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在公园和娱乐部内设立了划船和水路司。它规定,该司继承了多个州机构在船艇和小型船只港口管理方面的所有权力和职责。这包括船艇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造,以及海滩侵蚀控制。该司将继续沿用原划船和水路部的现有法规,直至这些法规被更新或废止。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a) 港口和水上交通部及其继承者航海和海洋开发部,以及划船和水路部,在公园和娱乐部内以划船和水路司的名义继续存在。划船和水路司是以下州部门和机构的继承者,并拥有其权力、职能和管辖权,具体如下文所述: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a)(1) 公园和娱乐部小型船只港口司先前拥有的一切权力、职能和管辖权。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a)(2) 州土地委员会在小型船只港口的购置、建造、开发、改进、维护和运营方面的一切权力、职能和管辖权。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a)(3) 公园和娱乐部在船艇设施规划、设计和建造方面的一切权力、职能和管辖权,但《加州娱乐步道法案》(始于《公共资源法典》第5070条)以及本章第2.6条(始于第68条)中关于船艇航道的具体规定除外。
(4)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a)(4) 总务部建筑和施工办公室在船艇设施规划和设计方面的一切权力、职能和管辖权。
(5)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a)(5) 水资源部在海滩侵蚀控制方面的一切权力、职能和管辖权。
(6)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a)(6) 港口和水上交通委员会在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一切政策制定和监管权力、职能和管辖权。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b) 原划船和水路部通过的法规应保持有效,直至被划船和水路司修订或废止。

Section § 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法律文本中提及“小型船只港口司”、“小型船只港口委员会”和“船只和水路部”时,实际上都指的是“船只和水路司”。这意味着,法律赋予州土地委员会、公园和娱乐部、总务部或水资源部与船只相关的任何职责,都应由船只和水路司来执行。但是,州土地委员会仍然负责租赁公共土地(包括用于小型船只港口的土地),用于石油、天然气和矿物的开采。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1(a) 凡法律规定中使用“小型船只港口司”或“小型船只港口委员会”或“船只和水路部”等术语时,均应解释为指船只和水路司。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1(b) 凡根据现行或此后可能颁布的任何法规,第50条中规定的任何权力、职能或管辖权施加或授予州土地委员会、公园和娱乐部、总务部建筑和施工办公室或水资源部时,该等权力、职能或管辖权应被视为施加或授予船只和水路司。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0.1(c) 本条和本法典不剥夺州土地委员会对州土地租赁的管辖权,包括用于小型船只港口的州土地、沼泽地和泛滥地,或潮汐地和水下地,用于石油、天然气及其他矿物的开采和清除。

Section § 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划船和水道事务部门由一名称为“划船和水道事务副主任”的行政官员负责管理。法律中提到“划船和水道事务主任”时,实际上指的是这位副主任。副主任由州长任命,并根据州长的意愿留任。副主任的薪水由另一项法律规定,并且州长任命的任何副主任都必须经过参议院的批准。

该部门应由一名称为划船和水道事务副主任的执行官管理。任何提及划船和水道事务主任之处,均应视为指划船和水道事务副主任。该副主任应由州长任命,并根据州长的意愿任职,其薪资应按照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6章(自第11550条起)的规定领取。任何由州长任命的副主任的任命,均须经参议院确认。

Section § 50.4

Explanation
局长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州政府提供一份价值25,000美元的保证金。这份保证金是为了确保他们会忠实地履行职责。

Section § 5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政府法典》中其他部分的具体规定适用于局长。它还允许局长任命任何所需的副手、官员和雇员,只要符合公务员制度的规定。

Section § 5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主管在获得州长批准后,组织和重组部门的工作。这可以包括合并、撤销或设立该部门内的不同部门或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