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20

Explanation
监事会必须在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审查请愿书,并且可以将听证会延期,最长不超过90天。在听证会上,如果县估价官出具证明,显示请愿书签署人在拟议区域内拥有土地,这将被视为初步证据,证明该人是该区域的土地所有人。同样,如果县选举官员出具证明,表明签署人是居住在拟议区域内的注册选民,这也被视为初步证据,证明该人是那里的注册选民。

Section § 6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事会在听证会上调整港口区域的拟议边界。他们可以移除不会从港口改善中受益的土地,或者添加将从此类开发中受益的邻近土地。

Section § 6022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将土地加入到拟议的区域中,您必须首先通知土地所有者。此通知可以亲自送达,也可以在与原始请愿书相同的报纸上刊登。通知必须说明土地所有者何时何地可以提出异议,并且必须包含所涉土地的概况描述。

在向受影响土地的所有者送达通知之前,土地不得被加入或纳入拟议的区域。
该通知可以亲自送达给所有者,或在与原始请愿书和听证通知相同的报纸上刊登相同时间。
通知应说明听取所有者任何异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并应大致描述受影响的土地。

Section § 6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监事会必须评估拟议的港口开发项目是否实用且对该地区有益。如果需要,他们可以将调查时间延长至最长六个月,以充分评估项目。

监事会应调查并确定请愿书中大致描述的改进和开发工作是否可行,以及完成后是否会促进港口的改进和开发,并对区内财产产生益处。
如果监事会认为并发现,为了进行充分和适当的调查以确定这些问题,有必要将听证会延期超过九十天,监事会可以这样做,但听证会必须在请愿书提交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Section § 60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听证会结束后,如果满足某些条件,监事会必须记录其调查结果。具体而言,他们需要确保请愿书和听证会通知已妥善公布,请愿书已由足够数量的合格个人签署,拟议区域内存在实际港口,并且港口可以按照请愿书中的描述进行改善和开发。

听证会结束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监事会应将事实认定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024(a) 请愿书和听证会通知已正式公布。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024(b) 请愿书已由足够数量的具备所需资格的人员签署。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024(c) 拟议区域内存在港口。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024(d) 港口可以按照请愿书中大致描述的方式进行改善和开发。

Section § 6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要求监事会在设立新区域时,必须正式记录某些信息。他们必须明确拟设区域的名称、港口的常用或正式名称,并提供将包含在该区域内的详细边界描述。

监事会必须作出的事实认定应载明: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025(a) 拟设区域的名称,如请愿书中所示。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025(b) 港口的正式名称或其通常所知的名称。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025(c) 拟设区域内所包含领土的外部边界描述。

Section § 602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县政委员会作出的任何调查结果都被视为最终且具有决定性的证据。这包括证明所有必要的请愿书都已正确签署和公布,并且所有通知都已公布或专人送达。因此,县政委员会被授予权力,可以根据本法律部分的规定采取后续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