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6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加州立法机关认为,使用刺网或三重刺网的渔民具备使用这些工具的经验非常重要。这被认为对加州人民、渔业以及该州的海洋资源都有益。本节提及的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生效,符合州宪法的要求。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80(a)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使用刺网或三重刺网的渔民应具备使用这些渔网的经验,这符合本州人民、商业捕鱼业以及加利福尼亚州海洋资源的最佳利益。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80(b)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 B条第4款,本节包含自1990年1月1日起生效的规定。

Section § 868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刺网和拖网只能在持有部门颁发的特殊许可证的情况下用于商业捕鱼。这些许可证是可撤销的,并且不能转让给他人。任何持有此类许可证的人都必须在部门提供的日志簿中详细记录其捕鱼活动。委员会M有权暂停、撤销或取消这些许可证、执照和捕鱼特权,但任何撤销的期限最长为一年。此外,这些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81(a) 刺网或拖网不得用于商业目的,除非持有部门颁发的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许可证。每位持证人须在部门提供的日志簿中准确记录其捕鱼作业。委员会可根据第7857条暂停、撤销或取消许可证、执照和商业捕鱼特权。许可证可被撤销和取消,期限自撤销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81(b)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 B条第4款,本节包含1989年1月1日生效的规定。

Section § 868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刺网或拖网捕捞许可证的规则。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不能签发新的许可证,但可以续签现有许可证。如果许可证持有人能证明在过去20年中的至少15年内从事商业捕鱼,则可以转让许可证。许可证转让需要支付费用,且该费用不得超过原始许可证的费用。如果许可证持有人死亡,其遗产可以在一年内将许可证转让给合格的渔民,否则许可证将归还给部门。因残疾无法再从事商业捕鱼的许可证持有人也可以转让其许可证。这项法律旨在比以前的法规对刺网和拖网的使用施加更严格的限制。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81.5(a) 部门不得根据第8681条签发新的刺网或拖网捕捞许可证。但是,部门可以根据第8682条通过的法规,并在支付第8683条规定的费用后,续签根据第8681条签发的现有有效许可证。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81.5(b) 尽管有(a)款或第8681条的规定,任何持有根据第8681条签发的现有有效许可证的人,且向部门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在过去20年中的至少15年内为商业目的捕捞并卸载了鱼类,可以在支付第8683条规定的费用后,将该许可证转让给根据第8682条通过的法规在其他方面符合资格的任何人。
(c)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81.5(c) 部门根据第8682条签发的刺网和拖网捕捞许可证转让所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第8683条规定的许可证费用。
(d)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81.5(d) 就(b)款而言,许可证持有人的死亡是一种残疾,授权该持有人的遗产根据第8682条将许可证转让给合格的渔民。就本款下的转让而言,如果被许可人在其死亡前未续签许可证,则遗产应按照第8681条的规定续签许可证。该持有人的遗产提出的转让申请,应在许可证持有人死亡之日起一年内由部门收到,申请中应包括被转让许可证的合格渔民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如果未在许可证持有人死亡之日起一年内启动转让,则该许可证应归还部门,由部门根据第8681条进行处置。
(e)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81.5(e) 任何因残疾而无法再通过商业捕鱼谋生的活跃参与者,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转让其许可证。
(f)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81.5(f)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本条经1992年第94章法规修订后,对刺网和拖网的使用和持有比1989年1月1日生效的本条版本更具限制性,因此符合第8610.4条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 B条第4款的规定。

Section § 868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那些持有有效捕鱼许可证但因疾病或船只丢失而被拒绝续期的人对该决定提出上诉。他们必须在续期被拒绝后的60天内向委员会提出上诉。如果他们的上诉成功,他们可以通过支付必要费用再次获得许可证。本条款自1989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81.7(a) 尽管有第8681.5条的规定,任何持有根据第8681条签发的有效许可证且其许可证续期被拒绝的人,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因疾病或船只丢失导致该人未能符合该许可证续期或重新签发的资格,可以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81.7(b) 上诉应在许可证续期被拒绝之日起60天内向委员会提交。
(c)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81.7(c) 如果委员会根据本条规定决定向原许可证持有人签发许可证,则在支付所需费用后,应向该人提供许可证。
(d)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81.7(d)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 B条第4款,本条包含1989年1月1日生效的规定。

Section § 86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刺网和拖网渔业应如何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捕捞许可证的规定,以确保渔业的有序运作。个人若要获得许可证,必须具备先前经验或通过考试。还有一个由经验丰富的渔民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协助起草这些规定。

此处规定的条款反映了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在 1989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法律。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82(a) 委员会应制定刺网和拖网捕捞许可证的颁发规定,以建立有序的刺网和拖网渔业。在颁布规定时,委员会应考虑根据 (b) 款设立的刺网和拖网咨询委员会的建议。这些规定应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获得许可证的人员曾有作为使用刺网或拖网的船只船员的经验,或已成功通过由部门根据委员会规定的此类规定进行的熟练程度测试。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82(b) 主任应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由有使用刺网和拖网经验的渔民组成,就向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刺网和拖网使用的规定制定向部门提供建议。
(c)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82(c)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 X B 条第 4 节,本节包含自 1989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规定。

Section § 8683

Explanation

如果您需要根据第 (8681) 条办理的许可证,费用是三百三十美元。

根据第 (8681) 条签发的许可证费用为三百三十美元 ($330)。

Section § 86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持有刺网或三重刺网捕鱼许可证,并且意外捕获了剑鱼或马林鱼,你必须将它们交给相关部门。如果你违反了这项规定并被定罪,你的捕鱼许可证将被吊销。

Section § 8685

Explanation

在被指定为第1、2和3区的区域,任何船只上都不允许拥有刺网。

在第1、2和3区,任何船只上不得持有刺网。

Section § 86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无论其他法律如何规定,都不能使用刺网捕捞鲑鱼、硬头鳟或条纹鲈鱼。

Section § 868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水域使用刺网捕获的任何鲑鱼、硬头鳟或条纹鲈鱼,都不得出售或持有以供出售。

Section § 868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明知而购买在加州使用刺网捕获的鲑鱼、虹鳟或条纹鲈鱼都是非法的。这包括那些为转售目的而购买这些非法捕获的鱼的经纪人。

Section § 86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特定区域,包括第1.5区和第2.5区,以及特里尼蒂河和克拉马斯河区,持有网眼尺寸大于1.75英寸的刺网或三重刺网是非法的,除非委员会的特别规定另有说明。

在第11/2区、第21/2区以及在特里尼蒂河和克拉马斯河区,非法持有网眼长度超过13/4英寸的任何刺网或三重刺网,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

Section § 8687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除非本法典另有说明,流刺网可以在特定区域,即第 (6) 区至第 (10) 区使用。

Section § 8688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的11、12和13区,刺网只能用来捕捞鲱鱼,并且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定。只有持有有效许可证的人,才能在这些区域的船上拥有刺网,而且必须在捕捞委员会设定的鲱鱼指定开放捕捞季节期间。

Section § 869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在雷耶斯角和鸽子角之间的特定海洋水域,捕捞石斑鱼或鳕鱼的船只,禁止使用或持有网目尺寸小于4 1/8英寸的刺网和三重刺网。

Section § 86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蒙特雷县海岸的特定区域使用刺网捕捞石斑鱼或鳕鱼是违法的。具体来说,它适用于:(a) 圣克鲁斯角和苏尔角灯塔之间,深度限制在100英寻或更浅的水域;以及 (b) 苏尔角灯塔和普法伊费尔角之间,深度限制在75英寻或更浅的水域。

Section § 869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限制了渔船在海洋中捕捞鳕鱼时使用的刺网或缠网的数量。具体来说,任何一艘船每天使用的这些网的总长度不能超过1,250噚(相当于7,500英尺)。这项法律比1990年之前的规定更严格,并符合州宪法的要求。

Section § 86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特定渔区如何使用流刺网和定置刺网。刺网可在第17、18、19和20A区使用,但不能用于捕捞鲑鱼。

对于石斑鱼和鳕鱼,在特定区域,捕捞受到水深和网目尺寸的限制。在浅水区,不能使用网目较小的渔网。此外,在某些区域,渔网不能在特定水深以下使用。另外,渔获物中石斑鱼和鳕鱼的总量不得超过200磅,但石斑鱼本身不得超过100磅。最后,在第20A区不得使用刺网捕捞石斑鱼。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93(a) 除非本法典另有规定,流刺网和定置刺网可用于第17、18、19和20A区,但不得用于捕捞鲑鱼。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93(b) 石斑鱼和鳕鱼可使用流刺网和定置刺网在第17、18、19和20A区捕捞,但须遵守以下限制:
(1)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93(b)(1) 在皮德拉斯布兰卡斯角灯塔正西磁向线和萨尔角正西磁向线之间水深不足40噚的水域,不得捕捞石斑鱼和鳕鱼。
(2)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93(b)(2) 在从鸽子角灯塔250°磁向线和从圣克鲁斯角240°磁向线之间、40噚以内,不得使用网目小于51/2英寸的流刺网或定置刺网捕捞石斑鱼和鳕鱼。
(3)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93(b)(3) 在布雄角以北的第17和18区使用时,网目小于41/8英寸的流刺网和定置刺网不得使用,任何捕捞石斑鱼和鳕鱼的船只也不得持有此类渔网;在布雄角以南的第18区或第19区使用时,网目小于41/8英寸的流刺网和定置刺网亦同。在第17、18或19区用于捕捞石斑鱼和鳕鱼的船只上使用或持有的流刺网和定置刺网,其网线不得粗于6号尼龙线,但底部15个网目可使用较粗的网线。
(4)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93(b)(4) 在萨尔角以南的第18区和第19区,不得使用流刺网和定置刺网在水深不足70噚的水域捕捞石斑鱼和鳕鱼,但在六十英里滩水深不足100噚的水域不得使用这些渔网。
(5)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93(b)(5) 在第(1)至(4)款所述区域捕获的鱼类批次或渔获物,可包含总计200磅或以下的石斑鱼和鳕鱼,但任何情况下石斑鱼不得超过100磅。
(6)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8693(b)(6) 在第20A区,不得使用刺网捕捞石斑鱼。

Section § 8694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第19A区,你不能使用刺网,甚至不能在你的船上持有刺网。

Section § 8696

Explanation
你可以在马林县雷耶斯角岬角以南的一条特定线以南使用定置刺网捕鱼,但不能捕捞鲑鱼。

Section § 8700

Explanation
如果刺网的制作方式导致网片松弛或鼓胀,它就不再被视为刺网,而被视为三重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