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与管理渔业管理计划——一般政策
Section § 7070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认识到保护、利用和管理其海洋渔业资源的重要性。为实现这些目标并遵守相关政策,本州强制要求使用渔业管理计划。
Section § 7071
这项法律规定,1999年之前制定的任何白鲈渔业管理计划将保持有效,直到被修改。该计划必须在2002年前更新,以符合新的要求。加州渔猎委员会可以管理包括白鲈在内的渔业,如果现有渔业法律与新的管理计划冲突,委员会可以使其失效。从2000年1月1日起,委员会可以为新兴和现有渔业类型(包括近岸和白鲈渔业)制定法规。这些法规可以涵盖捕捞时间、地点、渔具和许可证等方面。
Section § 7072
本节解释了渔业管理计划是加利福尼亚州海洋渔业(包括休闲和商业捕捞)的主要管理工具。这些计划应以现有最佳科学数据为基础,或在不显著延迟的情况下可获取的数据为基础。如果计划导致捕捞量发生变化,这些变化需要在休闲渔民和商业渔民之间公平分配。最后,一项针对近岸渔业的具体计划需要在截止日期前完成,但前提是有资金支持。
Section § 7073
本节规定,在2001年9月1日之前,相关部门必须制定一份全面的总体规划,用于管理加州的休闲和商业海洋渔业。该计划应概述所需的步骤和资源,并应在渔业参与者、海洋科学家和环保人士等各利益相关方的投入下制定。
该总体规划应包括:(1) 一份由州管理的渔业及其各自管理计划的清单;(2) 需要新养护或管理措施的优先渔业;(3) 部门研究和数据收集活动的详细信息;(4) 利益相关方参与的流程;以及 (5) 定期审查和修订计划的程序。
最后,委员会将举行公开听证会,以批准或驳回该计划,任何被驳回的部分都需要由部门进行修订。
Section § 7074
本法律要求部门为前三个优先渔业制定临时研究指南,直到完整的管理计划到位。该过程必须听取渔业参与者、环保人士、科学家以及其他对海洋生物感兴趣的人士的意见。这些临时指南通常应经过同行评审,尽管部门可以根据委员会设定的具体标准,决定同行评审没有必要。必要时,类似的规程可以合并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