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具刺网和三层刺网
Section § 8680
这项法律指出,加州立法机关认为,使用刺网或三重刺网的渔民具备使用这些工具的经验非常重要。这被认为对加州人民、渔业以及该州的海洋资源都有益。本节提及的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生效,符合州宪法的要求。
Section § 8681
本法律规定,刺网和拖网只能在持有部门颁发的特殊许可证的情况下用于商业捕鱼。这些许可证是可撤销的,并且不能转让给他人。任何持有此类许可证的人都必须在部门提供的日志簿中详细记录其捕鱼活动。委员会M有权暂停、撤销或取消这些许可证、执照和捕鱼特权,但任何撤销的期限最长为一年。此外,这些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8681.5
这项法律规定了刺网或拖网捕捞许可证的规则。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不能签发新的许可证,但可以续签现有许可证。如果许可证持有人能证明在过去20年中的至少15年内从事商业捕鱼,则可以转让许可证。许可证转让需要支付费用,且该费用不得超过原始许可证的费用。如果许可证持有人死亡,其遗产可以在一年内将许可证转让给合格的渔民,否则许可证将归还给部门。因残疾无法再从事商业捕鱼的许可证持有人也可以转让其许可证。这项法律旨在比以前的法规对刺网和拖网的使用施加更严格的限制。
Section § 8681.7
这项法律允许那些持有有效捕鱼许可证但因疾病或船只丢失而被拒绝续期的人对该决定提出上诉。他们必须在续期被拒绝后的60天内向委员会提出上诉。如果他们的上诉成功,他们可以通过支付必要费用再次获得许可证。本条款自1989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8682
本法律概述了刺网和拖网渔业应如何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捕捞许可证的规定,以确保渔业的有序运作。个人若要获得许可证,必须具备先前经验或通过考试。还有一个由经验丰富的渔民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协助起草这些规定。
此处规定的条款反映了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在 1989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法律。
Section § 8683
如果您需要根据第 (8681) 条办理的许可证,费用是三百三十美元。
Section § 8684
Section § 8686
这项法律规定,在特定区域,包括第1.5区和第2.5区,以及特里尼蒂河和克拉马斯河区,持有网眼尺寸大于1.75英寸的刺网或三重刺网是非法的,除非委员会的特别规定另有说明。
Section § 8688
Section § 8692
Section § 8692.5
Section § 8693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特定渔区如何使用流刺网和定置刺网。刺网可在第17、18、19和20A区使用,但不能用于捕捞鲑鱼。
对于石斑鱼和鳕鱼,在特定区域,捕捞受到水深和网目尺寸的限制。在浅水区,不能使用网目较小的渔网。此外,在某些区域,渔网不能在特定水深以下使用。另外,渔获物中石斑鱼和鳕鱼的总量不得超过200磅,但石斑鱼本身不得超过100磅。最后,在第20A区不得使用刺网捕捞石斑鱼。