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8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有关于监事会会议讨论请愿书的通知时,监事会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审查该请愿书。他们可以延长此次会议,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

Section § 58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如果县评估员出具一份证明,确认某人的姓名出现在拟议区域内土地的最新财产税名册上,则这可作为该人在此处拥有财产的初步证据。同样,如果县选举官员签署一份证明,说明某人的姓名出现在选民登记名单上并且他们居住在拟议区域内,则这可作为该人是该区域注册选民的初步证据。

Section § 5832

Explanation
在听证会期间,监事会可以修改拟议区域的边界线。他们可以移除那些不会从港口相关改善或开发中获得任何好处的区域。

Section § 583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监事会修改拟议港口区的边界。如果附近的土地也将从港口改善中受益,他们可以将其纳入该区域。

Section § 5834

Explanation

在土地被加入拟设区域之前,土地所有者必须收到通知。这个通知可以直接交给所有者,也可以像最初的申请通知一样,以相同的方式和时间刊登公告。通知中必须包含所有者可以发表意见的时间和地点,并应描述拟加入的土地。

在向拟加入土地的所有者送达通知之前,不得将土地加入拟设区域。
该通知可亲自送达所有者,或以与原始请愿书和听证通知相同的期限和报纸刊登公告。
该通知应说明所有者将被听取意见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并应大致描述拟加入拟设区域的土地。

Section § 58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地方管理委员会,即监事会,调查与港口相关的拟议开发或改进项目。他们的任务是评估项目是否可行,完成后是否会提升港口,以及预计成本是否公平且必要。为了做出明智的决定,他们可以寻求工程师的专家意见。

监事会应调查并确定: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835(a) 呈请书中大致描述的改进或开发工作是否可行。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835(b) 完成后是否会带来港口的改进或开发。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835(c) 估计成本和附带费用是否为改进或开发工作以及附带费用的合理且必要成本。
为进行调查和确定,其可将呈请书中描述的改进或开发工作提交给工程师进行审查和报告。

Section § 58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延长关于请愿书的听证会,如果他们认为有必要确保进行彻底的审查。尽管听证会应在九十天内举行,但可以自请愿书提交之日起延长,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Section § 5837

Explanation

在对港口进行任何改善、开发或管理工作之前,如果有港口委员会参与,必须首先获得他们的批准。这些活动的申请必须先由港口委员会批准,然后才能提交给监事会。此外,任何关于项目成本的调查,也必须由港口委员会处理或批准。

如果港口或其任何部分的改善、开发、保护、维护、管理或控制,拟进行改善或开发的,归属或由港口委员会行使,则请愿书应在提交给监事会之前,提交给港口委员会并经其批准;并且,监事会命令或指示进行的所有关于改善或开发工作及其估计成本的调查,应由港口委员会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并须经其批准。

Section § 58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当一份申请书提出具体的改进或开发建议并提供一个估计成本时,县监事会或港口委员会(如果存在)没有义务遵循这些具体内容。它们可以决定进行与提议不同的工作或更少的工作,并且可以自行确定成本和相关费用的估算。

Section § 583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港口改善或开发请愿书最终听证会的流程。监事会必须正式记录以下事实:请愿书及其听证通知已妥善公布;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签署了请愿书;港口如所述存在于县内;拟议的改善措施具有成本效益;以及(如果存在)当地港口委员会批准了该项目。

在最终听证会后,如果查明以下情况,监事会应将事实认定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839(a) 请愿书和听证通知已正式公布。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839(b) 请愿书由足够数量的具备所需资格的人员签署。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839(c) 县内存在港口,且其一部分位于请愿书所列的外部边界内。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839(d) 它可以按照请愿书中的大致描述进行改善和开发,且其成本与从该改善和开发中获得的利益相称。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839(e) 该改善或开发已获得港口委员会的批准(如果存在该委员会)。

Section § 58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监事会在设立新港口区时,其调查结果中必须包含的内容。他们需要列出拟设区域的名称、港口通常为人所知的名称,并描述所包含区域的边界。他们还应详细说明任何计划中的改进或开发,并估算总成本和相关费用。

监事会必须作出的事实认定应载明: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840(a) 拟设区域的名称,如请愿书中所述。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840(b) 港口的官方名称或其通常为人所知的名称。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840(c) 拟设区域内所包含领土的外部边界描述,如请愿书最初所述,或因土地的纳入或排除而可能发生的变化。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840(d) 将要进行的改进或开发工作。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840(e) 估计费用和附带开支。

Section § 58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认,一旦县政委员会作出调查结果,这些结果就是他们所确立的所有事实的无可争议的证据。它还确认了请愿书的妥善签署和公布,以及所有先前通知的发布或直接送达。有了这些调查结果,委员会就被赋予了根据相关法律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