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8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监事会负责制定一项决议,以发行和出售债券。这些债券旨在弥补为资助港口改进或开发项目所需的主要债务。此外,监事会还必须决定债券的格式。

Section § 588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任何发行的债券必须分期每年偿还。监事会决定每年偿还多少,但至少必须是总债务的四十分之一。支付日期和地点由监事会指定并载明于债券文件中。此外,任何剩余的未偿余额将继续每年产生利息。

本部分项下发行的所有债券应大致按以下方式偿付:
由监事会确定的一部分,该部分不得少于全部债务的四十分之一,应每年在由监事会确定的日期和地点支付,并在债券中指定,连同截至该日期所有未偿金额的利息。

Section § 58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县监事会决定债券的面值,但每张债券的面值必须在100美元到1000美元之间。债券有明确的到期日和支付地点,并且会产生每年支付两次的利息,利率不能高于债券最初向公众发行时设定的最高限额。

县监事会可以决定债券的面额,但任何一张债券的面额不得低于一百美元,也不得高于一千美元。债券应在债券中确定的日期和地点支付,利息应按债券中规定的利率每半年支付一次,该利率不得超过召集选举的决议所确定的最高限额。

Section § 58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监事会主席、司库和审计员等县级官员必须签署和会签债券。债券附带的息票必须连续编号并由司库签署。如果这些官员中的任何一位在债券交付给购买者之前离职,他们的签名仍然有效。

Section § 58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发行和出售债券,价格不得低于债券的面值,还要加上截至交付日累积的利息。出售这些债券所得的资金会存入县财政,并且必须专门用于这些债券最初旨在资助的改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