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a) 港口和水上交通部及其继承者航海和海洋开发部,以及划船和水路部,在公园和娱乐部内以划船和水路司的名义继续存在。划船和水路司是以下州部门和机构的继承者,并拥有其权力、职能和管辖权,具体如下文所述: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a)(1) 公园和娱乐部小型船只港口司先前拥有的一切权力、职能和管辖权。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a)(2) 州土地委员会在小型船只港口的购置、建造、开发、改进、维护和运营方面的一切权力、职能和管辖权。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a)(3) 公园和娱乐部在船艇设施规划、设计和建造方面的一切权力、职能和管辖权,但《加州娱乐步道法案》(始于《公共资源法典》第5070条)以及本章第2.6条(始于第68条)中关于船艇航道的具体规定除外。
(4)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a)(4) 总务部建筑和施工办公室在船艇设施规划和设计方面的一切权力、职能和管辖权。
(5)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a)(5) 水资源部在海滩侵蚀控制方面的一切权力、职能和管辖权。
(6)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a)(6) 港口和水上交通委员会在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一切政策制定和监管权力、职能和管辖权。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b) 原划船和水路部通过的法规应保持有效,直至被划船和水路司修订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