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拟加入土地的所有者送达通知之前,不得将土地加入拟设区域。
该通知可亲自送达所有者,或以与原始请愿书和听证通知相同的期限和报纸刊登公告。
该通知应说明所有者将被听取意见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并应大致描述拟加入拟设区域的土地。
在土地被加入拟设区域之前,土地所有者必须收到通知。这个通知可以直接交给所有者,也可以像最初的申请通知一样,以相同的方式和时间刊登公告。通知中必须包含所有者可以发表意见的时间和地点,并应描述拟加入的土地。
本法律要求地方管理委员会,即监事会,调查与港口相关的拟议开发或改进项目。他们的任务是评估项目是否可行,完成后是否会提升港口,以及预计成本是否公平且必要。为了做出明智的决定,他们可以寻求工程师的专家意见。
在对港口进行任何改善、开发或管理工作之前,如果有港口委员会参与,必须首先获得他们的批准。这些活动的申请必须先由港口委员会批准,然后才能提交给监事会。此外,任何关于项目成本的调查,也必须由港口委员会处理或批准。
本法律解释了港口改善或开发请愿书最终听证会的流程。监事会必须正式记录以下事实:请愿书及其听证通知已妥善公布;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签署了请愿书;港口如所述存在于县内;拟议的改善措施具有成本效益;以及(如果存在)当地港口委员会批准了该项目。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监事会在设立新港口区时,其调查结果中必须包含的内容。他们需要列出拟设区域的名称、港口通常为人所知的名称,并描述所包含区域的边界。他们还应详细说明任何计划中的改进或开发,并估算总成本和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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