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930

Explanation
该法律要求部门定期检查加利福尼亚州所有鱼类自然栖息的河流和溪流上的水坝。

Section § 59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认为鱼类无法轻松通过水坝,相关部门将制定鱼道计划。然后,部门会书面指示水坝所有者,按照部门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建造这个鱼道。水坝所有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确保鱼道建设完成并达到部门的满意标准。

Section § 5932

Explanation
如果本条的所有规定都得到遵守,并且委员会认为新的情况表明需要更多的结构物来让鱼类自由移动,那么该部门可以建造这些额外的结构物。他们可以支出他们认为必要的费用,包括支付与这些结构物可能产生的任何责任相关的保险费。

Section § 5933

Explanation

在加州任何河流上修建或扩建水坝之前,必须向水资源部提交申请,并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副本。委员会将决定是否需要修建鱼道来保护鱼类。如果认为鱼道是必要且可行的,他们将在90天内举行听证会。申请人可以提交证据,证明鱼道并非必要或不可行。如果听证会后委员会仍认为鱼道是必要的,他们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在开始任何施工或扩建之前获得鱼道设计的批准。

凡是根据《水法》第三部第1部分(自第6000条起)向水资源部提交在本州任何河流中新建水坝或扩建任何此类水坝的计划和规格审批申请时,申请人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该申请的副本。如果委员会认为在该水坝上修建鱼道对于保护和维护鱼类是必要的,并且该鱼道的修建和运行是实际可行的,则委员会应在收到该申请后90天内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日期。
在该听证会上,申请人有权提交证据,以证明修建鱼道并非必要或不实际可行,同时应考虑到水坝的高度和可用水量。
如果听证会后,委员会认定修建鱼道是必要且实际可行的,则应在该听证会后五天内将此决定通知申请人。
在收到委员会关于需要修建鱼道的通知后,未经委员会事先书面批准该鱼道的设计,开始修建任何新水坝或扩建任何水坝均属非法。

Section § 5934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允许委员会或参与听证会的任何一方,通过宣誓作证(取证)的方式收集证人证词。这些取证必须遵循加州高等法院民事案件中使用的相同规则和程序。

Section § 5935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一座设有指定鱼道的水坝,你必须确保它得到良好维护,没有障碍物,并且始终开放,以便鱼类能够通过。

Section § 5936

Explanation
故意破坏或阻碍任何帮助鱼类在水路中移动的设施都是违法的。

Section § 59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水坝所有者始终为下游鱼类的生存提供足够的水,可以通过鱼道,或者让水从水坝上方、周围或通过水坝流过。如果通过鱼道放水不切实际或对水坝所有者有害,他们仍然必须确保通过其他方法,如涵洞或泄洪闸,放出足够的水,尤其是在水流量最低的时候。

任何水坝的所有者应始终允许足够的水通过鱼道;或者在没有鱼道的情况下,允许足够的水从水坝上方、周围或通过水坝流过,以保持水坝下游可能放养或存在的任何鱼类的良好状况。在任何河流或溪流的最低水流量期间,当部门判断通过鱼道放水对所有者来说不切实际或有害时,部门可以批准任何水坝的所有者允许足够的水通过涵洞、泄洪闸,或从水坝上方或周围流过,以保持水坝下游可能放养或存在的任何鱼类的良好状况。

Section § 59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建造鱼道(帮助鱼类越过水坝的通道)不可行,委员会可以命令水坝所有者建造一个鱼类孵化场来代替。孵化场必须建在部门决定的地点,并包括所有必要的设施,如工作人员住所和捕鱼陷阱。建成后,该部门将负责运营孵化场,水坝所有者无需支付其运营费用,除非其他条款中提及的某些特定情况。

凡委员会认为,因任何水坝的高度或其他条件,在水坝上方或周围建造鱼道不切实际时,委员会可以,代替鱼道,命令水坝所有者在规定时间内,在由部门选定的地点,完全配备一个孵化场,连同工作人员住所、捕鱼陷阱以及操作孵化站所需的所有其他设备,并按照部门提供的计划和规格建造。该孵化场建成后,部门应运营该孵化场,水坝所有者无需承担进一步费用,除非第5940条和第5941条另有规定。

Section § 59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用于为溪流或河流提供鱼类的孵化设备,其尺寸不得超过实际所需。此外,水坝所有者必须允许相关部门在其土地上设置孵化场及相关设施,但具体地点应由部门和水坝所有者双方协商确定。

Section § 5940

Explanation
如果个人或公司拥有水坝并在现场用它发电,他们必须为附近的鱼类孵化场提供足够的免费照明。

Section § 5941

Explanation
业主必须允许水用于孵化场的运营,并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Section § 59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要求水坝所有者向河流或溪流中放养幼鱼,而不是建造鱼道或孵化场等设施。这项工作必须在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在委员会决定的地点、时间和数量下完成。

Section § 59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堤坝所有者必须允许公众在捕鱼季节进入堤坝蓄水区进行捕鱼,并遵守委员会的规定。但是,如果水域并非天然有鱼类栖息,并且鱼类可以自由通过或绕过堤坝,那么这项规定不适用于主要用于农业或住宅用途的私人土地上的堤坝。这一条款重申了现有法律。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5943(a) 堤坝所有人应在溪流或河流的捕鱼开放季节期间,为捕鱼目的赋予公众进入堤坝蓄水区的权利,但须遵守委员会的规定。
(b)Copy 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5943(b)
(a)Copy 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5943(b)(a)款不适用于完全位于主要为农业或住宅性质的私人土地上的任何堤坝蓄水,如果蓄水来自并非天然有鱼类经常出没的溪流或河流,并且如果堤坝不阻碍鱼类自由通过或绕过堤坝。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本款旨在阐明现有法律。

Section § 59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钓鱼时因接触或干扰水坝所有者的财产而受伤,水坝所有者对此类伤害不承担责任。

Section § 59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向水坝所有者出售幼鱼,用于在其水域中放养,但出售必须按成本价,即交易不产生利润。

部门可以按成本价向水坝所有者出售奉命放养的幼鱼。

Section § 594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1953年9月9日之后在加州第4 1/2区建造的特定水坝,不受第5938条规定的约束。但在此日期之后,在该区颁发的任何用水许可或执照,都必须完全遵守第5937条,该条款通常要求保持鱼类生存所需的水流。此外,水资源部只有在这些水坝的计划符合第5937条要求的情况下,才会予以批准。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5946(a) 第5938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在1953年9月9日之后在第41/2区建造的水坝。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5946(b) 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在1953年9月9日之后,不得颁发任何在第41/2区的取水许可或执照,除非其条件是完全遵守第5937条。
(c)Copy 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5946(c)
(a)Copy 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5946(c)(a)款所述的任何水坝的计划和规格,除非已为完全遵守第5937条作出充分规定,否则不得由水资源部批准。

Section § 59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第4 1/2区的坝主以损害下游鱼类的方式放水。

第41/2区水坝的坝主,以变化的流量从水坝或任何与此相关的、用于水力发电的设施放水,并因此破坏放水点下游的鱼类生命,属违法行为。

Section § 59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在河流中制造或允许存在任何堵塞物或碎屑,以阻碍鱼类活动或对鱼类造成伤害,除非是用于蓄水的水坝、法律允许的桥梁等结构,或采矿产生的碎屑。

任何人不得在本州任何河流中造成或已造成并允许存在任何原木堵塞、碎片堆积或任何其他人工障碍物,但储存或引水用的水坝、公共桥梁及其引道、法律允许的丁坝、防波堤、海堤、防浪堤、隔板墙、码头和栈桥,以及采矿作业产生的碎屑除外,此类障碍物不得阻碍鱼类上下游通行,或经委员会认定对鱼类有害,并可由法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