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坝、导水管和拦鱼设施水坝和障碍物
Section § 5931
Section § 5932
Section § 5933
在加州任何河流上修建或扩建水坝之前,必须向水资源部提交申请,并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副本。委员会将决定是否需要修建鱼道来保护鱼类。如果认为鱼道是必要且可行的,他们将在90天内举行听证会。申请人可以提交证据,证明鱼道并非必要或不可行。如果听证会后委员会仍认为鱼道是必要的,他们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在开始任何施工或扩建之前获得鱼道设计的批准。
Section § 5934
Section § 5937
这项法律要求水坝所有者始终为下游鱼类的生存提供足够的水,可以通过鱼道,或者让水从水坝上方、周围或通过水坝流过。如果通过鱼道放水不切实际或对水坝所有者有害,他们仍然必须确保通过其他方法,如涵洞或泄洪闸,放出足够的水,尤其是在水流量最低的时候。
Section § 593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建造鱼道(帮助鱼类越过水坝的通道)不可行,委员会可以命令水坝所有者建造一个鱼类孵化场来代替。孵化场必须建在部门决定的地点,并包括所有必要的设施,如工作人员住所和捕鱼陷阱。建成后,该部门将负责运营孵化场,水坝所有者无需支付其运营费用,除非其他条款中提及的某些特定情况。
Section § 5939
Section § 5942
Section § 5943
这项法律规定,堤坝所有者必须允许公众在捕鱼季节进入堤坝蓄水区进行捕鱼,并遵守委员会的规定。但是,如果水域并非天然有鱼类栖息,并且鱼类可以自由通过或绕过堤坝,那么这项规定不适用于主要用于农业或住宅用途的私人土地上的堤坝。这一条款重申了现有法律。
Section § 5945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向水坝所有者出售幼鱼,用于在其水域中放养,但出售必须按成本价,即交易不产生利润。
Section § 5946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1953年9月9日之后在加州第4 1/2区建造的特定水坝,不受第5938条规定的约束。但在此日期之后,在该区颁发的任何用水许可或执照,都必须完全遵守第5937条,该条款通常要求保持鱼类生存所需的水流。此外,水资源部只有在这些水坝的计划符合第5937条要求的情况下,才会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