个系统,允许各县可靠地识别和跟踪涉及这两个系统的儿童,并提供一致跟踪的指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2(a) 司法委员会应召集一个委员会,由服务少年法庭受抚养人或受监护人需求的利益攸关方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法官、缓刑监督官、社会工作者、同时涉及儿童福利系统和少年司法系统的青少年、儿童福利和少年司法律师、儿童福利和少年司法倡导者、教育官员,以及州社会服务部、县儿童福利机构和县缓刑部门的代表。截至2018年1月1日,委员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制定并向立法机构报告其建议,以促进和加强对本州同时涉及儿童福利系统和少年司法系统的青少年的综合数据和结果跟踪。委员会的建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2(a)(1) 各县用于协调全州儿童福利和少年司法系统之间数据的通用标识符。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2(a)(2) 与同时涉及儿童福利系统和少年司法系统的青少年群体相关的术语的标准化定义。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2(a)(3) 各县用于跟踪同时涉及儿童福利系统和少年司法系统的青少年的已确定和已定义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与再犯率、健康、怀孕、无家可归、就业和教育相关的结果。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2(a)(4) 针对第 (3) 款中规定的已确定和已定义的结果,设定的基线和目标。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2(a)(5) 对要求所有县实施委员会建议所涉及的成本和效益的评估。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2(a)(6) 评估是否需要一个单一的技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州社会服务部的儿童福利服务/案件管理系统 (CWS/CMS) 或儿童福利服务新系统 (CWS-NS),以跟踪儿童福利系统和少年司法系统中的青少年。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41.2(b) 州社会服务部应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前,在适用的案件管理系统中实施一项功能,使县儿童福利机构和县缓刑部门能够识别其县内同时涉及儿童福利系统和少年司法系统的青少年,并应向所有县发布关于如何完整和一致地跟踪这些青少年在儿童福利系统和少年司法系统中参与情况的指示。

Section §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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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概述了缓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规定。成员任期四年,并且他们会一直任职,直到其继任者被任命并具备资格。最初,成员的任期是错开的,有些任期一年,有些任期长达四年。这些初始任期的确定方式是抽签。如果有成员任期届满,其继任者将接任一个新的四年任期。但是,如果因其他原因出现空缺,新任命的人员将只完成前任成员剩余的任期。

缓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四年,直至其继任者被任命并具备任职资格。然而,在首次任命的成员中,一人任期一年,两人任期两年,两人任期三年,两人任期四年;首次任命的成员的各自任期应在其任命后尽快通过抽签决定。当缓刑委员会因任何成员任期届满而出现空缺时,其继任者应被任命,任期四年。当因任何其他原因出现空缺时,被任命者应任职至其前任的未届满任期结束。

Section § 243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缓刑委员会的职责是向缓刑官提供建议和推荐,但无权做出决定或拥有指挥权。他们的作用是提供支持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